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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銳評】大陸中國“有法不依”的根源和現實狀況的剖析
送交者: 尭嶬歐曂 2024年04月30日12:14:1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法政銳評】大陸中國傳統“有法不依”的根源和現實狀況的剖析----從“有法不依的官定年限”文,生發出對歷史現實事實情勢的法的思緒

附:彭小明“有法不依的官定年限”一文

大陸中國“有法不依”的根源,當然在於毛主義的“無法無天”;以及在馬列主義的政治意識形態的反人類的“階級鬥爭與無產階級專政”理論之中?!

“法必有時限”這是一條法治的基本法定律。倘若違反了祂,那麼,法律·規矩就不可能成為確定有效的了。所以,也就不是法了!黨國-人治的典型特徵,就是需要“領袖”“核心”與絕對忠誠與服從於一個“獨裁者”。

 

“法必有時效”當然也包括“任期制”與法的界限/限度。但主要包括既定法規的時間規範限制。典型如民主國家政府公開性規範:經過保密期限之後,所有的原來的政府內部文件和相關事件的決策內容·過程等資訊就必須解禁,並公開讓公民可以隨便查閱!所以“法的時限”問題是一個法治常識概念。而所謂法和制度就是“命令”!所有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由此服從的是法律制度,而不是看領導人的眼色與意趣。沒有那個黨和領導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即使由該黨主導制定也然。這就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義。更是文明國家秩序的柱石。

彭小明先生這篇“有法不依的官定年限”一文,提到了中共建政時頒發的《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 明確規定:對地主·富農【成分】解除的年限分別是五年和三年。作者並比較了:毛治幾十年的“無法無天”,根本不把法律當回事!而改革開放之後,胡趙時期基本廢除:不再有“成分論”(當然“檔案仍在”被簡化而已)。並一直延續至今。顯然,這既是政治路線方面的根本差別與關鍵性改變,當然也是法治觀念上的一種進步!是與改革開放初期實行的“分田單幹·包產到戶”以及之後的城市改革:發展私有制·集體制·國家所有制的“混合制體制”;以及發展市場經濟和加入世貿組織等,是與世界規則秩序接軌等重大體制改革和路線政策改革相一致的。

作者繼續舉證了:毛統治時期,對所謂“鎮反運動”相關人員和對原來國民政府人員以及被關押人員等,同樣違背了其《刑法》法定的年限,甚至遠超過了對日本戰犯們的年限。多麼荒唐的黨國政治專政與階級鬥爭的人治極權統治歷史?!更不用和同時期國際人權與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的規範相比較了。其與國際普遍基本的人權標準的差別:真的只能用【天差地別】來形容!

其中,毛治時期一系列政治運動,編造和數列的所謂“地富反壞右”等政治的莫須有罪名及其實行的迫害,更是“千古未見”慘絕人寰和罄竹難書!倘若從根本上論:這就不僅僅只是什麼違反“法定時限”問題。而實質在於秉承馬列毛的“階級滅絕”的反人類反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共產政治意識形態的瘋狂和罪劣深重的結果。最終造成了“文化大革命”的曠古未聞的人間悲慘劇!無疑是毛治時期給大陸人民帶來的深重苦難的“非法治”極權統治的歷史惡果!這教訓是舉世公認的,及其顯明和沉重!對此歷史與現實的事實比照,人們心中的正義之秤,和歷史對錯的定論,是絕不會被磨滅和被篡改掉的。

作者長期居住在德國,熟悉該國的法治實際情況,故以德國的《無刑事前科證明書》規範,以法治保證就業條件等為例,說明真正法治國家的人性人道化法治治理之道,以反證毛統治的罪惡荒誕!同時,還以事實為據,點出了當下大陸以“依法治國”為名,實則離開真正的法治“逾行逾遠”!值得推薦閱讀思考。

在此,需要補充強調的是,根據我們這幾代人的切身經歷所見所聞:毛治時期所實行的“唯成分論”與階級滅絕的政治鬥爭的實際情況,可能不僅僅只如本文作者所概括指出的:其實,在實際社會層層實施之中,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僅僅大陸城鄉之中:就不僅僅是對所謂的“地富反壞右”本人進行長期殘酷打擊與無情欺壓迫害摧殘!單單就“唯成分論”而言,這“地富反...”等的帽子,關聯上下三代,都是“黑五類”;而且當“地富反...”老人去世,帽子還要傳給下一代帶(廣大農村尤甚):即要有人頂替!繼續傳下去。其荒唐荒誕到無以復加程度!這就是毛的百分之五階級敵人的設定,在中共黨國極權體制之惡下,層層加碼擴大化壓迫的體制根源和無法治保障的“人間煉獄”之真實境況。不知當今之上位者,竟然大言不慚敢稱:“紅色基因”?就因掌握着專制極權權柄?視廣大人民為阿斗為無物?妄圖復辟毛治,大概率將是自取滅亡。

