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点滴(17):与生俱来的自由
蒋闻铭
法制社会的自由,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的个人自由。现代社会的法律,对一个人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有严格细致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做的事,个人就有做的自由。宪法规定能做的事,就是你与生俱来的权利。美国社会的个人自由,第一条,是言论自由。 这是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第二条,是拥枪的自由,这是宪法第二修正案,接下来,是结社罢工示威游行,还有宪法第五修正案,在哪儿都有不说话,不回答问题的自由
个人自由的根本保障,是分权制衡投票直选的民主制度。专制独裁的体制下,法律法规,是当权者的意志,可以随便改,随时改。所以集权统治下的个人自由,是空话。中国现在也有宪法,宪法里也写着个人有言论集会罢工游行的自由。但是你在互联网上说政府的坏话,轻的,微信封号,严重的,派出所请你去喝茶。这些个人自由的条文,不过是独裁政权粉饰门面的虚文。
美国的法律,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宪法和放在一起的二十七个修正案。这是美国宪政的根本。政府官员,从总统到一般的军人公务员,入职前都必须宣誓效忠宪法。美国宪法可不可以改?可以。 但是修改宪法,先要在参众两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然后再经过四分之三的州的州议会确认。旧文明的集权体制,用同样的标准去修改宪法,不难。但是在美国,要修宪,除非绝大多数民众同意,否则没有可能;第二层,是一般的法律,必须参众两院多数通过,总统签字同意;第三层,是行政部门根据法律定的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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