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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誰在坑害留學生?
送交者: 梅森 2004年09月12日16:54:56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留學中介法規
——嚴重損害學生利益,催生和保護“合法”人販子的惡法!

如果要人們推選誠信度最差的中介,那麼我們現在的留學中介即使不會名列前矛,也應當在前三甲之中——現在媒體上所披露的中介醜聞,有多少不是所謂合法留學中介的“傑作”?儘管有關部門頒布了可以說是世界上最為嚴格的留學中介法規,而且還隔三差五,不斷地三令五申,採取多樣的行動來規範留學中介市場,比如說嚴禁無證經營啦,發布留學預警啦,不准“掛靠”啦,不准胡亂收費啦,取締網上中介啦等等,不一而足。可留學中介還是“浪漫依然”,桃色新聞雖說沒有,鬧劇醜聞還是不斷見諸報端媒體。反觀大陸之外的留學中介行業,既沒有嚴格的中介法規,也沒有主管部門的勤督嚴察,然而醜聞卻並不多見。真是奇了怪了!

那麼問題究竟出在什麼地方?是我們的留學中介實在“太狡猾”了,還是我們的留學中介法規本身有什麼問題?現在我們不能不認真反思這個問題了!

1. 留學中介——不男不女的怪胎!

現代社會的中介,和舊上海時代的掮客不同,不能是兩面通吃的中間人,而只是也只能是一方的代理(或稱代理人)。所謂留學中介,也就是留學代理。任何代理都有特定的代理對象——即委託者,而且都只能是一個委託方的代理人,是一定的委託方為了處理他們與其他方面的事務的代理人。

可是,如果我們對目前中國大陸所謂合法的留學中介的身份做一個客觀而冷靜的反思的話,就會立即發現:原來他們是一個不男不女,亦男亦女的怪胎!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他們是世界上最為怪異的代理——他們既聲稱自己代表學生,是學生處理留學事務的代理人,同時又具有海外學校的招生代表身份,是海外學校的招生代理人——他們一方面向學生收取不菲的手續費,同時又收取海外學校的所給予的招徠學生的佣金——海外學校給予代理的佣金一般占學生學費的10%以上,多的則甚至於可達40%左右。只是在絕大多數的場合下,這些中介並不明確承認:他們介紹學生給海外學校,就可以從海外學校獲得非常可觀的佣金而已!

2. 留學中介可以是怪胎嗎?

那麼留學中介可以同時兼具學生和學校的代理人兩種身份嗎?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個事例:甲乙雙方打官司,聘請了一個律師丙;該律師可以在收取了甲方的服務費,向甲方確定了自己做為甲方法律代理人的身份之後,是不是還可以收取乙方的費用,做為乙方的律師來同甲方打官司?顯然這是絕對不行的——除非該律師向甲方聲明,不再繼續做為甲方的代理人。一個律師同時代表訴訟雙方,同時做為訴訟雙方的代理人,訴訟雙方的利益都非常可能被傷害,而律師卻非常可能獲得非份的利益。所以,無論是哪個國家都不允許一個律師同時代表訴訟雙方的法律代理人。如果一個律師這樣做,就會受到非常嚴厲的懲罰,其中甚至於包括吊銷執照和坐牢等等。

實際上不僅僅是法律界,在其他許多具有中介性質的領域,也不允許服務機構既聲稱自己代表甲方,因此收取甲方的費用,又在背地裡幫助乙方,收取乙方的佣金;而只允許他們向甲方或乙方一個方面收取費用,並在出現接到甲乙雙方同時委託的時候,必須僅僅接受一個方面的委託,而不能採取隱瞞的方法,同時向兩個方面提供服務,收取兩個方面的費用——這是一個非常基本的商業規則——迴避規則。實際上在許多非商業領域,迴避規則也是普遍存在和發揮作用的。

同樣道理,做為留學代理,也不可以既聲稱是學生的代理,向學生收取高昂的代理費用,又做為學校的招生代表——做為學校的代理人,向學校收取可觀的介紹學生的佣金。因為這必然會導致身份的衝突——在通常的情況下,他們根本不可能在既保證一個學生的利益的同時,又保證一個學校的利益!

