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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坑害留学生?
送交者: 梅森 2004年09月12日16:54:56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留学中介法规
——严重损害学生利益,催生和保护“合法”人贩子的恶法!

如果要人们推选诚信度最差的中介,那么我们现在的留学中介即使不会名列前矛,也应当在前三甲之中——现在媒体上所披露的中介丑闻,有多少不是所谓合法留学中介的“杰作”?尽管有关部门颁布了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为严格的留学中介法规,而且还隔三差五,不断地三令五申,采取多样的行动来规范留学中介市场,比如说严禁无证经营啦,发布留学预警啦,不准“挂靠”啦,不准胡乱收费啦,取缔网上中介啦等等,不一而足。可留学中介还是“浪漫依然”,桃色新闻虽说没有,闹剧丑闻还是不断见诸报端媒体。反观大陆之外的留学中介行业,既没有严格的中介法规,也没有主管部门的勤督严察,然而丑闻却并不多见。真是奇了怪了!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是我们的留学中介实在“太狡猾”了,还是我们的留学中介法规本身有什么问题?现在我们不能不认真反思这个问题了!

1. 留学中介——不男不女的怪胎!

现代社会的中介,和旧上海时代的掮客不同,不能是两面通吃的中间人,而只是也只能是一方的代理(或称代理人)。所谓留学中介,也就是留学代理。任何代理都有特定的代理对象——即委托者,而且都只能是一个委托方的代理人,是一定的委托方为了处理他们与其他方面的事务的代理人。

可是,如果我们对目前中国大陆所谓合法的留学中介的身份做一个客观而冷静的反思的话,就会立即发现:原来他们是一个不男不女,亦男亦女的怪胎!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他们是世界上最为怪异的代理——他们既声称自己代表学生,是学生处理留学事务的代理人,同时又具有海外学校的招生代表身份,是海外学校的招生代理人——他们一方面向学生收取不菲的手续费,同时又收取海外学校的所给予的招徕学生的佣金——海外学校给予代理的佣金一般占学生学费的10%以上,多的则甚至于可达40%左右。只是在绝大多数的场合下,这些中介并不明确承认:他们介绍学生给海外学校,就可以从海外学校获得非常可观的佣金而已!

2. 留学中介可以是怪胎吗?

那么留学中介可以同时兼具学生和学校的代理人两种身份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事例:甲乙双方打官司,聘请了一个律师丙;该律师可以在收取了甲方的服务费,向甲方确定了自己做为甲方法律代理人的身份之后,是不是还可以收取乙方的费用,做为乙方的律师来同甲方打官司?显然这是绝对不行的——除非该律师向甲方声明,不再继续做为甲方的代理人。一个律师同时代表诉讼双方,同时做为诉讼双方的代理人,诉讼双方的利益都非常可能被伤害,而律师却非常可能获得非份的利益。所以,无论是哪个国家都不允许一个律师同时代表诉讼双方的法律代理人。如果一个律师这样做,就会受到非常严厉的惩罚,其中甚至于包括吊销执照和坐牢等等。

实际上不仅仅是法律界,在其他许多具有中介性质的领域,也不允许服务机构既声称自己代表甲方,因此收取甲方的费用,又在背地里帮助乙方,收取乙方的佣金;而只允许他们向甲方或乙方一个方面收取费用,并在出现接到甲乙双方同时委托的时候,必须仅仅接受一个方面的委托,而不能采取隐瞒的方法,同时向两个方面提供服务,收取两个方面的费用——这是一个非常基本的商业规则——回避规则。实际上在许多非商业领域,回避规则也是普遍存在和发挥作用的。

同样道理,做为留学代理,也不可以既声称是学生的代理,向学生收取高昂的代理费用,又做为学校的招生代表——做为学校的代理人,向学校收取可观的介绍学生的佣金。因为这必然会导致身份的冲突——在通常的情况下,他们根本不可能在既保证一个学生的利益的同时,又保证一个学校的利益!

