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軍裝備以弓弩等冷兵器為主,到南宋中期和後期,火藥兵器已較廣泛地裝備部隊,但仍居次要地位。缺乏馬源,不重視建設強大的騎兵,是宋軍的嚴重弱點。
(一)弓弩為主的冷兵器的配置
宋時兵器以弓弩為主,華岳說:“軍器三十有六,而弓為稱首;武藝一十有八,而弓為第一。”(《翠微北征錄》卷7《弓制》)這是當時流行的兵器理論。弓可步兵和騎兵通用,弩其實是弓的一種,一般用足蹶開張,故只能由步兵使用。弩箭比弓箭射程遠,洞穿力強,“然張遲,難以應卒,臨敵不過三發、四發,而短兵已接”(《武經總要》前集卷2《教弩法》),也就是說,弩的射箭間歇要比弓長。所以宋軍有時分“張弩人”、“進弩人”和“發弩人”,以縮短射箭的間歇,加強弩箭的密集程度。
由於弓弩是主要兵器,故宋時衡量一個人的武技,考核軍士的軍訓水平,主要是看能挽多大的“弓弩鬥力”,以及射箭的準確性,叫做“射親”(《宋會要》兵2之56)。《武經總要》前集卷15《行軍約束》規定:“凡軍中教射,先教射親,次教射遠。”
宋朝對軍士的武藝訓練,制訂過各種標準。宋神宗熙寧元年(1068),“詔頒河北渚軍教閱法,凡弓分三等,九斗為第一,八斗為第二,七斗為第三;弩分三等,二石七斗為第一,二石四斗為第二,二石一斗為第三。”(《楓窗小牘》卷下)挽弓七、八斗,看來並非是難 於達到的標準。宋孝宗時,虞允文上奏說,“荊、鄂兩軍”,“士挽弓七斗、八斗者甚眾,臣比因呈閱,盡令改教勁弩”(《歷代名臣奏議》卷224)。宋孝宗有一次教閱軍隊,宣布“弓箭手以六十步,每人射八箭,要及五分親”(《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卷53淳熙元年十二月丁卯)。宋光宗時也規定:“殿、步司諸軍弓箭手帶甲,六十步射一石二鬥力,箭十二,六箭中垛為本等;弩手帶甲,百步射四石力,箭十二,五箭中垛為本等。”(《宋史》卷195《兵志》)按照《夢溪筆談》卷3的記載,宋時弓弩每宋石的鬥力,相當於九十二宋斤半(一宋斤約合一·二市斤),武卒挽弓的最高記錄為三宋石,蹶弩的最高記錄達九宋石,都相當於春秋.戰國時代武卒弓弩鬥力的幾倍。岳飛和韓世忠都能挽弓三百宋斤,這又超過挽弓三宋石的記錄。南宋孝宗時,范成大任四川制置使,四川軍卒“蹶張者至千斤,挽強過六鈞(每鈞三十宋斤),而命中者十八、九”(《宋代蜀文輯存》卷73范謨《分弓亭記》)。蹶弩一千宋斤,則又超過北宋九宋石的記錄。然而據南宋的華岳說,步射弓一石或一石一斗,馬射弓一石或九斗,其實是不合實戰需要的“廢物”,步射弓“合用九斗、八斗、七斗”,馬射弓“合用八斗、七斗、六斗”(《翠微北征錄》卷7《弓制》)。
宋朝為製造兵器,設置了軍器監等專門機構,官營兵器工場的規模頗大,如北宋前期,弓弩院兵匠達一千零四十二人,弓弩造箭院工匠達一千零七十一人(《宋會要》職官16之24)。北宋後期,軍器所有“萬全兵匠三千七百人,東、西作坊工匠五千人”(《宋會要》職官16之12)。此外,也可將一部分兵器分配於各地,臨時徵調民匠製作。官營工場內部分工較細,且有勞動定額,當時叫“常課”或“工程”。秦九韶的《數學九章》有一算題說:“據工程,七人九日造弓八張,八人六日造刀五副,三人二日造箭一百五十隻”,而分別由弓作、刀作和箭作生產(《永樂大典》卷16343)。由於官營工場內部存在着苛酷的封建壓迫和剝削,故兵匠生產積極性不高,且不時發生逃亡和反抗事件。宋神宗時,“斬馬刀局有殺作頭、監官者,以其役苦”(《長編》卷262熙寧八年四月己丑)。
因製作有精粗之別,冷兵器的良窳利鈍可以相差甚大。在腐敗的官僚政治下,官營工場內部有尖銳的階級對立,要長期地大批生產合格的精良兵器,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宋太祖時,“製造兵器,旬一進視,謂之旬課,列置武庫,故械器精勁,盈籾充積”(《揮塵錄余話》卷1)。然而到了後世,即使像宋神宗那樣,非常重視兵器製造,當他向弓弩作“取弓三張”,抽樣檢查,卻是“苦良相遠”(《長編》卷295元豐元年十二月丙午)。華岳說,金朝的“軍器上皆有元監造官姓名年月,遇有損害,有誤使用,即將元監造官吏依法施行,斷不輕恕”,故“器具一一如法”,而宋朝“製作之司,一切不問,則欲速成,可以逃責,備數足矣,此所以類皆苟簡滅裂,而不中用也”(《翠微北征錄》卷8《弓箭制》)。這說明宋朝因政治腐敗,並不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
在手工業時代,新的冷兵器的研製,新舊冷兵器的更新換代,是非常遲緩的。宋朝三百餘年間,雖也不斷有人貢獻一些新兵器的樣式,但真正經過戰陣檢驗,得以大範圍推廣者,卻是寥寥可數。事實上,要認真製作大批合用的兵器,也很不易。即以弓箭為例,“鏃重則弓軟而去地不遠,箭重則弓硬而中甲不入”,故弓箭必須有適當的鬥力和重量比例,“箭頭重過三錢,則箭去衣〔不〕過百步,箭身重過十錢,則弓力當用一石”(《翠微北征錄》卷8《弓箭制》)。由於冷兵器已經歷了幾千年的發展,積累了相當豐富的製作技術和經驗,再要有重大的改良和提高,確是十分困難的事。
從《武經總要》前集卷13的記載看,宋仁宗時的標準兵器,弓有黃樺弓、黑漆弓等四種,箭有點銅箭、鐵骨麗錐箭等十多種,弩有黑漆弩、跳鐙弩等等,骨朵有蒺藜和蒜頭兩種,棒有狼牙棒、訶藜棒等七種,劍有兩種,大斧有開山。靜燕等等名目,刀有手刀、掩月刀。戟刀等八種,槍有雙鈎槍、單鈎槍、錐槍等九種,分別適合步兵和騎兵使用,還有鐵鞭、鐵簡、連珠雙鐵鞭、鐵鏈夾棒之類,步兵旁牌(盾)甚長,而騎兵旁牌呈圓形。
床子弩是一種重武器,在宋以前已經出現。[《資治通鑑》卷188敘述唐初王世充守洛陽,“八弓弩箭如車輻,鏃如巨斧,射五百步”。胡注說:“八弓弩,八弓共一桊也,如古連弩,今之劃車弩,亦其類也。”又《宋史》卷422:曾三聘傳》:“劃車弩六人挽之,而箭之所及止二百六-卜步。”據《武經總要》前集卷13所繪各種床子弩的圖樣,全是依靠幾張弓的合力射一箭。可知床子弩問世甚早。]據說在宋太祖時,“嘗令試床子弩於近郊外,矢及七百步,又令別造千步弩試之,矢及三里”(《文獻通考》卷161)。這個遠射記錄只怕是弩箭較小較輕之故。[《後桐先生大全集》卷141《神道碑。杜尚書分載宋理宗時,杜呆創置一種三弓弩,“可及千步”,當亦與末太徂時的床子弩相似,如用又重又大的弩箭,射程當不會如此之遠,一千步約合1550米。]因為按宋仁宗到宋神宗時的記錄,當時最大的一種稱為三弓八牛床子弩,“以七十人張發”,其箭稱一槍三劍箭,“射及三百步”(《武經總要》前集卷13,《長編》卷314元豐四年七月丙午)。一步為五宋尺,依每宋尺約合0.31米計,射程約有465米,確是當時一種遠射程兵器。宋朝的床子弩有不同的款式和名目,一般都用四腳木架作為弩座,故相當笨重,不便運輸,往往用於城防。但有時也用於野戰,如澶淵之盟前夕,契丹大將蕭撻覽即是中床子弩箭陣亡,使契丹軍的士氣受到很大挫傷(《長編》卷58景德元年十一月甲戌)。床子弩“又有系鐵斗於弦上,斗中著常箭數十隻,凡一發,可中數十人,世謂之斗子箭,亦云寒鴉箭,言矢之紛散如鴉飛也”(《武經總要》前集卷18)。
