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因违法洗钱防制规定遭DFS裁罚2亿1,500万美金,在其中农行的法令遵循主管却遭到公司全体的“报复”。
5-24 风传媒
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在2016年11月4日因违法洗钱防制规定遭DFS裁罚2亿1,500万美金,其违法事实是故意混乱交易资料,使可疑的洗钱行为无法被辨识出来(约有20到30%的交易无法追踪)。DFS在裁处书中并没有提及涉及的洗钱金额,但其中有一个说法是因为无法筛选出可疑的洗钱交易,无法确认是否为真洗钱假洗钱,所以当然也无法确认金额。但有评论指出,DFS一向裁罚不手软,但因农行(全球第6大,中国第三大)是中国的国营企业,为避免外交纠纷因此不敢下重手,以轻罚了事。但这些都不是本文的重点,我想要谈的是农行纽约分行如何“修理”它的法令遵循主管。DFS新闻稿其中一个标题是“Bank Management(管理阶层)Silenced (压制)and Severely Curtailed(削减)the Independence (独立性)of Whistleblower(检举人)Who Attempted to Conduct Internal Investigations of Suspicious Activity”
法遵主管的下场
记得在BNPP的案例中提及一位勇气可嘉的法遵主管,在会议向COO直言公司违反洗钱防制规定,但不知其下场如何?农行纽约分行的这位法遵主管(Chief Compliance Officer)的遭遇就很凄惨。Natasha Taft 于2014年8月就任法遵主管(同时兼法务长),上任不久即发现洗钱防制工作有严重缺失,并随即向分行主管及财务长报告,主管并未予以理会,于是她基于职务上之义务(obligation)向联准会的纽约办公室举报。接下来她就受到一连串的迫害,包括调至非法遵之职务、贬损(disparaging)、要她离职、拒绝她的重要事务核决权、要求她向财务长报告,严重地影响她的工作能力。最终Natasha Taft于2015年6月“被迫”辞职(任职10个月)。同年8月法遵部门也走了一批员工,后来农行纽约分行有一阵子找不到法遵人员,由顾问暂时顶了6个月。
法遵主管的反击
Natasha Taft离职后到法院提告求偿800万美金,基于两项法律理由即“报复性歧视”(retaliation discrimination)与“性别歧视”(gender discrimination)。报复性歧视是指检举人在检举不法后遭到公司报复性的不公平待遇。很明显的身为法遵主管,当她发现有洗钱防制的问题时,在职务上她必须提出。在管理阶层置之不理后,她有义务相相关单位检举,法律上有规定要保障检举人不会受到报复(protection of whistleblower)。性别歧视的部份她指出,她是办公室里唯一的非中国女性经理人,外貌(physical appearance)经常受到其他同事的评论,同时她也遭遇到一些言语上及行为上的骚扰。这个案件最后是撤回,应该是达成庭外和解,所以无法得知金额是多少?但肯定不便宜。
法遵主管的自主性及独立性
让我们把场景换一下,假设这案件发生在台湾而且是本国银行,试问法遵主管会向监理机关检举吗?如果会,那下场会是如何?我认为法遵主管不敢向监理机关检举,如果敢,必定会遭到修理。美国常用watchdog(看门狗)来形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指他们是宪政的守护者。一样的道理,法令遵循主管就是公司防范违法乱纪的看门狗。看门狗应该是选德国牧羊犬,才足以胜任,如果看门狗是哈巴狗,公司一定问题丛生。在农行纽约分行裁罚文第66点的d项写到:“…… a qualified (合格的) compliance officer, who is given fullautonomy(自主), independence(独立), and responsibility for ……”。这个自主性及独立性就是台湾法令遵循主管所缺乏的(稽核也有一样的问题),所以要期待公司体制内的法令遵循(或稽核)机制,以防范重大弊端的发生,是不可能的。尤其是重大弊端通常都有高层的涉入,能明哲保身没有进行入共犯结构,全身而退就属不易了,那有可能敢去阻止。
*作者为纽约州律师
相关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