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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美國聯邦法官斷案期間吃了被告吃原告
送交者: 方鯤鵬 2011年11月25日11:02:2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一位美國聯邦法官斷案期間吃了被告吃原告

 

作者: 方鯤鵬

 

路易斯安那州的聯邦地區法官托馬斯波蒂厄斯(Thomas Porteous201012月遭到國會彈劾。本文根據彈劾案的文件,介紹波蒂厄斯法官在他審斷一件案子期間,同雙方律師酒杯交錯,吃了被告吃原告,通吃兩頭的真情實況。

 

波蒂厄斯法官1996116日接手一件大型民事糾紛案,案件名稱為利福馬克訴立爾伯格(Lifemark v. Liljeberg)。這是一樁錯綜複雜的案子,這裡長話短說。原告利福馬克是一個醫院管理集團公司,被告立爾伯格是一個醫藥集團公司。立爾伯格集團通過自有資本和抵押貸款建造了一所大型醫療中心,包括醫院、藥劑房、辦公大樓;通過簽訂租賃合同的方式,交由利福馬克集團管理這個醫療中心。經過一些時候和變故後,兩個集團打起官司來,不僅牽涉到合同糾紛,還同房地產、破產後的債務債權、抵押貸款中的三角債等等問題有關,訴訟涉及的爭議金額超過千萬美元。因為這個案子是由幾起交叉訴訟案合併而成,致使案件名稱中的原告和被告與通常含義相反,被告立爾伯格,其實是要求賠償損失的一方。

 

本文要談的是法庭荒唐現象,讀者知道這些簡化的案情就夠了,沒必要弄清複雜的細節。為了便於閱讀,以下只取“原告”和“被告”的稱謂,不採用難記的“利福馬克” 或“立爾伯格”;另外波蒂厄斯法官有時也簡稱為波法官。

 

這起財產糾紛案早在19936月就已立案,但是久拖未審,到19961月由於未經披露的原因,案子從其他法官處轉給了波法官。波法官接手後決定1996114日開庭審判,不採用陪審團。

 

920日左右,離預定開庭只有6個星期,名為雅各布艾麼透(Jacob Amato)和萊尼賴法生(Lenny Levenson)的兩位律師加入了被告的律師團隊。

 

原告方面對這兩個律師作了背景調查,發現他們與波法官是多年老朋友,而且波法官當法官前是律師,同他們合開一個律師事務所,是合伙人關係。於是原告在102日提出一個動議,要求波法官迴避,即要求另換審理法官,理由是波法官在本案中存在利益衝突,同時也質疑被告臨近審判時突然增雇法官的朋友為代理人,是企圖影響法官作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

 

1016日,波法官就這個動議召集雙方律師舉行聽證會。聽證會後波法官否決了原告提出的法官迴避動議。原告隨後對法官的不迴避決定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這個上訴被駁回。

 

原告一看形勢不妙,一方面要求推遲開庭日期,另一方面四處打聽,又托人介紹,終於和波法官另一位律師密友唐加德納(Don Gardner)聯繫上了。加德納與波法官也是老朋友,而且波法官還是加德納女兒的教父。1997311日,加德納加盟原告的律師陣營。

 

這個案子3年多前就開打了,雙方律師團隊人選本來早已配備齊全,然而由於更換審理法官,造成雙方律師重新布陣。這種現象透露出令人驚恐的現實,即當事人尋找法官的私交作代理人,而司法制度對此眼開眼閉。

 

這三位新增添的律師,是離婚案、家庭暴力案方面的律師,沒有一位有資歷和經驗可以充任這樁大型公司之間財產糾紛案的律師。他們被招聘進來,純粹是因為同波法官的那一層朋友關係。

 

在後來對波法官進行違反職業操守的調查中,加德納作證,他受聘時被告知,只要求他在開庭是坐在原告律師團隊最顯眼的座位上,不用做別的事。原告又對調查人員承認,雇用加德納確實純粹着眼於他是法官的朋友,顯然這是錯誤的,但他們是這個失敗破損的司法制度受害者,這麼做只是為了保護自己而不得已採取的下策。

 

再來看看新添律師的酬勞。被告方同意,如果官司打贏了,艾麼透和賴法生可以得到賠償金額的12%作為律師費。而原告方面,加德納除了獲10萬美金的底薪,還規定如果法官作出有利於原告的判決,將另獲獎金。

 

改期後的審判在1997616日開庭。庭審間斷進行了幾天后結束,剩下的事就是法官根據庭審作出判決。雖然法律規定,審判結束後法官應當儘快作出判決,可是波法官居然在審判結束後差不多3年了,才在2000426日宣布判決。這等待判決的時期之長,已是十分離奇了,而這期間更發生了許多令人匪夷所思的荒唐事兒。

