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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掉發展中國家上樓的梯子:知識產權的幻想和真相
送交者: 何帆 2003年01月08日18:02:39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或許是不自覺地受到發達國家話語霸權的影響,發展中國家把很多本來是有爭議、可討論的概念當做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就拿保護知識產權來說,發展中國家似乎把保護知識產權看做是件很高尚的事情,甚至是區分文明人和野蠻人的標誌。我猜想,在人們的潛意識裡,似乎保護知識產權就等於尊重知識、尊重知識分子。

知識真的可以被據為私有嗎?傑斐遜就不同意。他聲稱思想其本身不能受限制或據為己有,因而發明就起本身而言不能成為財產實體。新經濟增長理論指出,人們之所以可以保持可持續的經濟增長,人們的收入水平之所以長江後浪推前浪,不斷地提高,主要就是因為知識無法完全私有化,知識是一種“准公共產品”。知識如同黑夜裡的燈光,不僅照亮了房間裡的人,也能夠讓那些過路人看清道路。那些想永遠占據思想壟斷權的葛郎台們,就像是把房間的門和窗戶緊緊關起來,貪婪卻徒勞地希望,這樣一來就不會讓外邊的行人“享受”到他們的燈光。除非新的產品和新的服務一直被鎖在保險柜裡,否則只要這些新的產品和服務進入市場,人們就可能會學習和模仿體現在這些產品和服務中的部分新知識。由於人們總是能夠“免費地”學習到新的知識,後一代的人總是能夠以更低的成本開發出來更新、更多的產品和服務,這才使得人類的生活水平得以提升。更何況許多被應用於商業的發明創新本來就所源自公共資金支持的研究活動。根據美國製藥業協會提供的信息,只有43%的藥業研發機構由本工業自身提供資金。而29%的研發機構由美國政府的國家健康研究院資助。

我們承認,保護知識產權能夠提供激勵機制,激發出更多的創新。林肯曾經說過,“專利制度是在天才的創造火焰中添加了利益這種燃料”。然而,真理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謬誤。知識產權並不是惟一的添加劑,與赤裸裸的利益相比,名譽和好奇心或許是更好的燃料。知識產權甚至不是讓創新者獲得利益的惟一工具,比如說,我們可以用懸賞制度獎勵創新者,而市場本身就已經發明了相當精妙的激勵機制。即使沒有專利,創新者仍然可以利用許多“天然”的保護機制,獲得大量的收益。這些“天然”保護機制包括“模仿時滯”(由吸收新知識的成本造成)、“名聲利益”(作為首創者)。一位叫Levin的美國經濟學家對650名高級研發經理的調查發現,專利反而沒有“模仿時滯”和“向下移動的學習曲線”等“天然利益”重要。在另一項有趣的調查中,Mansfield詢問100名美國公司的研發執行主任:如果沒有專利保護,將會有多少發明和創新不會出現。這100名代表來自12個工業集團,其中只有三種工業的代表認為這一比例會較高(製藥業60%,其他化學工業38%,石油工業25%)。有6種工業的代表答案是基本為零(其中辦公設備、汽車業、橡膠產品和紡織是0%,初級金屬和儀器製造行業是1%)。認為比率很低的行業還包括:機械工業17%,鋼鐵製造業12%,電器11%),平均的比率大約為14%。Mansfield後來在英國和德國也做了類似的調查,結果與此類似。

即使知識產權保護了創新者的利益,但是,創新者的利益和全社會的利益是一致的嗎?換言之,保護知識產權一定能夠促進經濟增長嗎?很多學者擔心:專利體系的“贏者通吃”的本質會阻礙創新者之間的競爭,或是導致創新努力與投資的重複。還有的學者指出這一體系會導致發明者努力改進已有專利,而不是創造出真正的新知識,因而資源被浪費。考慮到科技進程的積累性和互動性,對關鍵創新的強有力的保護可能會延誤競爭者創造出對世界更有用的革新。許多人還問為什麼所有的發明儘管其社會價值不同,卻都獲得同樣期限的保護及為什麼保護期限長達17或20年。

在發展中國家,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能否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更值得懷疑。沒有證據表明,在發展中國家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會鼓勵更多的研發活動。實際上,最近在發展中國家所作的關於對科技問題的研究表明,對發展中國家而言,最重要的新知識不是可以申請專利的那種。發展中國家最需要的知識並不是從世界角度來說真正新穎的知識,而是更適合當地情況的知識。為了進一步吸收更高級的科技知識,發展中國家必須首先模仿和複製,在這種模仿和複製的過程中,其實已經出現了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學習並掌握新的生產過程需要付出努力;追蹤新的技術發展也需要付出努力;評價和選擇適用的技術業也需要付出努力;把新技術應用到本國的生產條件中,需要在生產過程、生產工藝、組織安排做出調整;這些努力均表現為對技術能力的投資,並導致本國有效使用技術知識的能力的提高。遺憾的是,這些在模仿和學習的過程中積累的知識進步卻無法得到專利體系的保護。這就是為什麼大多數國家不得不用幼稚產業保護和其他工業政策措施來鼓勵這種科技發展(19世紀的美國和其他追隨者就是這種情況)。不幸的是這些措施在當今WTO協議下是受到禁止的,儘管這些措施並不像所認為的那樣有害。哈佛大學教授Helpman和普林斯頓大學教授Grossman的研究表明,發展中國家的模仿行為反而能夠促進發達國家的創新。