最後,特別提示一重要議題:即我們應該如何對中共統治的歷史與現實狀況情勢等,進行深刻的法的思考與精確評判?顯然,需要全面的進行現代法治民主與憲政制度體系精意的理解把握!法治的建立,必然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中,需要堅持不懈的學習躬行實踐【法正義信仰】的追尋!這既是以國際法與聯合國憲章/人權公約為代表的國際法治規則與現代文明國家制度體系基本原則/精神所在,是以確定的法治規則標準的實行為要義為保障的。祂是現代國家體系目標和人性人道社會文明化,所不可違逆的且可事實核查的課題!對此,沒有例外;即沒有中華特殊論可以違逆的空間。反之,恰恰是需要摒棄中華帝制霸權之法或帝王馭民之術的傳統中華律法理論文化傳統的糟粕所在。

為此,要求摒棄馬列毛主義的“非法治”黨國體制政治理論(和中共獨裁黨主宰一切的“神話”!),以摒棄毛式所謂的“無法無天”的“大民主”思想和行為傾向(被毒化的大眾政治‘潛意識’特質)。而回歸到一個歷史命題和中華法治缺失的歷史現實狀況中來,進行思考建構當代現代自由之法或公民社會之法,而非中共黨國之帝國統治的霸權之法!

其次,就是我們長期自身缺乏的:當代正義之法的理念與信仰建構!對此,以歐美哲學思想家,政治理論家等等,都會在其哲學與政治理念體系建構之中或後期不可迴避的進行法的鏈接思考建構為例來思考其真義!這又與歐美哲學思想法學政治理論家們的共通性徵:講求理性神學思維方法與科學論證的精神相通一致的。

所以,泛人文社會科學工作者,以及所有持志追求自由民主現代國家體系制度開拓建構的同仁,需要轉變傳統思維定式,用超越自我(黨派之見)和超越傳統政治思維理論方法,來進行超驗式和“正·反·合”綜合超然的新觀念方法:對中國與世界的歷史現狀,現實體系性約束·限定和變革勢向,進行深刻的理念制度精神方法的全面思考審視,尋找到切實可行的符合世界大勢與人心社願的嶄新目標與徑路!為此,諸多當代國際·國家重大課題難題可望迎刃而解!並有可能將一系列危機與全面性挑戰,乃至人類面臨的當下毀滅性戰爭危險與地球生態危機化解於無形。共建人類世界美好新家園!

附:有法不依的官定年限

德國 彭小明

人存政舉 前中共組織部幹部閻淮先生紀念胡耀邦的文章讚揚胡耀邦力主為地富反壞右摘帽的舉措是偉大的人道主義壯舉。胡的主張讓數以億計的中國底層人民獲得了解脫,從賤民變成了普通的公民,享受了了正常人的起碼的權利。

胡耀邦的舉措令人想起了中國人的古訓“人存政舉,人亡政息”(《禮記·中庸》)。說明某一主張隨着提倡者的存在而執行。實際上正好說明,中國社會長期以來都是人治的社會。給中國大陸的所謂階級敵人摘帽的舉措,一直沒有人敢提出來,直到1979年左右,才由胡耀邦提出,姍姍來遲,貽誤了多少知識分子和他們的親屬子女,埋沒了多少人寶貴的青春和才智。對此,今天要說的是:希望未來的中國社會不再是人治的社會,而是法治的社會。不要依靠個別高級領導官員的醒悟,而是嚴格地執行政策和法規!

有法不依的官定年限

實際上,地主、富農、反革命的年限都是有規定的。只是長期因為強化階級鬥爭的思想監控,沒有人敢提出罷了。1950年8月21日《人民日報》刊登了中共中央《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 明確規定:“地主成分的改變。凡地主成分,在土地改革完成後,完全服從政府法令,努力從事勞動生產,或作其他經營,沒有任何反動行為,連續五年以上者,經鄉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得按照其所從事之勞動或經營的性質,改變其地主成分為勞動者的成分或其他成分。”富農則為連續三年以上者。這是中共中央自己作出的決定,白紙黑字刊登在《人民日報》上。卻數十年不予實行,直到改革開放的1979年才基本兌現。

