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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賀梅案的看法
送交者: foodconsumer 2004年05月15日11:59:58 於 [海 二 代] 發送悄悄話

總體來看,我以為法官完全可以有另外一種判法,那就是賀梅回歸親生父母。

很多人以為只要判定對小孩最有利,那就是最好的判法。持這一看法的人忘了我們談小孩最大利益是要有前提的。作為父母,你要知道在這個世界上完全可以找到一對夫婦,他們可以給你的孩子提供更好的條件。但那是不是意味着他們就可以隨心所欲地把你們的孩子拿走,歸自己護養哪? 當然不可以。為什麼?因為他們還沒資格談孩子的最大利益。

貝殼家當然所有機會談孩子的最大利益。我不懷疑貝殼家可以給賀梅一個正常的家,盡官,他們的一切不一定達得到中國人的理想,比如,貝殼家的教育。

回到資格問題上來。其實,就是兩個問題:

1), 雙方有沒有合約?那就是賀家和貝殼家有無長期收養合約;(PERMANENT ADOPTION AGREEMENT)

2), 賀家夫婦護養該孩子是否對該孩子夠成危險?(DANGER)

這是第一個法官提出來的兩個問題。當他了解到對這兩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時候,他對貝殼說”沒你的戲晿“ 該法官沒有提到人的品格是判定的依據。而目前的法官恰恰把人的品行作為衡量的依據之一,有心有肺的人都知道,這樣的判斷是否公正。

不用多說,賀家夫婦是自己造成目前這一難題的。貝殼家想要這孩子,也不是沒有道理的。1)他們養在小孩那麼久,感情是有的;2) 他們對賀家夫婦能帶給這孩子的也是自得他們顧慮的,3) 他們愛心是不小的。 所以,他們也應該有條件養這孩子的。但是,這些不該是關鍵的。關鍵的所上面的兩個問題。

毫無疑問,目前的法官知道上面的兩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 所以,他要從以下兩點來做文章:

1) 賀家夫婦拋棄該小孩;(ABANDONMENT)
2) 賀家夫婦不適合養該小孩。(UNFIT TO RAISE THE CHILD)

如果該兩點得以證實,那麼,賀家夫婦就沒戲可唱了。跟據我的看法,法官對該兩個問題的判斷缺乏依據。

1) 賀家夫婦拋棄小孩了嗎?我不以為然。是的,賀家夫婦的做法讓人有看法,也許,他們有其它目的,但是,我敢說,賀家夫婦無意拋棄該小孩。至少,賀太太沒有意願放棄該小孩。大家可以看看法庭的判定書就知道。從判定書來看,賀婦從來對臨時收養就吃不准。從這一心態講,她是無意拋棄該小孩的。說他們拋棄,我以為這樣的看法過於殘酷。如果,他們要真的拋棄,那還不簡單,隨便找個人把小孩送了就拉倒了。從判定書看,他們是希望有人提供好的臨時護養,他們也所想要回該孩子的。在手法上,他們有聰明,但沒有智慧。但說是拋棄,也太過分了吧。

2) 判官說的賀家夫婦一踏弧度。說賀婦情緒化,不適合養該孩子。你不想想,當你面臨與你孩子永別的可能時,你還能談笑自如?恰恰相反,我以為該孩子一直在賀婦心裡。你再看看賀家夫婦的另外兩個孩子,那有一點可以說賀家夫婦 UNFIT TO RAISE THE CHILD?

總體來講,我以為目前判官可以換個判法。有人講,不能因為他是個撒謊的人,你就不讓他做父母。我以為說這話的,是有心有肺的人。你不讓人做父母,這這這不等於你廢了人家生育能力一樣嗎? 人家不實總統年輕時,還醉酒開車呢。那可是犯法呀。你不能因此說,你因此不適合做父親。我要是該法官,我給你孩子。但關你幾天,因為你對法庭說慌。然後,開個歡送會,送賀家夫婦海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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