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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鎮反】1951年4·27大逮捕
送交者: gugeren 2024年03月30日18:56:55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上海鎮反】1951年4·27大逮捕

【文章原名】上海檔案里的“反革命”

【《炎黃春秋》2015年第4期,作者: 袁凌】

https://botanwang.com/articles/201504/%E4%B8%8A%E6%B5%B7%E6%A1%A3%E6%A1%88%E9%87%8C%E7%9A%84%E2%80%9C%E5%8F%8D%E9%9D%A9%E5%91%BD%E2%80%9D.html

1951年4月27日夜間,鎮壓反革命高潮中的上海市組織了一次全市大逮捕,當晚抓捕8359人,以後數天間又捕獲600餘名漏網者,三教九流無所不包。加上此前已經逮捕的2萬餘人,上海一改在新中國成立初鎮壓反革命運動中的“落後”面目。

全市大逮捕的同時,大規模的公開處決連番舉行。根據學者楊奎松考察,4·27後的第三天,上海一舉在三個刑場槍斃了285名犯人,6月和7月一共處決了1060人,以求完成最高領袖“1951年上海要殺掉3000人,上半年要殺掉1500人左右”的指示。

更多的人則得到了從死緩到管制不等的各類刑罰,關押在提籃橋監獄人滿為患的鐵窗之後,或者遣送至各個新生的勞改農場、治淮工地。

大半個世紀過去,眾多“反革命”破碎的人生軌跡保存在外灘檔案館收藏的上萬份鎮反決定書(判決書)縮微膠捲里。當事案犯有些符合1951年2月公布的《懲治反革命條例》中規定的武裝叛變、持械叛亂、間諜和潛伏活動等情形,但大多數是有各種歷史、出身問題或者行為失當的芸芸眾生,在當時法律缺失的情形下,被統一歸併在“反革命”的名目之下。


“反革命”的邊界

上海市軍管會〔51〕密二第2678號決定書(簡稱1951年度第8037號決定書)的案犯魏孝亭,原為中央大學附屬中學校長、安徽學院教授。作為一位典型的舊式知識分子,他的罪案主要是兩段:解放前曾參加國民黨和三青團,抗戰初期在國民政府中央訓練團黨政訓練班任支部書記,以及“迫害學生及教師”;解放後政府要求反動黨團特務主動登記,魏孝亭“抗拒登記”,“後經其友督促勉強前來”,仍僅登記三青團團員身份,隱瞞歷史,登記後“又抱怨督促人”。

對於魏孝亭這樣的舊式知識分子,參加過反動黨團是比較普遍的歷史短板。決定書對於魏的國民黨黨員身份語焉不詳,或許根據是魏1937年參加中央訓練團黨政訓練班,但這在年份上與史實不符。根據資料,國民黨中央訓練團第一期舉辦於1938年7月。況且中訓團是訓練全民抗戰的機構,譬如抗戰後期留學生出國前都要受訓。魏孝亭在登記時只承認了他的三青團國立四中主任一職,由於國民黨在中學推行集體加入三青團,這實際是魏作為校長的另一個例行身份。

魏孝亭在登記中疑慮重重,反映了一般有“歷史問題”知識分子的典型心態:認為自己從事教育和學術工作,和真正的國民黨人員有所區別。他的這種自我區別顯然不為新政權所接受。前後罪名疊加,魏被判處無期徒刑,雖然並無任何具體的反革命情節。

和魏孝亭近似的是輔仁中學校長楊於慎的案件。軍管會1952年度第1189號決定書說楊於慎“冒充民革黨員,抗拒登記”,稱其為“黨棍”,依據則是楊曾任國民黨教育部駐滬專員。戲劇性的是楊的刑罰。楊被捕時正值鎮反高潮,被判處死緩,後改無期,又改為13年。最終判決下達的1952年8月,鎮反處決高潮已過,刑期縮水為5年。