反革命分子,這裡主要是指歷史反革命,也就是國民黨以及其它舊政權軍政人員被羈押的政治犯。在解放軍攻克南京之後,毛澤東和朱德聯名簽署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布告》(俗稱《約法八章》,《毛澤東選集》1459頁) 宣布“除怙惡不悛的戰爭罪犯和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外,凡屬國民黨中央、省、市、縣各級政府的大小官員,“國大”代表,立法、監察委員,參議員,警察人員,區鎮鄉保甲人員,凡不持槍抵抗、不陰謀破壞者,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政府一律不加俘虜,不加逮捕,不加侮辱。 ……”但是到了鎮反運動,尤其是肅反運動中,凡是國民黨軍政人員,一律追究,處以殺關管各種處分,文革時期公開發布的《公安六條》說明了背後實際的政策。不僅大批放下武器、毫無抵抗的軍政人員,而且還有不少投誠和起義人員也都遭到逮捕關押,長期頭戴反革命帽子,成為賤民。歷史反革命犯,作為政治犯,也是獲有刑期的,可是反革命帽子卻是沒有刑期的。他們雖然刑滿釋放,或繼續留場勞動,仍然沒有平等的公民權利。中國法院的最高刑期是25年,(更重的刑期則是無期和死刑)。毛澤東時期關押的反革命犯,直到1975年,已經超過了25年(1949-1975)才釋放縣團級以上的反革命犯。他們的刑期遠遠超過了日本戰犯的刑期,也超過了其他重罪刑事犯的刑期(依照中國《刑法》重罪犯多罪複合刑期超過35年以上者,得判刑25年)。全世界對政治犯的嚴刑峻法,莫此為甚

所謂“壞分子”的定義,也是非法定罪的典型。壞分子沒有確切的刑法定義,盜竊、性騷擾(婚外情)、鬥毆、違紀、不服從領導……都可能被定為壞分子。勞教制度違憲實行多年,說是三年為期,卻可以隨意延長年限。(在2013年被廢止。)

右派分子的罪名更是非法定罪的怪胎。僅僅是因言獲罪。毛澤東《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講話》所指稱的右派分子六條標準,全部都是政治言論的不同意見,完全是違背憲法的做法。右派分子被整肅共二十二年(1957-1979),所謂“被摘帽”,其實仍舊被視為另類即“摘帽右派”。有的被勞改,有的在本單位長期作為階級敵人被監控和有限使用。

另外,中國大陸的資本家,凡是在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中,表達抗拒的都被逮捕判刑,成為反革命分子。接受社會主義改造的資本家,交出資產,接受定息,卻長期戴着資產階級的帽子,沒有期限,也沒有說法。甚至給地富反壞右摘帽,也沒有鄭重宣布資產階級摘帽,人們當然理解,“地富反壞右”都摘了,資本家早就該摘了。毛澤東津津樂道的“階級鬥爭、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之類的說法,用法治的鏡子一照,立刻就顯出了原形。

德國的《無刑事前科證明書》

聯邦德國對於公民的刑事犯罪前科問題,也是有法規的。公民在向公共服務機關求職或申請營業執照的時候,必須向相關司法部門Justizamt 申請一紙“無犯罪前科證明書”Fuehrungszeugnis. 如果司法部門證明犯有刑事前科,就不能入職或營業。 《德國民事訴訟法典》規定,五年無重犯可獲無犯罪證明。監禁和一年以下緩刑者在三年後即可獲得。性犯罪者則必須在十年後或更久。該項制度既能防止慣犯涉入重要機關單位,又給與曾經失足的人們重返社會的機會。這樣的制度是比較人性化的。如果某項非重罪的言行,懲罰當事人二十多年,甚至三十多年,一個人一生有幾個二三十年!

比人道主義呼籲更可靠的是完全的法治

毛澤東入主中南海以後,不再關心普通人民的生存權利,不斷強調“階級鬥爭、路線鬥爭”,天天講,月月講,年年講;更想不起來中央文件中自己答應過的種種許諾,各級幹部被鬥爭哲學搞得七葷八素,也很難想到落實政策,實行法治。解救上億賤民的事情只好輪到毛澤東死後由胡耀邦來提出。從依法治國的理念出發來觀察這段歷史,教訓是深刻的:胡耀邦作為偉大的人道主義者能夠解決這個重大問題,值得我們紀念;但是我們還要提醒中國的知識分子和廣大的人民,最可靠的治理不是依靠個別優秀的領導人的言行,而是法治。不僅需要政治家關注社會上各個階層人民的生活權利,為他們的權益而奔走,還要有各類知識分子,包括司法幹部和律師,以法律為依據,仗義執言。在法律的保護之下,包括被告人(乃至被告人家屬),也享有申辯的權利,享有保護自己的權利。當前的中國大陸社會,表面上主張“依法治國”,卻發生了709整肅律師的大搜捕。對照胡耀邦的言行,今天的中國大陸法治正在漸行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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