神臂弓是在宋神宗時,由百姓李宏研製的精良兵器,實際上也是一種弩,射程遠及二百四十多步,約合372米以上,“仍透穿榆木,沒半簳”,[關於神臂弓,《宋史》卷197《兵志》作“射三百四十餘步,入榆木半苛”,今據《宋會要》兵26之28,《文獻通考》卷161,《容齋三筆》卷16《神臂弓》,《曲洧舊聞》卷9,乃“二百四十餘步”之誤。]足見其勁利。神臂弓不像床子弩那樣笨重,只用一人發射,易於推廣,“施於軍事,實有奇功”(《長編》卷506元符二年二月辛巳)。宋朝對這種兵器十分寶貴,故特別制訂了不准私造,私習以及軍士毀棄,戰陣亡失的專門條法(《慶元條法事類》卷8《漏泄傳報》,卷80《毀失官私物》)。神臂弓在宋軍中長期使用,到南宋初,仍是使金軍望面生畏的武器。韓世忠又加以改進,製成克敵弓,“一人挽之,而射可及三百六十步”(《宋史》卷422《曾三聘傳》),約合558米,可以貫穿重甲,“每射鐵馬,一發應弦而倒”(《會編》卷218,《容齋三筆》卷16《神臂弓》,《程史》卷5《鳳凰弓》)。
據恩格斯說,直到十四、十五世紀,英國步兵使用的大弓,“可以把箭射出200碼以外”,是當時“一種非常可怕的武器”(《馬恩全集》第14卷26—27頁)。然而與床子弩、神臂弓、克敵弓等相比,其射程和洞穿力還是不如的,
南宋時,還有兩件以步擊騎的有名利器,即是大斧和麻扎刀。在大儀鎮、柘皋等戰役中,宋軍步兵都是以大斧擊敗金軍騎兵。完顏兀朮曾說:“宋用軍器,大妙者不過神臂弓,次者重斧,外無所畏。”(《會編》卷215《征蒙記》)此說反映了神臂弓和大斧的威力,而麻扎刀也不可小視。在著名的郾城之戰中,岳家軍步兵即是以麻扎刀、捉刀和大斧,大破金朝精銳騎兵。麻扎刀也在宋軍中長期行用,[《辛巳泣蘄錄》載,在宋寧宗時,蘄州貯備兵器中,有“長槍五百條,麻扎一百五十柄”。《嘉定鎮江志》卷10載鎮江府駐軍也配置麻扎刀。]吳泳談到宋朝“制馬之具”時曾說,至南宋中期,“畢再遇、扈再興之徒猶能募敢死軍,用麻扎刀以截其脛”(《鶴林集》卷20《邊備札子》),可知麻扎刀主要用於劈斷戰馬的小腿。
任何兵器總是有其長處和短處。在現代戰爭中,必須實行各軍種和兵種的協同作戰,恰當地組織和發揮各種兵器的所長,才能實現最大的戰鬥威力。其實,對各種兵器恰當地組織和配置,揚其所長,避其所短,藉以發揚合成威力,是古今相通的;只是核兵器和火藥兵器合成威力的組織,遠比古代冷兵器複雜得多。
由於戰爭的需要,宋人在事實上不可能不重視各種兵器合成威力的組織。宋仁宗時,尹洙上奏,談到宋軍中兵器的配置,“諸處馬軍每一都槍手,旗頭共十三人,其八十餘人並系弓箭手;步軍每一都刀手八人,槍手一十六人,其七十餘人並系弩手”。弓弩手占了軍士的大部分,其缺點是“更不學槍刀,雖各帶劍一口,即元不系教習”,結果到短兵相接之際,“束手受害”,他主張“馬。步軍除弓弩外,更須精學刀劍及鐵鞭,短槍之類”(《河南先生文集》卷20《奏閱習短兵狀》)。自北宋至南末, 弓弩手一般都占了軍土的大部分。如南宋孝宗時,荊南府和鄂州兩軍“槍手已不及四分,弓、弩手各及三分以上,仍每人各教用短槍”(《歷代名臣奏議》卷224虞允文奏)。當時“諸路禁軍近法以十分為率,二分習弓,六分習弩,餘二分習槍、牌”(《宋史》卷195《兵志》)。這些兵器配置的比例,都反映了弓弩作為主要兵器的地位。
從《武經總要》前集卷2看,北宋時的軍訓隊列,一般都是槍刀居前,弓弩在後。這種隊列式是接近實戰要求的。南宋也有類似記載。名將吳璘的軍令規定:“逢敵欲戰,必成列為陣,甲軍,弓弩手並坐。視敵兵距陣約一百五十步,令神臂弓兵起立,先用箭約射之,箭之所至,可穿敵陣,即全軍俱發。敵兵距陣約百步,令平射弓兵起立,用箭約射如初,然後全陣俱發。或敵兵直犯拒馬,令甲軍槍手密依拒馬,枕槍攛刺。”(《說郛》卷30《蜀道征討比事》)由此可知,槍手緊靠陣前布設的拒馬之後,也無疑居於弓弩手之前,以便當敵騎沖陣之際,進行白刃戰。
南宋的屯駐大兵,一般都採用五十人一隊的編制,故當時還發生了“純隊”和“花裝”的爭議,純隊是全隊使用清一色的武器,而花裝是全隊以各種武器搭配使用。南宋初,韓世忠等軍都是行用純隊戰術,四川諸軍純隊“以五十六人為隊”。張浚認為,“諸軍當結純槍、純弓、純弩隊。槍之隊在前,弓次之,弩次之。其弓弩手各帶刀斧。每隊九十人,通九隊作一部,九部為一陣。緣弓可射八十步,弩可射二百餘步,虜騎若近,先發弩,槍、弓隊小坐,次發弓,若至前,則純槍之勢甚壯,可御馬足,鮮有不勝”。而花裝“徒便觀看”,“弓弩數少,槍手又散在隊中,參錯失敘”(《歷代名臣奏議》卷222)。這場爭論延續到宋孝宗後期,四川三個都統制吳挺、彭杲和傅鈞都說花裝不如純隊,宋廷才確定取消花裝(《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卷61 淳熙十一年九月戊子)。花裝和純隊之爭說明,即使軍隊人數和武器數相同,而武器配置的巧拙,也成為戰鬥力強弱的重要因素。
沈括認為,宋朝“擊刺馳射,皆盡夷夏之術,器仗鎧胄,極今古之工巧,武備之盛,前世未有其比”(《夢溪筆談》卷3)。從武器裝備的角度看,沈括之說是符合事實的。宋朝的武器裝備超過了前朝,而與遼朝、金朝、元朝等相比,儘管也有落後的方面,但總的說來,也是要先進一些。然而在冷兵器時代,武器裝備的差距,不可能像火藥兵器和核兵器時代那麼懸殊,一般不足以造成戰略上的優勢。軍隊的戰鬥力是士氣、人數、裝備、指揮等等各種因素的合成力。從合成力的角度看,遼、金、元一般仍對宋居於戰略優勢。