除了曾擔任教育部駐滬專員,楊於慎並無任何具體犯罪情節。楊的民革黨員身份是否屬於冒充,決定書無其他旁證。查閱資料可知,抗戰時期,擔任輔仁中學校長的楊於慎由於被日本人逮捕堅不吐實,獲得國民政府教育部嘉獎,收錄入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及中等學校校長忠貞事跡一覽》,孰料成為新政權下的反革命。

檔案館藏B1-2—1100-86號卷宗,即軍管會1951年度第4839號決定書,記錄了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盛振為的罪案。決定書稱盛振為1933年“勾結戰犯孫科任立法院立法委員”,幫同擬定特種刑法、憲法草案(註:指五五憲草)等危害人民利益的反動法律,1948年任法學院院長後“在校中勾引特務”、抄黑名單致使學生被捕等,解放後“逢大遊行時蓄意將女兒禁閉不准參加”。軍管會通知國民黨團特務登記時,“被告拒不登記”。4·27大逮捕中盛振為被捕,以後被判10年徒刑。

盛振為在抗戰時參加國民黨,具有了“反革命”的硬件;他作為法學專家參與國民政府立法,被新政權視為罪行;他管理學校和維護教學秩序的日常職責,沾染了迫害學生的嫌疑,所謂“毒化學生”的言論,不過是勸告學生要安心學習;連不讓女兒參加政治遊行也成為罪行。這些被新政權認定的罪條,當然與他的自我認知不符,不參加反動黨團特務登記順理成章,接受審訊時對自己學者身份的辯護也很自然,檔案中記錄為“巧言強辯”,加重了刑罰。

在1951年中期鎮反高潮中,“抗拒登記”或“登記不實”案的普遍出現,說明何謂“反革命”的邊界,在當時是變動不定的,大量“有問題的人”自我辨識不清。

上海解放之初,在饒漱石、陳毅、潘漢年的主政下,政府對待知識界和工商界人士相對慎重。當上海迫於中央壓力“鎮反補課”,一改先前態度,這裡就成為重災區。

工商業發達的上海,鎮壓反革命是和經濟上的“三反”“五反”、軍事上的抗美援朝、愛國捐獻互為犄角的。最為震動的是新光大戲院老闆夏運良和大康西藥房老闆王康年的被處決。

軍管會1951年度第8714號決定書記錄,夏運良“為本市戲劇界著名惡霸20餘年”,廣收門徒數百人,霸占房產,勾結漢奸李士群、“匪首”宣鐵吾。經常召集滬劇藝人到新光大戲院唱堂會不付錢,欺壓知名藝人如施春軒等;解放後威脅職工,阻止張貼抗美援朝標語。決定書認定他“系城市惡霸,一貫憑藉反動惡勢力,敲詐勒索,虐待職工,強姦女性,解放後造謠惑眾,實屬怙惡不悛,罪大惡極”,判處死刑。

夏運良系上海演藝界頭面人物,所列各項罪行亦非具體,他的被處決無疑會震動演藝界,方便整肅這一情形複雜的行當。罪行中有一條“阻止張貼抗美援朝標語”,又可以當反面教材促進抗美援朝動員,掀起募捐支前的熱潮。

1951年8月23日至26日,上海滬劇界22位演員在新光大戲院舉辦“捐獻飛機大炮前輩藝人義演”,主演之一就是施春軒。

大康西藥房老闆王康年的處決,更直接肇因於抗美援朝。王康年的罪名是騙取貸款、買空賣空;抗拒愛國募捐,甚至以假藥供給志願軍,有意毒害志願軍戰士。當年《解放日報》報道,王康年將帶菌棉花舊紗布做“急救包”,用假藥和舊次醫療器械等抵充定貨,致使成千上萬志願軍傷員用了“急救包”而遭細菌感染身亡。這樣的罪行自然受到全國人民共誅的聲討,使他成為“黑心奸商”的樣板,臭名歷久不衰。

