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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裁判:一种没有监督的权力
送交者: 花生 2002年06月19日16:59:16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学术裁判:一种没有监督的权力

作者:李申(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所研究员)


权力应该是有监督的,才不会腐败。但学术裁判的权力却是没有监督的。权力应该是和义务等价的,但学术裁判有权力却没有义务。

所谓学术裁判的权力,就是学术委员投票评职称的权力,各种学术评奖、评优、决定立项的权力。目前我国通行的制度,这些评议都是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并且把透露会议情况者视为违犯学术道德。
这是把决定政治问题的民主方式运用于学术评议的结果。

那么,在学术评议中运用政治上的民主方式是否合适呢?我认为,是不合适的。其理由如次。

学术评议和政治上民主权力的实施,最大的区别就是,政治上的民主权力,本质上是个人或社会集团利益的体现。这种权力的实施也应该处于完全无监督、完全自由的状态之下,使每个有条件表达自己意志的人都有充分的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以维护自己或者自己所属集团的利益。

但学术评议者则不是代表个人实施权力,而是代表学术,或者说,是代表学术水平,来实施学术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类似体育比赛体现水平、代表公平的裁判权。体育比赛的裁判是公开的,或者基本公开的。谁个裁判得正确,谁个不正确;谁个公平,谁个不公平,都在众目睽睽之下。作弊的情况自然是有的,但容易发现,也容易纠正。体育中能优胜劣汰,水平不断提高,与这种制度极有关系。

学术评议则不同。评议者所投下的票本应代表学术水平,但由于处于秘密状态之下,所以各种黑票、黑事就都可能发生,而且还不能监督。这样一来,本应代表学术水平、体现学术公正的投票,十分轻易地就会变成行使个人意志的工具。于是职称评定不公,奖项评定失正,项目分配失衡,甚至贪污受贿、拉帮结派,种种现象都可能由此发生。优者得不到应有的评价,劣者却窃居高职高位,如何不使壮士扼腕,能者寒心。在这样的制度下还要发展学术,岂不是南辕北辙。

所以,我建议,将学术评议由秘密改为公开进行。有资格参与学术评议者,都应该公开表示自己的评价意见。并且设定制度,假如某人屡次出现投票失正,则应被视为无能力担当此任者,并取消其评议资格。或者将其评议的正误计入本人学术水平档案,作为考核之内容。这样一来,庶几会给那些不致力学术本身,而企图以智巧、邪道取胜者,设置一些障碍。使学术上的竞争像体育竞争一样,较为公开和公平。并因此较快地提高我们的学术或者说科学水平。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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