從“擊刺馳射”,即軍事訓練的角度看,沈括之說就不見得符合事實。在多數場合,宋軍的訓練是較差或很差的。這主要是軍政腐朽所致,但訓練不得法,也是原因之一。宋仁宗時,韓琦在對西夏的戰事中,了解到一些軍訓情況,他認為當時的軍訓比不上唐朝,“唐取人皆較實藝”,而“今之試武藝,弓弩惟務鬥力多,而不求所射疏密。其左右斫琮腰〔射〕、腦〔射〕、一綽笞子放數箭之類,乃是軍中之戲。又馬槍止試左右盤弄,而不較所刺中否,皆非實藝”。他重新制訂軍訓條令,規定了弓弩射箭命中率的各種等級標準,“凡馬上使槍,左右十刺得五中木人,為及等,馬上鐵鞭、鐵簡、棍子、雙劍、大斧、連枷之類並是一法,每兩條共重十斤為及等”(《韓魏公集》卷11,《長編》卷132慶曆元年七月丙寅)。經他這次改革後,軍訓標準比較符合實戰要求。總的看來,宋朝雖在某些時期也加強軍訓,但訓練水平往往仍不足以使軍隊的素質根本改觀。
(二)騎兵的落後
恩格斯說:“騎兵在整個中世紀一直是各國軍隊中的主要兵種。”(《馬恩全集》第14卷305—306頁)這句話是很有道理的。騎兵適宜於平原曠野的遠程機動作戰,是封建時代軍隊中的主要突擊力量。一般說來,沒有強大的騎兵,就不可能成為封建軍事強國。
漢武帝與匈奴對抗,組建了強大的騎兵部隊,改變了以步兵為主的陸軍體制,才得以主動出擊,在戰略形勢上轉弱為強。唐太宗是一位偉大的天才的軍事統帥,他最喜選擇敵陣的薄弱部位,親率騎兵飛馳突擊,“必出其陳後反擊之,無不潰敗”(《資治通鑑》卷192)。精銳的騎兵,使唐帝國威震遐邇。然而自中唐以降,由於喪失西北產馬地,唐軍遂轉變為以步兵為主,而又被迫花費大量金銀、絹帛等類,向西北各民族買馬。這種狀況延續到宋代。
北宋時,宋軍的馬源來自與西北少數民族的貿易,需要耗費大量銅錢、銀、絹帛、茶等物資。宋朝還設置監牧養馬,監牧占用大量土地,又需很多官兵負責飼養,因管理腐敗,馬匹死亡率高,馬種低劣,很多馬不能充當戰騎。據宋神宗熙寧二年至五畢(1069—1072)統汁,“河南、北十二監”,平均“歲出馬千六百四十匹,可給騎兵者二百六十四”(《長編》卷262熙寧八年四月己丑)。由於虧本太甚,又實行保馬法和戶馬法,分配保甲和富戶養馬。保馬法徒然對民間造成騷擾,並不能真正改善戰馬的飼養和繁殖。此外,“軍興,籍民馬而市之以給軍,曰括買”(《宋史》卷198《兵志》),這僅是非常時期的措施。總之,宋朝的馬源,主要還是來自貿易和監牧等飼養。
唐朝極盛時,牧監養馬達七十萬匹以上(《唐會要》卷72《馬》)。宋太宗太平興國時,“和市在京及渚州民間私馬,於是得十七萬三千五百七十九匹”(《長編》卷20太平興國四年十一月)。宋真宗“咸平已後”,“諸坊諸軍積至二十餘萬”(《九華集》卷7《議國馬疏》),“祥符,天聖間,牧馬至十餘萬”(《歷代名臣奏議》卷242丁度奏)。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天下應有馬十五萬三千六百三十四”(《長編》卷345元豐七年五月丙寅)。這些數字當然與唐朝相距甚遠。北宋買馬數額,一般每年在一萬匹以上(《宋史》卷198《兵志》),虞允文說:“國家盛時,陝西買馬歲以四萬匹為額。”(《歷代名臣奏議》卷242)
宋時馬匹較小,“買馬自四赤(尺)七寸至四赤一寸七等中,各以一寸為差”(《宋會要》職官43之60),馬高約合1.27米至1.46米。按當時的標準,“四赤四寸大馬”(《宋會要》職官43之80),馬高約合1.36米,依現代的標準,當然不算大馬。有一次,韓世忠向宋高宗進獻一馬,“高五尺一寸,雲非人臣所敢乘”(《要錄》卷37建炎四年九月己未),約合1.58米,這已算是宋時十分罕見的大馬。
北宋禁兵以步兵為主,儘管殿前司馬軍和侍衛馬軍司軍的兵力只占禁兵的少部分,卻仍然經常出現兵多馬少,部分騎兵無馬的情況。宋仁宗時,宋祁說:“今天下馬軍,大率十人無一、二人有馬。”(《歷代名臣奏議》卷242)宋神宗時,因“河北馬軍闕馬,其令射弓一石者先給馬,不及一石令改習弩或槍刃”(喀長編》卷269熙寧八年十月庚寅)。“初,河東騎軍有馬萬一千餘匹”,而到宋神宗熙寧八年(1075)時,“河東正軍有馬九千五百餘匹”,“馬軍多而馬不足,妨廢教閱”(《長編》卷262四月癸未)。宋哲宗初,曾下詔規定:“馬軍所闕馬應給者,在京、府界、京東、京西、河東、陝西路無過七分,河北路無過六分。”(《長編》卷361元豐八年十一月丙午)後來在“陝西路添置蕃落馬軍十指揮,每指揮各以五百人為額,並支馬七分”(《長編》卷487紹聖四年五月壬戌)。宋祁說騎兵竟有十分之八、九以上無馬,只怕是誇張失實;但從宋哲宗詔看來,騎兵有十分之三、四無馬,也足見宋軍缺馬到了何等地步。
南末時,因陝西的喪失,只能增加與西南少數民族的馬匹貿易,故馬的數量和質量,又在北宋之下。陸游詩說:“國家一從失西陲,年年買馬西南夷。瘴鄉所產非權奇,邊頭歲入幾番皮,崔嵬瘦骨帶火印,離立欲不禁風吹。”(《劍南詩稿》卷5《龍眠畫馬》)描畫了當時馬政衰敗的景象。南宋也曾設置過一些監牧,如漢陽軍的“孳生監”,乃鄂州大軍所設,“方其盛時,馬之蕃息,可以足軍中之用”(《歷代名臣奏議》卷242黃干奏)。但因管理不善,都陸續廢罷,遂完全仰仗買馬。南宋馬源主要有川秦馬和廣馬,分別在四川和廣南西路購買。川秦馬每年約一萬多匹,廣馬每年約一千五百匹至三千匹(《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8《川秦買馬》,《廣馬》)。買來的馬分撥各軍,都打上烙印字號:“殿前司甲,馬軍司乙,步軍司丙,江上駐紮御前諸軍,鎮江府丁,建康府戊,池州己,江州庚,鄂州辛,荊南壬。”(《宋會要》兵25之19)
南宋屯駐大兵缺馬的情況,自然也更甚於北宋禁兵。劉光世軍五萬二千多人,才有三千多匹戰馬(《金佗續編》卷8《督府令收掌劉少保下官兵札》)。吳玠軍一說有戰馬九千匹,一說有戰馬六千一百匹(《中興小紀》卷27,卷28),至多也不及總兵力的七分之一。宋光宗時,殿前副都指揮使郭呆奏:“本司應管戰馬一萬七百匹為額,比之元額,見闕二千二百餘匹。”(《宋會要》兵26之6)殿前司騎兵約占總兵力七分之一,而當時仍約有五分之一的騎兵無馬。宋寧宗嘉泰時,江州都統司兵力編額一萬人中,“馬軍合用披帶馬一千六百八十匹,目今不及千匹”(《宋會要》兵26之15)。“蜀盛時,四戎司馬萬五千有奇,開禧後,安丙裁去三之一,嘉定損耗過半”,至宋寧宗末,“馬僅五千”(《宋史》卷406《崔與之傳》)。這種缺馬的狀況,當然嚴重地影響了宋軍的戰鬥力。
以上簡略地介紹了宋軍缺乏馬匹的客觀事實,然而在主觀上不重視騎兵建設,也許是宋朝騎兵落後更重要的原因。
