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學的一個重大特點就是從認識論角度將客觀世界同人的主觀世界從哲學概念上區分出來。而這種區分同西方哲學的基督教神學背景有着密切的聯繫。按基督教的神學觀,人是神創造萬物的頂峰。人不同於任何其它被造之物。他有神賦予的“靈” ,是個非常特殊的創造。他不但具有高度的智慧,更具有判別善惡並有自主選擇善的意志和能力。第四世紀的神學家/哲學家奧古斯丁提出了“自由意志” 這個神學概念來解釋貫穿整本聖經的“罪” 、“審判與懲罰” 和 “救贖” 這條主線,給形而上的“原罪” 說,以及“罪” 的來源提供了神學上的思辯依據:人類之所以會選擇犯罪,選擇背逆上帝,是因為上帝在造人時給了人類能夠選擇善與惡的“自由意志” 。
從奧古斯丁起,“人” 便與被人管理和研究的“自然世界(即包括人類之外的一切被造世界” 在認識論上有了根本的區分。基督教神學也同別的宗教(包括佛教的因明學)在對世界的認識從本體論和認識論及方法論上完全區別出來。
基督教神學首先承認包括我們人在內的世界有其不可違背的規律。這個規律本身就是神創造世界的一部分。它反映出上帝的神性和永恆。在這規律之下,宇宙萬物的運行各按其時。西方現代科學的誕生同這一認識論上的突破有着密不可分的關聯。因為在這種認識論框架下,客觀世界是一個不同於人類主觀世界的對象。其中的規律可以被研究和發現並(機械)重複。而人作為負有駕馭客觀世界之使命的“萬物之靈” 正是通過去發現和研究這些規律以彰顯神的永恆和榮耀。這些思想從現代科學的奠基人牛頓、加利略等巨人的言談和論述中隨處可見,在此不一一贅述。
上帝在為客觀世界創造客觀規律的同時,也為人類社會定下了規矩。在這個規矩之下,人載種什麼便收穫什麼。但是基督教神學卻不把人種的“因” 象客觀世界那樣 納入機械預定泛疇(除極端加爾文主義) 。因為人種什麼因,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的“自由意志” 。而恰恰在這一點,上帝從來不強迫人。無論是舊約還是新約上帝歷來都是通過規勸的方式讓人回歸(比如舊約上帝借眾先知對以色列人甚至外邦人的呼求和規勸)。因為全能的上帝如果願意,可以在一瞬間讓所有的人象機器人一樣乖乖服從指令,失去任何犯罪的自由和可能。然而,這也就完全失去了上帝造人的初衷:讓每個人都成為一個具有獨立意志的個體(而不是一個只會機械重複“上帝,上帝,我愛你”的芭比娃娃) 來榮耀和敬拜神。這才是神人互動的根本所在,也是“愛” 的最終價值的體現。不錯,作為全能的上帝和造物主,一切(世界和每個人的最終結局)都在上帝起初的創造中預定。然而上帝的預定,不是機械式的預定。上帝在時空以外的預定(即“在創世以先”)恰恰是通過我們在我們所處的時空邏輯下,通過人的自由意志下的選擇,以及這種選擇所帶來的人和自然(即自然世界的因果規律)以及人和上帝的互動關係來實現。即所謂“萬事互相效力” 的真正意義所在。
當然,“自由” 和“責任” 是相輔相成的。人必須對自己的自由選擇負全部的責任。犯罪的結果必然是懲罰,雖然懲罰並不一定是現世的。因此“自由意志” 論不僅是現代科學認識論的哲學基礎,也是現代刑罰學的道德倫理依據,因為對徹底喪失選擇善惡之自由意志的的個體,一切刑罰都不具備獎善懲惡和伸張正義的倫理意義,最多只是一種機械而功利的手段而已。
反觀佛教對世界的認識,因為佛教不承認有一個最終的主宰或造物主,那麼佛教對世界各種現象統統用一個即沒有開頭(無明) 也沒有終結的因果網來解釋,即所謂緣起。在這緣起論中,沒有一件事物和現象是獨立地,沒有前因而“自發” 產生的。任何一件事即是前事的“果”也是後事的“因”。佛教徒也許不願承認,而恰恰是這張因果網將一切都牢牢捆在宿命論中,沒有任何自由可言。你今天說什麼話,起什麼念,即是後事的因(業),也更是前事的“果” 。人類社會和自然界已經發生的,正在發生的和將要發生的事一切都是這張因果網上命中注定的軌跡。佛教徒雖然也口不離善惡。但善惡在這張沒有主宰的因果網下毫無任何意義,一切都只是方便戲論而已。所以從根本上說佛教無法給人類社會提供任何意義上的道德倫理資源和是非標準。
對於苦難(自然災害,人禍或生老病死) ,佛教的解釋無非是十二因緣。因此當一個人在地震中被活埋,按佛教的果報論(即所謂三世因緣,如影隨形),一定是這個人自作自受,怪不得別人,也怨不得天,因為即便是佛教的“共業” 論也無法解釋為什麼此時此刻或彼時彼刻是“他” 而不是別人被五濁惡世的“共業” 活埋。當然,佛教根本沒有自由意志的概念,所以連他以前(包括前身)做過什麼,說過什麼活想過什麼(即身業,口業和心業)也統統是身不由己,是更前面之“因”的“果” 而已。最終的必然結論就是個簡單的宿命論:一切都已在那個無明的因果網上被決定了。沒有任何自由和第二種可能性可言。
(保留待續的權力,視心境而定,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