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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贖救恩”有其他系統全面自恰的表述嗎?
送交者: YeSuShiZhu 2016年06月01日04:49:14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最重要的問題並非現在所討論的神學思想體系如何構成了這五點,或為何稱之為加爾文主義,乃是這個體系有否聖經的根據。關於決定任何神學思想體系的真偽,最後的裁判當為神所默示具有權威性的聖經,因為聖經是神的話。假如加爾文主義能被證實為合乎聖經的,那它就當為基督徒所接受;否則就應拒絕。為了這個緣故,在下面引證許多聖經章節以支持加爾文主義的五特點。

以下的五點雖然分題討論,經文都分開來單獨支持每一點,但不可個別立場來評價全體。因為這五項要道在聖經中並不是分開成單獨的真理本位。相反的,這五點在聖經中都是互相交織着成為一和諧的、彼此關連的思想體系,在這裡很奇妙地透露了神拯救失喪罪人的計劃。事實上,這些要道是非常密切關連的,如果不以其他四點來互相參照,就不可能徹底了解其中的一點;因為這五點是互相解釋彼此支持的。因此,不可僅憑其一點來單獨評判聖經的證據,乃要仔細考查這五點要道的集體的聖經證據。如果這樣適當地聯合起來,這五點就是五股合成不能掙斷的繩子。

(一)完全的敗壞或全然無能為力

一個人對救恩的看法如何,大部分要看他對罪並它給人的影響的看法如何來決定。因此,在加爾文主義體系中,首先論到有關完全的敗壞的聖經教義,並無何驚奇。

當加爾文主義說到人完全敗壞的時候,並不是說人的性情從頭到尾地敗壞了、歪曲了。“完全”二字的意思並不是說罪人在思想、行動上儘可能地敗壞到完全徹底的地步。相反的,“完全”是用以指示人的“全部”已經被罪染污。從罪來的敗壞達到人的每一部分,他的身體、他的靈魂都受罪的影響;罪已影響到人的知、情、志,就是人的整個部分。

由於這生來的敗壞,屬血氣的人完全不可能行任何屬靈的善事;加爾文主義者所說人的“全然無能為力”就是這個意思。所說的無能為力是在屬靈方面的無能;意思是說罪人在屬靈方面是破產了,他不能作任何事來獲得救恩。這就很清楚看出來許多未得救的人,若以人的標準來判斷,他的確有令人可佩的品格,並且有些美德。但在屬靈方面,以神的標準來衡量,不得救的罪人不可能行任何善事。屬血氣的人乃是罪的奴隸,撒但的兒女,背叛神,對真理是盲目的,敗壞的,不能救自己或對自己的得救有所預備。簡言之,未重生的人是“死在罪中”的人,他的意志成了他罪性的奴役。

神當初造人時並不是在這種敗壞的情形中。神造亞當原本正直;在他的本性中毫無罪惡。原來,亞當的意志是不受罪惡轄制的;他並不一定要揀選惡,但由於他的墮落,使屬靈的死臨到自己以及他一切後裔身上。因此他把自己連全人類都陷入滅亡當中,失去在靈界正確選擇的能力。他的後裔仍有選擇的自由——每一個人在一生當中都有選擇——但因為是亞當的後裔,又生來具有罪性,所以沒有揀善棄惡的能力。到頭來,人的意志也不再是自己的意志了(沒有不受罪惡轄制的)正如亞當未犯罪以前那樣自由的意志。相反的,人的意志由於敗壞天性的結果,是在罪性中受了捆綁。

韋斯敏德公認信條(第九章三節)關於此要道有簡明的記述。“人由於墮落在有罪的狀態中,已經完全喪失一切行任何關乎得救的屬靈善事之意志力;所以他既是一屬血氣的人,與善完全相反,又死在罪中,就不能憑自己的能力去改變自己的心,或預備改變自己的心。”

一、由於亞當犯罪的結果,人生來就在罪中,在靈性上是已經死了的人;因此,他們要成為神的兒女,進入神的國,必須由聖靈重生。

(1)當亞當被放在伊甸園中的時候,神警告他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若吃了必遭受屬靈的死亡。創2:16、17。