3. 學生代理與學校招生代表的職責與利益對立

如果我們來分析以下做為留學生代理人和學校代理人的職責,就會發現兩者的利益衝突。

根據中國政府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原則和最為基本的商業道德,一個代理收取了學生的代理費用,就自然成為了學生代理人;而做為學生的代理人,其基本的職責只是也只能是:

A) 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和要求,向學生提供儘可能多的課程和學校給學生,並向學生說明各個課程和學校的特點。如果學生決定申請某個學校的某個課程,則需要幫助學生申請入學和簽證(如果學生需要的話)。
B) 學生代理人絕對不能為了自己的利益,僅僅將自己所代理的海外學校,推薦給學生,而對學生隱瞞其他的學校,或不推薦其他的學校。
C) 如果一個海外學校實際上並不適合學生的具體情況和要求,即使是自己所代理的學校,即使推薦學生給這個學校可以獲得可觀的佣金,也不應該推薦這個學校給學生。反過來也一樣,如果一個海外學校實際上適合學生的具體情況和要求,也要推薦給學生,即使這個學校不會給於可觀的佣金。

而做為海外學校招生代理,其職責是:

D) 努力向學生推薦該學校,即使該學生並不一定適合該學生,而不應該推薦其他的學校給學生。這是其基本的職業道德。
E) 努力向該學校推薦該學校更需要學生的冷門課程,即使該課程並不適合該學生;
F) 同時學校的代理人不能向學生收取介紹學校的費用;而且還應該:
G) 向學生說明自己是可以從學校獲得報酬的。

由以上的說明比較我們可以非常明確無誤地發現,做為學生的代理和學校的代理,二者的責任和利益是根本對立的。留學代理只能做為一個方面的代理,而不能同時做為兩個方面的代理!

4. 留學中介會成為合法的人販子嗎?

留學中介的怪胎身份非常可能導致他們成為“合法”的人販子!我們都知道,所謂的人販子就是販賣人口,從中謀取暴利的販子。其中最為可惡的也許莫過於台灣海峽的人蛇了——他們專門獵取中國大陸的女子,巧舌如簧地欺騙他們說,可以在其它的城市幫助她們找到報酬很高的工廠工作,然後向她們收取非常高昂的“介紹費”,之後再瞞着她們,把她們偷運到台灣,高價賣給台灣的色情場所,惡狠狠地牟取暴利。前不久,一批來自台灣的人蛇在偷渡過程中恰巧碰到警方,為了逃避罪責,他們居然非常殘忍地將這些被騙的大陸女子推向大海,把她們活活淹死。這種天良喪盡的人渣死了以後除了地獄,還可以去哪裡呢?

我們社會生活中的那些留學中介怪胎,實際上就是經常干着與那些人販子一樣的勾當:一方面口口聲聲說為學生提供諮詢服務,因此向收取學生的高昂服務費用,另一方面卻卑劣無恥地欺騙學生,出賣學生的未來,以牟取暴利。與台灣海峽的那些人販子不同的是:他們出賣的是學生的未來!而且在出賣學生的未來的同時,還欺騙學生,向學生收取巨額的手續費!他們有着“合法”的牌子——是“合法”的騙子!他們根本不必擔心執法部門的追究。

去年六月初的一天上午,四十多位留學生家長,舉着“還我血汗錢,還我孩子的前程!”的橫幅,聚集在欺騙他們的上海某合法留學中介公司門口,引來了大量路人的圍觀。七、八月間,上海一家電視台的《新聞觀察》節目也多次報道了這個社會影響頗大的非常事件。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為什麼學生家長要採取這樣的行動?原來這四十多位學生家長為了使自己的孩子有一個美好的前程,委託該中介公司為自己孩子的代理人,辦理去德國留學的手續。為此他們支付了數額龐大的代理費用給這家中介。按照道理,這家中介做為他們的代理人,應該為他們推薦多所德國學校供學生選擇。可是這個中介卻完全沒有這樣做——而僅僅向他們提供一所學校——德國波茨坦伊拉斯姆斯國際學校。這所學校的學費非但昂貴,教學質量也成問題,學生幾乎無法正常畢業。有的學生只好打道回府。一些學生家庭為此幾乎傾家蕩產。那麼這個中介為什麼要介紹波茨坦伊拉斯姆斯國際學校,而不介紹其它學費便宜,教學質量卻更好的學校給學生呢?原因非常簡單——他們是這個學校的招生代表,他們介紹學生給其它的學校不會有佣金,而介紹這個學校可以獲得佣金!這不是收取了學生的費用再出賣學生的未來的人販子又是什麼呢?

