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銳評】大陸中國“有法不依”的根源和現實狀況的剖析 |
送交者: 尭嶬歐曂 2024年04月30日12:14:1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法政銳評】大陸中國傳統“有法不依”的根源和現實狀況的剖析----從“有法不依的官定年限”文,生發出對歷史現實事實情勢的法的思緒 附:彭小明“有法不依的官定年限”一文 大陸中國“有法不依”的根源,當然在於毛主義的“無法無天”;以及在馬列主義的政治意識形態的反人類的“階級鬥爭與無產階級專政”理論之中?!
“法必有時效”當然也包括“任期制”與法的界限/限度。但主要包括既定法規的時間規範限制。典型如民主國家政府公開性規範:經過保密期限之後,所有的原來的政府內部文件和相關事件的決策內容·過程等資訊就必須解禁,並公開讓公民可以隨便查閱!所以“法的時限”問題是一個法治常識概念。而所謂法和制度就是“命令”!所有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由此服從的是法律制度,而不是看領導人的眼色與意趣。沒有那個黨和領導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即使由該黨主導制定也然。這就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義。更是文明國家秩序的柱石。 最後,特別提示一重要議題:即我們應該如何對中共統治的歷史與現實狀況情勢等,進行深刻的法的思考與精確評判?顯然,需要全面的進行現代法治民主與憲政制度體系精意的理解把握!法治的建立,必然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中,需要堅持不懈的學習躬行實踐【法正義信仰】的追尋!這既是以國際法與聯合國憲章/人權公約為代表的國際法治規則與現代文明國家制度體系基本原則/精神所在,是以確定的法治規則標準的實行為要義為保障的。祂是現代國家體系目標和人性人道社會文明化,所不可違逆的且可事實核查的課題!對此,沒有例外;即沒有中華特殊論可以違逆的空間。反之,恰恰是需要摒棄中華帝制霸權之法或帝王馭民之術的傳統中華律法理論文化傳統的糟粕所在。 附:有法不依的官定年限 德國 彭小明 人存政舉 前中共組織部幹部閻淮先生紀念胡耀邦的文章讚揚胡耀邦力主為地富反壞右摘帽的舉措是偉大的人道主義壯舉。胡的主張讓數以億計的中國底層人民獲得了解脫,從賤民變成了普通的公民,享受了了正常人的起碼的權利。 胡耀邦的舉措令人想起了中國人的古訓“人存政舉,人亡政息”(《禮記·中庸》)。說明某一主張隨着提倡者的存在而執行。實際上正好說明,中國社會長期以來都是人治的社會。給中國大陸的所謂階級敵人摘帽的舉措,一直沒有人敢提出來,直到1979年左右,才由胡耀邦提出,姍姍來遲,貽誤了多少知識分子和他們的親屬子女,埋沒了多少人寶貴的青春和才智。對此,今天要說的是:希望未來的中國社會不再是人治的社會,而是法治的社會。不要依靠個別高級領導官員的醒悟,而是嚴格地執行政策和法規! 有法不依的官定年限 實際上,地主、富農、反革命的年限都是有規定的。只是長期因為強化階級鬥爭的思想監控,沒有人敢提出罷了。1950年8月21日《人民日報》刊登了中共中央《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 明確規定:“地主成分的改變。凡地主成分,在土地改革完成後,完全服從政府法令,努力從事勞動生產,或作其他經營,沒有任何反動行為,連續五年以上者,經鄉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得按照其所從事之勞動或經營的性質,改變其地主成分為勞動者的成分或其他成分。”富農則為連續三年以上者。這是中共中央自己作出的決定,白紙黑字刊登在《人民日報》上。卻數十年不予實行,直到改革開放的1979年才基本兌現。 反革命分子,這裡主要是指歷史反革命,也就是國民黨以及其它舊政權軍政人員被羈押的政治犯。