3. 学生代理与学校招生代表的职责与利益对立

如果我们来分析以下做为留学生代理人和学校代理人的职责,就会发现两者的利益冲突。

根据中国政府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和最为基本的商业道德,一个代理收取了学生的代理费用,就自然成为了学生代理人;而做为学生的代理人,其基本的职责只是也只能是:

A) 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向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课程和学校给学生,并向学生说明各个课程和学校的特点。如果学生决定申请某个学校的某个课程,则需要帮助学生申请入学和签证(如果学生需要的话)。
B) 学生代理人绝对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仅仅将自己所代理的海外学校,推荐给学生,而对学生隐瞒其他的学校,或不推荐其他的学校。
C) 如果一个海外学校实际上并不适合学生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即使是自己所代理的学校,即使推荐学生给这个学校可以获得可观的佣金,也不应该推荐这个学校给学生。反过来也一样,如果一个海外学校实际上适合学生的具体情况和要求,也要推荐给学生,即使这个学校不会给于可观的佣金。

而做为海外学校招生代理,其职责是:

D) 努力向学生推荐该学校,即使该学生并不一定适合该学生,而不应该推荐其他的学校给学生。这是其基本的职业道德。
E) 努力向该学校推荐该学校更需要学生的冷门课程,即使该课程并不适合该学生;
F) 同时学校的代理人不能向学生收取介绍学校的费用;而且还应该:
G) 向学生说明自己是可以从学校获得报酬的。

由以上的说明比较我们可以非常明确无误地发现,做为学生的代理和学校的代理,二者的责任和利益是根本对立的。留学代理只能做为一个方面的代理,而不能同时做为两个方面的代理!

4. 留学中介会成为合法的人贩子吗?

留学中介的怪胎身份非常可能导致他们成为“合法”的人贩子!我们都知道,所谓的人贩子就是贩卖人口,从中谋取暴利的贩子。其中最为可恶的也许莫过于台湾海峡的人蛇了——他们专门猎取中国大陆的女子,巧舌如簧地欺骗他们说,可以在其它的城市帮助她们找到报酬很高的工厂工作,然后向她们收取非常高昂的“介绍费”,之后再瞒着她们,把她们偷运到台湾,高价卖给台湾的色情场所,恶狠狠地牟取暴利。前不久,一批来自台湾的人蛇在偷渡过程中恰巧碰到警方,为了逃避罪责,他们居然非常残忍地将这些被骗的大陆女子推向大海,把她们活活淹死。这种天良丧尽的人渣死了以后除了地狱,还可以去哪里呢?

我们社会生活中的那些留学中介怪胎,实际上就是经常干着与那些人贩子一样的勾当:一方面口口声声说为学生提供咨询服务,因此向收取学生的高昂服务费用,另一方面却卑劣无耻地欺骗学生,出卖学生的未来,以牟取暴利。与台湾海峡的那些人贩子不同的是:他们出卖的是学生的未来!而且在出卖学生的未来的同时,还欺骗学生,向学生收取巨额的手续费!他们有着“合法”的牌子——是“合法”的骗子!他们根本不必担心执法部门的追究。

去年六月初的一天上午,四十多位留学生家长,举着“还我血汗钱,还我孩子的前程!”的横幅,聚集在欺骗他们的上海某合法留学中介公司门口,引来了大量路人的围观。七、八月间,上海一家电视台的《新闻观察》节目也多次报道了这个社会影响颇大的非常事件。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学生家长要采取这样的行动?原来这四十多位学生家长为了使自己的孩子有一个美好的前程,委托该中介公司为自己孩子的代理人,办理去德国留学的手续。为此他们支付了数额庞大的代理费用给这家中介。按照道理,这家中介做为他们的代理人,应该为他们推荐多所德国学校供学生选择。可是这个中介却完全没有这样做——而仅仅向他们提供一所学校——德国波茨坦伊拉斯姆斯国际学校。这所学校的学费非但昂贵,教学质量也成问题,学生几乎无法正常毕业。有的学生只好打道回府。一些学生家庭为此几乎倾家荡产。那么这个中介为什么要介绍波茨坦伊拉斯姆斯国际学校,而不介绍其它学费便宜,教学质量却更好的学校给学生呢?原因非常简单——他们是这个学校的招生代表,他们介绍学生给其它的学校不会有佣金,而介绍这个学校可以获得佣金!这不是收取了学生的费用再出卖学生的未来的人贩子又是什么呢?