不論王的罪行屬實與否,此案顯然牽動了上海各界的神經。上海檔案館D1-1-1309號卷宗顯示,1953年3月25日,參加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高等教育界三位代表聯名,要求了解政府對於王康年等人如何處理。市委秘書長在下級請示材料上批示,可以書面答覆,但不必告知報上未公布之案情。有關部門據此回復,王康年已經政務院批准,於1952年2月判決執行死刑。由此可見,對於王康年判決的具體情形,外界並不知曉。

當“反革命”的覆蓋面拓展到知識界和商界上層人士,說明在領袖要求的“補課”壓力包括捕殺人數指標下,反革命罪名的內涵已被挖掘到極限。


“惡壩”與諢名

新政權要掃蕩的不光是舊社會中上層,也包括舊政權土壤的污泥濁水、“社會螞蝗”。這類人群納入反革命,正式名目是“惡壩”(註:許多卷宗如此,實為“惡霸”),如果有人命“血債”,則可能判處死刑。在《指示》裡,共區分為惡霸地主、工廠惡霸、碼頭惡霸、街道里弄惡霸、妓院等娛樂場所惡霸。有意味的是,在“反革命惡壩”的名目之外,他們還往往有各種載入決定書的諢名。

袁鳳英是一名“妓院惡壩”。上海檔案館藏B1-2-1285號案卷記錄,她本人出身於妓女,以後傍上姘夫開妓院。勾引欺騙無知少女賣淫,曾罰妓女跪碗底,還協助姘夫強姦幼女,按住幼女兩腳協助強姦,最後一條則是“造謠破壞,污衊人民政府與人民解放軍”。

袁鳳英的“血債”是以火燒紅的磚頭加醋燙妓女下部致死,聽來自然觸目驚心,罪不容誅。但根據案卷內其他材料,實際是該妓女下身生毒瘡,袁用土法熱磚加醋敷燙之,該女傷勢加重,以後身亡,並非有意虐死。

“妓院惡壩”被追究的背景是新中國的肅娼運動。袁鳳英逃過一死的原因,除了她本人的妓女出身,還由於她於1951年6月被捕時上海尚未全面取締妓院,軍管會考慮此時處決袁及其姘夫是否會有影響;案卷中分局意見判無期,市局初審加判為死緩,覆審認為可判無期或死刑。待到袁案最終判決的1952年8月,鎮反處決的高峰期已經過去。袁最終被判無期,逃得一命。

對於社會底層出身的各種“反革命惡壩”,如無確實“血債”,新政權大抵是處以重刑但留其一命。軍管會1951年度第7962號決定書的被告田作養,年僅23歲。案卷說他一貫不務正業,專事敲詐勒索,拐帶婦女,糾集流氓打人;解放前夕與眾流氓一起攔路殺死一青年男子,埋屍滅跡。解放後又冒充解放軍來上海,造謠破壞。從所列罪行看,田作養屬於一般性的小流氓。與眾人一起殺死青年男子一案,發生在外地,並未提到人證,可能屬於無法核實的舉報。田作養被判無期。

對於出身低微的袁鳳英、田作養一類“惡壩”,軍管會仍屬手下留情。而出身成分高、在舊社會有一定地位的“惡壩”,就沒有這樣的幸運了,即使沒有確實的“血債”,也可處以極刑“以平民憤”。案卷中的數份決定書顯示了這一寬嚴之別。

王學汀是個典型例子。上海市法院楊思區分庭第17號決定書顯示,王學汀時年已經74歲,綽號“赤練蛇”,系惡霸地主反革命。王在清朝曾任鄉理事會議員,入民國後仍為紳董,其子任參議員,屬於典型的鄉紳。決定書稱他包攬詞訟、敲詐勒索、放高利貸、收取人民“孝敬”、霸占地產,譬如曾因同業競爭迫使某柴行關閉。在土改時又威脅村幹部,製造謠言,稱“國民黨快要回來了”。這些案情都沒有脫離一般性的“惡壩”範疇,夠不上極刑。