 

“法官吃了被告吃原告”,我原來總以為是一種比喻的說法,是相聲小品的台詞,哪知世上竟然真有這等事。波法官在審判結束後,當事人等待判決期間,沒有召集雙方律師出庭開聽證會啥的(庭審之後不再召集律師屬於正常狀態),但他卻經常召喚被告或原告的律師去飯館用飯。當然酒足飯飽之後付賬的事,法官是不用操心的。

 

根據聯邦調查局查獲的被告律師艾麼透19995月至20004月中旬的一份日程安排表,在這段不足一年的時期里,艾麼透請波法官在飯館吃飯有記錄的就達19次之多,還存在未記錄而時間久記不起的情況。原告律師加德納則向調查人員作證,具體次數已記不清了,但等候判決的3年內請波法官在飯館吃飯至少有幾十次。加德納並交代,在此期間他還多次請波法官的兒子上飯館。

 

更荒謬的是,19995月距審判結束已快兩年了,早該作出的判決仍然渺無音訊,波法官卻要求該案的律師朋友陪他去美國最大的賭城拉斯維加斯狂歡三日,慶祝兒子獲得學士學位。於是原告、被告雙方各派了一位律師陪同前往,波法官的所有旅行費用,包括來回機票、旅館住宿、飯館用餐等等,全由這兩位律師分擔了。

 

這還不夠,尚有其他花樣。波法官在審後待判的斷案期間時不時以需要辦些事(比如兒子要結婚,得給妻子買件禮物等)但手頭缺錢為由,向該案被告律師“借錢”。每次金額不是很大,但只收現金,而且從不開收據。律師艾麼透作證道,波法官分二到三次向他“借”走了約6千美元。雖說是“借”,但他倆心照不宣,有借無還,他從來沒有指望波法官會歸還“借款”。

 

由這號法官來審案、斷案,當事雙方的是非曲直、證據強弱等,都無足輕重了,案件的命運完全懸於雙方拼比哪一方與法官的關係更近。而在這場比賽中,原告明顯處於劣勢,首先,被告方面派出的是兩位法官朋友,而原告方面只找到一位法官的朋友,被告有21的優勢。其次,雖然雙方律師都有份陪同波法官吃喝玩樂,但波法官斷案期間卻只向被告的律師“借錢”,這可能暗藏玄機。另外還有一個可能是最重要的因素,原告曾要求波法官迴避此案,顯然得罪了法官,由此種下禍根;文件顯示庭審期間,波法官對原告的主辯律師態度十分粗暴。

 

千呼萬喚始出來,庭審結束近三年後,波法官判決原告賠償被告1200萬美元的經濟損失。

 

這個判決對於被告是完勝,對於原告則極為苛刻。原告有樣學樣,聘用法官密友任律師的“對沖”戰術,至此完全失敗。

 

被告方增聘艾麼透和賴法生時簽訂了合同,如果官司打贏,艾麼透和賴法生可以得到賠償金額的12%作為律師費。1200萬美元的12%就是144萬。由於這一伙人劣跡斑斑,酒肉關係又如此之近,有着幾十年的“合作”生涯,特別是彈劾文件披露,波法官和艾麼透之前曾有“法官律師合作做案分贓”的行為,我懷疑這144萬不單純,被告方的兩個律師很可能預先同波法官約定好分成方法,甚至於原告方律師加德納也可能有份,這個案子的判決應當是在這伙酒肉朋友密商後作出的。

 

我的懷疑只能永遠是個懸案,因為艾麼透和賴法生沒有得到這144萬美元。波法官作出判決後,原告不服提出上訴,波法官的判決被上訴法庭推翻了。上訴庭在推翻的裁決中作出極其罕見的嚴厲批評,稱審判庭的這個判決荒謬之極,是審理法官白日夢的產物。

 

按照慣例,上訴庭推翻判決後將案子退回給審判庭做更正審理。而這個案子退回審判庭後,當事雙方很快達成了和解協議。據原告對調查人員說,雖然上訴庭的裁決和嚴厲措辭對原告非常有利,但他們完全不能信任這個法官,所以努力同對方達成和解協議,以避免再遭波法官陰損。在美國打官司,協議結案的比率特高,對法官不信任應該是原因之一。

 

波蒂厄斯法官胡作非為雖然是他個人的行為,但也反映出制度方面和體系方面長久存在的嚴重問題:

 

1)當事人要求法官迴避的動議,由被要求迴避的法官審理決定,實屬荒謬。本案原告要求波蒂厄斯法官迴避,從後來的事實看,這個要求完全正當,理由非常充分。然而法官在迴避問題上可以自個兒說了算,不迴避就是不迴避,你能奈何我也。可憐原告無路可走,被逼依樣畫葫蘆,想盡辦法聘增法官的律師朋友助陣,試圖抵擋被宰的命運。這個案子的原告後來自稱是“失敗破損的司法制度受害者”,說得一點不差,可悲可嘆。