如果仔细阅读媒体所披露的留学中介制造的一个个纠纷和丑闻,并不难发现其中的相似之处:收取了学生的代理费用之后却不是站在学生的立场上,从维护学生利益的角度出发,为学生选择学校和课程,而是站在自己的获得佣金的角度,出卖学生的未来!而他们之所以可以这样做,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是一个怪胎,而且他们可以合法地欺骗学生——合法地做人贩子!

5. 留学中介法规是“逼良为娼”的法规!

如果我们进一步来仔细深究合法留学中介的怪胎和人贩子行为,就会发现,导致留学中介怪胎化和人贩子化的根本原因,竟是我们的留学中介法规本身。也就是说,我们的留学中介法规是合法人贩子的滋生地和保护神!

我们留学中介法规尽管是严格的,但并没有对中介做为学校招生代理与学生代理的身份做任何的区别,从而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商业行为中绝对不应该忽视的“回避条款”(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了);反而规定:留学中介一定要“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什么是“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是合作办学,还是互相交换学生?或者是招生代理?我们的留学中介法规和附件都没有进一步明确说明,尽管从法理上来说是必须非常明确地说明的。可是从与之相关的留学中介广告法规上,我们却可以非常明确地发现,所谓的“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就是招生代理关系——当合法的留学中介公司要在上海的媒体上做有关留学中介服务的广告时,必须出示做为学校代理的证明!否则就不能做广告!由此可见,根据我们的留学中介法规,留学中介必须是一个怪胎,必须既是学生的代理人,又同时是海外学校的代理人,必须既收取学生的代理费用,再出卖学生的未来,以赚取更可观的佣金!
也就是说,我们前面所提到那个上海的所谓合法的留学中介把德国的波茨坦伊拉斯姆斯国际学校,而不介绍其它学费便宜,教学质量却更好的学校给学生,是严格遵守我们的留学中介法规的结果——根据留学中介法规的规定,他们只能将他们所代理的这个德国学校推荐给学生,而不能推荐其他更好,更适合学生,而且价格更为便宜的学校给学生。否则就是违规了!

由此我们除了可以说:正是留学中介法规在逼良为娼之外,还可以说什么呢?

留学中介法规一方面是逼良为娼,迫使留学中介做人贩子,另一方面又为这些人贩子提供保护伞——是他们的保护神,使他们的人贩子行为合法化!

根据留学中介法规,留学中介必须具有合法的营业许可,否则就是非法经营,就不可以经营。而具有合法营业许可的留学中介,只能是这些不男不女,亦男亦女的怪胎!

在留学中介法规的保护下,当留学中介做出人贩子的勾当之后,可以免受法律的制裁。综观媒体上所揭露出来的留学中介所制造的人贩子勾当,其所涉及的受害者,几乎没有一个可以按照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赔偿条款,获得应该得到的赔偿——那些留学中介在做出人贩子一般的勾当之后,不仅仅可以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还可以堂而皇之地继续做案!

由此可见,我们的留学中介法规实际上不仅仅不是保护学生权益的,而且还是与学生的根本利益背道而驰的!是非常荒唐可笑的法规!