WTO框架下的TRIPs由於其缺陷,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產生了相當負面的影響:(1)TRIPs強化了發達國家廠商的壟斷力量,使得他們能夠攫取更多的利潤,但同時卻使得產品價格高企,妨礙了發展中國家的消費者(也包括發達國家消費者)的利益。姑且不提計算機軟件、音像製品的高昂價格,更嚴重的是,有些產品直接關繫到成千上萬人的生命和健康,但是發展中國家的人民卻無法獲得。舉治療艾滋病的藥品為例,全球範圍內的艾滋病患者已經有3600萬人,其中95%生活在發展中國家。在某些非洲國家,由於多於1/4的人口感染了艾滋病,其人口壽命預計在未來十年內將下降20歲。如果能夠及時得到藥品,艾滋病的死亡率可以大大降低。然而,美國公司生產的治療艾滋病的藥品,夠一年使用的劑量價值10,000-15,000美元,而在印度生產類似的非專利藥品,價值只有300美元。(2)發達國家利用TRIPs竭力阻止先進技術流入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的生產者為了提升技術水平必須付出更昂貴的代價,而在某些情況下,發達國家乾脆完全關閉了大門,讓發展中國家無從獲得先進技術。印度的企業為了履行《蒙特利爾公約》,打算不再生產對臭氧層有破壞影響的CFCs,而是轉產對環境保護更有效的HFC134a,但是擁有專利權的美國公司開口就要2500萬美元的高價,其實際價格不過200萬到800萬左右。為什麼美國公司漫天要價,為的是好就地還錢:它想要購買並控制印度公司的股權。(3)TRIPS允許以前被認為非專利性的天然物質和程序申請專利(微觀有機體,生物過程等),這將從根本上改變知識產權的含義。原本的知識產權只是保護創新者,而在加進對微觀有機體和生物過程的保護之後,知識產權保護的可能只是盜竊者。有的學者已經指出,發達國家正在伺機進行“生物盜版”活動:一些發達國家的生產商能夠將在發展中國家已經廣為人知的東西申請專利,這是因為他們能夠重新包裝這些由傳統知識體系組成的產品,這些產品根據協議是可申請專利的,而發展中國家卻沒有這種能力。這對發展中國家的損害將是很大的:美國的一家公司試圖申請用一種草藥治療傷口的專利,而印度政府針鋒相對地指出,印度人自古就知道這種草藥的療效。但是,另外一家美國公司卻順利地把從泰國的苦葫蘆中提取治療艾滋病藥物的技術註冊了專利,儘管這首先是由泰國的科學家發現的。

人們在有意無意地忽視歷史的教訓。那些聲稱保護知識產權是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的惟一選擇的西方學者,篡改了歷史的真相。歷史的真相是。凡是後進國家,無不通過“偷師”引進技術。在發達國家進行工業化的早期,知識產權從來就沒有得到很好的尊重,尤其是對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更不尊重。與發達國家過去的做法相比,當代發展中國家在許多方面做的要好的多。在工業革命時期,英國是技術水平最先進的國家,為了防止技術泄露,英國甚至通過法律的形式阻止熟練技工出國。為了應對先進國家阻止技術外流的這些措施,較落後的國家採取了各種非法手段獲取先進技術。這些國家的企業家和技術工人們經常在國家明確表示同意甚至是積極鼓勵(包括對獲取特殊技術的獎勵)下從事工業間諜活動。法國、俄國、瑞典、挪威、丹麥、荷蘭和比利時對英國進行了廣泛的工業間諜活動。瑞士直到1907年才半心半意地制定了專利法,到1954年,瑞士專利法才達到其他先進國家的水平。但是,在19世紀末,儘管瑞士沒有專利法,瑞士人是世界上最有創新頭腦的人之一。在這段時期里瑞士人在紡織機械、蒸汽機和食品加工(牛奶巧克力、嬰兒食品等)等領域做出了世界聞名的發明。他還指出,沒有證據表明缺乏專利體系會成為外國直接投資的障礙。在某些行業,尤其是食品加工工業,專利體系的缺乏反而導致了外國直接投資的增加。

隨着經驗的積累,發展中國家將日益明白TRIPs並不是為它們的利益服務的,發達國家的消費者或許有一天也會明白,這一體系也不是為他們的利益服務的。當世界專利97%掌握在發達國家手中時,使用這些專利所支付的成本要遠遠大於從這些專利支持中所得到的收益。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歷史回顧表明,發達國家現在想要做的,不過是在自己爬上樓之後,就撤掉了發展中國家能夠向上攀登的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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