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不少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與我國一樣,將將國籍(nationality)與公民身份(citizenship)相統一,甚至在立法、法學研究上常常將國籍與公民身份混同,不加區別。本文不妨再簡單介紹一下法國國籍法,作為借鑑例舉:
法國的國籍取得主要採用出血緣制和出生地制相結合的政策,並承認雙重國籍。1986年法國《國籍法》規定,對出生在法國或定居在法國的外國人,也可以通過出生地(定居地)的關係來獲得法國國籍;同法國人結婚的外國人(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外國女子與法國人結婚將立即獲得法國國籍)、被法國公民收養的外國兒童也可以獲得法國國籍;外國公民在申請加入法國國籍時,不必放棄原有國籍,法國公民在申請加入外國籍時也不必放棄法國籍;法國公民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外國籍,非經申請退出,不喪失法國國籍。
國籍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就在於維護本國及本國公民的權益,很多國家不承認自己的公民因加入外國國籍而喪失本國國籍,法國在這一點上的態度最為堅決。其立法規定,法國人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外國國籍,法國仍視之為本國公民,其義務、權利絲毫無增無損,特別是在任何情況之下,不能將之引渡到法國之外受審、服刑。根據法國的雙重國籍政策,如果一個具有法國與其他國籍的雙重國籍人在法國,即只能被法國行政當局和司法當局作為法國人對待,這主要是為了適應《民法典》第15條款規定的管轄權限。具有雙重國籍的法國公民在國外,法國外交部在1972年議會回答有關雙重國籍的管轄權時明確表示,一旦國籍衝突出現忠誠選擇問題,當事者所居住的國家往往是首選者。
類似於法國這樣將國籍與公民身份高度統一又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很多,筆者在關於國籍問題的系列文章中也多有舉例,就不再重複。鑑於這些國家承認雙重國籍政策的成熟及其國際上更多國家承認雙重國籍的最新發展趨勢。筆者認為我國在國籍(nationality)與公民身份(citizenship)相統一的法律前提下,也是同樣可以根據自己的國情制定出承認雙重國籍政策的新國籍法來的。
在對待中國公民的外國國籍以及公民的選籍問題,我們認為是否加入和取得外國國籍,是外國的主權事務,是海外僑胞與外國國家之間的相互認同關係,不宜越權代為作出“可以”或“不可以”的決定;無論中國的法律還是許又聲先生,在中國公民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具體行為沒有損害或明顯危害中國國家或其他公民利益的情況下,除非該公民明確申請退出中國國籍,不得單方面以“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名義,取消中國公民的中國國籍;如果出於國家主權的考量一定要在不適宜雙重國籍的特殊情況“不承認”,當公民沒有明確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的情況下,也只能對該公民取得外國國籍的事實在中國管轄境域內不予承認其法律效力,或者限制在對於涉及國務忠誠的某些特殊職位排斥外國國籍或戰爭狀態下對於敵國國籍的排斥。(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