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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打破剛兌” - 災難抑或商機?
送交者: 雲鄉客 2024年03月30日00:13:52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最近幾天,赤縣神州的熱門話題,除了“經濟總體回升向好”、“改革開放向縱深推進”、“民生保障有力有效”等大詞,還有以下一則傳聞:《保險法》草案中擬新增條款,在保險公司破產後,若被接管的保險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依法進行保險業務轉讓的,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對原有的保險產品合同進行合理變更。

依照程序,即使有這份草案,還必須經過徵求意見-草案修改-提交審議-公開討論-表決通過等流程,才能付諸實施。儘管如此,這個傳聞還是在社會上激盪起不小的迴響。

什麼是“保險”?在法律和經濟學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方式,主要用於管控經濟損失的風險。公元前 3000 年萌芽的保險概念就把保險定義為透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而這個概念被古巴比倫以及中國的商人們率先推行。現代的保險制度從十九世紀創立,逐步改善,除了商人,也被公眾所接納及參與。

傳聞的“保險打破剛兌”內核“可以對原有的保險產品合同進行合理變更”與 2021 年 1 月 15 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21年第 1 號公布 ,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國家金融管理總局規章”第二十五條有直接衝突。該條文規定:

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依法採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以督促保險公司恢復償付能力或在難以持續經營的狀態下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因此若要推行“保險打破剛兌”,首先就要修法。有人說,《保險法》需要與時俱進,從 2023 年就開始進行第五次修改的徵求意見和專家研討的階段,潛台詞就是“修法沒有什麼大不了”,不必大驚小怪。問題是,“在保險公司破產後,若被接管的保險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依法進行保險業務轉讓的,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對原有的保險產品合同進行合理變更。”這樣的設定,罔顧投保者的權益,那投保就完全失去意義,將會對保險公司推展業務帶來更大的困難,反過來可能是一道對保險公司的“催命符”。

不過,我在這裡卻看到了一個“商機”,那就是由金融機構成立一個類似“次級房屋借貸”的“保證保單償付的再保險”機構,吸收那些對原有保單償付有疑慮的保單持有者投保。至於公眾是否會欣然接受,那就要看各級財金官員和金融機構的公信力和說服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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