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常识普及30问之-21
21。如何看待公有制的“全民所有”,“国有”,“集体所有”?
公有是手段,不是目的;公有制最终也要服务于一定范围内具体的人,具体的私。
人性是自私的,权力有优先满足自身欲望的本能。由于公有权力不受限制、约束、制衡和监督(见问15-公有制与真实法治不可能相容及问17-公有制与真实民主不可能相容),公有制名义的服务范围(全民,国家,集体)与其实际的服务范围并不相同。
在公有制的一元权力控制(垄断、控制、干预、决定)机制下,所谓的公有资产,一部分通过权力决定(分配)过程,为公有权贵集团事实占用、私享,一部分因着权力控制、决定,成为公有权贵各种内外部交易(如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以权谋私、国际撒币贿赂等等)的工具,一部分则直接私有化为权贵名下的私产。
一元权力控制,特权肆虐,民权不彰,使得“全民所有”,“国有”,“集体所有”实质是公有权贵集团及其姻亲圈子(优先)所有所享。公有制社会的财富高度集中于公有权贵圈,发散度极低,从人均比例上说,只有极小一部分流向普通大众。公有制以提升公平,减小贫富差距为标榜。然而,人的自私、贪婪,遭遇不可制约的公有权力,却必然使公有制社会财富分布极度失衡。
公有制是一种异变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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