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多走一里路”?(含音頻) |
送交者: 生命季刊 2021年05月21日09:43:29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登山寶訓2:成全律法(下) 馬太福音系列文章 文 | 何春勛 生命季刊微信專稿 本文音頻為以琳姊妹朗讀: 馬太福音 5:17-48 “你們又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背誓,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馬太福音5:33)
律法本來就允許人發誓,但有限制。十誡中的第三誡說:“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就是規定人不要隨便以耶和華的名起誓,後來卻不遵守,那就是妄稱耶和華的名,處罰是很重的。民30:2說:“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也就是這裡說的人不可以違背誓約。
因着律法,猶太人都知道說話要算話,發過誓就一定要遵守做到。但不管法律定得多完備,當人想要違背的時後,總會找到理由。當時法利賽人如果指着聖殿發過誓,但他發現不能遵守的時候,就會用他們解釋律法的說詞來解套。
他們怎麼說的呢?在馬太福音23章這樣記着,他們說:“凡指着殿起誓的,這算不得什麼;只是凡指着殿中金子起誓的,他就該謹守。凡指着壇起誓的,這算不得什麼;只是凡指着壇上禮物起誓的,他就該謹守。”他們居然更改了起誓的定義,轉移他們毀約背誓的話題,所以他們發誓後反悔也不在乎。耶穌馬上揭穿他們,問他們說:什麼是大的?是禮物呢?還是叫禮物成聖的壇呢?
耶穌所定的原則十分清楚,我們到底把神放在什麼地位?
“只是我告訴你們,什麼誓都不可起。不可指着天起誓,因為天是神的座位;不可指着地起誓,因為地是祂的腳凳;也不可指着耶路撒冷起誓,因為耶路撒冷是大君的京城;又不可指着你的頭起誓,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黑變白了。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34-37)
神是無所不知的,早就知道我們的心思意念,我們在人面前在神面前只有一個原則,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要不然就落入魔鬼的網羅中。舊約的掃羅王很喜歡發誓,卻老做錯反悔。在撒母耳記上十四章記載,掃羅跟他的兒子約拿單領軍打仗,掃羅對軍隊下了一個命令,要他們都發誓:誰在打勝仗結束前就先吃食物的,那人必受咒詛。所以那天沒人敢吃東西。但他兒子約拿單沒聽到這個命令,他在樹林裡肚子餓了就吃了一些蜂蜜。後來被掃羅知道了,按着所發的誓就要殺死約拿單,結果在百姓力保爭取之下,掃羅沒有殺約拿單。這件事情讓掃羅的信譽掃地,因為他隨意發誓,使他自己和大家都受到虧損。
撒母耳記上二十八章,掃羅下令國中不准有交鬼和行巫術的人。撒母耳去世以後,掃羅面臨敵人攻打不知所措,他居然知法犯法,化妝去求問一個交鬼的女巫,這個女巫原本不願意,掃羅就發誓,說她一定不會受到處罰。後來女巫認出掃羅,她說:“你是掃羅,為什麼欺哄我?”掃羅的信用完全破產。後來在那一場戰爭中,他被敵人殺死。
耶穌用發誓的這件事情來凸顯當時猶太社會中,反悔背約欺騙的事情非常普遍。人不再以誠實對待人,怎能以誠實敬畏的心去面對神呢?神非常重視這個問題。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38-42)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摩西律法,猶太人奉為圭臬(guī niè)。出21:23-25全文是:“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不過這是對報仇的限制,規定傷害人的必定要受到相對的刑罰,但不能超過受害者所受的傷害。這個律法不是鼓勵人自己去找回公道,而是讓法官在判決時能夠公平公正。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原始法律上的絕對公平法則,從古代到今天都是不變的。耶穌說神的心意不是要人報仇,冤冤相報,祂做了四方面更深一層的詮釋。
