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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裁判:一種沒有監督的權力
送交者: 花生 2002年06月19日16:59:16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學術裁判:一種沒有監督的權力

作者:李申(中國社科院世界宗教所研究員)


權力應該是有監督的,才不會腐敗。但學術裁判的權力卻是沒有監督的。權力應該是和義務等價的,但學術裁判有權力卻沒有義務。

所謂學術裁判的權力,就是學術委員投票評職稱的權力,各種學術評獎、評優、決定立項的權力。目前我國通行的制度,這些評議都是採取秘密投票的方式,並且把透露會議情況者視為違犯學術道德。
這是把決定政治問題的民主方式運用於學術評議的結果。

那麼,在學術評議中運用政治上的民主方式是否合適呢?我認為,是不合適的。其理由如次。

學術評議和政治上民主權力的實施,最大的區別就是,政治上的民主權力,本質上是個人或社會集團利益的體現。這種權力的實施也應該處於完全無監督、完全自由的狀態之下,使每個有條件表達自己意志的人都有充分的自由表達自己的意志,以維護自己或者自己所屬集團的利益。

但學術評議者則不是代表個人實施權力,而是代表學術,或者說,是代表學術水平,來實施學術裁判的權力。這種權力,類似體育比賽體現水平、代表公平的裁判權。體育比賽的裁判是公開的,或者基本公開的。誰個裁判得正確,誰個不正確;誰個公平,誰個不公平,都在眾目睽睽之下。作弊的情況自然是有的,但容易發現,也容易糾正。體育中能優勝劣汰,水平不斷提高,與這種制度極有關係。

學術評議則不同。評議者所投下的票本應代表學術水平,但由於處於秘密狀態之下,所以各種黑票、黑事就都可能發生,而且還不能監督。這樣一來,本應代表學術水平、體現學術公正的投票,十分輕易地就會變成行使個人意志的工具。於是職稱評定不公,獎項評定失正,項目分配失衡,甚至貪污受賄、拉幫結派,種種現象都可能由此發生。優者得不到應有的評價,劣者卻竊居高職高位,如何不使壯士扼腕,能者寒心。在這樣的制度下還要發展學術,豈不是南轅北轍。

所以,我建議,將學術評議由秘密改為公開進行。有資格參與學術評議者,都應該公開表示自己的評價意見。並且設定製度,假如某人屢次出現投票失正,則應被視為無能力擔當此任者,並取消其評議資格。或者將其評議的正誤計入本人學術水平檔案,作為考核之內容。這樣一來,庶幾會給那些不致力學術本身,而企圖以智巧、邪道取勝者,設置一些障礙。使學術上的競爭像體育競爭一樣,較為公開和公平。並因此較快地提高我們的學術或者說科學水平。


學術批評網(www.acriticism.com)首發 20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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