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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法治与法制是对立的
送交者: 张三一言 2002年05月22日16:00:28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美国的独立宣言是这样说的:「然而,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系列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至于专制暴政之下时,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其未来 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 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 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 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这里虽然不是专门指法的问题,但根据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更换或废除暴政政府的理义,人们当然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人民有权去反抗统治者为暴政目的而制定的恶法。这不但是权利而且是义务。也就是说,法本身是否合法要以它是不是符合比法高的一个原则:正义。符合的就是法治,不符合的就不是法治。

我们再看美国宪法:「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还有「(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这就更明显指出政府是为正义而建立的,政府岂容立不正义的恶法?

不得立法的第一修正案更是正义管法的有力证明。任何侵犯自由和个人基本权利的立法都不是法治之举。正义是法治的灵活、理想、指导原则。没有正义就没有法治可言。

再看一些经典的治治理论。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里「良好的法律」理应理解为合符正义原则的法律,是排除剥夺自由与人权的法律。

我们再看哈耶克是怎么说的:「人们时常把政府的一切行动只须具有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误作为法治。当然,法治也完全以形式合法性为前提,但仅此并不能含括法治的全部意义:如果一项法律赋予政府以按其意志行事的无限权力,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所有行动在形式上就都是合法的,但是这一定不是法治原则下的合法。因此,法治的含义也不止于宪政,因为它还要求所有的法律符合一定的原则……从法治乃是对一切立法的限制这个事实出发,其逻辑结果便是法治本身是一种绝不同与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那种意义上的法。……法治因此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而是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元法律原则”或一种政治理想。」

「法治,作为对所有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当然也是一种规则,但是,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它也是一个元法律的规则,它不是一个法律,而是一个好法律应当具有的特性的学说。」

哈耶克的话再清楚不过的了。法治有一种“元法律原则”,它是法治的最高原则,是法治的政治理想。这个原则或政治理想就是正义,就是个人自由和人的基本权利。

我看,甚么是法治知识的ABC大概清楚了。

现在看甚么是法制。坦白讲,我没有多少有关法制的知识,有人不断说法制,但只有和合与一个跟和合的说话口气与理论都像是翻版光盘一样找不出相异处的笔名叫“真正的历史”的人简接给出“法制”的定义。

和合这样说:「正是因为你根本不理解法制原理,也没有去思考法制原理,才造成了你的无知,才在这里成天空叫民主。如果你想反驳我,至少也应该首先把民主的定义,和法制的定义二者都搞清楚再说。」

告诉和合:民主定义我给了,法治定义我给了。我想「正是因为你根本不理解法治原理,也没有去思考法治原理,才造成了你的无知,才在这里成天反民主和空叫宪政和法制。如果你想反驳我,至少也应该首先把你的民主、宪政的定义,还有和法制与法治各自的定义和两者的区别都搞清楚再说。」

因为和合没有给出他的法制、法治定义,只有一些间接的法制是甚么的意念;只是空叫法制和指责别人不懂法制,所以我怀疑和合自己脑中到底有没相关的定义。和合虽则给了他的民主、宪政定义,但我怀疑他的定义是不是在这里适用。比如说他在《民主政治原理》里面的民主定义就连在他的《民主政治原理》里面也不能用。它在这篇文章里给民主的定义是「就是民选和权力制衡」。但紧跟着,和合又把没有选举和制衡的苏联称为民主。

和合与真正的历史给出的有关法制的间接意念摘录如下:

真正的历史解释:「很多民运,还有法轮功,都错误地把有法律,当成有法制。特别地,如果一个国家有社会治安的法律,他们就认为这个国家有了法制。他们忘记了,在文革的时候,公检法被砸烂的时候,当中国的法制完全不存在的时候,依然存在有社会治安的法律。可以说,民运和法轮功根本就不懂得什么是法制。」

和合的意念:「有法律和有公平法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文革的时候,公检法被砸烂,但是,照样有法律。你能说那是有法制吗?」

这是一塌糊涂的糊话。先说把有法律当作有法制是错误的,这当然是隐指法制包含法律、法治高于法律,或至少说法制和治律是没有关系的两回事。但接着说没有法制也有法律。公检法都砸烂了,法律也不执行了怎么还会「依然存在有社会治安的法律」?

这又是一桩栽植案。民主法治论者正好是把法治和法律分得清楚不过了的。他们认为恶法不是法治,公民有权利和有义务反抗它。恰恰相反,和合要法轮功服从恶法,循恶法去争取权利。只有视恶法也是法、恶法也是法治者才是把法律当作法治的人。和合正好是这种人。

和合的原意是要指出法制是公平的,像文革时那样,治安不堕不是法制,因为它不公平。

可惜的是把他们的间接意念直接表达出来就是:在没有公检法和法律情况下社会治安依然存在的状况就是法制。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法制是专制统治者的意志是立法和人们行为最高指导原则。”

现在谈谈我是根据甚么说和合的法制定义是:“法制是专制统治者的意志是立法和人们行为最高指导原则。”

最大的理由是因为和合肯定和拥护现行宪法,维护现行的法制。

因为所谓法制也者,是现在大陆所强调的东西。现在大陆的法制,不论是思想体系、制度架构、传统习惯、宪法根源……都是由文革时毛泽东思想导出来的。只要你承认现行建制,承认现行宪法,在理论上和在逻辑上你就是承认毛泽东文革时的法制。

请问和合一些个最简单不过的问题。

你认为宪法规定毛泽东最高地位,毛泽东无法无天是没有公平的法制,那么现行宪法规定共产党的绝对统治地位,党可以戏法玩天就是有公平的法制了吗?不要忘了你是维护这种法制的!