 

2)法官獨立辦案,成了放任不監管的理由。本案居然可以審判之後法官毫無來由3年不給審判結果,而訴訟雙方還不敢說一個字。更使人震驚的是,竟然沒有一種能夠發現這種荒唐行徑的監督管理機制。在波蒂厄斯法官的判決被上訴庭嚴辭推翻後,案件仍然回到波蒂厄斯法官手上,而這時占據有利勢態的原告仍然怕這個流氓法官,不敢再過堂。放任無監管的法官獨立辦案制度,造就了波蒂厄斯這種流氓無賴法官,魚肉當事人,橫霸一方。需要聲明,我認同法官獨立辦案的理念,前提是必須輔以有效的監督機制。

 

3)法庭規則規定,除了法律容許的極為罕見的例外情況,禁止法官單方面會見一方當事人或他們的律師。就是說,法官同原告(或律師)說話時,被告方面必須有人在場;反之亦然。法官道德操守規則規定,法官不得接受當事人及他們的律師任何禮物或相當於禮物的服務與享受。然而,在本案審而待判期間,波蒂厄斯法官肆無忌憚,成百次地傳召被告或原告律師請客,去當地飯店飲酒作樂,違反規則大大方方,沒有一絲一毫擔心被人撞見。這還不算,波蒂厄斯法官甚至要求被告、原告律師全程買單,從美國中部的路易斯安那州一起飛赴西海岸的的賭城拉斯維加斯狂歡三日。我除了說,大家都懂約束法官的規則形同虛設之外,實在無語。

 

4)波蒂厄斯法官在國會彈劾聽證會上作的辯護,旁證了法官違反道德操守的普遍性。波蒂厄斯對於彈劾文件上列舉他違反法官道德操守的事實,包括本文上面介紹的那些荒唐事和行為,沒有異議,但是他的律師辯護道,應當公正地考慮當地的文化傳統,波蒂厄斯法官的行為在當地法官中十分普遍,只查辦他一個太不公平。

 

5)波蒂厄斯法官在4個類別上嚴重違反了法官道德操守而受到彈劾,本文介紹的內容只是其中一個類別之中的一小部分。波蒂厄斯的嗜好是賭和酒,輪盤賭最終導致他在2001年初向破產法庭申請破產。由於受理破產申請的法庭發現他有製造假文件和作偽證的行為,在對這些行為調查時才附帶發掘出本文介紹的故事。如果波蒂厄斯沒有申請破產,沒有更為嚴重的犯行,那麼本文敘述的這些荒謬故事就很可能算不上什麼了,官方不會作調查,波蒂厄斯不會受到追究。這是美國對法官過於放任的又一旁證。

 

6)作為貪官的波蒂厄斯有其高明之處,就是以“借款”的形式收受贓款和賄賂,以至執法部門在掌握了波蒂厄斯的醜行後,還無法起訴他。又由於聯邦法官受憲法的特殊保護,結果經歷了10年的程序才把他從法官位置上攆走。一個早已身敗名裂的無賴,卻繼續長時期占據在法官位置上審案斷案,這是對司法體系和法律莊嚴的褻瀆。美國人對他們的憲法頂禮膜拜,以至於憲法中過時迂腐的部分也很難糾正。憲法規定所有聯邦法官都享有終身制,因此無論怎樣老態龍鍾智力衰退,只要他或她不願離開法官座位,就可以一直坐到老死。憲法又規定,撤職聯邦法官的唯一途徑是經由國會彈劾,因此即使彈劾波蒂厄斯這樣一個低層次低級別的地區法官,也得興師動眾,在眾院和參院分別多次召開專門委員會以及全體議員出席的聽證會。波蒂厄斯彈劾案20086月在國會正式啟動,折騰了兩年半才終於將他攆下來。還好本世紀迄今就這麼一件法官彈劾案,如果多有幾起,國會就不用辦其他事了。彈劾法官程序繁雜耗時,一方面使國會沒有意願立案(這可以解釋為什麼本世紀迄今只有一件法官彈劾案),另一方面讓不良法官作惡無所顧忌,即使東窗事發,還可採用 “拖”字訣,拖上10來年,薪水一文不少。

 

中國很多人說起美國司法制度來,無限崇拜,無限敬仰,仿佛是談論正義和公正的化身。問起他們何以見得,原來是一無所知,人云亦云而已。筆者希望本文能幫助他們比較真實地、具體地了解美國司法運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註:本篇為長文《模仿複製美國司法運作模式必定失敗》後的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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