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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33年前审判“四人帮”和林彪的大將
送交者: 高伐林 2013年08月23日16:06:43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对“四人帮”、林彪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所有重要文件——特别检察厅的《起诉书》,被告律师的辩护词,特别法庭的《判决书》……无一不呈送中共中央最高层审核批准。彭真谆谆指示:“两案”应“独立进行审判”,“公、检、法是三道关”,但他还有一句话:“中央领导小组是第四道”


  2013年8月22日上午8点半,薄熙来庭审大戏开锣。虽然正赶上《新史記》双月刊第15期这一天要发稿到香港付印,忙得不可开交,但是我已经心不在焉——注意力转到“薄案”上了。匆匆忙忙赶写出一篇卷首语,话题也离不开“薄案”。
  很自然地联想起33年前的“两案”审判——对所谓“林彪反革命集团”、“江青反革命集团”这两个集团的审判。“两案”的被告,一共十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于1980年11月20日开庭,1981年元月25日终审裁定,十名被告均判有罪,刑期从十几年有期徒刑,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随手记下了若干“两案”的资料。不妨将“薄案”与“两案”进行比较,看看中国的法治,33年来前进了多少?——或者是不进不退?甚至是倒退?

  1980年的两个“反革命集团”都非同小可。一个,是以“毛泽东的接班人”“全党全军的副统帅”为首(虽然他已经死去九年,仍要冠以他的名字);另一个,是以毛泽东的夫人为首。两个集团的成员,不是中央副主席、政治局常委、委员,就是上将、中将。对规格如此之高的两个“反革命集团”进行公审,实在是当时政治生活中一件非同寻常的大事。
  从现在获得的资料看,当时的中共领导人对于在“两案”审判中遵守法制、通过“两案”审判推进法治,表示有相当的意愿。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9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64号文件:《关于坚决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领导人讲话中,口口声声要求,“两案”应由“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
  1980年1月,中央成立政法委员会,彭真任书记。对如何审理“两案”,他具体指示说:公安部要搞好预审,检察院要搞好起诉,法院要搞好审判。
  彭真指示:“起诉书应当以证据做后盾,以预审做基础。四道程序把关,公、检、法是三道关,中央领导小组是第四道。”——最后这句话,一下使“独立审判”成为一句笑话。

  “两案”审判,有无数让人瞠目结舌的红色幽默。
  特别法庭的会场安排,就极有“中国特色”。
  国际上任何法庭的格局都是原告与被告两造分列两旁,法官居中;但“两案”的排列方式,却是国徽下法官、检察官两个板块的座位呈八字形左右对称,左边是法官,右边是检察官。墙边有两排座位,右侧是被告辩护人,左侧是书记员。这就意味著,法官与检察官是并列的,辩护人低其一等。
  为什么会如此?张思之律师介绍说,特别检察厅检察长、井冈山时期的老革命黄火青,“坚持我检察院和你们法院是平等的,你代表国家,我也代表国家……为什么你坐中间,我坐旁边?”法庭工作小组按照国际惯例安排,把法官摆在中间,这边是检察,那边是律师。但黄火青不干,认为“我们怎么和律师是这么一个(对等的)关系”?张思之律师说,为这个事情争论了很久,最终,“彭真拿黄火青没有办法,老革命啊”。
  法庭公然当庭剥夺被告的合法权利,例如,当法官最后问邱会作还有没有话要说时,邱会作大声说:“有!我还要说,徐向前全军文革怎样同江青搞乱总后的……”。他的话音未落,法官就大喊:“你不许讲话!你不许讲话!”法警也竟然上前动手把邱向外面推。再例如,张春桥自始至终不开金口。从法律上看,沉默也是被告的权利,但有位法官就沉不住气了,反反覆覆地声称:张春桥,你不吭声,就是默认对你的控诉了!
  最荒唐的就是对江青的庭审调查中,法官与江青竟多有口舌之争,甚至在法庭上辩论起“谁怕谁”来!“老娘”当众哈哈大笑。

  上面所说,还不是原则缺陷,可以用“经验不足”等等来解释,“两案”审判最根本的问题,是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裁决先于审判:党中央那几位元老先给被告定了罪,整个司法体系就全力围绕所定的罪,罗织罪状。为此,出现了一系列荒乎其唐的咄咄怪事。
  江腾蛟竟然升格成为“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就是一例。
  这个江腾蛟,毫无知名度,仅仅是林立果的亲信,与黄、吴、李、邱等中央军委办事组成员地位相距甚远,怎么成了“集团主犯”?民众百思莫解。邱会作最先领悟了其奥妙:“要抓我们中央军委几个人武装政变”,苦于毫无证据,在侦查预审中找不到发现“四大将”与《571工程纪要》、与谋害毛泽东、南逃广州等等有关的罪证,就将与这些事扯得上一些关系的江腾蛟升格为“主犯”,于是就有理由将他们打成一个“集团”,“策划武装政变”了!
  另一件滑稽事,是将素来与张春桥有隙、被江青多次斥骂,且被毛泽东定为“林陈反党集团”的陈伯达,改划为“江青集团主犯”受审——难怪有学者认为,这是中共制造的又一大冤案。

  为了将所有事实都装进党中央设定的框架,威胁被告、培训证人、限制律师等等行径,都干出来了。
  被告之一吴法宪回忆:两位审判员来告诉我,要进行法庭辩论,我可以在法庭上发言,这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要注意,起诉书上的问题,不准推翻,否则要判重刑”。张思之则披露:当时有一个小组,是专门管证人的,这个小组“主要的是,要证人配合起诉,证明起诉的是事实……这样就没有公平了”!
  律师在“两案”审判中亮相,十分引人瞩目。律师辩护多少有点效果,但是辩护空间极为有限。当局给“两案”律师制定《律师小组办案基本原则》,张思之将之概括为“实际上就是这么两回事:第一,不能够动定性,第二,事实不能变”。他回忆说:拿到这个《律师原则》,“第一反应是蒙了。这样我们干什么呢?……可以讲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傻子也可以讲这句话,要律师干什么呀”!?

  法庭所有重要文件,都是党最后敲定。
  张思之律师披露,律师起草了辩护词,都是先在律师小组里讨论,再报给司法部,司法部审完之后,再交给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给中央定。
  辩护词是这样,起诉书和判决书,就更是这样了,必须送到中共中央最高层。知情人士披露,《起诉书》写了14稿,《判决书》更多,改了27稿。这些以司法名义起草的文件,最后报送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审阅,他又请中央书记处书记胡乔木动笔修改。也就是说,所有这些文件,都是中央定的,谈何“司法独立”“尊重司法程序”?

  罪行认定后,怎样量刑是个难题,全国众说纷纭:有人主张轻判,将这些人定了罪养起来算了;有人主张从严,一定要判几个死刑。法官们哪里做得了主?只有陈情于中共中央来定:开不开杀戒?
  我清楚地记得,当时我还在武汉大学当学生,在宣判的前一天夜间,被紧急召集拢来开会。会议只开了几分钟,宣读传达中央关于“不杀”的简短决定。
  后来得知,邓小平说,党中央“经过反覆考虑”,决定“还是一个不杀为好”。——“反覆考虑”什么?那当然不可能是什么“法律准绳”,而是政治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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