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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錚致濟南中院紀檢監察處
送交者: newpost 2013年09月05日17:15:33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無意追責,但求公正判決

——致濟南中院紀檢監察處


王 錚


濟南中院紀檢監察處負責人:

8月22日至26日,在貴院審理的薄熙來案舉世關注。感謝貴院對庭審內容的相對公開,讓包括我本人在內的眾多關心薄熙來的群眾,有機會了解了此案的基本真 相!但如果在真相面前法院不能做出公正判決,那麼此案的公開審理非但不是我國法治的進步,反而將開啟一個具有示範意義的司法惡例。

為此,本信特將部分群眾和律師發現的貴院有關工作人員在此案審理中存在的違法事實,反映給貴部門,以期在該案判決前及時予以糾正。

1. 根據《刑法》第168、397條,被告身份不能作為濫用職權罪的適格主體,但貴院工作人員卻違法受理了公訴人對被告的強加。

公訴人指控被告濫用職權罪是指被告以重慶市委書記身份實施的行為,但依據我國現行法律,任何一級黨委書記都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不是國有企事業單位工 作人員。因此,按照《刑法》第168條和第397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主體,被告不能作為該罪的適格主體。依此,濟南中院在受理此案前應要求公訴 人取消這項指控或不予受理此案。

根據《憲法》第101條,重慶市副市長應由重慶市人大任免,但2012年3月15日,人民網和新華網卻報:“中共中央決定:免去王立軍的重慶市副市長職 務”(證據1)。如果說被告薄熙來召開黨委會議免去王立軍的重慶市公安局局長職務是濫用職權,那麼中共中央上述行為則是更嚴重的濫用職權,但依據我國現行 法律,類似行為都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2. 被告要求將2012年7月26日自書材料作為非法證據排除,合理合法,但法官沒有依法排除,違反《刑訴法》第54條。

公訴人稱:“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2年9月28日對薄熙來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同年9月29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對其執行逮捕。”

但事實上,被告於2012年4月9日就失去了人身自由。4月10日至9月28日期間,中紀委以調查為名,對被告進行了非法拘禁(證據2、3),並對被告進行了威脅和引誘。

被告7月26日的自書材料,是在非法拘禁期間所做,自書之前曾被幾次提示:如不配合就發紅色通緝令抓瓜瓜回國受審!如果你態度好,可以保留黨籍,其實中央對你的態度還是有保留的。態度好就是主動提供兩個大單……非法拘禁期間被告還曾多次暈倒。

根據《刑訴法》第54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被告2012年7月26日自書材料,顯然是中紀委採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檢察人員和法官對此都十分清楚,依法應予排除。但無論被告在庭前庭上如何反覆要求將此自書材料作為非法證據排除,最終合議庭和公訴人都未予排除。

3. 法庭將薄谷開來作為主要證人,違反《刑訴法》第60條第2款。

《刑訴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薄谷開來在尼爾伍德案件中已被鑑定為“患有精神障礙”,即“精神上有缺陷”!而其在法庭視頻證據上所表現出的輕鬆與興奮,恰恰證明其當時已“不能辨別是 非、不能正確表達”。任何一個尚能辨別是非的女人,在舉報自己丈夫有罪時都不可能那樣輕鬆、興奮,何況那些事原本都是她自己所為。身為知名律師,完成那樣 一個有悖倫理的舉動,竟然對筆錄看都不看就要簽字,可見其頭腦已“不能辨別是非”到何等程度!因此,谷開來在此案中依法不能作為證人!但貴院審判人員違反 了這一法律規定。

另據被告薄熙來的強烈要求,法庭曾要求谷開來出庭作證,但被谷拒絕。那麼,根據《刑訴法》第59條,谷開來證言未經被告人、辯護人查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4. 此案庭審過程沒有人民陪審員,不僅程序違法,而且將直接影響判決結果。


《刑訴法》第178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如果沒有其他法律規定,此案的合議庭組成,選擇“審判員三人”,還是“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濟南中院有自由裁量權。但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 《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的第2條“人民法院審判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的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規定,限制了濟南中院 的自由裁量權。薄案的社會影響不是“較大”,而是“非常大”!所以該案的第一審必須有人民陪審員!但貴院連續五天的庭審中均沒有見到人民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保證司法公正的優秀制度,“人民陪審員同法官有同等權利”以及“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占人數比例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的規定,使人民陪審員的存在能直接影響判決結果。

鑑於該案件情節複雜,歷史遺留的法律問題嚴重,故以上舉報無意追究任何人責任,只求貴院糾正錯誤,公正判決,還被告一個清白!給百姓一個交代!


附件:

證據1:中共中央決定: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副市長職務
http://leaders.people.com.cn/GB/17397810.html

證據2:4月10日,中共中央決定對薄熙來立案調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4/10/c_111761745.htm

證據3:中共中央決定對薄的調查結果移送司法機關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9/28/c_113248574.htm

證據4、5、6:公民對中共中央非法限制黨員人身自由的公開追究



舉報人:王錚     

聯繫電話:13810849783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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