與宋朝對抗的遼、西夏、金、元等朝軍隊,都是以弓馬騎射見長,而且往往是“一胡人有兩馬”(《懶真子》卷3),甚至“每正軍一名,馬三匹”(《遼史》卷34《兵衛志》),這與宋軍缺馬的情況,適成鮮明對照。遼軍比較散漫,也比較靈活,一般迴避打硬仗,“成列而不戰,俟退而乘之”,“退敗無恥,散而復聚”(《長編》卷27雍熙三年正月戊寅)。西夏騎兵慣披“重甲”(《宋史》卷486<<西夏傳》),“皆冷鍛而成,堅滑光瑩,非勁弩不可入”(《歷代名臣奏議》卷325田況奏)。南宋名將吳璘認為,金軍有“四長,曰騎兵,曰堅忍,曰重甲,曰弓矢”(《末史》卷366《吳璘傳》)。吳玠和吳璘兄弟在北宋末曾與西夏軍作戰,據他們的經驗之談:“每戰不過一進卻之頃,勝負輒分。至金人則更進迭退,忍耐堅久,令酷而下必死,每戰非累日不決,勝不遽追,敗不至亂,蓋自昔用兵所未嘗見。”(《宋史》卷366《吳玠傳》)所謂“更進迭退”,是指金軍騎兵一次衝鋒,一個回合的交戰失敗後,“敗不至亂”,利用騎兵機動性強的優點,退出戰鬥,重整隊列,再次衝鋒。故南宋初的一些大戰,宋金兩軍往往要激戰幾十合,才得以分出勝負。金軍敢於硬打硬拚,忍耐堅久,又為遼和西夏軍所不及。至於橫掃歐亞大陸的蒙古騎兵,自更不待言。
面對着善於騎射的勁敵,宋朝也有入主張加強騎兵。北宋李覺說:“制敵之用,實資騎兵為急。”(《長編》卷29端拱元年十二月)宋真宗時,“諸將喜用騎兵,以多為勝”(《長編》卷73大中洋符三年三月甲辰)。但這些意見不占主導地位,宋朝總的對策還是主張以步制騎,而不是象漢武帝那樣,實行以騎制騎。組建和編練騎兵,自然是一項耗費巨大的投資。除買馬花費重金之外,自五代迄宋,“計一騎土之費,可贍步軍五人”(《舊五代史》卷44《唐明宗紀》,《長編》卷137慶曆二年九月癸亥),這成為宋朝不少士大夫反對加強騎兵建設的重要理由。
范仲淹認為,“自古騎兵未必為利”,“沿邊市馬,歲幾百萬緡,罷之則絕戎人,行之則困中國”(《長編》卷112明道二年七月甲申)。沈括“以為契丹馬所生,而民習騎戰”,而宋朝“利強弩”,“舍我之長技,勉強所不能,以敵其天產,未聞可以勝人也”(《長編》卷267熙寧八年八月癸巳),他也不主張發展騎兵。宋祁建議“損馬而益步”,“臣料朝廷與虜相攻,必不深入窮追,驅而去之,及境則止,然則不待馬,而步可用矣”(《歷代名臣奏議》卷328)。這些論點都反映士大夫們戰略目光的短淺,而宋祁之說更是一語道破,不重視騎兵建設,恰好是宋朝傳統的消極防禦戰略的組成部分。
宋祁在另外一個奏中說,宋朝有“馬少,又人不習騎”的短處,“每至賊來作過,則朝廷常以所短敵所長,是以十戰十負,罕有勝理”(《歷代名臣奏議》卷242)。這當然是有一定道理的。然而不善騎射的狀況,是可以通過訓練和戰爭而改進的。宋朝也有成功地使用騎兵的事例。如北宋狄青破依智高,並非依仗大量步兵,主要還是仰賴“蕃落數百騎”(《歷代名臣奏議》卷219范鎮奏)。南宋初,岳飛顯然是重視騎兵的。岳家軍主要通過戰場上繳獲大量馬匹,組成相當強的騎兵,光背嵬軍的馬軍,即有八千多騎(《金佗粹編》卷22《淮西辨》)。在郾城大戰開始時,由岳雲率背嵬和游奕馬軍出擊,與金朝引以為驕傲的主力騎兵搏戰。看來岳家軍騎兵的素質不見得就比女真騎兵遜色。[據《宋會要》兵25之21,即使在岳飛身後頗久,鄂州大軍四、五萬人中,戰馬仍有“萬餘匹”,其騎兵的比例比殿前司軍等高一些。如《景定建康志》卷39載,建康府御前諸軍在紹興十一年後,按宋高宗密札,“以五萬人,馬五千八十七匹為額”。宋孝宗時,侍衛馬軍司實有二萬七千二百人,馬為四千六百匹。殿前司軍的戰馬數在正文中已經交待。]可是除岳飛外,其他大將似乎仍囿於以步制騎的戰略,而看不到以騎擊騎的戰例。
遼、西夏、金等舉行大規模會戰時,往往集中幾萬以至十萬以上騎兵,而步兵僅僅負責運輸,開壕塹等項工作。騎兵作為古代的突擊兵種,集中使用,可以發揮很大威力。漢武帝派衛青、霍去病等將與匈奴角逐,正是採用組建和集中使用騎兵大部隊的戰略,得以深入河西,長驅漠北,取得以往使用步兵作戰不可能達到的戰效,然而宋人卻長期沿用以步兵為主的傳統戰略,不懂得編組騎兵大部隊,集中使用的重要性,而將騎兵分散於各個戰場,各支部隊,作為步兵的附庸。儘管在整體上和總數上,宋朝的騎兵不一定處於劣勢或絕對劣勢,而在各個戰場上或戰役中,卻一般居於劣勢或絕對劣勢。[不僅在古代,現代也有類似的事例。據《第三帝國的興亡》第二十一章,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初,坦克已成陸軍的主要突擊力量,儘管英,法等盟軍的坦克數量和德軍足可匹敵,而前者分散使用,後者集中使用,結果則是莢,法等軍一敗塗地。]宋祁所謂“以所短敵所長,是以十戰十負,罕有勝理”,實際上即是指這種在戰場上或戰役中,分散使用騎兵的情況。
總之,馬匹缺乏,騎兵訓練差,再加上作戰時的分散使用,成為決定宋帝國武運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火藥兵器的發展
火藥最早由中國發明,已為舉世公認÷然而火藥兵器最初僅是作為燃燒兵器,沒有多少戰鬥威力,故軍隊裝備仍以冷兵器為主。火藥兵器取代冷兵器,經歷了漫長的時間,歐洲自十四世紀到十七世紀,為時近四百年,火藥兵器才得以完全取代冷兵器;而中國的火藥兵器自大約十世紀發明以後,在八、九百年間,雖然也有不少改良和進步,卻始終沒有完善到足以取代冷兵器的程度。到了近代,這個發明火藥的祖國,卻吃盡了西方火藥兵器的苦頭。
宋朝無疑是中國火藥兵器發展的重要階段。宋代的火藥兵器,大致可作以下三方面的介紹。
一,宋朝已經組織了火藥兵器的成批生產。北宋時,東京開封府設有廣備攻城作,後隸屬軍器監,看來是專門製作攻城軍械的。“其作凡一十目,所謂火藥、青窯、猛火油、金、火、大小木、大小爐、皮作、麻作,窯子作是也”。火藥作是十作之一。各作的手工生產“皆有制度作用之法,俾各誦其文,而禁其傳”(《塵史》卷上《朝制》)。火藥等製作,都有一定的工藝規範,工匠等須進行背誦,卻禁止外傳。宋仁宗時的《武經總要》前集卷11和卷12,就記載了毒藥煙球。火炮和蒺藜火球三種火藥配方。黑火藥的主要成分,是硫黃(S)、焰硝(KNO3)和炭(C)。北宋為了生產火藥,從日本大量進口硫黃。如宋神宗時,“募商人於日本國市硫黃五十萬斤”,“每十萬斤為一綱”,自明州押送開封府(《宋會要》食貨38之33)。北宋雖然嚴禁火藥製作技術的外傳,但遼人還是得到了此項技術,在“燕京日閱火炮”,於是北宋政府不得不下令禁止“榷場私買硫黃、焰硝”(《長編》卷275熙寧九年五月辛酉)。