(2)亞當違背了神的話,吃了禁果(創3:1—7);結果把屬靈的死亡帶給他自己和人類。羅5:12;弗2:1—3;西2:13。

(3)大衛承認他以及全人類都生在罪中。詩51:5,58:3。

(4)因為人生在罪中,在靈性上已經死了,所以耶穌教訓人必須重生才能進神的國。約3:5—7。

二、由於墮落的結果,人對於屬靈的真理是盲目的,耳聾的。他們的心思也被罪給昏暗了;他們的心變為邪惡。創6:5,8:21;傳9:3;耶17:9;可7:21—23;約3:19;林前2:14;弗4:17—19,5:8;多1:15。

三、在罪人藉着聖靈的能力重生進入神國以前,他們本為魔鬼之子,在它的權下;他們是罪惡的奴隸。約8:44;弗2:1、2;提後2:25、26;約壹3:10,5:19;約8:34;羅6:20;多3:3。

四、罪的權勢是普遍性的;整個的人類都在它的控制之下;因此沒有一個是義人,連一個都沒有。代下6:36;伯15:14—16;詩130:3;箴20:9;傳7:20,7:29;賽53:6,64:6;羅3:9—12;雅3:2、8;約壹1:8、10。

五、人處在死亡的狀態中,不能自己悔改,相信福音,或來就基督。他們自己內心沒有能力改變自己的性情或預備自己來得救。伯14:4;耶13:23;太7:16—18,12:33;約6:44、65;羅11:35、36;林前2:14,4:7;林後3:5。

(二)無條件的揀選

因為亞當的過犯,他的後裔生到世界上來就是罪人。因為是墮落的受造者,所以沒有對造物主有交往的心願。神是聖潔的,公義的,善良的,而他們是有罪的,邪惡的,敗壞的。若聽其自便,他們一定要跟從這世界的神而照着他們的父魔鬼的心意去行。結果,人遠離天上的主,棄絕了神愛他們的一切權利。神若任憑人留在自己的罪惡愁苦之中,不對他們施憐憫,對神來說也是完全公正的。神絲毫沒有拯救任何人的義務。根據這個關係,聖經闡明了揀選的道理。

揀選的要道說神在創造世界以前,在亞當後裔墮落的人數中,揀選某些人作為神特別(不應該得的)恩寵的對象。只有這些人是神所要拯救的。神可能揀選所有的人得救(因為他有能力和權柄去這樣作),他也可以不救任何人(因為他沒有向任何人施恩的義務)但是他這兩樣都沒有作。神既未救所有的人,也未放棄全人類任其滅亡;神揀選了一些罪人得救,並不是根據在被選的人身上預見有什麼行動或反應,乃是完全根據他自己所喜悅的與主權的意志。如此說來,揀選並不是出於人所作的任何事來決定的。也不是以人所作的為神揀選的條件,完全是出於神自己決定的宗旨所產生的結果。

那些未被揀選得救的人,就任憑他們自己惡意的選擇。受造者根本沒有這個權柄來向造物主質疑為什麼不揀選所有的人得救。地上的審判官都斷案如神,何況創造天地的主呢?應當留意一件事:如果神不出於愛心來揀選人歸他自己,本着他的主權來決定為他們預備救恩,並將救恩應用在他們身上,就沒有一個人能得救。事實上是神叫一些人得救,叫一些人不得救,並不算對未得救者不公平,除非一個人主張神有拯救所有罪人的義務——可是聖經拒絕這種主張。

揀選的要道,不但應當以人類墮落敗壞而有罪的背景來研究,而且也應當以永遠之約的關係上或言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神之間所作的協議上來仔細考查之。因為在主這種永約的關係中,“聖父”從墮落的世人當中揀選出確定的數目,將這些人交給聖子作為他的百姓。“聖子”在此約中同意去履行要拯救父所“揀選”所“賜給”他的人。“聖靈”要把聖子所賺得的救恩應用在蒙揀選的人身上。

因此,揀選乃是三位一體神拯救宗旨的一方面,雖然是很重要的一方面,但不能被視為救恩的整體。因為揀選作為的本身不能救任何人;救人的乃是分別某些個人得救。所以,揀選的要道不能與人的罪,救贖與重生脫節,否則的話一定會曲解並謬解這揀選的教義。換言之,假如要正確了解聖經,聖父的揀選作為與聖子的救贖工作(舍己救選民),以及聖靈重生的工作(叫選民相信基督)必有關連!