6. 留学中介法规是根本无法执行的法规

实际上没有一家机构可以完全按照该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合法与合理地从事留学中介业务。因为留学中介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无论是做为学生的代理还是学校的代理,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尽管留学中介法规对于留学中介的从业人员并没有非常明确的专业要求。举例来说,一个学生代理,要帮助学生选择学士学位课程(专业),就应该采取以下的方法:

1. 帮助学生确定学习的大致方向;
2. 将这个方向中的所有的专业情况的资料和全部学校的资料完整地收集到并提供给学生;
3. 帮助学生选择课程或者学校。具体步骤如下:
 去除掉那些学生并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专业和学校;
 去除掉那些学生不喜欢的专业,留下喜欢的专业和学校;
 去除掉那些就业前景不是非常好的专业和学校;
 如果希望今后可以移民,去除掉那些对于今后移民申请不利的专业;
 去除掉那些学费比较昂贵的专业和学校;
 去除掉那些非常难读,非常难于成功毕业的专业和学校;
 去除掉那些名声不是最好的学校;
 去除掉在你所不喜欢的城市的大学。
4. 申请入学;
5. 申请签证;
6. 协助解决学生抵达海外的接机和住宿等问题。

而西方教育与中国教育,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其学士学位课程远比中国要繁杂。仅仅有一快合法的招牌,但是其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没有系统的专业知识,怎么能够提供合格的服务给学生?尤其是上述的服务还涉及到语言,文化,法律以及社会生活等方面的知识。没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岂能胜任?

另外,世界各国的教育与签证规定,更是不尽相同。一个留学中介机构可以在三十天内获得合法的留学中介执照,但是根本不可能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具有精通所有国家教育与签证规定的专业人才。

另外一方面,没有一家学校或机构(即使是北京大学)可以“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做为他们的招生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留学中介只有找海外学校的招生代理来“挂靠”了。因为这些代理一方面比较了解某个学校的情况,是学校的招生代理——也可以说是“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但是在我们的留学中介法规上却明文规定:不允许挂靠。否则就是违规。

可见,我们的留学中介法规实际上根本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现在绝大多数的留学中介都是接受挂靠,都是在“违规操作”。如果按照留学中介法规的规定来做,他们都不得不关张。

7. 留学中介法规违背消费者保护法规

我们的留学中介法规应该具有非常坚实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它应该是符合我们的基本法律原则。可是它不仅在实际上是损害学生利益的,不仅是不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规,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甚至于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根据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第七章第四十九条,它再次强调了诚信,并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可是我们的留学中介法规却使得留学中介不得不进行欺诈——既做为学生的代理人,又做学校的招生代表,为学校招徕学生;在收取学生的代理费用的同时,又做为学校的招生代表,出卖学生给学校以获得更为可观的利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九条还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此较、鉴别和挑选。

由此出发来推论,我们的学生是完全可以自己来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和学校的,尽管这些学校不是留学中介所代理的海外学校。然而我们的留学中介法规却规定留学中介仅仅可以向学生提供那些他们做为招生代理的学校,这是不是剥夺了学生做为一个消费者可以选择不同学校的权利又是什么?

所以,即使是从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看,我们的留学中介法规是不合理的,是必须加以修改的!

8. 留学中介法规有存在的必要吗?

如前所述,我们的留学中介法规本身就是非常有问题的——是目前留学中介行业混乱的根源。不过这并不是说留学中介法规是不必要的。如果我们来回顾一下留学中介——从留学贩子到学校媒婆——的发展史就可以明白这一点。

中国大陆的留学中介,与房屋中介和就业中介一样曾经是中国社会飞速发展的三大中介行业之一。权威人士估计,在2000年以前,中国的留学中介数量至少在4500家左右。不过其中不少留学中介收费昂贵,服务质量却很低劣,引起了巨大的社会问题,迫使政府采取措施来加以限制。为什么留学中介会引起许多的问题?根本的原因在于这些留学中介并不专业,他们根本不能提供合格的留学中介服务。留学是人生发展的大事,其重要性并不亚于婚姻。中国有句俗话:男儿就怕如错行,女儿就怕嫁错郎。留学就是一种“入行”的选择。为什么呢?因为留学必须选择一个课程。这个课程决定着学生未来的就业方向,决定着学生的未来。

