籠子之所以稱為籠子,一是在於它的空間極有限,二是它一定是用來囚禁動物的。籠子的作用在於限制自由,約束活動範圍。一個生命若是被禁錮在牢籠中,那麼這個生命就不如死掉了好,所謂“生不如死”。這是人們在動物園裡看動物,在監獄裡看囚犯能夠實實在在看得見,摸得着的籠子。
人們容易看見,也容易迴避這種看得見,摸得着的籠子。但另一種籠子卻是人們看不見,卻又躲不掉,時時刻刻都在禁錮着人們的行為,這就是思想的牢籠,精神的枷鎖,風俗的約束,價值觀的局限……。擺脫各種有形無形枷鎖的束縛,是人們追求自我,追求自由,實現個性解放的最大願望。
但,沒有束縛的社會是不存在的。問題的關鍵是約束的“度”應該是多少。
當籠子太小時,鳥兒無法實現展翅高飛,翱翔藍天的本能;虎豹只能隔着龍網默默地回想自由奔跑於山林中的舊夢……,這是真正的禁錮。
面對這種禁錮,無論是人,還是動物,沒有理由不去抗爭,沒有理由不想努力衝破牢籠,打碎枷鎖,擺脫禁錮,還其本來的天賦。
而當籠子足夠大,讓動物在其中感到與在自然環境中沒有太大差別,讓人們的思想和行為有充分的自由時,動物們和人們想衝出籠子的欲望就不那麼強烈了。反抗也沒有太大的意義。這時,籠子不具有太大的禁錮作用,甚至沒有。它只是一個界限標示。
禁錮越多,擺脫桎拷的欲望就越強烈,“不在沉默中死亡,就在沉默中爆發”是也。
外面的誘惑愈是大,對內部的留戀就愈少。這種動態的比較時刻都在進行着、變化着。所以,籠子的規格尺寸、人類社會的思想意識、方圓規矩也要不斷地進行調整,將里外界限定在最佳處……。
說到底,這就是一個國家規劃政治制度,制定憲法的基本原則。
2000年10月13日於北陵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