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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的正义论
送交者: 樊斤品 2017年03月29日22:00:03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斯宾塞说,剑是正义的仆人。霍桑说,慷慨是正义的花朵。米南德说,正义胜似法律。古希腊思想家赋予了正义多种含义正义是公道、公平、天理、良心,是自由、安全、法治或共同幸福等。正义是适度、均衡和各得其所。正义就是证明正当性,也就是人们所说的理性。正义就是提供正当的理性说明或者用道理来证明行为的正当性。正义最初的定义是“让每个人得到他应得”。对于这一定义的理解版本不一由此构成了希腊人“正义观”的丰富多彩

 

    1.早期的“正义观”

 

    古希腊最早的社会政治思想家当属“七贤”了,他们主张温和统治,强调“中庸”,反对贫富悬殊。他们认为,社会各阶级要保持自己的界限,倘若人逾越了符合其本性的权利界限,正义便会通过惩罚他的过度行为而恢复原有的平衡。梭伦(前638-前559年)第一次在正义概念中引入了“给一个人以其应得”的具体内涵,他认为正义就是每类人以应得的权利和利益,并且将正义与法律相联系,对贵族和平民“一视同仁”,其基本精神是几何平衡的中庸之道。

 

    克里斯提尼在雅典执政时期实行了“贝壳放逐法”,即在公民大会上,每个人用贝壳写下他认为应该被放逐的官吏,凡被大多数人认为应该被放逐的人就要离开雅典达十年之久。这是在平衡官吏和平民利益的宗旨下产生的为寻求正义实现的方法,同样地显示出了克里斯提尼“中庸”的正义观。

 

    毕达哥拉(前580~前500年)认为:数是万物的本原,最智是数。和谐最美,和谐就是正义,和谐乃恰当的比例关系。天体音乐就是它们之间的美妙的数学比例关系(后来被牛顿找到了)。友谊是和谐的平等,即友谊是种平等性的比例关系。

 

    受其影响,智者派认为:正义意味着比例的平等,即合乎比例、合乎分寸,不超越界限。有些智者认为:城邦正义指的是每一个人拥有与其本性相匹配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即正义。智者安提丰(Antiphon)根据人在自然需求方面的平等论证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索福克里斯(Sophocles, 496B.C. - 406B.C.)的《俄狄浦斯王》一剧中,先知忒瑞西斯对俄狄浦斯王说:“你是国王,可是我们双方的发言权无论如何应该平等;因为我也享有这样的权利”。欧里庇得斯(前485或480年——前406年)在《请愿的妇女》一剧中写道:“城邦是自由的,人民每年轮流任职,穷人拥有和富人同样的权力。”在《腓尼基妇女》一剧中,伊俄卡斯劝他的儿子放弃野心和虚荣,代之以平等,她说:平等是人类生活中固定的成份……正是平等为人们确立了尺度和份量。

 

    2.苏格拉底的“正义观”

 

    在苏格拉底眼里,正义不再是统辖宇宙万物的宇宙论法则,而成为支配人的行为的伦理学原则。苏格拉底把正义视为最高的善。他说:“我力图规劝你们每个人不要多想实际的利益,要更多关注灵魂和道德的改善。”他认为,追求灵魂的改善,才能得到真正的幸福。与诡辩派的智者把人的感性欲望作为道德标准(相对道德)相比较,苏格拉底的正义论的理论前提为“知识即美德”(绝对道德),正义作为一种美德也源于知识和智慧,一个人要有道德就必须有道德的知识,一切不道德的行为都是无知的结果。人们只有摆脱物欲的诱惑和后天经验的局限获得概念的知识才会有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等美德。苏格拉底认为,只要具备有关的道德知识,人们就必然会作善的事情。视美德的本性是知识,视知识为道德的基础,这是苏格拉底伦理学的根本思想。这与孔孟老庄的反智主义思想是彻底对立的。

 

    3.柏拉图的“正义观”

 

    柏拉图将苏格拉底的道德理想概括为智慧、勇敢、正义、节制四种德性。他在《理想国》中把正义视为与智慧、勇敢和节制并列的四大美德之首,对个人来说,使灵魂中的理性、意志和情欲这三者和谐相处,就是一个正义的人;对国家来说,与灵魂中这三者相对应的是政治家、军人和劳动者,各安其位、各负其责,“当这三个部分各自执行自己的职责而不互相干扰的时候,便是有了正义”,正义即和谐。在道德本体论方面,柏拉图把“善的理念”标榜为最高的善,而认为具体可感的世界中的事物或行为都不具有真正的善的性质,由此在人生观方面,他强调理性生活对人的重要。

 

    4.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道德是一种在行为中正确选择的习惯,并且这种选择乃是一种合理的欲望。人的欲望、情感和行为都存在着三种可能,即过度、不及和适中,而惟有中道,适中才是德性的特征。正义是与他人的善有关的德性,它存在于一个人对他人的关系上,要求人们以中庸为准绳,确立合理合法的行为,妥当处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亚里士多德从形式上将正义区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普遍的正义就是对法律的遵守,因为法律是为了促进某种共同利益而制定的。所以,人们把违法看作是不正义的,把守法看作是正义的。特殊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前者是指社会的财富权力、及其它可以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东西的原则。在分配正义上,提出了算术的平等和比率的平等两种原则,而他更倾向于比率的平等,他认为不同地位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有区别地对待有区别的人,这才是真正的平等。矫正的正义是指人与人之间经济上的交往和制定契约所遵循的原则,表现的是一种人人平等的关系。在矫正的正义方面,亚里士多德主张算术的平等。