课程的选择,实际上是一种非常专业的行为。中国俗话有三百六十行的说法。现在的社会职业已经远远超出了三百六十行。西方社会的职业更是缤纷落叶,繁杂如星,选择职业非常不易。另一方面课程尽管与未来的就业有密切的关系,可毕竟还是属于教育范畴。所以怎样选择课程?并不简单。况且中国教育与西方教育非常不同。以中国北京大学为例,其本科专业为77个,而澳洲的悉尼大学则是147个,西悉尼大学更多达近五百多个。从这些课程中选择适合学生情况的课程,是留学的关键所在,也只有专业的教育顾问才可以胜任。所以,我们在上面所说的留学中介的标准服务,不是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一般外行可以提供的。

而早期的留学中介很多就是那些较早去海外的人士。尽管他们人在海外,可是由于居住时间很短,对西方社会只是了解一些皮毛,又没有经过严格和系统的相关培训,根本不懂海外教育的精深,更不理解留学海外的精髓乃是课程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利用一些人急于出国的心理,高价贩卖那些原本完全免费的学校入学申请表,而根本不能提供上述的标准的留学中介服务。所以他们实际上只是留学贩子,根本不是教育顾问。面对学生需要了解的问题,他们只能想当然地胡诌一气——不然学生不就拉不住了吗?然而学生到了海外,实际一体验,马上就感觉到了留学中介的问题了——就不可避免地要责骂他们是骗子了。

随着时间的发展,这些早期的贩子们发现,如果做为学校的招生代理,学校会给他们不菲的佣金。于是他们便纷纷开始申请成为学校的招生代理——成了学校的招生媒婆!可是这些媒婆,尽管代表着某些学校招生,受过一些这类学校的招生工作培训,可是这种培训毕竟不是系统的和全面的留学中介培训,所以他们对于西方社会的教育还是不甚了解,因此他们也不能提供学生所需要的合格的教育顾问服务。在许多问题上,他们也不能不是瞎说一起。尤其是受本身利益的驱使,对于他们所不代理的学校,尽管是适合学生的,可是他们却不向学生推荐,对于他们所代理的学校,却竭力推荐给不明就里的学生,以牟取佣金。现在互联网上有许多非常不同的大学排名,不少就是这些学校媒婆的“杰作”!试想一下,这样的留学媒婆焉能满足学生的要求?

对于这些贩子和媒婆,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不可能不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中国政府也不例外,而且其管理力度和严度,远胜各国。从2000年开始,在全国各地的从事留学中介,必须持有特殊的经营执照。到目前为止,全国合法的留学中介只有不到三百家。对于海外学校的招生媒婆,中国政府还有专门的法规,严禁他们在中国营业。

应该说中国政府对于海外学校的媒婆所采取的措施和政策规定是非常正确的——这些媒婆绝对不能以中介的身份代表学生在中国的留学行业经营,因为允许这些学校的媒婆在中国成为合法的中介,以代表学生的代理身份经营,就必定会给学生带来巨大的损失,危害学生的根本利益。原因非常简单:这违背了商业运作的基本要求——回避规则!也就是说,当他们可以从学校可以获得高昂的佣金时,即使学生支付咨询费用给他们时,他们也不会给学生正确的回答,而只会误导学生,只会为了自己可以获得学校的佣金考虑问题,而不是学生的利益考虑着想。

9. 留学媒婆为何能够成为人贩子?

不过留学媒婆,毕竟还不是人贩子。那么她们又是怎样成为人贩子一样的骗子,可以在中国社会招摇撞骗,可以“合法”地坑害学生,制造社会问题呢?而且实际上从2000年开始,留学媒婆已经不能在中国合法经营。为什么他们可以公开地违反中国的法律,合法地进行无耻的欺骗,而且不必承担其欺骗行为的后果呢?