如果仔細閱讀媒體所披露的留學中介製造的一個個糾紛和醜聞,並不難發現其中的相似之處:收取了學生的代理費用之後卻不是站在學生的立場上,從維護學生利益的角度出發,為學生選擇學校和課程,而是站在自己的獲得佣金的角度,出賣學生的未來!而他們之所以可以這樣做,根本的原因就在於他們是一個怪胎,而且他們可以合法地欺騙學生——合法地做人販子!

5. 留學中介法規是“逼良為娼”的法規!

如果我們進一步來仔細深究合法留學中介的怪胎和人販子行為,就會發現,導致留學中介怪胎化和人販子化的根本原因,竟是我們的留學中介法規本身。也就是說,我們的留學中介法規是合法人販子的滋生地和保護神!

我們留學中介法規儘管是嚴格的,但並沒有對中介做為學校招生代理與學生代理的身份做任何的區別,從而在這個基礎上建立商業行為中絕對不應該忽視的“迴避條款”(我們在前面已經提到了);反而規定:留學中介一定要“與國外教育機構已建立穩定的合作與交流關係”。什麼是“與國外教育機構已建立穩定的合作與交流關係”?是合作辦學,還是互相交換學生?或者是招生代理?我們的留學中介法規和附件都沒有進一步明確說明,儘管從法理上來說是必須非常明確地說明的。可是從與之相關的留學中介廣告法規上,我們卻可以非常明確地發現,所謂的“穩定的合作與交流關係”就是招生代理關係——當合法的留學中介公司要在上海的媒體上做有關留學中介服務的廣告時,必須出示做為學校代理的證明!否則就不能做廣告!由此可見,根據我們的留學中介法規,留學中介必須是一個怪胎,必須既是學生的代理人,又同時是海外學校的代理人,必須既收取學生的代理費用,再出賣學生的未來,以賺取更可觀的佣金!
也就是說,我們前面所提到那個上海的所謂合法的留學中介把德國的波茨坦伊拉斯姆斯國際學校,而不介紹其它學費便宜,教學質量卻更好的學校給學生,是嚴格遵守我們的留學中介法規的結果——根據留學中介法規的規定,他們只能將他們所代理的這個德國學校推薦給學生,而不能推薦其他更好,更適合學生,而且價格更為便宜的學校給學生。否則就是違規了!

由此我們除了可以說:正是留學中介法規在逼良為娼之外,還可以說什麼呢?

留學中介法規一方面是逼良為娼,迫使留學中介做人販子,另一方面又為這些人販子提供保護傘——是他們的保護神,使他們的人販子行為合法化!

根據留學中介法規,留學中介必須具有合法的營業許可,否則就是非法經營,就不可以經營。而具有合法營業許可的留學中介,只能是這些不男不女,亦男亦女的怪胎!

在留學中介法規的保護下,當留學中介做出人販子的勾當之後,可以免受法律的制裁。綜觀媒體上所揭露出來的留學中介所製造的人販子勾當,其所涉及的受害者,幾乎沒有一個可以按照我們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規定的賠償條款,獲得應該得到的賠償——那些留學中介在做出人販子一般的勾當之後,不僅僅可以不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還可以堂而皇之地繼續做案!

由此可見,我們的留學中介法規實際上不僅僅不是保護學生權益的,而且還是與學生的根本利益背道而馳的!是非常荒唐可笑的法規!