一、聖經告訴我們神有選民,預定他們得救,以致得永生。申10:14、15;詩33:12,65:4,106:5;該2:23;太11:27,22:14,24:22、24、31;路18:7;羅8:28—30,8:33;西3:12;帖前5:9;多1:1;彼前1:2,2:9;啟17:14。

二、在創造世界以前,神揀選一些特別個人得救。他的揀選並不是根據那些蒙選之人任何預見的反應或行動。信心與善行是神揀選人的結果,並非原因。

(1)揀選人的是神。約15:16。

(2)神的揀選是在創造世界以前。弗1:4。

(3)神揀選些特別的個人得救——他們的名字在創立世界以前已經寫在生命冊上。啟13:8,17:8。

(4)神的揀選並非根據預見蒙選之人有任何的功德,也不是因為他們有什麼善行。羅9:11—13,9:16,10:20;林前1:27—29;提後1:9。

(5)善行是預定的結果,並非預定的根據。弗1:11—12,2:10;約15:16。

(6)神的揀選不是根據預先見到的信心。信心是結果,因此是神揀選人的證據,並不是神揀選的原因或根據。徒13:48,18:27;腓1:29,2:13;帖前1:4、5;帖後2:13;雅2:5。

(7)人有了信心和善行才確定了他的蒙召與揀選。彼後1:5—11。

三、揀選並不是救恩,乃是引到救恩。正如選舉總統一樣,候選人已選為下屆總統,但必須等到就職典禮時才是正式的總統。那些蒙神揀選的人還未得救,只等到聖靈的重生,在基督里因信稱義。羅11:7;提後2:10;參徒13:48;帖前1:4;帖後2:13、14;比較弗1:4;羅16:7。在弗1:4保羅說明人是在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蒙揀選。根據羅16:7清楚看出人還沒有實際“在基督里”,直等到他們改宗的時候。

四、揀選是根據全能神的主權性的與特殊性的恩賜。決定那些蒙恩得救的罪人是神的旨意,並非人的意志。出33:19;申7:6、7;太20:15;羅9:10—14,11:4—6,11:33—36;弗1:5。

五、揀選的教義不過是聖經論到神絕對主權比較廣泛的教義之一部分。聖經不但教導神預定某些人得永生,而且無論大事小事的發生都是出於神永遠預旨的結果。主耶和華以他絕對的權能來治理天地;沒有任何事可以逃避神的永旨。代上29:10—12;伯42:1、2;詩115:3,135:6;賽14:24、27,46:9—11,55:11;耶32:17;但4:35;太19:26。

(三)限定的贖罪

正如我們以上所說的,揀選本身不能救任何人;只是把要救的人分別出來(作一個記號)。父所揀選的人,如果這些人要得救,必須交給子去救贖。為了求得他們的安全,耶穌親自來到世界,取了人性,所以在凡事上才能與人相同,作為他們合法的代表或言替身。基督作為我們的代表,完全遵守了神的律法,因此作成了完全的義,以致這義才歸算於那些相信基督的人。由於基督所作的,他們在神面前成為義。他們也脫離了一切的罪孽與定罪的處分,這乃是因為基督已代替他們受苦的結果。由於基督的代替犧牲,他承當了他們的罪刑以致永遠除去他們的罪孽。結果,當他的百姓以信心與基督聯合時,他們就得到了完全的義,就脫離了一切罪孽與定罪。他們得救不是因他們所作的或所要作的什麼事,乃是完全根據基督的救贖之工。

正統的加爾文主義堅持基督的救贖工作早已經確定了,不拘是在計劃方面,或者是在完成方面。這個救贖只是為那些特選的罪人而預備的,而且只為這些人(不是為別人),確實獲得救恩。基督為他百姓所獲得的救恩,包含着一切有關吸引他們與神發生正當關係的事,信心與悔改的恩賜也包括在內。基督的死並不僅是叫神來赦免罪人。也不是神把基督的救贖工作是否有效這件事交給罪人去決定。反之,基督為之舍己的那些人,必定得救。因此,救贖的宗旨就是要達成神揀選的目的。

加爾文派都同意基督的順服與受苦有無限的價值,如果神如此定意,基督所獻給神的祭物足能夠拯救世界全人類。但是基督降世只是代表並拯救父所賜給他的那些人。基督的救贖之工是僅限於原初想要救的那些人,並非所有的人,但在救贖的價值上來說是無限的,基督所付出的代價足能夠拯救所有的人,如果這是神的心意。

