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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典禁止軍人干政與軍人不得執行非法命令---《李圖爾 訴 巴雷姆案》(七之三)
送交者: 高勝寒 2024年05月01日05:12:3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高勝寒 著

美國國會為了配合約翰.亞當斯總統的武力衛國,在1799年2月9日快速通過了《法國禁運法》。其中第1條款禁止美國船隻開赴法國,第5條款授權美國總統加強禁運範圍。為了回擊法國的挑釁,約翰.亞當斯總統向海軍部長班傑明.斯托德簽發行政命令,要求美國海軍充公任何往來於法國港口的船隻。

1798年5月,美國國會建立了美國海軍部,約翰.亞當斯總統提名班傑明.斯托德為首任美國海軍部長。馬里蘭商人出身的班傑明.斯托德在獨立戰爭期間,是美國戰爭與軍械委員會(The Board of War and Ordnance)主席,就是現在的美國國防部前身。班傑明.斯托德一向以治軍嚴厲聞名於世,他是美國海軍重要的奠基人之一。

1779 年 12 月 2 日,美國護衛艦《波士頓號》和《格林將軍號》在加勒比海法國殖民地海地的傑瑞米外海,將運載咖啡到另外一個港口伊斯帕尼奧拉島(Island of Hispaniola),雙桅帆船飛魚號扣押,押送到波士頓。船主塞繆爾.古德曼(Samuel Goodman),是說一口流利英語的普魯士人。他是美國公民,長期定居在丹麥屬聖托馬斯島(Danish Island of St.Thomas)。塞繆爾.古德曼入稟麻省美國地區聯邦法院,控告波士頓號艦長喬治.李圖爾非法侵權,要求還船、賠款、道歉。麻省美國地區聯邦法院判決:該丹麥籍船隻需要歸還原船主,但拒絕對扣押的索賠人進行損失賠償,法理是懷疑飛魚號極有可能是美國公民所擁有。

案件到了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被徹底否決。主要的法理是:法律是立法部門的權力依據,行政部門只能執行但不能製造法律,法律規定可以扣押前往,而不是來自法國的船隻,與國會法案自相矛盾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為非法無效,不得執行。喬治.李圖爾將案件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全票維持原判,並落實了美國上訴法院的法理和裁決:該法案僅允許扣押某些船隻,從而限制了美國總統的權力。美國總統的行為違反了這些限制,是為非法命令,執行非法命令的艦長喬治.李圖爾,屬於個人行為,因此他個人需要負起所有的賠償責任。   

1801年12月16日和19日 李圖爾 訴 巴雷姆案》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五位大法官坐庭聽證:

      第一位是:院長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

      第二位是:威廉.庫欣(William Barker Cushing);

      第三位是:威廉.帕特森(William Paterson)

      第四位是:塞繆爾.蔡斯(Samuel Chase)

      第五位是:布什羅德.華盛頓(Bushrod Washington)。

整件《李圖爾 訴 巴雷姆案》圍繞着四個主要法理在辯論:

      第一:在三權分立的美國憲法原則下,美國總統是否有權不依法行事?

      第二:如果美國總統的行政命令違反了法律,是否依然有效?

      第三:下屬是否有權拒絕執行一個非法的、不道德的上級命令?

      第四:如果下屬執行了非法的上級命令,誰該負起後果責任?

1804年2月27日,美國最高法院公布了5比0的全票結果,裁決維持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裁決不變。美國總統無權改變國會通過合法程序制定的法律,違反美國法律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屬於非法命令,不得執行。因而執行非法命令的艦長喬治.李圖爾,他的扣押雙桅帆船飛魚號行為屬於個人行為,與美國海軍無關,也與政府無關,因而他個人必須負起經濟賠償的法律責任。

無論是在美國司法史上還是政治史上,美國最高法院第四任院長約翰.馬歇爾都是一位功勳蓋世的非凡人物。在政治上,約翰.馬歇爾率領美國代表團遠赴巴黎談判,成功地收購了路易斯安那,為美國奠定了成為超級大國的先決地理條件。在司法上,約翰.馬歇爾領導着美國法院,擺脫了美國法院是美國國會與白宮附屬機構的地位,開始走向司法獨立的文明體系。

托馬斯.傑斐遜總統在位八年,有兩位副總統,第一任的亞倫.伯爾(Aaron Burr),第二任的喬治.克林頓(George Edward Clinton)。喬治.克林頓是開國元勛之一,紐約州第一任州長,美國歷史上唯一的托馬斯.傑斐遜總統與詹姆斯.麥迪遜總統的副總統。以美國副總統身份,在決鬥中宰掉美國財政部長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的亞倫.伯爾,是托馬斯.傑斐遜總統欲置之死地而後快的死敵。當美國副總統亞倫.伯爾被以叛國罪名提起公訴後,美國最高法院院長約翰.馬歇爾並不買托馬斯.傑斐遜總統的帳,而是直接向白宮下達傳票,命令交出有關文件,親自主持世紀審判。基於證據不足,最後美國最高法院宣布亞倫.伯爾無罪。這個裁決成為美國司法獨立的分水嶺。