南宋時,看來一些軍事重鎮都設有火藥製造工場。如宋理宗時,江陵府“一月製造一,二千隻”鐵火炮(《可齋續稿》後卷5《條具廣南備御事宜奏》)。建康府在兩年三個月的時間內,“創造,添修火攻器具共六萬三千七百五十四件”,其中“創造三萬八千三百五十九件”,計有:
十斤重鐵炮殼四隻,
七斤重鐵炮殼八隻,
六斤重鐵炮殼一百隻,
五斤重鐵炮殼一萬三千一百零四隻,
三斤重鐵炮殼二萬二千零四十四隻,
火弓箭一千隻,
火弩箭一千隻,
突火筒三百三十三個,
火蒺藜三百三十三個,
火藥弄袴槍頭三百三十三個,
霹靂火炮殼一百隻。
“添修二萬五千三百九十五件”,計有:
火弓箭九千八百零八隻,
火弩箭一萬二千九百八十隻,
突火筒五百零二個,
火藥弄袴槍頭一千三百九十六個,
火藥蒺藜四百零四個,
小鐵炮二百零八隻,
鐵火桶七十四隻,
鐵火椎二十三條(《景定建康志》卷39)。
可見建康府月產鐵火炮的水平,大致與江陵府差不多。由於建康府火藥生產的發達,宋度宗時,還“改築炮藥庫”(《金陵新志》卷3中)。除上述兩個府外,其他軍事重鎮也應有較大規模的火藥兵器生產。
二,宋朝的火藥兵器,大致可分為燃燒性、爆炸性和管形火器三類。燃燒性的火器出現最早,許洞說:“飛火者,謂火炮、火箭之類是也。”(《虎鈐經》卷6《火利第五十三》)末時所謂“火炮”,當然不是現代的管形火炮,而是用人力拋石機拋射各種引火物。據《武經總要》前集卷11至卷13記載,當時火炮的火藥中還有黃蠟、松脂等物,將這類物質“同熬成膏”,再用“藥末旋旋和勻,以紙伍重裹衣,以麻縛定,更別熔松脂傅之”,整個火球可“重及十二斤”,而用火炮拋射。其他如鐵嘴火鷂、竹火鷂等類,“皆以炮放之,燔賊積聚及驚隊兵”。宋時火箭往往是用火藥引火的,“凡燔積聚及應可燔之物,並用火箭射之,或弓,或弩,或床子弩,度遠近放之”。“火箭,施火藥於箭首,弓弩通用之”。火藥鞭箭,“以火藥五兩貫鏃後,燔而發之”。所謂“火弓箭”和“火弩箭”,即是分別用弓和弩發射的。宋太祖時,“兵部令史馮繼升等進火箭法”(《宋史》卷197《兵志》)。直到北宋末年,開封仍藏有“太祖平唐火箭二萬支,金汁、火炮樣”(《會編》卷97《朝野僉言》)。宋初的火箭尚不能確認為一定是火藥箭,而火炮則無疑應是火藥兵器。
黑火藥的爆炸威力不大,故爆炸性火器的發展有一個過程。據《武經總要》前集卷11和卷12記載,煙球“用火藥三斤,外傅黃蒿一重,約重一斤”,毒藥煙球“重五斤”,“其氣熏人,則口鼻血出”,這兩種火器“並以炮放之,害攻城者”。霹靂火球用火藥三、四斤,專用於地道中施放,“用火錐烙球,開聲如霹靂然,以竹扇簸其煙焰,以熏灼敵人”。南宋前期的採石水戰時,宋軍施放霹靂炮,“蓋以紙為之,而實之以石灰、硫黃”,爆炸後,“其聲如雷,紙裂而石灰散為煙霧,眯其人馬之目”(《誠齋集》卷44《海鰌賦》)。總的說來,這類兵器雖然也利用黑火藥的爆炸力,但爆炸本身不具有殺傷作用,而是用爆炸力擴散煙霧、石灰或有毒氣體。
蒺藜火球也用火藥,“以三枝六首鐵刃”,“又施鐵蒺藜八枚”,用炮拋射,“放時燒鐵錐烙透,令焰出”,藉爆炸力進發鐵蒺藜等殺敵,可算是真正意義上的爆炸性兵器。南宋後期大量生產的鐵火炮,是標準的爆炸性火器,鐵火炮的鐵殼內裝填火藥,爆炸時進發鐵片,殺傷敵人,已接近於後世的炮彈。宋寧宗嘉定後期,金軍攻打蘄州,也使用鐵火炮,“其聲大如霹靂”,“其形如匏狀而口小,用生鐵鑄成,厚有二寸”,一名宋兵“被金人以鐵火炮所傷,頭白面霹碎,不見一半”(《辛巳泣蘄錄》)。由於黑火藥的爆炸力不大,故鐵火炮的殺傷力,與石炮尚難分高下。
管形火器的問世,是一大進步,後世的槍炮即由管形火器逐漸演變發展而成的。南宋紹興二年(1132),陳規守德安府,“以火炮藥造下長竹竿火槍二十餘條”,“皆用兩人共持一條”(《守城錄》卷4),“以六十人持火槍自西門出”,焚燒攻城的李橫軍的天橋(《宋史》卷377《陳規傳》)。這種火槍看來應是火藥噴火器,但具體形制不詳。宋時有一兵書,叫《行軍須知》,其中談到守城戰術,“用火筒、火炮,長槍、檑木、手炮傷上城人”(《永樂大典》卷8339)。南宋晚期,建康府生產的火器中有火藥弄挎槍頭和突火筒。李曾伯向宋廷報告靜江府貯存的火器,“火槍則止有一百五筒”(《可齋續稿》後卷5《條具廣南備御事宜奏》)。張順和張貴率死士三千人,戰船百艘增援襄陽府,“各船置火槍。火炮、熾炭、巨斧、勁弩”(《宋史》卷450《張順傳》)。宋末揚州之戰,宋方“騎土二人挾火槍刺(史)弼,弼揮刀御之,左右皆仆”(《元史》卷162《史弼傳》)。看來當時所謂火筒或突火筒,其實即是類似陳規所用的火藥噴火器,而火槍或火藥弄袴槍,即是在槍頭上裝置了噴火筒,使之兼可燒人。這些管形兵器與後世的槍炮尚有差別。
宋理宗開慶元年(1259),壽春府“又造突火槍,以鉅竹為筒,內安子窠,如燒放,焰絕然後子窠發出,如炮聲,遠聞百五十餘步”(《宋史》卷197《兵志》)。這種突火槍已接近後來的槍炮,是一大進步。
總結以上的介紹,宋朝三百餘年間,火藥兵器有相當的進步。儘管出現了鐵火炮,卻仍用拋石機拋射,出現了發射子窠的突火槍,卻尚未用金屬做發射管。這是宋代火藥兵器進步的極限,卻也決定了後世火藥兵器發展的方向。
三、宋軍已裝備了各種火器,特別在南宋中期和後期,火器已在兵器中占有相當的比例。北宋神宗時,在熙州、河州等地部署防守,由開封府運送一批兵器前往,其中包括黃樺弓、神臂弓和黃樺烏梢金線弓各三千張,斬馬刀和劈陣刀各一萬柄,新樣齊頭刀一萬五千口,黑漆獨轅弩二千枝,黑漆床弩一千副,錐槍一萬條,射甲弓長箭二十萬隻,神臂弓箭三萬隻,獨轅弓箭二十萬隻,馬黃弩箭五十萬隻,神臂弓火箭十萬隻,火藥弓箭二萬隻,火藥火炮箭二千隻,火彈二千枚(《長編》卷 343元豐七年二月癸巳)。現在已不知火彈為何物,但火彈與神臂弓火箭、火藥弓箭、火藥火炮箭等無疑都是火器,並已在兵器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自北宋末期至南宋前期,如開封府、洺州等地的守衛戰中,不僅宋軍使用火箭、火炮,金軍在攻城時,也使用火炮。[《會編》卷68,《宋史》卷247《趙士晤傳》,《靖康要錄》卷13靖康元年閨十一月十二日。]但當時火器的應用,似尚局限於城市的攻守,而如富平、和尚原之戰、仙人關、順昌、郾城、潁昌等著名戰役,直至宋軍的符離之潰,尚不見有使用火器的記錄。