留学中介,实际上是一种非常专业的行为,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一个合格的留学中介,应该是受过专业培训的。没有受过专业的培训,是根本不可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留学中介,根本不可能提供合格的留学教育顾问服务给学生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所以如果没有真正专业的教育顾问,就不应该涉足这个领域来害人害己。

留学中介的利润,是比较丰厚的。有不少的人看重这其中的利润,就很想介入这个行业。尤其是在中国政府开始对留学中介进行整顿,颁布了一系列的留学法规之后。于是一些“有背景”的人看中这个机会,借用某些有良好信誉的机构,向政府申请留学中介执照。在申请到留学执照之后,这些留学中介自己并不进行任何真正的留学中介服务——他们实际上也根本不能提供合格的留学中介服务,因为他们对于海外留学实际上是一窍不通,而且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他们的真正而真实的目的就是把手中的执照租给其他的人士来使用——贩卖执照,从中牟取暴利。

另外一方面,尽管中国政府的对于留学中介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但并没有对执业者的资格做非常明确的规定——并没有要求执业者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更没有从我们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法律原则出发,明确规定“回避规则”。于是这些中介为了利润,纷纷钻政府的这个政策的漏洞,来赚昧心钱。具体怎样做呢?他们采取偷梁换柱的方法,接受所谓的挂靠。这就是允许其他人来使用他们的留学中介执照,来进行合法经营。他们从挂靠者身上收取30%到50%的管理费。

尽管从留学中介法规的文字上来看,挂靠是不允许的,是违规的,可是由于绝大多数的留学中介都因为没有合适的专业人才,也不是海外学校的合法代理,所以他们只能坚持这样做——否则又怎么可以开展正常的经营呢?

而法不压众——在绝大多数留学中介都接受挂靠的基本事实面前,教委等管理部门也只好对“挂靠”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默认的态度,掏起糨糊来了!

10. 谁是留学中介恶法的受益者和受害者

 留学中介的最大和最为直接的受害者是学生

所有的法律和法规,都是社会规范,其收益者是社会,是广大的消费者,是政府,而不是也不能是一小部分人——不能使一小部分获得非份利益,而使社会,使广大的消费者,使政府的合法的权益受到伤害。而我们的留学中介法规却是恰恰相反。

由于现在的留学中介尽管是一方面声称是学生的代理人,向学生收取不菲的代理费用,另一方面又为了自己可以向学校邀得佣金,而出卖学生给学校,但是由于他们具有合法的身份,因此他们可以合法地行骗。在他们的这种“服务”下,学生不上当受骗是偶然的,上当受骗是必然的。而学生上当,就是合法权益的损失,具体表现为时间的损失和费用的损失。可见,广大的学生是留学中介法规的直接受害者——他们根本不应该有这样的损害!且不谈费用,仅仅就时间来说,他们的损失都是无可挽回的!

 留学中介法规的第二个受害者是社会与政府

留学中介法规的第二个受害者是社会和政府,因为他们的损失也颇为严重。首先是留学中介的合法资格是政府认可的,也就是说,是政府批准和同意并保护这些留学中介的经营的,因此他们的荒诞行为肯定对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严重的打击。

不过受到打击最大的还是我们的社会。从整个中华民族的发展来看,我们缺少大量的深刻了解西方世界的人才,我们的落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大量缺少这样的人才。所以积极鼓励和大力保护有条件的学生留学海外,应该是我们的长期的国策。但是由于我们的留学中介法规对于留学市场的不合理限制,大陆中国留学生和中国大陆的人口总数相比,还处于世界倒数前矛的水平。以澳洲为例,中国大陆学生在澳洲的人数实际上和香港在澳洲的留学生的几乎相等。而香港的人数还不如上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剧!

另外一方面,由于留学中介的所作所为,使得许多留学海外的学生碰到了巨大的问题,例如新西兰语言学校倒闭,日本语言学校倒闭,加拿大的中国小留学生碰到的巨大问题,以及在海外的勤工俭学的困难和回国之后的就业困难,这些问题都极大地打击了许多人留学海外的信心,导致学生留学海外的人数水平迟迟不能有进一步的发展提高。这对于中华民族的发展来说是非常有害的!

