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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件二审律师辩护意见及点评
送交者: 华人不是中国人 2022年12月02日08:58:17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摘自微博:@太原梁老太

目录

1.劳荣枝案件二审律师辩护意见

2.江西公检法非法审理劳荣枝案件

3.南昌公安局动用非法手段套取劳荣枝的口供

4.江西高等法院对劳荣枝案件的判决是非法无效的

(1.)劳荣枝案件二审律师辩护意见

点评:劳荣枝案件律师辩护意见值的所有人一读,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司法界的阴暗面和严重的问题,中国现有的法律并不比西方国家的差,差就差在公检法机关有法不依,视法律为儿戏,劳荣枝这么有影响的案件尚且如同儿戏,平民百姓的那些毫无影响的案件,他们会如何儿戏。

警察敢违法疲劳审讯,诱供,删改录音,录像,笔录。
检察官敢越职行使职权,
法官敢违法添加罪名真是让人大开眼界!

劳荣枝案件二审律师辩护意见全文

目录

第一部分:一审判决的程序问题

一、本案系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应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

二、一审法院无权增加检察院未起诉的罪名,具体为无权在南昌案件和温州案件给劳荣枝增加故意杀人的罪名

三、检察官助理无权出示证据,对证据无权发表意见

四、一审法院剥夺了劳荣枝及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违反了回避的制度,应发回重审

五、其他程序违法事项

第二部分:本案的实体问题

一、关于南昌案件,一审认定抢劫熊啓义致死、故意杀害其妻女张莉和熊灵璇

二、温州案件,一审认定劳荣枝抢劫、故意杀害两个坐台女是错误的

三、常州案件,绑架刘华的犯罪系自首但已过追诉时效

四、合肥案件,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劳荣枝无关

五、本案中的法理及相关问题

(2)江西公检法非法审理劳荣枝案件
(劳荣枝案件的审判过程暴露出的江西司法腐败问题一)

劳荣枝的二审辩护律师吴丹红,赵德芳依法向江西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有理有据而且是教科书水平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详实具体地指出了江西公检法机关在对劳荣枝审讯,公诉和审理过程中的种种违反诉讼程序,违反法律,甚至构成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问题,但是,江西高级人民法院完全无视律师辩护意见提出的质疑,继续维持原判。
这一行为和判决明确向公众展示了两个信息:
第一,在江西的这二亩三分地上,律师依法行使的辩护毫无用处,无论律师的辩护有多么充分理由和法律依据,江西法院根本就不会理睬。
第二,在江西的这二亩三分地上,无论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如何违反诉讼程序,违反法律,甚至在审理过程中构成犯罪都不会被纠正和追责。
这就是江西公检法机关在审理劳荣枝案件中暴露出的严重司法腐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江西既不是最初受理的法院,也不是主要犯罪地,无论是何种情况,劳荣枝案件怎么也轮不到江西公检法审理。
劳荣枝案件的主犯法子英是由安徽合肥中院最初受理的案件,无论是合肥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 还是合肥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都把劳荣枝列为在逃的共犯,并且明确载明将对劳荣枝另案处理。合肥警方当年调查法子英杀人案时,南昌警方认可合肥警方对案件的管辖权,并且把相关的侦查材料依法移送到合肥警方处理。
不容置疑安徽合肥中院是最初受理的法院,江西公检法机关根本不具有劳荣枝案件的管辖权。
劳荣枝的一审二审律师全部对此依法提出质疑,而江西检察机关和一审二审法院对此置之不理。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承担审判监督的江西省检察院,和最高检对这种肆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违法问题毫无作为。

(3)南昌公安局动用非法手段套取劳荣枝的口供
(劳荣枝案件的审判过程暴露出的江西司法腐败问题二)

吴丹红,赵德芳二位律师在辩护意见中对办案人员非法获取口供是这样叙述的:
“通过阅卷,现在我们得知,从2019年12月5日劳荣枝 被押解回南昌起,她就接受了非常密集的两个多月的审讯, 按劳荣枝本人的说法,几乎天天疲劳审讯。比如第一次讯问 就是从2019 年 12 月5 日下午一点持续到12 月6 日下午 12:58 分, 出庭检察员说没有到 24 小时,是的,表面上持续讯问时间是 23 小时 58 分,精确地控制,仿佛多两分钟就是疲劳审讯,少两分钟就不是疲劳审讯一样。可是同步录音录像能 全部真实地体现疲劳审讯吗?何时开始录像,何时结束录 像,不都在办案人员的控制之下吗?劳荣枝本人也说了,时间远远不止 24 小时, 因为开始的讯问没录,那劳荣枝是否说假话查一下当时的监控录像不就知道了吗?没有录进去的时间到底有多少?审讯笔录上省略了办案人员做“思想工 作”的内容,那如何排除劳荣枝所说的威胁、引诱、欺骗? 辩护人集中看了几天同步录音录像,没想到同录视频竟然与 笔录对比区别如此之大, 以至于根本找不到完全一致之处。

