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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语法中的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
送交者: 昦智一 2012年11月24日17:47:37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汉语语法中的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转载)

王用汲

仅仅从词义上看,承认双重国籍和默认双重国籍,并没有天大的区别。

 

在汉语中,“默认”是不公开承认。

 

在汉语词典上,“默认”被解释为:“不明白说出而内心里同意或承认”。例如,默认既成事实;你不作声,就等于默认了;他看到木已成舟,也只得默认了,等等。

 

在汉语中, “承认”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开承认 (大声承认或明文承认);另一种是不公开承认(心里承认或暗暗承认)。后一种“承认”就是“默认“。所以,从语言的词义上来看,“默认”是“承认”的形式之一。

 

因此,从语言上来看,“默认双重国籍”是“承认双重国籍”的一种形式。

 

我们也常常说美国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等等,都是从一般语言的角度来说的。

 

在一般语言中,承认双重国籍或默认双重国籍并没有很大的区别,是人对同一存在或事物的带有很大主观成分的描述。

 

1980年国籍法有很多默认双重国籍的成分。请参见博客“海瑞”转载的国内法律工作者的一文《1980年国籍法中默认双重国籍的成分。

 

如《国籍法》第9条说“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条规定含有默认双重国籍的成分。

 

既然有这些默认双重国籍的成分,中国1980年《国籍法》中的“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确切含义应该是“不公开承认双重国籍”。这不仅在语法上如此,在实践中也是如此。如,香港是中国一部分;香港按中国国籍法(包括1996年《国籍法解释》)默认双重国籍。

 

这些默认双重国籍的成分,为旅居国外的中国人民保留自己的双重国籍提供了法律上可靠依据和支持,同时为那些一心反对双重国籍的人如侨办,设置了一道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1980年《国籍法》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永远是国内那些反对恢复出生国籍的人的噩梦!

 

那些反对双重国籍的人,一般都是通过擅自篡改1980年国籍法中的条文,来支撑其反对双重国籍的“理由”。如他们一般把第9条改为,中国公民“只要加入外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所以,中国公民由此“丧失”的中国国籍,实际上被剥夺的。因而是违法中国法律的,同时也违法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

 

希望中国政府能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华文明传统,尊重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早日恢复海外华人的出生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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