6. 留學中介法規是根本無法執行的法規

實際上沒有一家機構可以完全按照該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來合法與合理地從事留學中介業務。因為留學中介是一個專業性非常強的工作,無論是做為學生的代理還是學校的代理,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有系統的專業知識。儘管留學中介法規對於留學中介的從業人員並沒有非常明確的專業要求。舉例來說,一個學生代理,要幫助學生選擇學士學位課程(專業),就應該採取以下的方法:

1. 幫助學生確定學習的大致方向;
2. 將這個方向中的所有的專業情況的資料和全部學校的資料完整地收集到並提供給學生;
3. 幫助學生選擇課程或者學校。具體步驟如下:
 去除掉那些學生並不具備申請條件的專業和學校;
 去除掉那些學生不喜歡的專業,留下喜歡的專業和學校;
 去除掉那些就業前景不是非常好的專業和學校;
 如果希望今後可以移民,去除掉那些對於今後移民申請不利的專業;
 去除掉那些學費比較昂貴的專業和學校;
 去除掉那些非常難讀,非常難於成功畢業的專業和學校;
 去除掉那些名聲不是最好的學校;
 去除掉在你所不喜歡的城市的大學。
4. 申請入學;
5. 申請簽證;
6. 協助解決學生抵達海外的接機和住宿等問題。

而西方教育與中國教育,無論在結構上還是在內容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其學士學位課程遠比中國要繁雜。僅僅有一快合法的招牌,但是其工作人員沒有經過專業的培訓,沒有系統的專業知識,怎麼能夠提供合格的服務給學生?尤其是上述的服務還涉及到語言,文化,法律以及社會生活等方面的知識。沒有一定的專業基礎,豈能勝任?

另外,世界各國的教育與簽證規定,更是不盡相同。一個留學中介機構可以在三十天內獲得合法的留學中介執照,但是根本不可能在如此之短的時間內具有精通所有國家教育與簽證規定的專業人才。

另外一方面,沒有一家學校或機構(即使是北京大學)可以“與國外教育機構已建立穩定的合作與交流關係”——做為他們的招生代表。在這種情況下,留學中介只有找海外學校的招生代理來“掛靠”了。因為這些代理一方面比較了解某個學校的情況,是學校的招生代理——也可以說是“與國外教育機構已建立穩定的合作與交流關係”。

但是在我們的留學中介法規上卻明文規定:不允許掛靠。否則就是違規。

可見,我們的留學中介法規實際上根本不具有實際的可操作性。現在絕大多數的留學中介都是接受掛靠,都是在“違規操作”。如果按照留學中介法規的規定來做,他們都不得不關張。

7. 留學中介法規違背消費者保護法規

我們的留學中介法規應該具有非常堅實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它應該是符合我們的基本法律原則。可是它不僅在實際上是損害學生利益的,不僅是不具有實際操作性的法規,也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甚至於是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

根據我們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章第三條的規定: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一章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第七章第四十九條,它再次強調了誠信,並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可是我們的留學中介法規卻使得留學中介不得不進行欺詐——既做為學生的代理人,又做學校的招生代表,為學校招徠學生;在收取學生的代理費用的同時,又做為學校的招生代表,出賣學生給學校以獲得更為可觀的利潤。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第九條還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此較、鑑別和挑選。

由此出發來推論,我們的學生是完全可以自己來選擇適合自己的課程和學校的,儘管這些學校不是留學中介所代理的海外學校。然而我們的留學中介法規卻規定留學中介僅僅可以向學生提供那些他們做為招生代理的學校,這是不是剝奪了學生做為一個消費者可以選擇不同學校的權利又是什麼?

所以,即使是從我們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度來看,我們的留學中介法規是不合理的,是必須加以修改的!

8. 留學中介法規有存在的必要嗎?

如前所述,我們的留學中介法規本身就是非常有問題的——是目前留學中介行業混亂的根源。不過這並不是說留學中介法規是不必要的。如果我們來回顧一下留學中介——從留學販子到學校媒婆——的發展史就可以明白這一點。

中國大陸的留學中介,與房屋中介和就業中介一樣曾經是中國社會飛速發展的三大中介行業之一。權威人士估計,在2000年以前,中國的留學中介數量至少在4500家左右。不過其中不少留學中介收費昂貴,服務質量卻很低劣,引起了巨大的社會問題,迫使政府採取措施來加以限制。為什麼留學中介會引起許多的問題?根本的原因在於這些留學中介並不專業,他們根本不能提供合格的留學中介服務。留學是人生發展的大事,其重要性並不亞於婚姻。中國有句俗話:男兒就怕如錯行,女兒就怕嫁錯郎。留學就是一種“入行”的選擇。為什麼呢?因為留學必須選擇一個課程。這個課程決定着學生未來的就業方向,決定着學生的未來。