第一“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用右手打對方的右頰,他應該怎樣打呢?就是用手背來打。猶太人的觀念,用手背打人,是雙倍的侮辱。當時如果有人用手背打猶太人的臉,那他絕對是以手背還手背,甚至加倍,決不退讓。但耶穌說,當你受到那樣侮辱的時候,你心裡一定非常氣憤怨恨,但你要停下來,不要馬上以牙還牙做出直接報復的動作,應該先冷靜下來面對。把那一口怨氣靠着主咽下去,甚至讓左臉也讓人打,這非常不容易,但這就是基督忍讓包容饒恕的精神。
那麼我們自己的權益臉面要怎麼維護呢?耶穌進一步說:“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就是說你欠人錢沒還,有人告你要拿你的裡衣當賠償,既然欠債理虧,外衣也已經脫下來了,你就乾脆把外衣也給他算數。
耶穌的意思是:基督徒一方面不要虧欠別人,另一方面不要太計較別人。如果用“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別的損失可能遠遠超過你所維護的。我們應當學習把委屈損失交託給主。因為申冤在主,主必報應。
耶穌又說:“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當時的殖民地法律規定羅馬軍人可以隨意強迫百姓服務,不論是提供食物、住處、背負重擔等。一般百姓沒法反抗,所以他們要不就是想辦法逃避,再不就是以消極的心態不好好去做。
但是耶穌說:你不應該敷衍應付了事,而是要做得盡善盡美,不但盡上法律上的本份,而且遠超過別人對你的要求。寧願吃虧,多走一里路的行動就是一個積極誠懇善良的態度,是神所看重神所喜悅的。
最後,耶穌說:“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這個律法在舊約規定很詳細,其中特別提到第七年的豁免年。所謂豁免年就是債主每逢第七年就要取消所有欠債人的債務。有些債主就想辦法要避開這第七年,在那一年之前就強逼人還債。或者就是乾脆什麼也不借給人,恐怕豁免年到了都收不回來。
他們這樣做並沒有犯法。而且那是他們私人的財產,所以借出去收回來,只要是合乎律法都是可以的。但是耶穌說:在公平的原則之外,神的另一個原則是慈愛。既然別人有求於你,別人在困難中,向你求助。耶穌說你要超越“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公平原則,去善待別人去幫助別人。當我們斤斤計較,捨不得去幫助別人的時候。我們就要思想,如果我們不免去人欠我們的債,神就不免去我們欠神的債。
“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5:43)
以色列人因為自己是神的選民,一直看不起別的民族,在以色列人的歷史中,他們常常被別人侵略,對他們來說“愛鄰舍、恨仇敵”是一件很自然的事,也是律法。
所以當神告訴約拿去向尼尼微的人宣傳神的審判,警戒他們的惡已經達到神的面前,約拿一聽要他去警告仇敵,給仇敵機會脫離神的審判,那不就是愛仇敵了嗎?這不就違反律法了嗎?約拿當下的反應就是不去,後來去了,還是不服氣不甘願。
耶穌說基督徒要超越,要翻轉這樣的觀念。“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這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子。”(5:44)
記得登山八福中誰要被稱為神的兒子?就是使人和睦的人。耶穌說要愛仇敵,不就是使人和睦嗎?怎麼做呢?第一以愛取代恨,第二為他們禱告。第一個是態度,第二個是行動。
在耶穌的時代有兩種人是猶太人最討厭的,一種是稅吏罪人,另一種是外邦人。耶穌說:“因為神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
神愛世人沒有差別待遇,所以我們對人也不應該有差別待遇的做法。愛鄰舍天下皆然,不是猶太人的專利,因為稅吏,外邦人也會這樣做,而且做得不差。耶穌不是叫人去跟稅吏和外邦人比,祂給人一個絕對的標準,祂說:“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5:48) 何春勛 來自台灣,芝加哥北郊葛霓華人教會牧師。 請閱讀何春勛牧師馬太福音系列文章: 生命季刊新號 請轉發給您的親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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