五位聽證《李圖爾 訴 巴雷姆案》的大法官中,只有威廉.庫欣沒有黨派,其餘的約翰.馬歇爾、布什羅德.華盛頓、威廉.帕特森和塞繆爾.蔡斯全是聯邦黨。約翰.馬歇爾和布什羅德.華盛頓,是民主共和黨的約翰.亞當斯總統提的名,其餘的威廉.庫欣、塞繆爾.蔡斯和威廉.帕特森三位,全是無黨派的喬治.華盛頓總統提的名。從這個組合來看,《李圖爾 訴 巴雷姆案》沒有任何的政治色彩,純屬法理的裁決。美國最高法院院長約翰.馬歇爾解釋美國憲法時說 :

        “美國憲政的最高原則是美國國會是立法機構,負責制定法律,但不得自我執行。美國總統是行政機構,負責執行法律,但不得自我制定法律。在美國憲法原則之下,現在是這樣,從來也就是這樣,即使是戰爭時期也沒有改變。”美國最高法院院長約翰.馬歇爾又說 :“服從美國總統命令的官員,是否應對因該行為的誤解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還是美國總統的命令可以免除他的責任?命令不能改變事件的性質,即使沒有這些命令,行為的合法化也將是一種明顯的侵權。”

李圖爾 訴 巴雷姆案》裁定的美國司法原則,經歷了兩百二十年的考驗,至今依然有效,依然被涉及非法命令的案件再三引用。如此長命的判例,在判例短命的美國司法史上實屬罕見,足見此判例的權威性與合理性。《李圖爾 訴 巴雷姆案》判例確認了美國的軍事倫理,在美國武裝部隊中,確立了“我只是在執行上級的命令”法理辯護通常無效學說而受到讚譽:執行非法命令,本身就是一種非法行為。這個先例被改良為現代軍事倫理:如果下屬知道或應該知道這是是非法的,那麼服從上級命令,就不能成為辯護的法理,就必須自己負起法律的責任。

從法理上來說,美國有《政府主權豁免法》保護,因而不得起訴政府,但沒有《政府官員豁免法》,因而執行非法命令的官員個人,就必須要承擔法律與賠償的責任。美國軍事法庭已經拒絕採用“我只是在執行上級的命令”的法理辯護。

在越南戰爭時期,發生過數之不清的類似悲劇。越戰期間,五角大樓成立了一個越南戰爭罪行工作組(The Vietnam War Crimes Working Group)特別部門,調查了美軍對越南平民實施的非法暴行。越南戰爭罪行工作組創建了一個約九千頁的秘密檔案,記錄了1967年至1971年間三百二十餘起涉嫌施暴事件,其中包括造成至少七至一百三十七名平民死亡的冷血屠殺。針對非戰鬥人員的七十八起襲擊事件,至少造成五十七人被殺,五十六人受傷,十五人遭到性侵犯。另有一百四十一起美國士兵虐待平民、被拘留者或戰俘的事件。兩百零三名美國人員被控犯罪,其中五十七人被軍事法庭審判,二十三人被定罪。

越南戰爭罪行工作組還調查了另外五百餘起涉嫌暴行,但因取證困難,無法核實。這些調查與《美國 訴 基南案(United States v. Keenan)》《美國 訴 卡利案(United States v. Calley)》相比則顯得微乎其微了。上述兩起案例,都是具有劃時代意義也是最為世人熟知的冷血屠殺無辜平民案例。

1966年9月,海軍陸戰隊一等兵查爾斯.基南(Charles William Keenan)是下士斯坦利.盧茨科(Stanley Joseph Luczko)率領的十人小組成員之一。當他們巡邏到一個小村莊時,遇到了一名越南婦女。斯坦利.盧茨科突然想知道,他的點45手槍,能夠在她臉上打出一個多大的洞?為了滿足好奇,斯坦利.盧茨科就朝着她右眼上方開了一槍,被打翻倒地的越南婦女哀嚎掙扎,斯坦利.盧茨科命令查爾斯.基南說 :“結束她!”查爾斯.基南領命,用自動步槍朝着受害人一輪掃射,完成了上級交付的命令任務。