課程的選擇,實際上是一種非常專業的行為。中國俗話有三百六十行的說法。現在的社會職業已經遠遠超出了三百六十行。西方社會的職業更是繽紛落葉,繁雜如星,選擇職業非常不易。另一方面課程儘管與未來的就業有密切的關係,可畢竟還是屬於教育範疇。所以怎樣選擇課程?並不簡單。況且中國教育與西方教育非常不同。以中國北京大學為例,其本科專業為77個,而澳洲的悉尼大學則是147個,西悉尼大學更多達近五百多個。從這些課程中選擇適合學生情況的課程,是留學的關鍵所在,也只有專業的教育顧問才可以勝任。所以,我們在上面所說的留學中介的標準服務,不是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的一般外行可以提供的。

而早期的留學中介很多就是那些較早去海外的人士。儘管他們人在海外,可是由於居住時間很短,對西方社會只是了解一些皮毛,又沒有經過嚴格和系統的相關培訓,根本不懂海外教育的精深,更不理解留學海外的精髓乃是課程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只能利用一些人急於出國的心理,高價販賣那些原本完全免費的學校入學申請表,而根本不能提供上述的標準的留學中介服務。所以他們實際上只是留學販子,根本不是教育顧問。面對學生需要了解的問題,他們只能想當然地胡謅一氣——不然學生不就拉不住了嗎?然而學生到了海外,實際一體驗,馬上就感覺到了留學中介的問題了——就不可避免地要責罵他們是騙子了。

隨着時間的發展,這些早期的販子們發現,如果做為學校的招生代理,學校會給他們不菲的佣金。於是他們便紛紛開始申請成為學校的招生代理——成了學校的招生媒婆!可是這些媒婆,儘管代表着某些學校招生,受過一些這類學校的招生工作培訓,可是這種培訓畢竟不是系統的和全面的留學中介培訓,所以他們對於西方社會的教育還是不甚了解,因此他們也不能提供學生所需要的合格的教育顧問服務。在許多問題上,他們也不能不是瞎說一起。尤其是受本身利益的驅使,對於他們所不代理的學校,儘管是適合學生的,可是他們卻不向學生推薦,對於他們所代理的學校,卻竭力推薦給不明就裡的學生,以牟取佣金。現在互聯網上有許多非常不同的大學排名,不少就是這些學校媒婆的“傑作”!試想一下,這樣的留學媒婆焉能滿足學生的要求?

對於這些販子和媒婆,任何國家的政府都不可能不採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中國政府也不例外,而且其管理力度和嚴度,遠勝各國。從2000年開始,在全國各地的從事留學中介,必須持有特殊的經營執照。到目前為止,全國合法的留學中介只有不到三百家。對於海外學校的招生媒婆,中國政府還有專門的法規,嚴禁他們在中國營業。

應該說中國政府對於海外學校的媒婆所採取的措施和政策規定是非常正確的——這些媒婆絕對不能以中介的身份代表學生在中國的留學行業經營,因為允許這些學校的媒婆在中國成為合法的中介,以代表學生的代理身份經營,就必定會給學生帶來巨大的損失,危害學生的根本利益。原因非常簡單:這違背了商業運作的基本要求——迴避規則!也就是說,當他們可以從學校可以獲得高昂的佣金時,即使學生支付諮詢費用給他們時,他們也不會給學生正確的回答,而只會誤導學生,只會為了自己可以獲得學校的佣金考慮問題,而不是學生的利益考慮着想。

9. 留學媒婆為何能夠成為人販子?

不過留學媒婆,畢竟還不是人販子。那麼她們又是怎樣成為人販子一樣的騙子,可以在中國社會招搖撞騙,可以“合法”地坑害學生,製造社會問題呢?而且實際上從2000年開始,留學媒婆已經不能在中國合法經營。為什麼他們可以公開地違反中國的法律,合法地進行無恥的欺騙,而且不必承擔其欺騙行為的後果呢?

