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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苦逼人生模式成功转换为革命家人生模式zt
送交者: sign 2013年04月22日23:40:23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从苦逼人生模式成功转换为革命家人生模式
发帖者:讨薪苦逼们的公益心 (时间:2013-04-23 02:19:42)

 

【】


讨薪的苦逼前辈们公益心不够,导致现在的苦逼们还在讨薪
直播:年底讨薪…一把辛酸泪! http://bbs.oeeee.com/thread-10509961-1-1.html
讨薪的仅仅讨薪而不肯为政务透明出点力,就只能这样了
政务公开透明之后,强光照射办事的公务员及其领导,事情就好办多了。公务透明不仅仅是公开公务员领导的财产,更要公开公务过程。这叫打开窗户说亮话,打开窗户做亮事,公务员及其领导们也就不敢推三推四的了
讨薪的同时,为公务公开政务透明出一出猛力,苦逼们有如此的公益心与公德心,这就可以升华,精神与行为同时升华,青史之中留下浓墨,这是小事,为后来的讨薪苦逼们扫清大路,确是好事。
讨薪的苦逼前辈们公益心不够,导致现在的苦逼们还在讨薪
讨薪的现行苦逼们公益心不够,导致将来的苦逼们还要讨薪
反之,
讨薪的苦逼前辈们公益心很强,会导致现在的苦逼们不费力地讨薪
讨薪的现行苦逼们公益心很重,会导致将来的苦逼们不费力地讨薪
这是从经济上争取公义到政治上争取公义的价值所在
对于没公益心的讨薪苦逼们,公务员们很傲慢。
对于有公益心的讨薪苦逼们,公务员们很害怕
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 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用工及签订和
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二)监督检查支付职工工资情 况
这些个所谓职责,不用争取己经到位,要争取的是在讨薪的提出申诉之后的二十四小时或七十二小时之内监督出检查出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与讨到工资的期限。
公务员们不就是拖时间吗,那就争取立法限定他们的时间期限,超过期限就得被撤被捕,这不就行了吗
没有为立法立出这个期限而争取的公益心,只能是
讨薪的苦逼前辈们公益心不够,导致现在的苦逼们还在讨薪
讨薪的现行苦逼们公益心不够,导致将来的苦逼们还要讨薪
当初办个护照,办护照的部门可以叫你等,等半年等三年也得等,后来在大量的要申请的护照的人抗议之下,才有规定,不管办得成办不成,六个月内必须有答复。这才是进步
其它所有的所谓职责,也得争取个覆行职责的期限标准,这种进步,是争取的目标之一
习近平说权力要关进笼子里,最起码的第一步是要把权力关进时间的笼子里,普遍设定权力履行职责之时的完成任务的时间期限,这是最起码的笼子,这是首先要建立的笼子,这是建立诚信社会所必需要的权力笼子
现在中国的总理书记市长等任期制,是权力在时间方面的笼子,但只有这个是远远不够的,各种权力在履行职责时完成职责任务的期限也必须要设定,这才是良法,而非恶法
人们的抗争,仅仅是在求爷爷告奶奶地讨到自己的薪水,纯属没有公益心,人们带着公益心来抗争,可以打得立法立规机构人仰马翻梦着也怕,再看它是不是设定各权力机关履得职责之时完成职责的时间期限,再看它是不是修改便于“摧诿摧脱摧责”的恶法,可以打得立法立规机构满地找牙跪地求饶,再看它是不是设定各权力机关履得职责之时完成职责的时间期限,再看字是不是修改便于“摧诿摧脱摧责”的恶法,这才是真公益真抗争,而不是只管讨到薪水就溜之大吉。
有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完不成任务,不能帮劳动者拿到薪水,是失职的就撤职,是渎职的就法办。这才是良法,否则是恶法。
而且不仅设定期限,还要设定公开透明的政务运行体制,也就是向公众公开完成任务的步骤时间表,在期限之内,什么时候完成什么步骤,全部公开在公众的视线之中,同时接受公众的质问质疑,办事不周的,完不成任务的,留下后遗症的,公众有权罢免之,最起码是公众有权以渎职罪起诉之而后罢免之。
这才是良法,只是现在便于“摧诿摧脱摧责”的即无期限设定又无透明与公众质询权设定的恶法遍地开花,对于这种开遍恶花的恶世界,可以打碎这个恶世界,实现良法遍地的新世界。
当年毛泽东说三年五年十五年超英赶美,周恩来说2000年实现四个现代化,邓小平说二十年内翻两翻。无论如何他们设定了时间限制,设定了期限,他们有没有本事完成任务,是一回事,至少设定了期限是表达了一点点诚意。虽然这点诚意是完全不够的,因为他们没有设定没有完成任务时,或者是完成了任务却留下来大量的后遗症,将要该怎么办,是引咎辞职还是再接再励。
但是即使如此,他们并没有痞到底,毕竟他们给自己的职责设了个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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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号,深圳龙岗区,过罢年后我又回来了,很不幸的,一来到深圳龙岗区坐个公交车就把手机搞丢了,打了110也没办法追回,可怜我积攒了两年的通讯录都没有备份,伤心中...准备3月5号去仲裁,本来有10位工友可以一起去仲裁的,手机一丢,最多只能联系上四位工友了...