 留学中介法规的受益者是所谓的合法留学中介

那么留学中介法规的获益者是谁?显然是那些具有合法留学资质的而又将自己的资质有偿借给海外学校的招生代理的近三百家所谓的合法中介,因为他们实际上什么都不干,就是凭有一个所谓的合法执照,来接受海外学校的招生代理来挂靠,允许他们以自己的名义来经营,向他们收取使用其名义的费用——名曰“管理费”,来白赚钱。这一管理费用往往是向学生收取的代理费用的百分之二十左右。他们数量极少,全国仅仅有不到三百家,但是所获取的利润却是暴利,而且是非法的暴利!

 留学中介法规的最大受益者是海外学校和他们的招生代表

不过这不到三百家的所谓合法留学中介的利润,同海外学校和他们的招生代表相比较,还是小巫见大巫。通常,海外名牌学校给招生代理的佣金并不很高,例如悉尼大学,其招生代理可以从他所推荐给学校的每一个学生身上获得1500澳元的佣金;不过那些正规却不是最好的学校却不同了,他们给招生代理的佣金比较丰厚,一般是学费的10%到20%;如果代理招的学生多,他们甚至于还会将学校的招生工作包给代理,当然其利润分成也就更高了。至于那些野鸡学校,给代理的佣金就更高了,有的甚至于达到全部学费的百分之四十以上。而海外学校的学费一般非常昂贵,尤其是对于那些野鸡学校来说,他们的成本非常有限,利润却极其惊人——他们的利润绝对是更为惊人的暴利。可见,实际上留学中介法规的最大受益者并不是学生,而是海外学校和他们的招生代理,以及大陆的不到三百家接受挂靠的所谓合法的留学中介!

11. 留学中介法规必须修改!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的出的结论是:必须对留学中介法规进行根本的改革。那么应该怎样修改我们的留学中介法规?

首先,严格禁止留学中介具有同时代理学生和海外学校代理的权利,严格禁止海外学校的招生代理同时又做为学生的代理,任何代理都只能在学校和学生之间做一个选择,严格规定留学中介向学生提供服务时必须表明自己的身份,即是学生的代理人还是学校的招生代表。不允许留学中介以任何方式欺骗学生;同时严格禁止留学中介双向收费——严格禁止学校招生代理在收取学校费用的同时又向学生收取代理费用,也就是说只允许那些真正的学生代理向学生收取中介代理费用,不允许学校的招生代表假借留学中介的名义向学生收取代理费用。

其次是允许精通海外教育的专业教育顾问合法经营,允许他们向学生提供留学中介服务,即使他们不是海外学校的招生代理。而不是仅仅允许学校的招生代理可以做为合法的留学中介机构,在中国合法经营。

第三,严格规定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人员,尤其是对那些声称代表学生,做为学生代理人,向学生收取代理费用的留学中介,严格规定他们必须通过严格的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凡是没有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者,一律不准经营。

第四,对海外学校在中国招生收取风险保证金,规定他们必须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押金,而且这一押金的标准要高,而且还应该根据该学校在中国的招生规模,设置最低标准线,以阻止那些以纯赢利为目的学校进入中国教育市场,损害中国学生的利益,同时在学生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动用这一风险押金,保护学生的合法利益。对于不交纳风险押金的学校,严禁在中国大陆招生。

第五,严格取缔既无精通海外教育的专业人才,又没有留学专业人才的专业管理经验,仅仅凭借“挂靠”获取来经营的所谓合法的留学中介公司的合法经营权。对那些默许甚至于继续保护中介公司允许教育媒婆挂靠在他们的合法经营执照之下,进行不法经营,而置国家有关政策不顾的个人和部门,采取严厉的行政和法律措施,追究其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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