留學中介,實際上是一種非常專業的行為,需要非常專業的知識。一個合格的留學中介,應該是受過專業培訓的。沒有受過專業的培訓,是根本不可能成為一個合格的留學中介,根本不可能提供合格的留學教育顧問服務給學生的。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沒有金剛鑽,不攬瓷器活。所以如果沒有真正專業的教育顧問,就不應該涉足這個領域來害人害己。

留學中介的利潤,是比較豐厚的。有不少的人看重這其中的利潤,就很想介入這個行業。尤其是在中國政府開始對留學中介進行整頓,頒布了一系列的留學法規之後。於是一些“有背景”的人看中這個機會,借用某些有良好信譽的機構,向政府申請留學中介執照。在申請到留學執照之後,這些留學中介自己並不進行任何真正的留學中介服務——他們實際上也根本不能提供合格的留學中介服務,因為他們對於海外留學實際上是一竅不通,而且也沒有這方面的專業人才。他們的真正而真實的目的就是把手中的執照租給其他的人士來使用——販賣執照,從中牟取暴利。

另外一方面,儘管中國政府的對於留學中介有嚴格的限制規定,但並沒有對執業者的資格做非常明確的規定——並沒有要求執業者必須經過專業的培訓,更沒有從我們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根本法律原則出發,明確規定“迴避規則”。於是這些中介為了利潤,紛紛鑽政府的這個政策的漏洞,來賺昧心錢。具體怎樣做呢?他們採取偷梁換柱的方法,接受所謂的掛靠。這就是允許其他人來使用他們的留學中介執照,來進行合法經營。他們從掛靠者身上收取30%到50%的管理費。

儘管從留學中介法規的文字上來看,掛靠是不允許的,是違規的,可是由於絕大多數的留學中介都因為沒有合適的專業人才,也不是海外學校的合法代理,所以他們只能堅持這樣做——否則又怎麼可以開展正常的經營呢?

而法不壓眾——在絕大多數留學中介都接受掛靠的基本事實面前,教委等管理部門也只好對“掛靠”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採取默認的態度,掏起糨糊來了!

10. 誰是留學中介惡法的受益者和受害者

 留學中介的最大和最為直接的受害者是學生

所有的法律和法規,都是社會規範,其收益者是社會,是廣大的消費者,是政府,而不是也不能是一小部分人——不能使一小部分獲得非份利益,而使社會,使廣大的消費者,使政府的合法的權益受到傷害。而我們的留學中介法規卻是恰恰相反。

由於現在的留學中介儘管是一方面聲稱是學生的代理人,向學生收取不菲的代理費用,另一方面又為了自己可以向學校邀得佣金,而出賣學生給學校,但是由於他們具有合法的身份,因此他們可以合法地行騙。在他們的這種“服務”下,學生不上當受騙是偶然的,上當受騙是必然的。而學生上當,就是合法權益的損失,具體表現為時間的損失和費用的損失。可見,廣大的學生是留學中介法規的直接受害者——他們根本不應該有這樣的損害!且不談費用,僅僅就時間來說,他們的損失都是無可挽回的!

 留學中介法規的第二個受害者是社會與政府

留學中介法規的第二個受害者是社會和政府,因為他們的損失也頗為嚴重。首先是留學中介的合法資格是政府認可的,也就是說,是政府批准和同意並保護這些留學中介的經營的,因此他們的荒誕行為肯定對政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是嚴重的打擊。

不過受到打擊最大的還是我們的社會。從整個中華民族的發展來看,我們缺少大量的深刻了解西方世界的人才,我們的落後的根本原因就在於大量缺少這樣的人才。所以積極鼓勵和大力保護有條件的學生留學海外,應該是我們的長期的國策。但是由於我們的留學中介法規對於留學市場的不合理限制,大陸中國留學生和中國大陸的人口總數相比,還處於世界倒數前矛的水平。以澳洲為例,中國大陸學生在澳洲的人數實際上和香港在澳洲的留學生的幾乎相等。而香港的人數還不如上海!這不能不說是一個悲劇!