3月5号,我们四位去仲裁了,五个工作日内等着受理通知书。。。四位工友都不是一个省滴,湖北的熊阿姨,广东的刘厨师,河南的张工,贵州的黄小妹,四省相聚,为了同一个目的——讨工钱!
3月11号,我们三位去龙岗区龙城街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到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时间另行通知。。。。没来的那位广东本地的厨师没胆量陪我们三位仲裁下去了,担心老板会报复她。。。俺三位都是内地穷山僻壤的穷人,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誓与老板仲裁到底。。。
2013年3月19日,俺去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到了熊阿姨和黄小妹三人的开庭通知书,定于4月15日上午9点30分同庭同时开庭。
鉴于俺老板的做事风格,俺是不准备请法律援助律师了,免得白忙活一场。3月14日是另两位楼兰酒店的前台收银员王姐和小张状告老板的开庭日,结果那天两位收银员和她们的法援律师外加两位仲裁员等了大半个钟头老板也没来,仲裁员给老板打电话,老板接到电话一听是仲裁委员会的,立马就挂掉电话随之关机,不带鸟仲裁委员会的。
曾经跟老板有过思想交流,我说深圳违反劳动法的中小企业工厂占全部企业工厂的80%,老板肯定的反驳我说“。。。占百分之百,你感觉到工厂违反劳动法你可以选择不做啊。。。”因为劳动法就是一个屁,有响声没动静。。。对于民事诉讼法老板还是很相信很相信的,因为老板现在还在因为租赁合同跟房东打着一场7千万的民事诉讼官司,在年前光是诉讼官司费老板就一次性的又给法院上交了28万元(听老板讲的,老板给我们发不下来工资,就是因为钱都用在打官司上了,等官司打赢了,老板他就又成为千万富翁了,我们的工钱会立马给我们滴)。。。
2013年3月28日,我真的对法律援助律师很失望的,就像我对工会,劳动监察部门等一些不作为的单位一样失望,虽然我没请过法援,可从这次王姐和小张两人请的同一位法援的做事态度上来看,她两位真的请到了一位垃圾法援律师,下午就会跟那位垃圾法援律师交接完毕,从这次仲裁过程来看,那位垃圾法援律师不但没起到一个法援应尽的义务,反倒帮倒忙,,一直在给两位胆小的维权者泼冷水,设置障碍。。。若不是开庭日老板没出庭,真怀疑他是被老板买通了的垃圾法援。。。
下午还是王姐和小张主动打电话去仲裁委员会质询裁决书判下来没有,才被告知已被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法援律师拿走,却没给她两位通知,一月二十八日受理,截止今日已过60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这是仲裁委员会兼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垃圾法援律师违法办案之一。。。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违法判案之二:偏护老板,违法裁决。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此类案件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即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王姐的2013年第34号仲裁裁决书中,“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由于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应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举证等权利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及其他法律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关于入职,离职时间以及工资标准的主张予以采纳。虽然申请人提交了'考勤表',但'考勤表'系申请人自行制作且未经被申请人签注,不足以认定申请人存在加班事实,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周六日加班工资2499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从以上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来看,我只能也只有怀疑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猿是被我们的老板拿钱喂饱了肚子,才会前后矛盾,明目张胆的违法裁决!
违法裁决三:“由于申请人单方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拖欠工资,未购买社保等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依法不能获得经济补偿,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看到这儿,我只能怀疑这仲裁猿真的是吃屎长大的,不然不会这么脑残的狗屁法律不懂一点儿,却人模猿样的胡乱判案!
