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一般泛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一个具有法律和道德性质的名称。英文Adultery,有损坏名誉之意。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仍然与其同居的行为属于通奸。有些地区和国家,通奸属于犯法行为,如中国,会受到法律制裁。在通奸除罪化地区,则是纯粹道德上的问题,如果配偶通奸,可以此为理由,申请离婚。
如此看来,美国属于通奸除罪化地区、国家。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克林顿和莱温斯基。通奸之后,不仅不受惩罚,反而可以高调宣传,莱温斯基一举成名,享不尽的荣华富贵。老婆希拉里,甚至因此名声鹊起,声望更增,要竞选美国下届总统。
依我看,美国的社会制度真是先进得不得了,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其实,有关同性恋的合法化,与此有些类似。
在中国,通奸是“违法”的。但可以肯定,对通奸罪的惩罚应该更加偏重于对“社会道德”的尊重,总的说来,“教育”层面的意义更多,古云:训之不利,施之以法。所以在量刑方面,通奸罪不会太重。
况且,中国社会目前状况:二奶盛行、情妇遍地,各种不同等级的娼妓,让嫖客们各得其所,不亦悦乎。换妻聚乐部也很多,通奸算什么呀?通奸的人因该说算是比较纯洁的、有知识、有操守的!仅比“贞洁烈妇”差一点点而已。
中国把通奸罪用在“贪官”上,而且高调宣传,什么与“多名女性通奸”,义正词严、大加讨伐。属于不伦不类、哗众取宠、媚俗羡贱、婊子太监。由此可见,中国的法律、宣传方面确实到了日暮途穷、黔驴技穷、狗急跳墙、饮鸩止渴的地步了。
这样做的原因有:
1、把“贪官”搞臭。把人”搞臭”,中国宣传的一贯做法,或者说是所谓“中宣部”的一贯流氓作风。因为仅仅是“贪官”贪了多少钱,钱再多也引不起人们的兴趣了,反正无官不贪,当官时,国家就是自己家,贪多少还不是小菜一碟儿?
2、显示一下现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道德品质有多么的高尚。“党和国家领导人”是绝不会通奸的,更不会与多名女性通奸。
3、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不要“通奸”,那是犯法的、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4、共产党,不仅是“三个代表”,而且具有科学发展观,现在是全国人民的“道德典范”,绝不通奸!
其实,所谓“贪官”的罪行,不在通奸上,是通过通奸建立了广泛的“人脉”、建立了“贪污腐败”的“独立王国”,通奸不过是手段,一种与时俱进的贪污方法、联络手段!
中国贪官犯的罪,与通奸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