你说法制是公平的。那么大陆的法制中的宪法规定党有不可挑战的绝对统治地位是体现了公平的法制还是代表了不公平的法制?不要忘了你是维护这种法制的!

由这样一个不公平的总法推导出来白法律会公平的吗?

你要求别人服从不公平的恶法本身公平吗?

虽则和合曾说过法制是公平的,但是他所谈的法制的大前题是遵从现政权的法律,依循现政权的法律去争取权利。而我们已经知道,现政权的法律是在最大不公平的总法规定党有统治特权的架构之下制定出来的。是一个不公平的法律体系。所以和合只要承认现建制,在逻辑上就必然是承认法制是以不公平原则作为基础的。

除非和合声明,他的法制思想是反对宪法规定共产党有统治特权,并且不认同现政权的合法性和法律体系的公平性,才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和合主张公平的法制。但这一来就与和合的所有理论的预设基点:专制政权是合法的,现政权的法制是公平的精神相抵触了。

以上是从和合对现实态度作出的结论。下面是从理论角度去看。

很明显和合们所指的法制和我们所说白法治一样,是指一种精神、或者说是一种道、意识型态、理想等等东西。如上所述,这种东西以他们所依据的事实得出的准确结论就是毛泽东思想!现在的一党专政思想。

文革时之治安不堕唯一理由是有毛泽东思想作最高指示,人们有一个可遵循的行事原则。这原则当然是一种意识型态。现在大陆的法律指导原则是:党的领导是绝对的、党领导一切。

把上述原则作理论化定义就是:法制就是专制统治者的意志是立法和人们行为最高指导原则。

它正好和法治定义一样明确。所不同的是各自信奉的最高原则。法治的最高原则是正义,法制的最高原则是统治者的意志。

这是从和合等人有关法制的间接意念推出的定义。是从和合对实践的认同态度和必然的逻辑推论中得出的结论。

如果和合等反民主人士别提出他们的定义,当以他们的给出为准。问题是你必须具体地给出你的法制定义而不是不断指责别人不懂法制。

我要强调一点的是,在现实中法治和法制是矛盾对立的。

现实中的法制就是以不公平为出发原点,以不公平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体系。在历史上法学家称之为依法治国、法治国;纳粹德国是样板。它的核心就是:不公平!

真正的历史与和合确是表达了法制的精髓:法制是维护统治者的工具。即使像文革时法律荡然无存,但维护专制统治者的精神不死,即法制的精神犹存。所以法制也者,专制统治者的最高权力绝对不可侵犯是也。故曰法制仍统治者意志的体现和统治的工具。如此而已,岂有它哉。

法律是把人们要遵守的规则写成的条文。以公平作为法律出发点和指导原则来制定法律的理论就是法治,以维护现存统治者权力为目的去制定法律的理论就是法制。法制的逻辑意义是要人尊守恶法,要人维护专制制度,要维护少数人暴政的强暴性权力。和合要法轮功守法根源就在这里。

所以法治是民主制度(自由民主共和人权宪政等综合制度)要求的社会秩序指导原则和维护工具。法制就是专制制度要求的维护其统治人民的权力所要求的社会秩序的指导原则和维护工具。

“法制”是与政权同生的产物,不论甚么政权都有“法制”,“法制”的功能就是维持权力者要求的秩序,是由统治者制定表达统治者意志的条文。法治正好与之相反。法治是民主的共生体。它是民主不可分割的另一面。

法治问题在前面已经阐述过了,这里就不重复了。我们可以作小结如下:一,在法治下制订的法律是“良法”,不可以是恶法。恶法在法治中没有合法性。二,法治比法制高一层,也更为广泛,法制就是依法治国,法治则要求的是法律应具有正义属性。政府守法、执法不一定就是法治,而是法治的一种形式,因为任何政府都可以守法、执法。当法律不符专制统治者欲望之时,统治者可以按其意志改法或立法,对尊守满足一己欲望的法,是没有甚么困难的。

三,法治的意义不是看它是怎么样制定的,而是看它是在甚么指导原则下制定的、即法律应当如何制订。

现在甚么是法治和甚么是法制都讲完了。它们之间有甚么区别也阐明了。我要再次指出的是,我没有说和合的法制理论错,我只是和合的法制理论是建立在不公平的现实基础上的。而一个人坚持不公平的观点并没有错。

如果和合认为我曲解了他的观点,他的法制观点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的。他大可作出辩解和反批评,并给出自己的答案。当然不予理彩也是他的权利。

[404/2002/0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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