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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屆中國政府應該儘早落實《漢奸言論懲治法》提案
送交者: newpost 2013年03月22日09:30:41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提案《漢奸言論懲治法》


    建議制定《懲治漢奸言論法》的提案(全文)  “漢奸”,按《辭海》和《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原指漢族的敗類,後泛指投靠侵略者、出賣國家民族利益的中華民族的敗類。”

  我國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飽受外國列強的侵略、壓迫、欺凌,淪為半殖民地國家。我國五十六個兄弟民族團結奮鬥一百多年,犧牲了數千萬人的生命,才於1949年10月取得國家的獨立和中華民族的解放,自立於世界各國之林。我們絕不能容許外國軍隊再次侵略中國,絕不能容許投靠侵略者、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漢奸行為,絕不能容許漢奸言論自由泛濫。

  然而,近年來,我國一些報刊上不時出現漢奸言論——歪曲歷史事實,為1840年以來外國列強侵略中國的罪行辯解,甚至為日本軍隊侵占中國國土、大量屠殺中國人民的罪行辯解。

  這種投靠侵略者,出賣國家、民族利益的文章,理所當然地受到我國學者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譴責。這類報刊的主辦單位行使職權,對其編輯部人員進行批評、處分、調整是符合憲法的,居然受到抵制和攻擊,被誣為“侵犯言論、出版自由”。社會上一些知名人物竟然發表聯合聲明,為發表漢奸言論的作者和報刊鳴冤叫屈,說他們受到了“惡性新聞管制”。

  如果聽任漢奸言論自由泛濫,毒害我國的青少年,侮辱歷史上的愛國志士和抗戰英雄,將對我國社會和國家前途帶來嚴重危害。我們應當依據憲法,制定專項法律予以制止。

  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因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的上述規定,借鑑奧地利等歐洲國家立法禁止為納粹黨罪行辯解的做法,制定《懲治漢奸言論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奧地利共和國制定了《禁止納粹黨法》。該法第三h條規定:“在印刷品、廣播等媒體中或在公眾中,以使許多人能夠接觸的方式否認、極力淡化、贊成納粹種族滅絕罪行或其他反人類罪行的人,或試圖為納粹種族滅絕及其他反人類罪行辯解的人,按本法第三g條予以懲罰。”即:“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行為人之活動有特別危害的,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歐洲的法國、德國、瑞士、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波蘭、立陶宛、羅馬尼亞等國,也制定了類似的法律或法律條款。

  1989年,英國右翼歷史學家大衛.歐文去奧地利發表兩場演說,為德國納粹黨大規模屠殺猶太人的罪行開脫。他宣稱,“二戰”期間被關押在納粹集中營里的大多數人不是死於屠殺,而是死於斑疹傷寒等疾病。大衛.歐文被控犯有“否認納粹大屠殺罪”,奧地利警方對他發出了逮捕令,他逃脫了。2005年11月,大衛•歐文再次去奧地利演說,一入境就被奧地利警方逮捕。2006年2月,奧地利的法院依照《禁止納粹黨法》的規定,對大衛.歐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這個判決受到歐美各國人民和政府的歡迎和支持,連英國政府也沒有提出異議。

  我國制定《懲治漢奸言論法》應明確規定:“對於在公共場所發表談話或在大眾傳媒上發表文章,歪曲歷史事實,為1840年以來外國侵略中國的罪行辯解的人,判處一年至十年的徒刑;對於為1931年“9•18事變”至1945年日本投降期間日本軍隊侵占中國領土、大量屠殺中國人民的罪行辯解的人,判處二年至二十年的徒刑。”“對於發表上述漢奸言論的大眾傳媒的法人代表或責任人,判處三個月至三年的徒刑。違法的大眾傳媒若在規定期限內(報紙、電台、電視台為七天,期刊為一個月,出版社為二個月)公開檢討、承認錯誤並發表批駁漢奸言論的文章以消除毒害,其法人代表可以免受法律懲罰。”



  第一提案人:

  喻權域(中國社會科學院學術諮詢委員)


  聯名提案人:
  王洛林(中國社會科學院前副院長)
  靳輝明(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李崇富(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白  鋼(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姬亞軍(西藏自治區司法廳副廳長)
  賀捷生(軍事科學院離休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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