违法裁决四:“申请人提供了劳动,依法应当获得劳动报酬。由于申请人未提交2012年9月至2013年一月8日节假日加班费781元的证据,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有《劳动争议仲裁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儿做指引,这些吃屎的公务猿还这么判案,我看到了前途一片黑暗。。。青天啊,你该睁开眼睛看看啊,看看你眼皮子底下的这些杀千刀的公务猿是多么的弱智啊。。。
违法裁决五:本公民被这些人模狗样的人民公仆骑在脖子上拉屎撒尿气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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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表与工资条应由用人单位提供啊,若用人单位不提供,你们也可以用人证来集体作证(人证)啊。
同时建议到法院提出诉讼,劳动关系案无须缴纳诉讼费,有理走遍天下,但是的确很辛苦也耗时,祝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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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人受恶”:俺苦逼的农民工告老板,这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仲裁庭挨千刀的仲裁猿就把法律当成了个屁,想怎么放就怎么放,打行政诉讼官司民告官,俺苦逼的农民工更没这胆!我们八位农民工分三次仲裁,同时告我们的同一个老板,难道说还没有人证物证?在我们八位农民工申请仲裁前,我们都已经去劳动站反映过,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过,去信访局上访过,只要这几个部门做事积极一点点儿,都可以调查出我们是不是有加班,是不是一个月上班27天制的!他们仲裁庭都已经裁决我们和老板的劳动关系成立,老板就应该无条件的为我们购买社保的,可仲裁庭的仲裁猿怎么也不支持我们的老板为我们购买社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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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打行政诉讼官司,是让你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依据不服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其实就是针对原仲裁请求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重审,你们要注意仲裁裁决至法院诉讼是有时效,也就是在仲裁成效前必须去人民法院诉讼,这个时间大概在自收到劳动仲裁15天左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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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不想着上诉呢,跟老板耗不起啊,老板就是想着往后拖延你呢。。。仲裁庭能判多少都无所谓的,只要能拿到手才是钱啊,还得等半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强制执行下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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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兄弟,那你都愿意接受仲裁结果,那还到论坛里说不平不公有何实际意义。
况且,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再诉讼至法院并非上诉,现时的劳动纠纷案件应该不会等太长时间(具体要咨询一下法院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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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的仅仅讨薪而不肯为政务透明出点力,就只能这样了
政务公开透明之后,强光照射办事的公务员及其领导,事情就好办多了。公务透明不仅仅是公开公务员领导的财产,更要公开公务过程。这叫打开窗户说亮话,打开窗户做亮事,公务员及其领导们也就不敢推三推四的了
讨薪的同时,为公务公开政务透明出一出猛力,苦逼们有如此的公益心与公德心,这就可以升华,精神与行为同时升华,青史之中留下浓墨,这是小事,为后来的讨薪苦逼们扫清大路,确是好事。
讨薪的苦逼前辈们公益心不够,导致现在的苦逼们还在讨薪
讨薪的现行苦逼们公益心不够,导致将来的苦逼们还要讨薪
反之,
讨薪的苦逼前辈们公益心很强,会导致现在的苦逼们不费力地讨薪
讨薪的现行苦逼们公益心很重,会导致将来的苦逼们不费力地讨薪
这是从经济上争取公义到政治上争取公义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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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城街道仲裁庭在一场劳动仲裁案子受理前就先行往后拖延了60天,2013年1月20日申请仲裁,3月28日才拿到终局裁决书,这个仲裁过程违法用了68天,往后又拖延了(68-45=23)天,现在还在无限期拖延中,令当事人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深圳市龙城街道仲裁庭的仲裁猿在这场违法往后拖延了23天的案子中,既没通知当事人,又没做延期通告,执法违法,把法律当儿戏,一心为有钱的老板们舔菊花儿啊。。。
2013年4月15日上午9点30分,按照仲裁程序正常开庭,到庭的申请人有本人,贵州的黄小妹,湖南的熊阿姨,还有一位仲裁员加一位书记员。。。仲裁员给被申请人我们的酒店老板打电话还是打不通,直等到十点宣布缺席开庭。。。正常情况下,俺应该是在这4月20号前就能领到终局裁决书滴,俺就等着这5天之内仲裁局正常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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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仲裁调解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应视为当事人反悔。职工一方为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有关文书,可采用“布告”形式公布。
以上有四种仲裁裁决文书的送达方式,基于俺老板的酒店还在正常营业的事实情况(独资酒店),前三种送达方式都可以令俺老板接到仲裁裁决文书的,可是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仲裁厅在给被申请人俺的酒店老板的送达回执却采用了第四种布告送达的方式,从4月11号发布公告,到6月11号结束,两个月的送达时间,再加上半个月的上诉期,整个又往后拖延了75天,这仲裁厅的仲裁猿真是被俺老板喂饱的狗啊...不...是喂饱的猿!无奈啊...无限期等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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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苦逼模式转为革命家以及职业革命家模式,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楼上的劳方,资方与官方三者配合,方可完成。
如果楼上的不急用钱,转换模式就不成功。
如果楼上的急用钱,而向资方借钱也不成,向官方借钱也借不成(实际上东莞一些地方的政府每年为这类事垫钱有几千万元),把资方的小车等物品拿来拍卖,官方则表现出强悍(在要求还钱时不表现出强悍)与暴力,这种情况,从苦逼到革命家的模式转换也就成功了,具体过程如下
官方发出强悍暴力的制止,则砍掉官方兵卒或官员的一颗人头,但是在这个商业社会市场经济成本效益意识高涨的情况下,砍一个够本,砍两个赚一个,砍一万个(估计在深圳包括关内关外,凑一万个贪官,应该比较轻松吧),则对社会贡献出巨大的带头示范作用,全中国这类事发生一百起,则中国社会将获得巨大进步。带这样的头,完全可以光宗耀祖,光耀门楣,留芳百世,一本万利,大赚一笔。从苦逼人生模成功转换为革命家人生模式。
呵呵。这需要在劳方商家与官方三家合力配合密切才可以完成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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