到南宋中期和後期,火藥兵器在兵器中的比重無疑是增大了。宋軍抗擊金軍和元軍,已離不開火藥兵器。宋寧宗開禧時,金軍攻擊襄陽府,趙淳派軍士出擊,以火箭,霹靂炮、火炮等射入金營(《襄陽守城錄》),可知當時火器也應用於野戰。嘉定末年,金軍圍攻蘄州,當時該州貯備的兵器計“弓箭有七十萬,弩箭有三十五萬有奇”,劃車弩箭“約五萬隻”。戰鬥開始時,宋方部署守城的有“弩火藥箭七千隻,弓火藥箭一萬隻,蒺藜火炮共三千隻,皮大炮二萬隻”,這些數字看來尚非是蘄州貯備火藥兵器的全部(《辛巳泣蘄錄》)。蘄州不是南宋頭等的邊防軍事重鎮,但從該州貯備火器在兵器中的比例,以及與前述北宋後期調撥熙州、河州等地的軍器數量相比較,不難看出當時使用火器的廣泛程度。鎮江府的防江軍有一次調撥武器給都統司,其中也包括“火藥弓箭五百隻”,“火藥弩箭五百隻”,“蒺藜火炮二百個”(《嘉定鎮江志》卷10)。
宋理宗時,李曾伯調查靜江府的貯備火器,說“見在鐵火炮大小止有八十五隻而已,如火箭則止有九十五隻,火槍則止有一百五筒,據此不足為千百人一番出軍之用”,而“荊、淮之鐵火炮動十數萬隻”(《可齋續稿》後卷5《條具廣南備御事宜奏》)。在戰爭中如此大量地施用火藥兵器,確是前所未有的。在宋元戰爭中,宋軍曾在濠州用火槍、火炮、火箭、火蒺藜擊敗元軍(《金陵新志》卷14《劉虎傳》)。端平二年(1235)廬州之戰時,蒙古軍“為火炮擊死一大將”(《金陵新志》卷14《王鑑傳》)。由於火藥兵器的大量貯備,有時還發生“炮禍”,丞相趙葵“豢四虎於火藥庫之側,一日焙藥,火作,眾炮鯈發,聲如震霆,地動屋傾,四虎悉斃”(《癸辛雜識》前集《炮禍》)。南宋亡國時,樊城守將牛富“投炮火中自焚死”(《金陵新志》卷13《牛富傳》)。靜江府婁姓鈐轄與部兵二百五十人,“擁一火炮然之”而自殺,火炮爆炸後,“聲如雷霆,震城土皆崩,煙氣漲天”,元軍亦“多驚死者”,婁鈐轄及其部兵更是“灰燼無遺”(《宋史》卷451《馬墍傳》)。這顯然是一具有相當爆炸力的火器。
南宋初,在水軍中已配備了火箭、火炮等兵器(《宋會要》兵29之32)。宋理宗時,包恢也說,水軍中“自有火炮之法”,還有“火箭環射”戰術,可“不一時間,延燒數百者”(《敝帚稿略》卷1《防海寇申省狀》)。元朝滅宋時,宋軍和元軍也都在水戰中使用火藥兵器(《宋史》卷450《張順傳》,卷451《張世傑傳》)
以上從生產、質量和數量三個方面,介紹宋朝火藥兵器的發展狀況。一方面,宋朝的火器固然沒有在兵器中占主要地位;另一方面,卻又無疑是在世界上居於領先地位。[節主要參據已故馮家升先生《火藥的發明和西傳》一書,並作若干補充。]
(四)盔甲和軍裝
在軍事史上,火藥兵器發展到較完善的程度,盔甲便隨之淘汰。然而按宋朝火器的發展水平,盔甲卻不可能在淘汰之列。相反,為了與西夏,金的重甲騎兵抗衡,宋朝還不得不發展重甲的生產,推廣重甲的使用。
宋時的盔甲已臻完善的境地,[關於宋時盔甲較前代完善,可參《文物》1978年5期楊泓《甲與鎧》。]《武經總要》前集卷13記載了宋仁宗時各種盔甲和馬甲的圖樣。軍士的盔甲一般分頭鍪、披膊、身甲、腿裙等部分。按宋朝軍事條令:“均配衣甲,亦定長短為三等,量人材大小給之。”(《武經總要》前集卷15《行軍約束》)華岳說:“造甲之法,步軍欲其長,馬軍則欲其短;弩手欲其寬,槍手則欲其窄。”盔甲的大小長短亦須與軍士的高矮肥瘦相稱,否則會妨礙戰鬥。例如“步人則直身行立,短則露足;馬軍則曲膝蹲坐,長則綰絆,馬軍甲裙所以獨用過膝三寸。步人則甲身、腰圈、吊腿連成一片,名曰全裝,而易為披帶;馬軍則吊腿、拕泥遴作二段,名曰摘吊,而便於去取,故截為兩段,上安結項四枚。遇敵則掛上吊腿,而用避矢石,退師則解入搭袋,而免被牽制”(《翠微北征錄》卷7《甲制》,《馬軍甲制》)。這說明當時製造盔甲,已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經驗。北宋馬甲分面簾、後搭、雞項、盪胸、馬身甲等部分。南宋馬甲又分大全裝和小全裝兩種。小全裝是在宋寧宗時發明,華岳認為比大全裝“合用”,包括甲身、搭尾、了項。雞項、面子,秋錢六個部分(《翠微北征錄》卷?《馬甲制》)。可知自北宋至南宋,馬甲也有所改進。
終宋一代,在與遼、西夏、金等對抗中,總的趨向,是愈來愈重視使用全裝重甲。遼軍正兵的裝備中,“人鐵甲九事,馬韉轡,馬甲皮鐵,視其力”(《遼史》卷34《兵衛志》)。也就是說,遼的騎兵鐵甲一般分成九個部件,而馬甲或是皮製,或是鐵製。在北宋前期,宋琪等人議論遼軍特長時,並未認為遼軍在盔甲方面占什麼優勢,而據呂頤浩說,宋朝“甲士自來止〔有〕前後掩心,〔而無〕副膊,有皮笠子,而無兜鍪”,他“嘗觀太宗皇帝於北京武庫”貯存的盔甲,“並無全裝”。[《會編》卷176和《忠穆集》卷2《上邊事善後十策》,原文作“甲士自來止〔有〕前後掩心,副膊,有皮笠子,而無兜鍪”,據《忠穆集》卷1《上邊事備御十策》,作”有異心,則無披膊”,可知在“掩心”和“副膊”之間應刊漏“而無”兩字。]還在五代末年,當趙匡胤任後周大將時,“土卒有不致力者”,他“陽為督戰,以劍斫其皮笠。明日,徧閱其皮笠,有劍跡者數十人,皆斬之”(《資治通鑑》卷293)。可知軍士不披掛全裝重甲,是五代以來的軍事傳統,而宋、遼雙方對盔甲都不太重視。西夏軍慣披經過冷鍛的重甲作戰,而宋軍因“衣甲皆軟脆,不足當矢石”,成為宋夏戰爭初期遭受失敗的原因之一,故田況建議“悉令工匠冷砧打造純鋼甲”,以減殺對方在盔甲方面的優勢(《歷代名臣奏議》卷325)。
南宋初,女真重甲騎兵造成極大威脅。如紹興二年(1132),李橫、牛皋等人北伐偽齊,開始進展相當順利,“金益兵來,橫等皆無甲,是以敗”,宋高宗為此也得出“無甲何以禦敵”的結論(《中興小紀》卷15)。宋軍步兵中也很快推廣重甲。張俊軍造重甲,“凡鍪甲一副,率重四十有九斤”(《要錄》卷55紹興二年六月丁巳)。提舉製造軍器所造甲,“全裝共四十五斤至五十斤止”,每副用甲葉一千八百二十五片(《宋史》卷197《兵志》)。宋孝宗乾道時,“王琪進三色甲”,“槍手甲每一副皮線穿舉全成重五十八斤一兩至五十三斤八兩”,“弓箭手甲每一副皮線穿舉全成重五十五斤至四十七斤一十四兩”,“弩手甲每一副皮線穿舉全成重四十五斤半至三十七斤一十兩(《宋會要》輿服6之28—29)。1宋斤約合1.2市斤,足見一副重甲,對一名步兵是何等重的負荷。金軍弓矢並不勁利,一副重甲,對防身確有相當用處,故張俊說:“近歲軍中方知帶甲之利。”(《中興小紀》卷15)但重甲負荷太大,又使步兵行動更加遲緩。柘皋之戰打勝後,劉錡“以步兵甲重,不能奔馳,下令無所取,故無俘獲焉”(《要錄》卷139紹興十一年二月丁亥),這是因重甲而妨礙擴大戰果的一例。南宋末,宗室趙孟錦被元軍追逐,“登舟,失足墮水,身荷重甲溺焉”(《宋史》卷450((趙孟錦傳》)。由於盔甲的笨重,故有人也設法改造輕甲,如南宋中期名將畢再遇“更造輕甲,長不過膝,披不過肘,兜鍪亦殺重為輕,馬甲易以皮”(《宋史》卷402《畢再遇傳》)。這也可算是物極而必反。