阿民念派也是在基督的贖罪工作上加以限制,但這是性質上完全不同的限制。他們主張基督的救贖工作給萬人一個得救的機會,只要他們相信,就能得救(不相信就不能得救),但基督之死本來並不是確保所有的人獲得救恩。

基督救贖工作的結果,既然萬人都未能得救,那末在這裡必得承認他的贖罪是有限制的。不是贖罪是有限制的(原來就計劃要救一些罪人而不是所有的人)就是贖罪根本也未打算救任何人,只是使之成為神救贖罪人的可能性,以相信為條件,在這方面也是有所限制。換言之,基督的救贖必定在範圍上(不是要救所有的人)有限制,不然就在效果上有所限制(他不能擔保任何人得救)。這正如伯特納博士所說,對加爾文派贖罪“如象一座狹窄的橋,一直能從河上通過,到達彼岸,對阿民念派贖罪好象一座寬大的橋梁,但只通到半途而中止。”

一、聖經述說基督工作所完成的乃是他百姓的完全的救恩(實際的和好、稱義、與成聖)

(1)聖經記載基督來世並不是叫人自己救自己,乃是他要救罪人。太1:21;路19:10;林後5:21;加1:3、4;提前1:15;多2:14;彼前3:18。

(2)聖經說由於基督受苦的結果,他的百姓才與神和好,稱義,並賜下聖靈使他們重生成聖。這一切的祝福都是基督為他的百姓所賺得的。

a.基督由於他的救贖之功,為他的百姓獲得了和解。羅5:10;林後5:18;弗2:15、16;西1:21、22。

b.基督獲得了他的百姓所需要的義行與赦免,因之他們才得稱為義。羅3:24、25,5:8、9;林前1:30;加3:13;西1:13、14;來9:12;彼前2:24。

c.基督獲得了聖靈的恩賜,包括重生與成聖及其中所含有的。弗1:3、4;腓1:29;徒5:31;多2:14,3:5、6;弗5:25、26;林前1:30;來9:14,13:12;約壹1:7。

二、以下經文述說主耶穌基督為他百姓所成就的一切,履行了恩典之約,就是他在創立世界以前與天父所立的。

(1)耶穌為天父差到世上來,為的是要拯救那些父所賜給他的人。父所賜給他的人必到他這裡來(看見他相信他),其中沒有一個滅亡的。約6:35—40。

(2)耶穌是好牧人,好牧人為羊捨命。凡是他的羊,他都把他們領入羊圈,聽他的聲音,跟隨他。要知道這些羊是父神賜給基督的!約10:11、14—18、24—29。

(3)耶穌在他大祭司的祈禱中,不是為世人祈禱,乃是為父所賜給他的人祈禱。為了成就父的吩咐,耶穌做完了父差他來所要做的工——叫他百姓認識神又賜給他們永生。約17:1—11、20、24—26。

(4)保羅說聖徒所承受的“一切屬靈的福氣”即如兒子的名份、救贖、罪得赦免等等,都是由於他們“在基督里”的結果,而且他溯本追源的找出這些福氣的究極來處是出自神永遠的意志——就是在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早已揀選了他們,使他們成為神的兒女。弗1:3—12。

(5)保羅所提出的對比,就是在亞當里墮落與基督——“第二亞當”救工之間的對比,也可以說都是代表“他們的百姓”(亞當是人類的代表,基督是選民的代表)。亞當因為自己的罪把他的百姓陷入定罪與死亡之中,然而基督藉着他的義行叫他的選民得稱為義,並獲得永生。羅5:12、17—19。

三、聖經有的地方說到基督為“萬人”死,又他的死是要拯救“世人”,然而還有的章節說到他的死是早已確定的,為那些他所特選的人、並為求得他們的得救而死。

(1)論到基督的救贖之工,一般說來有兩類經文:第一,包含有世界的。即約1:9、29,3:16、17;林後5:19;約壹2:2,4:17。第二,包含“人人或萬人”的。即羅5:18;林後5:14、15;提前2:4—6;來2:9;彼後3:9。

以上用法的理由是更正一種錯誤的觀念,那就是說救恩不是單單為猶太人。即如新約著者所用的“世人”、“萬人”、“人人”、“全國”、“萬民”等詞,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更正這種錯誤。基督的死是為所有的人,並沒有分別(他為猶太人死,也為外邦人死),但這並不是說毫無例外地為普天下所有的人死(他死的目的不是要拯救每一個失喪的罪人)。

