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律師公開譴責中國律師協會!
來源:參與 作者:102律師
[日期:2014-06-20]
原標題:強烈譴責律協違法修訂《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和《律協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的聯名信
近聞,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組織研究修訂《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草案。這兩部草案並未在全國律協網站公開,我們是從其他渠道了解到該草案的部分內容。鑑於該草案將嚴重阻礙中國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損害公民權利、違背了律師協會保障律師合法權益和執業權利的基本宗旨、違反了《憲法》第五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
和《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們特此針對該違法修訂進行強烈譴責!同時要求中國全國律師協會對該草案進行公示,並由全國律師代表大會表決,任何違背《憲法》、《律師法》基本規定的行業規範或規則,任何一名律師都有權利抵制!
全國律協制定這兩部會員執業規範及處分規則,明顯是與法治精神相悖的。《2013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稱:“中國政府致力於促進和保護本國人民的言論自由”、“互聯網成為公民表達意見和發表言論的重要渠道之一”。《2012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稱:“互聯網已成為公民實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重要渠道,成為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徑。”在中國,公民可以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表達自己的見解和意願,言論自由空間不斷擴大,言論自由權利不斷發展。1971年,中國重返聯合國,同時也接受了《世界人權宣言》,該宣言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在這種人權進步發展的大背景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竟然試圖制定一個反對歷史進步反對人類進步的鉗制公民言論自由的規則,這不僅令人震驚,更令人髮指。該規定一旦生效,必將成為我國法治推進過程中的一個污點!批評監督司法是律師執業權利重要組成部分,將批評權定為非法,無異於開歷史倒車,走破壞法治的回頭路!
近年來,國家十分注重從“保障人權”出發,制定和修改有關法律法規。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更是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內容。但是,這些法律上的進步有些並沒有在司法實踐中真正落實,因此,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面對司法不公,有權通過批評和建議來進行監督。《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第八條第七項規定:”律師個人會員有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的權利”。這一權利不僅符合憲法的規定,也是律協章程所賦予的會員權利,律師通過互聯網合法合理地對司法不公進行監督批評有何不當?!
彌爾頓說過:“極端的立法就是禍端的開始”。作為全國律師協會的理事、會長副會長等領導們,你們應當具有律師的歷史使命感和職業責任感,你們可以不做律師,但是你們無權葬送法治!此外,律師協會的紀律委員會成員為什麼是公權力部門的官員擔任?律師協會是律師的協會,難道律師沒有能力治理自己的協會嗎?《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中,並未規定可以由其他部門的優秀工作人員擔任懲戒工作指導委員會成員,而僅僅是可以聘請專家、學者、有關領導擔任顧問。從司法地位上看,律師的作用是與檢察官、法院、公安部門相互制衡的,將懲戒權交給這些部門,如何保證這些部門不會挾私報復?如何又能保證得出合理的判斷?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行業規則制定規程(試行)》規定,規則的起草程序包含立項、起草、徵詢意見、審議。迄今為止,規則進入審議階段了,而規則的起草部門、人員、條款幾乎都是秘密。我們鄭重要求全國律協迅疾公開這些草案,提供網上建議平台等公開渠道,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否則屬於違反立法程序,不能作為經過全國律師公開認可的成熟草案進入審議表決階段。鑑於兩草案是重要行業規定,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行業規則制定規程(試行)》第十條:“全國律師代表大會決定律師協會章程、全行業重要行業規則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應當召開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予以審議”,僅僅以律師協會理事會審議,該草案將是無效的。
此外,對於該草案中違反《憲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我們將保留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申訴、控告的權利!
2014年6月18日
附:《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部分內容:“第三十九條
不當運用互聯網等媒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中止部分或者全部會員權利6個月-1年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一)通過互聯網等媒介,或在公開場合發表有關案件或公共事件的過激或不當評論,被合理地認為妨礙司法公正的;
(二)通過互聯網等媒介,發表攻擊、詆毀我國司法制度、政治制度和中央重大決策言論,影響惡劣的;
(三)利用互聯網等媒介,對案件進行歪曲、不實、有誤導性的宣傳或者詆毀有關辦案機關和工作人員以及對方當事人聲譽,影響司法機關依法辦理案件的;
(四)利用互聯網等媒介,發表有關案件的言論,鼓動、助推輿論炒作,影響司法機關依法辦理案件的;
(五)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呼籲、聯合他人為自己承辦的案件製造輿論聲勢和壓力,影響司法機關依法審理的;
(六)組織或參與在互聯網上聚集、圍觀、聲援,影響案件或事件依法正常處理的;
(七)在互聯網等媒介上披露、散布當事人、第三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不願泄露的情況和信息的;
(八)在互聯網等媒介上披露、散布依法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審理情況和案情信息的;(九)其他不當運用互聯網等媒介的行為。”
王 成 浙江律師
江天勇 北京律師
唐吉田 北京律師
張 磊 北京律師
李和平 北京律師
李方平 北京律師
劉衛國 山東律師
滕 彪 北京學者
龐 琨 廣東律師
王全平 廣東律師
陳建剛 北京律師
葛永喜 廣東律師
吳魁明 廣東律師
隋牧青 廣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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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士輝 廣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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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科科 湖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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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武權 廣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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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標文 廣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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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偉 河南律師
王宗躍 貴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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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延強 山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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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朝平 北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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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永繼 甘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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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金湘 山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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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連賀 天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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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永沛 廣西律師
莊道鶴 浙江律師
聞 宇 廣東律師
鄭 湘 山東律師
王學明 山東律師
徐紅衛 山東律師
劉書慶 山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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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 劍 北京律師
候領獻 黑龍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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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樹慶 浙江律師
王 軍 北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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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力波 湖南律師
龍元富 廣東律師
鄧林華 湖南律師
郭雄偉 湖南律師
文東海 湖南律師
蔣 剛 湖南律師
王海軍 湖南律師
陳實華 湖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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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順明 廣東律師
王秋實 北京律師
陳以軒 湖南律師
李如玉 江蘇法學博士
張 海 山東律師
符績豪 廣東律師
李貴生 貴州律師
張鑒康 陝西律師
王 宇 北京律師
李志勇 廣東律師
黎雄兵 北京律師
崔小平 廣東律師
余文生 北京律師
莫宏洛 河南律師
黃思敏 湖北律師
余仁財 湖南律師
蔡 瑛 湖南律師
鄒麗慧 福建律師
……
共102人聯署
截止至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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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9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