另外一方面,由於留學中介的所作所為,使得許多留學海外的學生碰到了巨大的問題,例如新西蘭語言學校倒閉,日本語言學校倒閉,加拿大的中國小留學生碰到的巨大問題,以及在海外的勤工儉學的困難和回國之後的就業困難,這些問題都極大地打擊了許多人留學海外的信心,導致學生留學海外的人數水平遲遲不能有進一步的發展提高。這對於中華民族的發展來說是非常有害的!

 留學中介法規的受益者是所謂的合法留學中介

那麼留學中介法規的獲益者是誰?顯然是那些具有合法留學資質的而又將自己的資質有償借給海外學校的招生代理的近三百家所謂的合法中介,因為他們實際上什麼都不干,就是憑有一個所謂的合法執照,來接受海外學校的招生代理來掛靠,允許他們以自己的名義來經營,向他們收取使用其名義的費用——名曰“管理費”,來白賺錢。這一管理費用往往是向學生收取的代理費用的百分之二十左右。他們數量極少,全國僅僅有不到三百家,但是所獲取的利潤卻是暴利,而且是非法的暴利!

 留學中介法規的最大受益者是海外學校和他們的招生代表

不過這不到三百家的所謂合法留學中介的利潤,同海外學校和他們的招生代表相比較,還是小巫見大巫。通常,海外名牌學校給招生代理的佣金並不很高,例如悉尼大學,其招生代理可以從他所推薦給學校的每一個學生身上獲得1500澳元的佣金;不過那些正規卻不是最好的學校卻不同了,他們給招生代理的佣金比較豐厚,一般是學費的10%到20%;如果代理招的學生多,他們甚至於還會將學校的招生工作包給代理,當然其利潤分成也就更高了。至於那些野雞學校,給代理的佣金就更高了,有的甚至於達到全部學費的百分之四十以上。而海外學校的學費一般非常昂貴,尤其是對於那些野雞學校來說,他們的成本非常有限,利潤卻極其驚人——他們的利潤絕對是更為驚人的暴利。可見,實際上留學中介法規的最大受益者並不是學生,而是海外學校和他們的招生代理,以及大陸的不到三百家接受掛靠的所謂合法的留學中介!

11. 留學中介法規必須修改!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的出的結論是:必須對留學中介法規進行根本的改革。那麼應該怎樣修改我們的留學中介法規?

首先,嚴格禁止留學中介具有同時代理學生和海外學校代理的權利,嚴格禁止海外學校的招生代理同時又做為學生的代理,任何代理都只能在學校和學生之間做一個選擇,嚴格規定留學中介向學生提供服務時必須表明自己的身份,即是學生的代理人還是學校的招生代表。不允許留學中介以任何方式欺騙學生;同時嚴格禁止留學中介雙向收費——嚴格禁止學校招生代理在收取學校費用的同時又向學生收取代理費用,也就是說只允許那些真正的學生代理向學生收取中介代理費用,不允許學校的招生代表假借留學中介的名義向學生收取代理費用。

其次是允許精通海外教育的專業教育顧問合法經營,允許他們向學生提供留學中介服務,即使他們不是海外學校的招生代理。而不是僅僅允許學校的招生代理可以做為合法的留學中介機構,在中國合法經營。

第三,嚴格規定從事留學中介服務的人員,尤其是對那些聲稱代表學生,做為學生代理人,向學生收取代理費用的留學中介,嚴格規定他們必須通過嚴格的專業知識培訓和考核。凡是沒有通過專業知識培訓和考核者,一律不准經營。

第四,對海外學校在中國招生收取風險保證金,規定他們必須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交納一定數額的保險押金,而且這一押金的標準要高,而且還應該根據該學校在中國的招生規模,設置最低標準線,以阻止那些以純贏利為目的學校進入中國教育市場,損害中國學生的利益,同時在學生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動用這一風險押金,保護學生的合法利益。對於不交納風險押金的學校,嚴禁在中國大陸招生。

第五,嚴格取締既無精通海外教育的專業人才,又沒有留學專業人才的專業管理經驗,僅僅憑藉“掛靠”獲取來經營的所謂合法的留學中介公司的合法經營權。對那些默許甚至於繼續保護中介公司允許教育媒婆掛靠在他們的合法經營執照之下,進行不法經營,而置國家有關政策不顧的個人和部門,採取嚴厲的行政和法律措施,追究其瀆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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