但決定書特意多次提到,人民對他“切齒痛恨”,一位寡婦之女王桂新控訴王將其母女“趕出王家門,霸占其房屋和九分土地”時,“悲憤地說一點一滴是寫不完說不盡的。”王趕孤女寡母出王氏家族,大約與其族長身份和當地風俗有關。決定書中也沒有其他“切齒痛恨”的案例。但法庭從“人民”(實際是階級)立場出發認定他足夠“罪大惡極”,因此“接受人民群眾要求,判處死刑”。

雖然名為可怕的“赤練蛇”,王並沒有人命債,罪行也比較含混。這點在案件請示過程中被市秘書處人員注意到,在報軍管會批準時註明,“該犯就歷史罪惡說確實可殺,但具體罪證不多。是否殺,可考慮。”軍管會領導則批示,“王犯雖具體罪行不多,但長時期反動,稱霸一方,該處居民莫不切齒痛恨,民憤很大,仍應處以死刑。”批示中的“該處居民莫不切齒痛恨”一句被畫掉,但很顯然,“人民群眾的要求”決定了這位老資格鄉紳的命運。至於鎮反動員中的民憤虛實,就無人考究了。1951年7月,這條74歲高齡的“赤練蛇”被處決。

“掃帚星”周招娣的被處決,更不加掩飾地體現了“民憤”的壓力。B1-2-1175號檔案保存的周招娣案卷顯示,周招娣是戲院老闆,據說生性霸道。周的主要罪案是阻止無票的鄉民入院看戲,激起矛盾,被聯名舉報“查門票嚇死小孩”。另外還有一宗無法查實的人命舉報,據稱一名男子被周毆打,數月後去世。

按說周的所謂罪行屬於鄉鄰矛盾,查票嚇死小孩的情節也不合常理,但提籃橋區法院以民憤為由判處了周死刑。市法院複查發現,周的罪行可疑,又系女性,改判無期徒刑。但意見下發後,激發提籃橋區強烈反應,認為她是流氓惡霸,“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留在社會上對人民有害無利”。市政府處理反革命案件審查委員會因此加判為死緩,似乎就此定案。不料提籃橋區仍舊強烈不滿,認為周招娣民憤甚大,要求殺,毋庸緩刑。最後經主管政法的潘漢年批示,軍管會以“惡霸”“有血債”罪條判處周死刑,對於她的“血債”,則稱“雖該犯言辭閃爍,其罪行自可認定”。

蓋有上海市軍管會大印和陳毅、粟裕簽名的軍管會1951年度第2678號決定書上,保留了從死刑到無期徒刑到死緩再到死刑的毛筆字跡潦草的塗改,幾乎難以辨認,周招娣的命運在民憤和法律的矛盾之間來回輾轉,終究厄運難逃。一顆“對人民有害無利”的“掃帚星”,就這樣以“人民”的名義被拔除,法律的具體規定已不重要。

決定書中記載的各種諢名,普遍有一種“非人類”的兇惡感,似乎可據此先行定罪。諢號或許取自民間,但決定書強調使用,也體現了某種辦案思路。


特務功罪

在檔案館保存的大量反革命案卷宗中,案犯具有特務或軍官身份的一類,往往有逮捕或殺害共產黨員、進步人士的“血債”,算是比較貨真價實的反革命了。但恰恰是這部分人的情形特殊,最終的判決常常在罪、功、罰之間來回變動,像一隻總是擺放不穩的三腳凳。