(2)還有的經文記載他的救贖之工是為父所特別揀選的人。太1:21,20:28,26:28;約10:11,11:50—53;徒20:28;弗5:25—27;羅8:32—34;來2:17,3:11,9:15,9:28;啟5:9。

(四)有效的恩召

三位一體中的每一位——聖父、聖子與聖靈——對於罪人得救都有份並都有所貢獻。如上所述,聖父在創造世界以前預定所要拯救的人,並將這些人賜給聖子作為他的百姓。在指定的日子,聖子來到世界救贖他們。但這兩大行動——揀選與救贖——尚未完成救恩的工作,因為在神的計劃中包含着聖靈更新失喪罪人的工作,藉此工作基督順服與受死的恩益才能適用在選民身上。聖靈有效的恩召這項要道所關切的,就是把救恩用在罪人身上。簡單地說,這項道理陳明聖靈一定會把神親自所召選的那些罪人領到基督面前而得救。神所救的每一個罪人,聖靈必定叫他們得救,而且他的目的是要救選民的全部。

福音的召請是要召那些凡聽見這信息的人來得救。毫無分別地召請萬人來白白地喝生命的水而得活。應許一切悔改而相信的得救。但這臨到那些蒙揀選的與那些未蒙揀選的外部一般性的選召,不能夠領人來到基督面前。為什麼?因為人在本質上已經死在罪惡過犯之中,在罪惡的權勢之下。他們本身不能夠也不肯離棄惡道轉向基督求憐憫。所以,那些未蒙重生的不能反應福音的召請而悔改相信。不拘外部有多少的警告或勸勉都不能使眼瞎、耳聾,已死悖逆的罪人在基督面前屈膝、稱他為主,並單獨仰望他而得救。這種相信與順服的行動是與罪人的本性相衝突的。

因此,為了叫神的選民得救,聖靈在福音信息的外部呼召之外又將特別的內召賜給他們。藉此特別的呼召聖靈在罪人心中完成恩典的工作。必定令罪人相信基督。在蒙選罪人心中所有內部改變,才能使他明白並且相信屬靈的真理,賜給他屬靈的眼睛,屬靈的耳朵能聽見,能看見屬靈的事。聖靈在他裡面造一個新心或說新性情。這就是藉重生來完成的,因此罪人成為神的兒女,得着屬靈的生命。他的意志更新了,所以他才自動甘願地來就基督。因為他有了新的性情,所以他才愛公義,因為他的心志蒙了光照,所以他才明白並且相信聖經的福音,更新了的罪人甘心願意轉向基督,承認他為主為救主。這樣從前死了的罪人,由於聖靈內在超自然的呼召重生他,在他裡面生發信心與悔改,被引領到基督面前。

雖然福音的外召常常被罪人拒絕,但聖靈的內召在領罪人悔改上絕不落空。此特別的呼召並不臨到所有的罪人,乃專為選民而發!在引領他們歸向基督的工作上,聖靈絕不依賴罪人的幫助或合作以求成功。也就是為了這個緣故加爾文派論到聖靈的呼召與神的恩典在拯救罪人上乃是“有效的”,“不可抵抗的”。因為聖靈所賜給選民的恩是不能遭到挫折或拒絕的,所以一定領他們真心相信基督!

有效恩召的要道在韋敏斯德公認信條(第十章一節)中有以下的說明“凡神所預定”得生命的人,而且只有這些人,他喜歡在指定與悅納的時候,本着他的道與靈,有效地召他們出離本性與死的狀態,而到耶穌基督的恩典與拯救中。在屬靈與得救的事上光照他們的心,以臻明白有關神的事,除掉他們的石心,賜給他們一顆肉心,更新他們的意志。用他的大能使他們決定向善,並有效地吸引他們來就耶穌基督。但他們來是極其自由的,因他們的決志是被主的恩造成的。

一、一般的記述表示救恩也是聖靈的工作正如聖父與聖子的工作一樣。羅8:14;林前2:10,6:11,12:3;林後3:6、17;彼前1:2。

二、由重生罪人領受屬靈的生命,成為神的兒女,聖經描述這種程序乃為屬靈的復活、新造、賜給新心等等。由聖靈所作成內在的改變,乃是神的能力與恩典的結果,決不是他要依賴人的幫助才能完成此工。