宋朝的盔甲分“鐵、皮、紙三等”(《武經總要》前集卷13)。除鐵甲和皮甲外,這裡還須對紙甲也作一些介紹。紙甲至晚在五代時已經出現,後周軍進攻淮南時,南唐“小民相與聚山澤,立堡壁,以農器為兵,以楮為甲,而周師屢為所敗”,“當時謂之白甲軍”(《歷代名臣奏議》卷224楊萬里奏)。
宋代的紙甲的產量也相當多。如北宋仁宗時,曾令“淮南、江、浙州軍造紙甲三萬,給陝西防城弓手”(《長編》卷127康定元年四月)。南宋高宗末,四川“調梁、洋義士萬數,授以楮甲”,驅使與金軍交鋒(《要錄》卷198紹興三十二年閏二月癸未)。末寧宗嘉定時,蘄州曾在三、四個月中造“紙兜鍪一千副”(《辛巳泣蘄錄》)。據明朝的《涌幢小品》卷上《紙鎧綿甲》說:“紙甲用無性極柔之紙,加工錘軟,疊厚三寸,方寸四釘,如遇水雨浸濕,銃箭難透。”可見製造紙甲,並不需要對紙有什麼特別處理的複雜技術,實際上也易於推廣。南方產紙,便可大量生產紙甲。南宋初,“東南州縣鄉兵多因私置紙甲,而嘯聚作過”(《要錄》卷57紹興二年八月辛丑)。完顏亮南侵時,“沿淮數處逃移民社、鄉兵,強壯動以萬計,隨身各有長槍、紙甲”(《會編》卷235《楊廬州忠節錄》)。此外,紙甲也便於水戰,“水軍所需者紙甲”(《真文忠公文集》卷8《申樞密院措置沿海事宜狀》)。由於紙甲有便於推廣,成本較低的優點,宋神宗《熙寧編敕》中曾規定,“若私造紙甲五領者絞”(《要錄》卷57紹興二年八月辛丑),這也是相當重的刑罰。紙甲極厚,自然也不靈便,建炎三年(1129)冬,金軍渡江,攻打安吉縣時,“鄉兵皆棄紙甲、竹槍而遁”(《要錄》卷30十二月壬午)。可見披掛紙甲,無疑是不能奔跑的。
部隊的軍裝,對於保持軍容,以至區分番號,都是必要的。張方平說,“太祖皇帝訓齊諸軍”,“軍人不得衣皂,但許衣褐,其制不得過膝,豈有紅、紫之服”(《樂全集》卷18《再對御札一道》),北宋初的軍服一般都是褐色,自然比較難看。然而據宋仁宗初天聖時記載,當時禁兵軍衣已改為緋、紫兩色,又用一件背心,標明番號。殿前司捧日、天武、拱聖、驍騎、驍勝、寧朔、龍猛、飛猛、神勇、宣武、虎翼等軍穿緋納衫子,渤海軍穿紫納衫子,吐渾軍穿紫絕衫子,侍衛馬軍司龍衛、雲騎、武騎等軍穿紫絕衫子,侍衛步軍司神衛、雄武等軍穿紫納衫子,虎翼軍和虎翼水軍穿緋納衫子。各軍都有“緋小綾卓畫帶甲背子”。這些衣衫和背心都“系軍號”,背心上的圖案依各軍番號而不同。此外,三衙馬軍春裝有皂納衫、白絹汗衫、白絹夾褲、紫羅頭巾、緋絹勒帛、白絹襯衣和麻鞋七件,冬裝有皂納綿披襖、黃絹綿襖子、白絹綿襪頭褲、白絹夾襪頭褲、紫羅頭巾、緋絹勒帛和麻鞋七件,步軍春裝有皂納衫、白絹汗衫、白絹夾褲、紫羅頭巾、藍黃搭膊,白絹襯衣和麻鞋七件,冬裝有皂納綿披襖,黃絹綿襖子、白絹綿襪頭褲.紫羅頭巾,藍黃搭膊和麻鞋六件,這些春冬軍服都是“不系軍號”的(《宋會要》刑法7之9—10,《宋朝事實》卷16)。宋時軍隊的冬裝都用絲綿襖。宋神宗時,還規定“歲賜諸軍綿襖,官司為印號”,以防發放時作弊(《長編》卷340元豐六年十月丙戌)。此外,在沿邊冬寒時,還製作“皮裘”,“人給一領,至春暖拘收,官為修完”(《長編》卷270熙寧八年十一月庚申)。
南宋軍裝大致繼承北宋舊制,一般仍是“紫衫戎服”(《秋崖先生小稿》卷20《與蔡憲》)。趙彥衛說:“軍人之衣緋、紫,亦是別其軍號,今廂、禁軍皆衣紫,惟浙漕司兵士獨衣緋衲,頗存往制。”(《雲麓漫鈔》卷3)軍士的背心,也同樣起着區別番號的作用。南宋初,“禁衛班直等服著緋,綠羅紅盤雕背子”(《宋會要》職官32之27),絲羅製作的背心分緋、綠兩色,其上都有紅色盤雕的圖案。宋理宗時,襄陽府發生克敵軍叛亂,趙范下令,“凡背心有紅月號者皆斬,克敵軍號也”(《齊東野語》卷5《端平襄州本末》),紅月號的背心是標明了克敵軍的番號。另據《景定建康志》卷39所載,南宋的軍裝也有用布,即麻布製作的。
宋時,將領往往“科率部下,盛為軍裝”,造成“士伍廩給不充其費,因相與亡命為盜”(《長編》卷?0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丁亥朔)。
(五)通信和傳令制度
軍隊的通信和傳令系統,在某種意義上,可說是軍隊的神經系統,至關重要。宋時通信和傳令的主要工具是馬匹,軍隊與朝廷的軍用郵遞制度有金字牌、急遞等等,傳令的憑信有銀牌、銅符、木契,傳信牌等。
宋朝軍事條令規定:“凡行軍,主將不以有無事機,並須日一發奏,仍入急遞;或事非文字可傳者,即差親信馳奏。”(《武經總要》前集卷15《行軍約束》)軍隊向朝廷報告軍情,一是“差親信馳奏”,進行口頭報告,或者書面兼口頭報告;二是向皇帝發書面報告,稱之為奏,或向三省、樞密院發書面報告,稱之為狀,用急遞傳送。急遞全稱急腳遞,在宋仁宗時,正式規定一晝夜行四百里(《宋會要》方域10之22)。“急腳軍士晨夜馳走,甚為勞苦”(《宋會要》方域10之19),宋時遞鋪用軍土騎馬傳送公文,往來接力奔馳。急腳遞制度延續到南宋,依然是“日行四百里”(《宋會要》方域10之52,11之9)。應當指出,急遞並非僅僅限於軍用通信。
北宋時,除急腳遞外,還有所謂“馬遞鋪”,宋仁宗時規定:“馬鋪每一晝夜行五百里。”(《宋會要》方域10之22)比急腳遞還快一百里,看來可能是傳送朝廷發下的緊急公文,其中自然包括軍事公文。宋時朝廷發下的軍事公文有皇帝親筆御札(手詔)、省札之類。宋神宗時,又出現了金字牌。金字牌在歷史上很出名,人們往往誤解為令牌,其實只是一種最快速的郵遞制度。“金字牌長尺余”,“朱漆黃金字”,金字刻“御前文字,不得入鋪”八字,也就是說,只能跑馬接力傳送,不得入遞鋪停留。金字木牌“光明眩目”,傳送時“過如飛電,望之者無不避路,日行五百餘里”(《夢溪筆淡》卷11,《長編》卷339元豐六年九月丁卯)。金字牌的出現,可以理解為對馬遞鋪制度的一種改進。金字牌雖非令牌,但傳遞的文件自含有緊急之意。北宋末,“朝廷發金字牌勾兵隴西,內侍官暗留不遣”,宋廷查明以後,“斬內侍官匿金字牌者三人”(《會編》卷32)。由於金軍“截攔遞角”,宋朝又一度“將舊法御前札子等不得入鋪朱紅金字牌子,改用黃漆朱紅字牌子”(《會編》卷42)。