呂金康的罪名是惡壩漢奸特務,軍管會1951年度第3415號決定書指控他1937年即任汪偽警察局便衣隊員,廣收門徒稱霸閘北海淀路一帶。抗戰中期呂加入中統,1943年又投入日軍憲兵隊,並曾任日偽控制的“川沙和平自衛軍司令”,是個典型的“狡兔三窟”式人物。抗戰勝利後呂又投靠軍統充當義務稽查員,還曾經誘姦少女霸占他人妻妾,“群眾莫不切齒痛恨”。解放後呂“仍不思悔改,在登記時隱瞞罪行”。

辦案人員初審判處呂金康死刑,沒收全部財產。市政府秘書科覆審認為,呂金康檢舉了幾個潛伏特務,其罪行似不必處死,可判死緩。但軍管會審查組認定,呂金康在擔任日偽特務和“司令”期間,被人檢舉曾殺害5人,他都推在土匪身上。因為未經調查,沒有證據,但“據他當時聲勢,殺人很可能。這種人理應處死”。最後經潘漢年批示“可以處死”。呂金康就這樣被“很有可能”的殺人情節推上了刑場,他的檢舉同類“功不抵過”,難逃一死。

另一名匪特人員方發武則因為“立功”死裡逃生。軍管會1952年度第10708號決定書記載,方發武系兵痞,在汪偽軍和國民黨軍隊中從士兵干到連長,1949年2月參加中統,任中統上海站副站長。曾有下鄉催糧敲詐、逮捕愛國志士、強姦女工、毆傷工人等罪行。解放前夕方發武逃亡台灣,不久又潛滬,試圖投奔土匪,最後自首。像這樣一個比較典型的匪特人員,判處死刑應該沒有什麼意外。

但方的判刑是在鎮反高潮過後的1952年7月,最終的判決是死緩,其中別有隱情。辦案人員最初處理意見是“群眾對方犯切齒痛恨,擬同意判死刑”,但又批註說偵察科長批示方“有表現,擬查明後決定”。覆審人員的批註則挑明了其中內情:該犯罪行民憤均大,但“惟過去濫用特情”,監獄曾安插方發武到第一批判刑遣送西北的勞改隊中工作(註:充當線人),雖然最終未成行,“該犯倒特積極表現,造成今天處理討厭。”覆審的意見是判死刑或死緩,案卷送到市公安局領導處,領導批示“可惡,緩刑2年”。最後由潘漢年決定,判處死緩。

方發武的判刑意見和覆審批示,明白地顯示了解放初上海市公安局“濫用特情”這一特殊手段引發的尷尬。“特情”即以特反特,新政權控制一批國民黨特務,運用其經驗人脈參與偵查辦案。主事者是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市長潘漢年和公安局局長揚帆,兩人都是老資格的地下情報人員,在敵營之中“故舊”不少。

提籃橋民國末任典獄長的王慕曾,是所謂“功不濟罪”的典型。王慕曾早年屬軍統人員,在1949年舊政權大廈將傾之際謀得典獄長一職,可謂自動坐上火山口。不久地下黨找到王慕曾,想要營救政治犯,王慕曾為留後路極力配合,終使50人毫髮不損獲救,監獄和平移交解放軍。營救過程中地下黨曾承諾,保證王慕曾的身家安全。解放之後,王慕曾被留用為公設辯護人(律師)。但在1951年的鎮反中,王被逮捕,當年7月被處死刑。

上海市軍管會1951年度第1897號決定書稱,王慕曾早年曾參加軍統,是戴笠的親信爪牙,蔣匪反動集團要員。在陝西臨潼當縣長期間曾逮捕數名進步青年,這些人被解送西安集中營後遭殺害;他還親自捕殺過一名進步人士。解放以後又抗拒參加反動黨團特務登記,“顯為罪大惡極怙惡不悛。”耐人尋味的是,這份判決中完全沒有提及王慕曾對50名政治犯的營救之功,反而指控其“在上海解放時乘秩序混亂指示爪牙陰謀破壞”,“隱瞞其身份及反革命罪行”。

