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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腐败”不存在 情绪岂能当法
送交者: 直言了 2003年02月09日18:51:05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看到人民网发的一篇文章《是学术腐败,是学术犯罪,而不是别的》说:中国科协道德委员会给中国学术界世界罕见的腐败现象正名,“按国际通行的说法,称之为学术界的不端行为或不良行为”,并且问到:他们要按照什么样的国际通行说法?世界上有这样的“通行说法”吗?

  在列举了一些腐败想象后,作者说:请问中国的“学术腐败”专家们:“学术腐败”和“利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谋取个人私利和小团体利益的腐败行为”有什么区别?大学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出卖”文凭,其目的不就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和小团体利益”吗?教授明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却又要招收那么多学生,不也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和小团体利益”吗?除此之外,他们还能是为了什么?这与官吏贪赃枉法、商人行贿欺诈有什么本质的不同。惜乎这类学术腐败前无古人,所以没有人想到要立法给予制裁。用“按国际通行的说法”来遮盖中国的学术腐败,说明他们的无知,因为国际学术界还没有堕落到通行腐败的地步,因此也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国际通行的说法”。中国的学术界倒是给世界创造了先例。如果这个先例后继有人,发扬光大,“国际通行的说法”确有出现的可能,但那也许不会是“学术腐败”,而是“学术邪恶”(Academic Evil),或是“学术犯罪”(Academic Crime)。

  这是用情绪代替法律。中国科协道德委员会提出“按国际通行的说法,称之为学术界的不端行为或不良行为”,是有根据的。美国科学学术界有个科研技术人员道德手册,就是如此规范的,用的不是“学术腐败”,而是“学术界的不端行为或不良行为”,即“scientific misconduct”,它的意义是“fabrication, falsification, plagiarism, or other practices that seriously deviate from those that are commonly accepted within the scientific community for proposing, conducting, or reporting research. It does not include honest error or honest differences in interpretation or judgments of data(42 C.F.R. 50.101)”。规范明确说明,该规范适用于学术界的学术科研活动,并非是“学术腐败”。规范还说明,学术界的不端行为或不良行为不包括正直错误或对数据的误解;这一点非常重要:要区分明知故犯的不良行为和正直学术活动出现的错误。此外,规范对提出某人有不端行为或不良行为也做了程序要求的规定。

  这样做,是有法律意义的:学术行为不是权力行为,学术界的不良行为和那些与权力相关的腐败行为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前者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不构成犯罪,主要是民法问题;而后者则肯定是犯罪行为,主要是刑事问题。科研道德委员会是法律授权的监督机构,但不是司法机构,而确定和处理腐败犯罪,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超出了监督机构的权限。在实践中,科研道德委员会授权执行监督,但确定是否腐败到犯罪程度的调查、立案、起诉和判决等等,都由司法部门执行。这种规范做法还有一个意义:要指控某人有腐败犯罪行为,指控者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处理必须经过法律过程和具有法律根据。这对保证学术自由、保证监督有效和处理公正,都是很有意义的。在美国如此,在其它工业国家,做法基本相同。

  一个商人或公司做了犯法的事,比如对顾客搞欺诈,那个行为超出了商业界监督范围,需要司法部门处理。同样,作者提到的出卖文凭等等行为,超出了学术界监督范围;如果法制体系健全,那么,这样的事情,应该由相关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而不是由学术界和学术界监督机构处理。科协提出的意见,并非是对腐败现象搞“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是明确限定自己的职责;对此,司法部门需要承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中国高等教育界的腐败问题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关键之一就是各部门法律责任不明确,因而,事情发生了,出事单位往往是根据所谓“舆论监督”的气候和批评火候如何来处理、而不是根据法律责任和规范要求来处理。

  中国科协提出“按国际通行的说法,称之为学术界的不端行为或不良行为”,是有根据的,而且,也是迈向通过法制建设来防范治理学术界的腐败行为的一步。把法制做法看作是放纵学术界的腐败行为,是不对的,是法制观念薄弱的反映。正是因为法制不健全,所以,中国腐败现象一再发生,还出现了不少“以假打假”的现象;此外,在一些地方,“反腐败”不再是原来意义,而是蜕变为不正当竞争的武器、某些人通过“反腐败”达到正常竞争达不到的目的。中国科协提出了按国际通行做法来治理学术界腐败行为,有利于恢复反腐败的本来意义,有利于防治“以假打假”,有利于使反腐败更加公正、公开和透明,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总而言之,对腐败现象愤怒是对的,但用愤怒情绪代替法律,搞些没有法制规范的指控和处理(特别是报刊媒体界常见的一窝蜂指控某人的做法),那就不对了,甚至可能是以腐败反腐败了。

  以前咱说过,这里再说说:没有“学术腐败”。学术是科学系统的知识。科学系统的知识哪里有什么“腐败”?用意义不清的东西去反腐败,结果往往是助长腐败。个人可以自由用词说话,而报刊媒体就要对社会大众负责,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语文、要严格规范自己如何指控学术界的腐败行为。不然,为多卖报纸而一窝蜂地指控某人“学术腐败”、不负法律责任,有的甚至明知指控错了、却为了卖好而继续坚持错误指控,那可以不可以说是“报刊腐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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