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阳: 谁犯法? |
送交者: ZT_ 2013年09月26日10:31:26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
谁犯法?黎阳 2013.9.26.
在酒店把未成年人灌醉犯法。 仅凭半夜三更跟未成年人“陪酒”之后以“强奸”为名索要巨款不遂的性生活丰富的“陪酒女”的一面之词就立即抓人、立即连续30小时突击审讯违法。 刚刚抓人立刻向香港报刊披露抓捕的未成年人的全部个人隐私信息违法。 连连违法的人对明确犯的法只字不提,却根据一个违法者的一面之词判定一个青年、四个未成年人犯法,叫人怎么说? 只保护婊子,不保护孩子。为了一个臭婊子,毁掉四个小伙子。 想起了鲁迅的话: ——“我希望我们将加给他的罪名暂时保留,再来看一看事实,这事实不必待至三年,也不必待至五十年,在那挂着的头颅还未烂掉之前,就要明白了:谁是卖国者。” ——“从我们的儿童和少年的头颅上,洗去喷来的狗血罢!” ======================================= 黎阳声明:本人放弃对此文的版权。只要不违背本文主旨,任何人均可转贴,可散发,可抄袭,可复制,可被冒名顶替,可被任何媒体拿去用,可被任何人引用到任何文章中且不写出引文出处,本人分文不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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