根據提籃橋監獄史編者徐家俊的採訪以及軍管會決定書顯示,王慕曾被處決的根本原因是陝西方面來人舉報。案卷材料中並未記載核實舉報的經過。

徐家俊透露,王慕曾向當初他營救過的共產黨員求援,其中一人曾去函說明,但未起作用。這些人解放後自身也靠邊站,他們當初對王慕曾的承諾在鎮反大潮面前缺乏效力。


“叛徒”一族

在特務案犯中,有一類特殊的人群,以前曾經參加革命和入黨,屬於革命同志,卻因為叛變成了敵人,甚至成為特務。但在同為“革命黨”的國共兩黨長期複雜關係中,“叛徒”這個詞並非後來聽起來那樣絕對。在犬牙交互的隱蔽戰線上,他們往往和舊同志保留某種聯繫,為黨組織所利用。

解放之後,這些人的處理成了一大問題,鎮反檔案中的不少卷宗,記載了這類“叛徒”的命運軌跡。

44歲的季蘇是中統特務,1927年曾經加入中國共產黨,1934年被捕叛黨,軍管會1952年度第16706號決定書指控,季蘇出賣過組織使4位同志被捕,下落不明。以後曾任中統上海組訓股副股長,負責“剿共同志會”,主要從事對被捕中共黨員的勸誘,決定書稱他曾誘騙青年50人參加國軍。以後季蘇離開特務系統,任地方法官和縣長、上海法院檢察官,“長期迫害革命,殘害人民,罪大惡極”。

這樣一個“有血債”的叛徒、特務,看來難逃重刑,但他決定書上的初審刑期是15年,以後又改為7年,決定書上原有“本應嚴懲,因有悔悟表現”的字樣,以後刪去。在案卷中保留有軍管會領導批示,說明他不僅解放前就為黨組織做過一些工作,解放前兩年中斷了與中統關係,而且解放後經其在中共統戰部門任職的親戚介紹,經公安局局長揚帆分配在虹口公安分局工作,“一般表現還好”。覆核中有人批示認為應維持15年,經軍管會覆審,最後仍判7年。

關於此案,公安局承辦人還曾在1951年9月請示報告,稱對於這類人員,在量刑上“我們尚缺乏正確的認識,自然不會準確,請中心組同志審核指正”,似乎還透露出對於軍管會減輕刑期的某種保留意見。這形象地說明了此類人物的處置是一個複雜問題。

孫平則是一個厄運難逃的叛徒。孫平“一度混入中國共產黨”,1935年向國民黨縣黨部“自首”,1938年加入中統,於1950年被捕。軍管會1952年度第10645號決定書指控,孫平在1941年擔任江西弋陽縣代理縣長期間,曾以搶劫罪名處死13名案犯,孫平稱之為土匪,決定書卻認為是貧民。另一宗罪行是在日本投降後,孫平曾率自衛隊與共產黨游擊隊作戰3次。解放前夕,他曾陪同蔣經國考察某次會議會場。

孫平的主要罪行來源於自行坦白,可謂登記誠實的典型。最初的“案犯處理意見表”上,辦案人員批示“罪行均其自白,判處死緩”。但到了鎮反高潮的1951年年底,上級認為他是叛徒特務,又在當縣長時受嘉獎,是敵人骨幹。尤其是曾殺害多條人命,可以處死。

顯然,作為國民黨縣長的維護治安、鎮壓盜匪,和新中國政權的鎮壓“反革命盜匪”不可同日而語。


死神追蹤

上海市監獄1951年度第1381號死亡證明書的主人公童峰山,正處36歲的“本命年”。童峰山1950年9月以反革命罪名入獄,判刑5年,服刑9個月以後即死去。死亡證明書說他在押期間身體弱,入獄前就患有肺結核,在獄中發熱咳嗽,並發頸部淋巴膿腫,入監獄醫院治療無效,於當年7月死於心力衰竭。

