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岸: 朱令案的作案動機,和宿舍盜竊案的關係 |
送交者: 西岸 2013年05月09日16:04:15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這是最令人容易產生誤區的內容,因為人們的perception是這是一個謀殺案。偉大的減肥先驅甘地大爺說過,perception is truth,而真正尋找truth的人應該意識到這個問題。 因為朱令被害於能致人死的毒品,那麼這一定是個謀殺案,這就是人們在看待這個事情上的perception。 因而一個20歲的學生有什麼理由和膽量用這種極端的方式來擺平學校里的什麼事情?聽着挺合理和邏輯? 但如果這個事情發生的目的根本就不是殺人,而是害人,使得朱令因病不得不退學,或休學(清華每年平均有將近十個學生不得不休學回家),退出一個具有競爭特徵的環境,那麼這個成本與謀殺的成本比較,那是天壤之別,不是什麼20歲的學生不可能幹的。 這就可以解釋兩次投毒的現象。第一次沒有能達到目的,但也沒有暴露這是人為下毒,因此等於增加了兇犯的僥倖心理,這才有了第二次。而因為第一次沒有被發現,因此第二次就更大膽,加大劑量爭取達到目的。如果是個對鉈鹽的毒品特性極端熟悉的人,可能會掌握用量,但對於一個學生來說,可能就掌握不好,只是增大劑量。 但結果卻成為殺人的問題,這是超出了兇犯的計劃的,因此其心理狀態就不可能在自己的comfort zone里,思維也不會是邏輯正常的。 這就給了警方一個破案窗口,即罪犯思維不完善不邏輯,因此在審訊中很容易被擊破心理防線而交代,所謂案子發生後的48小時內的突審就是要達到這個效果。 但這個窗口是很小的,不過就是幾天到最多兩周。等到事情明朗化後,兇犯不得不接受事實,也就不得不計劃新的計劃來掩蓋。比如毀掉物證,組織cover up story。。。 而因為協和的耽誤,警方立案是在事件發生後的兩個月以後,兇犯具有足夠的時間重新建立新的心理comfort zone,進行cover up運作。 一個最直接的物證是鉈鹽是如何運輸的? 已知案子第一現場不是實驗室,那麼鉈鹽就必須被送到現場投毒。不大的體積,不過就是衣服口袋,或書包,或類似的東西,那麼就可能在上面有污染,這就是最直接的物證。 在突發事件下罪犯的思維還沒有能恢復正常之前,罪犯可能無法毀掉所有物證。但一旦回到正常思維,那麼處理掉這些東西並不費事,但不是沒有catch。 就是如果一件常穿的衣服,或常用的書包突然不僅不用,而且不見了,如何解釋? 那麼宿舍發生一次盜竊案就是有意義,因為不在於具體下毒的用品,比如杯子是否存在,只在於我的所有物品都沒有被毒品污染的痕跡。 這個案子發生在警方立案後,而不是之前,也是容易解釋。因為立案是因為確診,那麼在確診之前兇犯是安全的,主動發生盜竊案反而引起注意。 偷竊一個學生宿舍是沒有什麼油水的,那年月不是人人都有laptop和相機什麼的。那麼丟失衣物書包就是可能的,如果他人問起為什麼常穿的衣服不穿了,書包不用了,可以回答大概是被偷了。 這個事情的疑問之處是,因為偷竊案而丟失一個喝水杯,那是很難讓人信服這是個真正的偷竊案,這大概是朱令的杯子並沒有被偷走的原因。 而能夠考慮到這個檔次,非專業人員的建議不行,不是大學生能夠設計的,這就讓人有些。。。自己去想,不要忽略這是投毒案兩個月之後的事情這個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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