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3要素:1知道怎麼做,2有意願去做,3不受約束去做並完成它。
絕大多數時候是 人只有意願就動手了,自然要被現實修理,這是人們常說的“貪心”。但是話說回來了,完全知道如何去做一件事的狀況在這個世界是一個理想狀態,幾乎不存在,因為即便是同一件事每次做的環境條件總有些不同,都會有不同的新狀態出現,讓人受些或大或小的挫折,並從中學習,也就是常說的 溫故知新。等你做完它就成了你生命的一部分。
這麼看來,知道(知識)這個概念對人來講總也是不完全的,因為一個完全知道的人 他就沒有改進的必要,也不需要神來費力安排這個操練的場所,改進他,他也不會再學習長進了,這就是完全知道,完全自由,對人來講就是機械重複了。 即便人自以為完全知道 某件事 也是這個結果,失去成長的機會,僵化了。所以我們需要謙卑,總要有被建造,被糾正的機會。這也是我們活着的意義,因為我們活着並不在財富,不在這個世界的成功,而是自己靈魂/軟件的成長,這才是最為真實的“自我”
因此人的成長有兩個階段,或者說兩個混在一起的狀態:律法階段,信心階段。 前者說的是孩子在各種(本着愛心制定的)規則/法律約束下,在自身欲望的驅動下,在追求知識的自由運動中 不斷碰壁,成長。所以我們要鼓勵年青人不斷進去,不要氣餒,要有勇氣從錯誤中學習,讓錯誤成為成功的開始。但同時也要度量自身的能力和安全範圍,不能做那種沒有保障就 跳下懸崖去飛的衝動,這樣才能有肉身存在去學習的基礎,不然拿什麼在這個世界去學? 完全不顧自身和環境條件去冒險,那不是自由,而是自殺。 總要審時度勢,儘量把損失縮小,但也不要高看財富而畏首畏尾,該出手時就出手。 而信心階段就是因為發現了真實的信仰,把自己全然交託在造物主的手裡,聽祂的話,在生活的每個細節中思考祂的話,可以說是主動被改變,即便挫折反而感謝神,因為自己靈魂的長進,明白了更多道理,更加認識真理,認識神。
我們日常的律法分為兩種:在做事當中被自然律約束,在社會中被社會法律約束。自然律來自神造宇宙,自然帶有造人的大愛,天無絕人之路。 只是有的人他被養大存在的目的 就是為了某些教育人的事件,若無大愛(比如空氣陽光和水)沒人能活,在肉體上大家一律平等,所有人都帶有神的形象,都應當被尊重。神給各樣的人各樣的思想靈魂,去完成各樣的任務,目的還是造就選民。
民主法制的基礎既然來自愛心,她的起點就在於一句聖經的話:愛人如己。人們既然不能全然信靠神,就因為愛自己的心選擇出那些立法委員們,議員們,他們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立法,約束大家的言行,包括立法者自己,好讓每個人都有公平的機會去生活。所以說Lobbying不好,雖然本意是讓立法者知情,但人性自私扭曲了法律。誰能不愛自己?除非他小看自己的價值,在惡劣的環境裡失去希望,成為反面的犧牲。每個人都想給自己最好的,同時也因為愛他人,獻出自己的財富。正面的犧牲如同贖罪羔羊,將真理的光照亮人心。
為了能enforce這些法律,神讓某些人成為權柄的代表,而這些人經常因為自身失去約束而思想混亂,也說明他們惡人的目的。在聖經上只有大衛和主耶穌基督是神最喜愛的,其他君主都是不完美的,大多數是邪惡的。
總之一句話:知道多少就真誠地說多少話,做多少事,這是一個人的自由。人種什麼收什麼,不要看人外表光鮮,內心冷暖自知。善惡報應的事情總是在適當的時候應驗,不然這世界就不可能穩定地建在虛無之中,如同傾斜的大廈。 冤屈的靈魂必然要得到安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