冷血謀殺勾當後,他們繼續前進,恰好又遇到一名倒霉的越南男性。斯坦利.盧茨科喝令要檢查他的證件。該男子驚恐之餘,拔腿就跑。斯坦利.盧茨科從後面就是一槍,一邊將之擊倒在地,一邊大吼 :“開火!操他媽的!開火!”查爾斯.基南領命,邁步過去朝着在地上痛苦打滾的越南人,又是數輪掃射,完成了上級的命令。

事發後,查爾斯.基南被控二級謀殺第一名越南婦女,一級謀殺第二名越南男子。對於二級謀殺的指控,查爾斯.基南的辯護法理是:我開槍時她已經死了!對於那位越南男性的一級謀殺指控,則是“我只是在執行上級的命令”!軍事律師辯稱,查爾斯.基南在受訓時,就是被要求如此服從上級命令的,因而他認為這些行為是合法的。查爾斯.基南被判革職與終生監禁,後被大赦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命令他殺人的斯坦利.盧茨科,則因證實患有嚴重神經病而被判無罪。

另一件“我只是在執行上級的命令”案例是1971年的《美國 訴 卡利案》。或許沒有人知道地獄裡的魔鬼長得什麼樣子,但如果要在美國找一個活魔鬼樣板的話,則非威廉.卡利(William Laws Calley)莫屬。此案就是越南戰爭期間,轟動全球的美萊村冷血大屠殺慘案。

威廉.卡利於1943年6月8日,在佛羅里達州邁阿密出生。他父親是海軍退伍軍人。1963年在邁阿密愛迪生高中畢業後,威廉.卡利進入棕櫚灘初級學院,但不到一年,就因程度太差而退學。威廉.卡利幹過洗碗工、服務員、推銷員、保險估價師、列車長,也曾報名入伍,但因聽力不足被拒。第二次報名入伍幸運地被錄取,他先後在德州、華盛頓和夏威夷接受過培訓。1967年9月7日,威廉.卡利陸軍軍官預備學校畢業,官拜美國陸軍中尉,編入美國陸軍第11輕步兵旅第20步兵團第1營C連,於1967年12月派赴越南,受歐內斯特.梅迪納上尉(Ernest Medina)直接領導。C是 Charlie Company 的縮寫。

威廉.卡利的駐軍環境危險又艱難,初到的四個月之內,他們遭到了越共伏擊二十八次,五名軍人死亡與數十位同僚軍人受傷的殘酷事實,使威廉.卡利開始從心底里仇恨越共。1968年1月,美國情報顯示說:越共即將發動全面的春節攻勢,而已經撤退的越南民族解放陣線第48營就是窩藏在美萊村。村子的居民會在凌晨七點出外趕集,留在村子裡的人不是越共,就是越共支持者。法庭存疑的證據指出,歐內斯特.梅迪納上尉命令威廉.卡利,帶着步兵團C連,前往殲滅越共時的軍令是 :“不要俘虜、殺死所有越共游擊隊、包括動物在內的可疑人員、燒毀房屋、炸毀地下掩體和地道。”

1968年3月16日凌晨,威廉.卡利率領C連部下,包圍了美萊村後,就開始使用機槍、刺刀和手榴彈,朝着他們認為是越共的可疑人員濫射。在村子中央,C連把大約八十餘位老幼婦女集中在一起,威廉.卡利下令全部就地屠殺。見有不忍心開槍的士兵,威廉.卡利一邊大聲咒罵,一邊奪過武器,親手屠殺了另外的兩群人,連同其餘的屠殺,導致五百餘名毫無反抗能力的越南平民慘死在威廉.卡利的手裡。

威廉.卡利身高五尺三寸,體重僅一百磅,矮瘦如柴,禿頂鷹鼻,面無四兩肉,但他的冷血暴行可以使魔鬼看起來像天使。C連碰到了一位兩歲的孩子,威廉.卡利一把將他揪起來,使勁地摔向土溝,被拋起來的無辜孩子在尖叫着落地之前,已經被威廉.卡利的機槍打成了馬蜂窩。

C連碰到了一位身穿白色袈裟的僧人,向着獸軍合十頂禮,威廉.卡利斜着眼大聲怒問 :“你是不是越共?”還未等到回話,威廉.卡利就朝着僧人的腦袋開了一槍,將白色袈裟僧人的臉轟掉了一半,鮮血染滿白色袈裟,死在現場。

C連又碰到了一個年僅四歲手臂受傷的孩子,鮮血不停地從他捂住傷口的指縫裡流出,滿臉的迷茫,不敢相信這是人間。威廉.卡利冷血地命令手下,朝着受傷的孩子近距離開槍,將之擊斃。C連所到之處,見到稍有姿色的越南女性,立即就地強姦,發泄完獸慾後,就開槍屠殺之。(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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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美國軍人干不干別國的政呢? - 五步蛇 05/02/24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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