(1)眾人藉重生而進入神國,成為神的兒女。此“第二次”生的創始者是聖靈,他所用的工具是神的道。約1:12、13,3:3—8;多3:5;彼前1:3、23;約壹5:4。

(2)藉聖靈的工作已死的罪人才領受新心(性情),才能遵行神的律法。在基督里他成為新造的人。申30:6;結36:26、27;加6:8—9;弗2:10;林後5:17—18。

(3)聖靈叫罪人從屬靈死亡的狀態中復起,叫他活過來。約5:21;弗2:1、5;西2:13。

三、神藉着聖靈內在所給予各人的啟迪,叫他的選民明白國度的奧秘。路10:21;太13:10、11、16;太16:15—17;約6:37、44、45、64、65;林前2:14;弗1:17、18。

四、信心與悔改乃是神所賜的,是藉聖靈重生的工作在人心中作成的。徒5:31,11:18,13:38,16:14,18:27;弗2:8;腓1:29;提後2:25、26。

五、福音的召請是把一般性的外召傳達給凡聽見這信息的人。在此外召外,聖靈只向那些神所揀選的人發出特別的內召。福音一般性的呼召往往遭到拒絕,但聖靈的特召是不可能被人拒絕的;凡受到聖靈內召的人,必定悔改得救。羅1:6、7,8:30,9:23、24;林前1:1、2、9、23—31;加1:15、16;弗4:4;提後1:9;來9:15;猶1;彼前1:15,2:9,5:10;彼後1:3;啟17:14

六、人蒙恩得救完全是出於神的恩典,唯獨由神的大能所造成。賽55:11;約3:27,17:2;羅9:16;林前3:6、7,4:7;腓2:12、13;雅1:18;壹5:20。

(五)聖徒的堅忍(一次得救,永遠得救)

選民不但為基督所救贖,為聖靈所更新;他們也為神的大能所保守持有的信心,一直到底。凡在靈性上藉着重生與基督聯合的人,都在他裡面獲得永遠穩妥。什麼也不能叫他們與神永遠不變的愛隔絕。因為他們被預定得永遠的榮耀,所以是確保上天堂,一點含糊都沒有。

聖徒堅忍的要道並不主張那些掛名的基督徒一定上天堂。所說的是聖徒——那些為聖靈分別為聖的——必保守信心一直到底。所說的是信徒——在基督里得着真實、活潑信心的人(相信基督的真實與活潑的信心,是神所賜給的)——才安穩在主手中。許多口頭上承認相信基督的人墮落了,但要知道,他們並不是從恩典中墮落,因為他們從來未在恩典中。真信徒有時會陷入試探里,也能犯很嚴重的罪(如大衛),但這些罪不能使他們喪失救恩與基督隔絕。

韋敏斯德公認信條(第十七章一節)論到聖徒的堅忍有以下的陳述:“凡神在他愛子裡收納,並且他的靈有效地召選而成為聖潔的人,不能完全也不能至終從恩典的地位中墮落;反要保守這地位,一直到底,永遠得救。”

伯特納博士說的十分對,“此項教義並不是獨立的,是加爾文主義神學系統的必要部分。揀選與有效恩召的教義,在論理上暗示凡接受這些祝福的人必定得救。如果神已絕對無條件地揀選了人得永生,神的靈有效地將此救贖的恩益適用在他們身上,那末不可避免的結論就是他們必得救無疑。”(伯特納著《基督教預定論》第十四章,趙中輝譯)。

以下經文表明神的子民相信時即得永生。他們藉信心蒙神的大能保守,沒有什麼力量能叫他們與神的愛隔絕。他們已經受了聖靈的“印記”,聖靈賜下來就是確保他們的救恩,而且他們必獲得在天永遠的基業。賽:43:1—3,54:10;耶32:40;太18:12—14;約3:16、36,5:24,6:35—40,6:47,10:27—30,17:11、12、15;羅5:8—10,8:1、29、30、35—39;林前1:7—9,10:13;林後4:14;弗1:5、13、14;西3:3、4;帖前5:23、24;提後4:18;來9:12、15,10:14,12:28;彼前1:3—5;約壹2:19、25,5:4、11—13、20;猶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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