昨天下午检察员精心挑选的一段同录视频,庭审中,我们也都听到了内容上的差别,合议庭成员和旁听观众也应该 发现,这哪里表现出同录和笔录相符了?你们自己选的视频都这样了,那其他的也就可想而知了。我们辩护人花了几天时间,只看了一部分审讯录像,就发现了其中有大量的诱导发问、不记录劳荣枝本人辩解、虚假总结归纳劳荣枝供述以 及不实记录,有很多笔录内容根本就不是劳荣枝的意思表 示,而是办案人员直接把答案告诉她,最后不让她修改就签字的。检察员说,笔录上都有劳荣枝签字捺印,你是一个成 年人,应该知道后果,所以拿劳荣枝庭上陈述和此前笔录不符说她翻供,说她推翻了此前供述,甚至由此认为她认罪态 度不好。提请合议庭注意,我国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都是 有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并且也都是签字捺印的,所以不能仅仅 以有签字的笔录来反推被告人翻供是虚假的,而有可能庭上 陈述是正为了改正和澄清此前的虚假笔录。

辩护人在庭前提出了大量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是基于明确的刑讯逼供,而是基于疲劳审讯,基于威胁引诱欺骗, 而这些是很难有确凿证据,但已经有大量的具体线索,比如 审讯持续时间确实在 24 小时左右, 比如没有及时送看守所 而是送到中寰医院继续审讯,比如审讯人员最初想冲过去殴 打劳荣枝令劳荣枝心存恐惧,比如审讯人员骗劳荣枝说自己提审过法子英,比如劳荣枝的陈述跟讯问笔录确实很多存在 不一致,比如有些内容是办案人员自说自话当成劳荣枝的供述。我们在这三天的紧张庭审中,加在一起也就是二十多个小时的庭审时间,但作为职业的法律人,检察员、辩护人以 及合议庭成员,都有过多次口误,比如把劳荣枝说成法子英,比如说把常州说成温州,我们都没法保证每句话都准确无 误,甚至说错了自 己也没意识到,出庭检察员念稿念到一个 多小时就快虚脱了,所以劳荣枝被连续被审讯二十多个小 时,不是疲劳审讯是什么?她在那种极度紧张、恐惧、疲惫 的情况下以及遭受诱导下作出的主观陈述或笔录就一定是 事实吗?合议庭如果有精力查看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及在南 昌市公安局、 中寰医院的监控录像的话,会有更多的发现。 而一审就是基于这些现在看来完全存疑的笔录,根据可能虚 假的口供作出对劳荣枝不利的判决。”
这里我们非常清楚,无论是劳荣枝的家人还是受害人的家人,绝对不会有人向办案警察行贿,反而,还存有一定的正义情绪。
问题是,既然不是因为受贿导致,办案人员为什么要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劳荣枝的口供,为什么在录音录像笔录中作弊?
第一问题是,办案警察本身素质极差,世界在进步,中国在进步,南昌公安局还在使用老掉牙的下三滥手段审讯,否则就完不成任务,如果中国实行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权,这些办案“渣警”能疯了。
第二问题是,这些办案警察平日里就是这样办案,国家法律对审讯中应遵守的法律和规定,他们从来就不遵守。

(4)江西高等法院对劳荣枝案件的判决是非法无效的
(劳荣枝案件的审判过程暴露出的江西司法腐败问题三)

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一,江西公检法对劳荣枝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江西既不是劳荣枝案件最初受理的法院,也不是主要犯罪地,劳荣枝案件的主犯法子英是由安徽合肥中院最初受理的,并且合肥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把劳荣枝列在逃的共犯,并且明确载明将对劳荣枝另案处理。
第二,劳荣枝的口供是南昌公安局办案人员用非法手段获得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一审,二审法院都没有依法把劳荣枝案件按有影响重大案件设立陪审和合议庭。
第四,一审法院非法为劳荣枝添加罪名。
第五,除了警方非法套取的劳荣枝口供,一审,二审法院都没有展示出劳荣枝故意杀人的有效证据和证据链。
第六,劳荣枝的二审律师详实地有理有据的提出辩护意见,江西高等法院不仅不予重视,而且是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江西高等法院不仅对劳荣枝案件的判决是非法无效的,而且还涉嫌滥用职权和严重渎职。

附:吴丹红 赵德芳辩护意见

辩护人从来没有见过一份判决,已经认定被告人没有故 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以口供为主要证据,认定被告人对受害 人死亡结果明知应知,而判决其对被害人死亡应负刑事责 任,且判三个死刑的。能找出这样的例子吗?中国刑法及司 法解释上对死刑的证明标准如此之低吗?

一审开庭前,舆论就已经用大量的篇幅报道劳荣枝是杀 人女魔头,背负七条人命,媒体对劳荣枝的妖魔化报道是否 影响公检法的判断,辩护人不得而知。辩护人只知道南昌警 方最初的《警情通报》为舆论恶意传播提供了素材,在一审 判决尚未生效时,我们的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就迫不及待地, 把劳荣枝背负七条人命这样报道放到了最高检的官网上。可 是,我们凭案卷中的证据说,劳荣枝她杀了哪个人?除了她在逃离法子英时看到了小木匠陆中明的死,有什么客观证据 证明她知道其他人的死亡,凭什么推定她明知应知?劳荣枝 说她在 2000 年看报道时才隐约知道有人死亡,2019 年归案 后才知道其他几个案件中具体都有哪些人死亡,所以在今天 庭审之外,她的这些供述和辩解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 吗?当陆中明的家属哭诉要判劳荣枝死刑,要求她赔偿时, 我除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遭遇深表同情外,不得不说,陆 中明是法子英自行决定残杀无辜的极端事件,是其严重反社 会的犯罪,劳荣枝事后知道也是受了极大惊吓,促使她逃离 法子英的控制,劳荣枝也是受害者之一啊。劳荣枝怎么会是 他们 口 中的“杀人女魔头”呢?她长期被法子英身体和精神 上双重控制,她与七条人命又有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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