證明書所附的驗屍報告比較完整地記載了屍體特徵,如眼結膜白色,腹部呈綠色,胸部有紫色斑點,屍斑不顯著。死者全身貧血枯瘦,顴骨、眼骨和肋骨凸顯,腹部下陷,四肢瘦削。從這些特徵看來,童峰山生前處於極度的營養不良狀況。

上海檔案館收藏的另一份“中統特務登記不誠”案卷記錄,42歲的蔣德甫原為一家漁行經理,1951年4·27大逮捕中入獄,不久就患胃出血進入監獄醫院,6月份去世。死亡證明書稱他入獄前患有胃潰瘍及貧血。案卷還記載他“政治思想模糊,流氓派頭”。但在迅速到來的死亡面前,這些都已不再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童峰山死後由一個叫“普善山莊”的組織收屍,這是一個在民國時期就專門負責收留處理犯人和窮人屍體的慈善機構。

童峰山和蔣德甫入獄前患有疾病,但都非絕症。入獄加速了他們的死亡。這顯然跟大逮捕之後的提籃橋監獄(上海市監獄)生存狀態惡化有關。

上海市監獄局內部出版的《提籃橋監獄志》記載,4·27大逮捕之後,提籃橋監獄頃刻爆滿,犯人總數攀上了歷史最高峰,每室關押人數達到5名。而囚室原設計為單身囚室,面積約3平方米,平時不過關押兩人。如此擁擠之下,生存條件惡劣可想而知,疾病也便於傳播。

1951年9月7日,提籃橋監獄在給市政府的報告中提出,為解決監舍擁擠,便於以後繼續收容犯人,採取送蘇北勞改一批的辦法。

諸種困難之下,提籃橋囚室中的犯人死亡率直線上升,官方統計,1952年死亡人數達到463人,創下歷史紀錄。而從死者童峰山姓名前“1381”的號碼來看,實際情形可能更嚴重。這些頭頂“反革命”帽子的犯人,本身刑期未必很長,卻早早地失去了性命。

對於多數體檢合格的犯人來說,出路是遣往各地的勞改農場,從鄰近的蘇北、安徽到遙遠的青海、新疆。遣送途中經常發生逃亡,也出現死亡。1950年3月上海市第一次遣送犯人2500餘人(包括女犯360名,少年犯220名)去蘇北鹽鹼墾區勞動途中,發生了大規模逃跑事件,56名逃犯中受槍傷身亡1名,當場擊斃1名,落水淹死1名,抓回3人,另有50人脫逃,成為監獄歷史上的重大事故。

判刑後赴勞改農場改造的犯人,也可能面臨死神的追蹤,〔55〕滬法一密656號執行書記錄了這樣一個特殊案例。4名案犯在1951年年初判處徒刑,遣送西北勞改。但在4·27大逮捕之後,軍管會改判這4人死刑。

軍管會發函給西北勞改單位執行,法院也催辦數次,但似乎溝通不暢,三年公函往返,才將其中一人押回上海槍決。1954年6月西北局公安局復函說,經過詢問延安勞改支隊,得知一名犯人已死亡,其餘兩名犯人蔡家齊、顧華林於兩年前又由延安支隊遣送至更遠的新疆勞改。公安局向新疆軍區勞改單位發函詢問,尚未接到回信。

以後上海市法院於年底和第二年4月兩次發函催辦,直到1955年年底也沒有得到回音。其間西北大區取消,公安局也撤銷,無法聯繫,此事成了難題。上海市中級法院在給高級法院的報告中說,希望高院通知有關部門查明二犯具體勞改地點,督促勞改機關“結合兩犯勞改中的具體表現,另行改判或立即就地槍決”。

顯然,鎮反高潮過去,在鞭長莫及的現實困難面前,法院執行死刑的決心也發生了變化。對於蔡、顧兩名罪犯來說,他們在輾轉服刑途中,全然不知道身後還有一份遲來的死刑判決書追趕,最終追上與否,是否改判也不得而知。

