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的一個同學Peter在1999年根據他外祖母是美國公民的身份,由他父母附帶他一起提交了移民申請,當時他15歲。2011年底移民局來信通知其移民申請開始進入審批階段,他是single never get married。後來在2012年5月參加了面試並順利通過獲得了immigrant visa,之後他在8月和女友在上海註冊結婚,9月入境並得到了綠卡。現在他想為他的妻子辦理移民,可是很多人對他說不應該在入境前結婚,屬於欺詐行為,可能會被吊銷綠卡。想諮詢他這樣做是否屬於欺詐行為?
答:你好。首先,Peter的外祖母用其公民的身份為她的女兒(Peter的母親)提出了移民申請。公民申請其成年已婚子女是第三類。而Peter跟隨他的父母作為未婚未成年的子女一塊兒來美。第二,當年他外祖母申請Peter全家時Peter只有15歲。1999年審批的同類申請案移民局當時通常要用五至七年的時間。也就是說他外祖母在1999年遞交的申請案可能在2005年或2006年才被批准。由於移民局辦案的拖延,很多像Peter這樣的孩子都在排期到時超過了21歲,從而不能跟隨家人一同來美。所以移民局後來通過了《兒童保護法》,同意把移民局辦案拖延的時間從這些孩子們在排期到時的實際年齡中減去。
例如,Peter在1999年時是15歲,到2011年他母親排期到時他實際年齡是27歲。假如移民局用了六至七年的時間完成了審理他外祖母的I-130申請,那麼他可以享受《兒童保護法》。從而把移民局審案的時間從他的實際年齡中減去。所以他才得以在27歲時以未成年子女(Under 21)的身份隨他父母一塊赴美。
因為他是2012年5月獲得移民簽證,而在2012年8月結婚,所以他現在可以為他的妻子申請移民。假如他是在獲得簽證之前結的婚並在移民簽證申請表上填寫未婚,那麼他的行為可能構成欺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