南宋時,“金字牌日行五百里”(《宋會要》方域11之17),全依舊制。在軍情緊急時,用金字牌遞發御前急件的數量很大,如紹興四年(1134)九月至五年(1135)二月,“計發過金字牌文字一千二十三封”(《要錄》卷86紹興五年閏二月戊辰)。宋高宗和秦檜迫令岳飛班師,就是接連用十二道金字牌遞發了班師 詔。宋孝宗時,樞密院又專造青字牌,用雌黃色作牌的底色,規定“日行三百五十里”,作為“軍期急速文字牌”。後來由於“尚書省又置緊急文字牌,亦如之”,故宋光宗時,樞密院又改用“黑漆紅字牌”,規定“日行三百里”(《宋會要》兵29之47,《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9《金字牌》)。宋理宗時,吳昌裔的奏中曾提到“御前金牌”和“密院雌黃牌”(《歷代名臣奏議》卷100)。李曾伯的奏中也說,“遞到御前金字牌八面”(《可齋續稿》後卷3《辭免新除資政殿學士節制四川邊面》)。看來當時紅字牌已經取消,而青字牌仍作為樞密院的快遞牌。
宋朝為保證金字牌、急腳遞、青字牌、紅字牌之類的日行速度,制訂了獎懲制度。“諸遞鋪轉送金字朱牌,無遲滯四次者,轉一資,或賜絹五匹,余每次絹一匹”(《長編》卷345元豐七年四月辛卯)。日行五百里、四百里、三百里的急遞和馬遞,“違不滿時者,笞五十,一時杖八十,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宋會要》方域10之25)。但由於當時交通條件等種種原因,這些紙面上的規定速度經常達不到。如宋孝宗時,王炎上奏說:“行在至襄陽府三千一百里,合行六日二時,稽十日方至;荊南二千六百四十里,合行五日三時,稽九日方至,余類此,不可悉陳。”(《宋會要》方域11之20)王炎所例舉者,是金字牌規定日行五百里的速度與實際速度的差距,古代一時即相當於現代的兩小時。宋理宗時,吳昌裔上奏說:“御前金牌向者半月到川,今則往往幾月而不至夔門;密院雌黃牌向者兩句至蜀,今則往往三月而不達諸郡。”(《歷代名臣奏議》卷100)這些都是當時快速郵遞達不到規定速度的例證。
因通信手段的落後,朝廷與前線的文件往返顯然是相當遲緩的。宋神宗時,交阯侵略廣南,“十一月二十日陷欽州,十二月二十日奏方到”(《長編》卷271熙寧八年十二月癸巳),為時一月。為了及早了解“安南行營軍前動靜”,宋神宗特命邕州知州周沃“日具以聞,遞角後別用長牌”,牌上“大書‘樞密院急速文字,毋得入鋪”’十一字(《長編》卷280熙寧十年正月壬子朔)。邕州距開封府“四千六百里”(《元豐九域志》卷9),即使分別依急遞和金字牌的日行速度,傳送軍事急件,往返一次,亦須二十天,何況事實上很難達到這樣的速度,而自邕州至前線的急件往返,又尚須時日。南宋初,自岳飛前線軍事總部至臨安府,急件往返一次,約需二十日。李心傳說,用金字牌遞發公文,“自行在至成都,率十八日而至,蓋日行四百餘里”(《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9《金字牌》)。這是實際上可能達到的高速度,然而公文來回一次,也約用四十天。由此可知,宋廷應當通過急遞,及早了解前線的軍事動態,而要通過金字牌遞指揮前方軍事,卻是愚蠢而荒唐的取敗之道。但是,宋廷在某些場合,卻仍通過金字牌遞指揮前線軍事,束縛將帥的自由行動。
宋朝軍事條令規定:“凡朝廷問機密事宜及兵甲錢糧文字,不得只憑口宣,須親見宣敕,方得奏報。”(《武經總要》前集卷15《行軍約束》)這裡規定大將不得只憑使者“口宣”,大概是鑑於宋太宗初年發生的著名的李飛雄案件的教訓。李飛雄“詐為使者”,假稱“受密旨”,企圖殺死秦州邊將,“因據城叛”(《宋史》卷463《劉文裕傳》)。蘇舜欽說,“五代喪亂,凡奉使調發,但樞密院給牒”,後“以李飛雄之為詐,有詔復用銀牌焉”(《蘇學士文集》卷11《乞發兵用銀牌狀》)。使者以銀牌為乘驛馬和發兵的憑信,銀牌“闊二寸半,長六寸,易以八分書,上級二飛風,下鍛二麒麟,兩邊年月,貫以紅絲絛”(《宋史》卷154((輿服志》)。然而到端拱時,又廢除“馳驛使臣”的“篆書銀牌”,“復給樞密院牒”(《宋會要》方域10之18,《容齋三筆》卷4《銀牌使者》)。銀牌制度雖然只行用十餘年,但將帥接見朝廷使者,“不得只憑口宣”,便成為一項固定的條令。
銅符和木契,是宋仁宗康定時製作的發兵憑信。銅符用於樞密院令各路主將發兵,木契用於各路主將令“諸軍、州、城,寨主”發兵。銅符和木契分別以虎豹和魚的圖形作勘合,由發令者和受令者分掌半符半契,以兩個半符半契勘合,作為憑信(《武經總要》前集卷15《符契》,《宋會要》刑法7之12—13)。宋朝的軍法規定,“不候銅符、木契與宣命、文牒相勘合而輒發兵者,斬;得符契不發及不即發(不即發謂出軍臨陣之時,若尋常抽發移替,自依常程日限),或雖得符契,不依次第,及無宣命、文牒相副而報發者,亦斬。”(《武經總要》前集卷14《罰條》)可見符契發兵,還須有文件“相副”。
宋神宗實行將兵法後,系將禁兵是用銅虎符調發的,按照規定,“虎符遇發兵”,將官“亦合與知州、知縣合符”(《長編》卷365元祐元年二月丙寅)。直到南宋時,還“改鑄東南十[三)將、京畿第二將紹興銅虎符”(《要錄》卷88紹興五年四月乙卯),仍然保留了樞密院“用虎符調發”的舊制(《會編》卷174)。但南宋調發屯駐大兵,尚不見須用虎符的記載。
傳信牌為宋真宗時所設,用於部隊行軍作戰時的傳令和通信。用“漆木為牌,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鑿枘令可合”。傳令之際,在傳信牌的槽中插入紙條,“而系軍吏之頸”,以兩個半牌契合為憑(《長編》卷55咸平六年十月戊寅,《宋會要》刑法7之13)。為了防止傳信牌中的字條被敵軍奪去,泄漏軍情,又採取所謂“字驗”的辦法。“約軍中之事略有四十餘條,以一字為暗號”,軍中通信事宜,如“請弓”,“請箭”,“請糧料”,“請添兵”,“請移營”,“被賊圍”,“戰不勝”,“將士叛”之類,“以舊詩四十字,不得令字重,每字依次配一條”,“其字號只令主將旋定”,即戰前臨時編排,“毋得漏軍中”(《武經總要》前集卷15《字驗》,《宋會要》刑法7之13)。即使傳信牌落入敵軍之手,或是遞送傳信牌的軍人被俘和叛變,都不至於泄漏軍事機密。字驗確是宋時軍事通信一種簡便易行的保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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