在解放軍攻克南京之後,毛澤東和朱德聯名簽署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布告》(俗稱《約法八章》,《毛澤東選集》1459頁) 宣布“除怙惡不悛的戰爭罪犯和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外,凡屬國民黨中央、省、市、縣各級政府的大小官員,“國大”代表,立法、監察委員,參議員,警察人員,區鎮鄉保甲人員,凡不持槍抵抗、不陰謀破壞者,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政府一律不加俘虜,不加逮捕,不加侮辱。 ……”但是到了鎮反運動,尤其是肅反運動中,凡是國民黨軍政人員,一律追究,處以殺關管各種處分,文革時期公開發布的《公安六條》說明了背後實際的政策。不僅大批放下武器、毫無抵抗的軍政人員,而且還有不少投誠和起義人員也都遭到逮捕關押,長期頭戴反革命帽子,成為賤民。歷史反革命犯,作為政治犯,也是獲有刑期的,可是反革命帽子卻是沒有刑期的。他們雖然刑滿釋放,或繼續留場勞動,仍然沒有平等的公民權利。中國法院的最高刑期是25年,(更重的刑期則是無期和死刑)。毛澤東時期關押的反革命犯,直到1975年,已經超過了25年(1949-1975)才釋放縣團級以上的反革命犯。他們的刑期遠遠超過了日本戰犯的刑期,也超過了其他重罪刑事犯的刑期(依照中國《刑法》重罪犯多罪複合刑期超過35年以上者,得判刑25年)。全世界對政治犯的嚴刑峻法,莫此為甚。 所謂“壞分子”的定義,也是非法定罪的典型。壞分子沒有確切的刑法定義,盜竊、性騷擾(婚外情)、鬥毆、違紀、不服從領導……都可能被定為壞分子。勞教制度違憲實行多年,說是三年為期,卻可以隨意延長年限。(在2013年被廢止。) 右派分子的罪名更是非法定罪的怪胎。僅僅是因言獲罪。毛澤東《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講話》所指稱的右派分子六條標準,全部都是政治言論的不同意見,完全是違背憲法的做法。右派分子被整肅共二十二年(1957-1979),所謂“被摘帽”,其實仍舊被視為另類即“摘帽右派”。有的被勞改,有的在本單位長期作為階級敵人被監控和有限使用。 另外,中國大陸的資本家,凡是在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中,表達抗拒的都被逮捕判刑,成為反革命分子。接受社會主義改造的資本家,交出資產,接受定息,卻長期戴着資產階級的帽子,沒有期限,也沒有說法。甚至給地富反壞右摘帽,也沒有鄭重宣布資產階級摘帽,人們當然理解,“地富反壞右”都摘了,資本家早就該摘了。毛澤東津津樂道的“階級鬥爭、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之類的說法,用法治的鏡子一照,立刻就顯出了原形。 德國的《無刑事前科證明書》 聯邦德國對於公民的刑事犯罪前科問題,也是有法規的。公民在向公共服務機關求職或申請營業執照的時候,必須向相關司法部門Justizamt 申請一紙“無犯罪前科證明書”Fuehrungszeugnis. 如果司法部門證明犯有刑事前科,就不能入職或營業。 《德國民事訴訟法典》規定,五年無重犯可獲無犯罪證明。監禁和一年以下緩刑者在三年後即可獲得。性犯罪者則必須在十年後或更久。該項制度既能防止慣犯涉入重要機關單位,又給與曾經失足的人們重返社會的機會。這樣的制度是比較人性化的。如果某項非重罪的言行,懲罰當事人二十多年,甚至三十多年,一個人一生有幾個二三十年! 比人道主義呼籲更可靠的是完全的法治 毛澤東入主中南海以後,不再關心普通人民的生存權利,不斷強調“階級鬥爭、路線鬥爭”,天天講,月月講,年年講;更想不起來中央文件中自己答應過的種種許諾,各級幹部被鬥爭哲學搞得七葷八素,也很難想到落實政策,實行法治。解救上億賤民的事情只好輪到毛澤東死後由胡耀邦來提出。從依法治國的理念出發來觀察這段歷史,教訓是深刻的:胡耀邦作為偉大的人道主義者能夠解決這個重大問題,值得我們紀念;但是我們還要提醒中國的知識分子和廣大的人民,最可靠的治理不是依靠個別優秀的領導人的言行,而是法治。不僅需要政治家關注社會上各個階層人民的生活權利,為他們的權益而奔走,還要有各類知識分子,包括司法幹部和律師,以法律為依據,仗義執言。在法律的保護之下,包括被告人(乃至被告人家屬),也享有申辯的權利,享有保護自己的權利。當前的中國大陸社會,表面上主張“依法治國”,卻發生了709整肅律師的大搜捕。對照胡耀邦的言行,今天的中國大陸法治正在漸行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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