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7%BE%8E%E5%9B%BD%E5%8F%82%E8%AE%AE%E9%99%A2&variant=zh-tw美國參議院 歷史
在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中,國會為一院制,各州代表同額。在該條例約制下,聯邦政府運作的無效性使得國會於1787年召開大陸會議。各州除羅德島外都同意委派代表與會。許多州代表籲求增設國會第二議院,並以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為原型。例如,約翰·迪金遜(John Dickinson)主張「國會第二議院應由最具身份、地位與財富的高貴人士所組成,與不列顛上議院越相似越好。」
國會結構是大陸會議所面臨之意見分裂的議題之一。維吉尼亞方案要求兩院制國會,其下議院應由人民直選,而其上議院由下議院選出。維吉尼亞方案主要獲得大州支持,因其要求在兩院的代表權以人口數為基礎。然而,小州傾向要求兩院制與均等代表權的紐澤西方案。最後,終於達成了稱之為康乃狄克妥協案的重大折衷方案;國會中的一院(眾議院)規定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參議院)規定為平均代表制。為求進一步保護州權,規定參議員由州議會-而非由人民-選出。憲法在1788年經必要數目的州數(13州中的9州)正式批准通過,定於1789年3月4日全面實施。但是參議院在同年4月6日由過半數議員組成前無法行使職權。參議院的創立者預期參議院成為較眾議院更為穩定且審慎的機構。詹姆斯·麥迪遜將參議院的用途描述為「一個抗禦……反覆與激情的必要防護。」喬治華盛頓在回答湯瑪斯·傑佛遜時說:「我們將法條(自眾議院中)倒入參議院的碟子裡冷一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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