犯人龔儉民在到達內蒙古哲南勞改農場數年後身亡。檔案中的死亡報告表記錄他42歲,南通人,大學文化,在4·27大逮捕中入獄,因反革命罪判刑18年。罪行是曾投靠汪偽特工系統,以後又任中統工運組幹部。入獄時龔儉民身體弱,1955年7月24日在地里幹活一整天,下午6點忽然全身倦怠,頭暈失語,四肢發冷。以後龔儉民瞳孔放大失去意識,注射強心劑和葡萄糖無效,於晚上10點多死亡。

龔的死因標明為腦貧血並日射,看來是長時間在炎熱天氣和太陽直射下幹活,誘發中風身亡。驗屍報告顯示他體格營養不良,全身瘦削,臉部、眼結膜貧血,手灰白色,可見勞改農場生活狀況。


檔案內外

對於絕大多數“反革命犯”來說,檔案只是他們入獄前生平的最粗略記錄,無從反映他們的囚徒生涯。

文革前夕,因為在大學期間組織“反革命小團體”被捕的嚴祖佑,在提籃橋囚室中遇到了鎮反中入獄的老犯人徐公恕。

上海檔案館藏B1-2-1247-150號案卷記載,徐公恕出生於1899年,案由是漢奸惡霸,逮捕於1951年4·27大逮捕之夜。軍管會決定書稱他流氓出身,一貫不務正業,誘人妻子懷孕,墮胎導致人命。抗戰時組織游擊隊,不久投奔日偽改編為和平軍,私設關卡勒索人民。抗戰勝利後又充任甲長,拜軍統特務為“老頭子”,組織軍統外圍團體“俠誼社”,屬於洪幫人物。解放後製造謠言,登記時“對過去罪惡又百般隱瞞掩飾”,逮捕後仍拒絕坦白,“一味狡猾”。由於並非直系的軍統人員,又無顯著罪行,徐免於處決,被判無期徒刑。由於年老,長期關押於提籃橋監獄。

和嚴祖佑相遇時,徐公恕已年屆古稀,患有嚴重心臟病,下肢半癱,看去若行屍走肉。雖然仍舊事事挑剔,似乎保留着一點“流氓”派頭,其實內心寂寞無比。一次徐公恕半夜受涼,一位女護士給了他一隻熱水袋,他竟拉住女護士手哭泣,事後遭到同室犯群起臭批為“發嗲不要臉”。

1980年,新任華東政法大學校長徐盼秋參與平反上海知識界冤案,委託原東吳法學院研究生聶昌頤提供線索,聶告訴了他盛振為的名字。從勞改農場被釋放後,盛振為住在蘇州,沒有工作,只能偶爾到上海探望女兒。聶昌頤促成徐盼秋去看望了這位自己的昔日院長,幫助恩師得到平反。盛振為擔任華政顧問,晚年有了保障。這是身為東吳學生的聶昌頤最為安慰的一件事。

王慕曾的亡靈也在平反潮流中得到了公道。根據徐家俊的走訪調查,王慕曾被承認為起義人士,撤銷新中國成立時的判決,補償家屬幾萬元。

部分的“平反”在鎮反後數年已經開始。上海檔案館藏1957年4月發布的《上海市委關於檢查鎮反、肅反工作的指示》顯示,上海市從1956年8月下旬開始對1952年憲法頒布後的鎮反工作複查,共檢查415000餘件,初步發現冤案、錯案和可捕可不捕三類案件6941件,改判2919件,釋放1821人。這份《指示》稱,判決正確或基本正確(包括畸輕畸重或定罪不當)的比率為80%。

這次檢查並沒有包括憲法頒布前的申訴案件,僅這類申訴案件就達14萬9000餘件。隨着不久後政治氣候的變化,這些申訴案件失去了被清理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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