 

    古希腊“正义观”的特征

 

    (1) 区分了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

 

    从对古希腊哲学的探讨中,我们可以总结道,正义分为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个人正义属于伦理学的范畴,国家正义属于政治学的范畴。以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为例,说从伦理学角度,他提出:“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它是尚未分化的相关于他人的德性。有了这种德性,人们就不但能以德性对待自己,并且以德性对待他人。所以,公正不是对待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从政治学角度,他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

 

    (2) 正义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在古希腊,正义和法律是密不可分的,就像连体婴儿。古希腊人视正义为最高的美德和道德的根本,其正义观念来自于神。这种文化起源断绝了像中国人似的将正义赋予“圣人”的念头。中国的法是以道德(主要是孝道)为基础上的,道德被视为法的根本。与此相反,西方自古希腊以来都是把道德建立在正义法的基础上的。这一点从古希腊神话中就已经有所显示了,例如:希腊神话中的最高主神宙斯就是职掌法律之神,而不是道德之神。宙斯不是出于尊老爱幼的道德感,而是出于正义,对其父的暴政极为反感,他联络众兄弟对其父辈进行了一场战争。他们的父亲克罗诺斯和许多泰坦神被送进了地狱的最底层。胜利后,由谁来作王,宙斯和他的兄弟们互不相让,眼看又要开战,这时普罗米修斯提出用拈阄来决定。宙斯、波塞冬和哈里斯,抓阄而分得各自的势力范围:宙斯做了天王,波塞冬做了海王,哈里斯做了阎王。从这里就可以看到:以宙斯为核心的宇宙是一个三权分立的神权共和国。

 

    在《荷马史诗》中,宙斯是普遍正义的化身。它既规定着神界的秩序,也规定着人类的秩序。人一旦违背了神的正义准则,就会受罚。神话时代的人们把正义理解为习惯法的基础, 而习惯法是正义的体现。法律则是神为人类创立的规则,人不可肆意立法,于是萌生了最初的法治思想。伟大的戏剧家索福克勒斯(约前496—前406)在他的悲剧《安提戈涅》等戏剧里痛骂专制王法,要求王法服从神法。他的戏剧在当时是家喻户晓,人人都可以领观剧经贴来看。

 

    苏格拉底认为: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 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柏拉图认为不守法就是不敬神。今天西方人根深蒂固地相信,不守法就是不敬神。柏拉图指出:城邦的法律以个人灵魂的健全作为基础,而灵魂的法律也就是神的法律。人的灵魂如果撇开一切物质的东西,就是跟神打交道,实际上就是跟神的法律打交道。“人民需要达到这样一条路,理性的推理才是人的灵魂通往神的一条道路”,这是神清楚指引的道路,但不是一劳永逸的,只是可以不断接近的目标。人的正义都是相对的,神的正义是绝对的,但是人的正义必须不断的接近于神的正义,这就是柏拉图的《法律篇》的思想。近代思想研究启蒙思想家比如说洛克、孟德斯鸠等等,他们提出的“代议制、分权制、三权分立、相互制的学说”都可以上溯到柏拉图的《法律篇》。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法律之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正义是城邦建立起来的基础。城邦的治理要依靠正义和法律,不能依靠爱,不能依靠爱建立一个政治体制。当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却由一个人统治,那是不正义的。这就否定了古希腊的僭主制,也否定了道家的圣人统治。

 

以上种种论述都反映了古希腊把法律与正义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正义是法律的体现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形式可以说,没有正义就没有法律。

 

    (3) 正义被视为社会成员最重要的德行和智慧

 

    从古希腊的城邦法开始,西方法律的最高原则就是“正义”或“公正”(rjght),而公正连同它所带来的幸福一起则被称为“善”(good)。“善(GOOD)”在古希腊语、拉丁文中是以“勇敢”一词变化而来的,在中文里具有吉、美、好的含义。古希腊的历史学之父修昔底德斯说:正义存在于强者之间。这并不是说强者和弱者之间不存在规则,而是不可能存在正义的规则。因为在强者和弱者之间,规则就是我将你打倒,让你服从于我。者之间,往往会出现诈骗。苏格拉底说“正义和一切其他德行都是智慧的。因为正义的事和一切道德的行为都是美好的凡认识这些事的人绝不会愿意选择别的事情凡不认识这些事的人也决不可能把它们付诸实践所以,智慧的人总是做美好的事,愚昧的人则不可能做美好的事,即使他们试着去做,也是要失败的。既然正义的事和美好的事都是道德的,很显然正义的事和其他一切道德行为都是智慧

 

    (4) 正义是自然法的体现

 

    古希腊早期哲学中那种宇宙论正义观包含着十分丰富的思想内容。早期哲学家们明确提出和论述了自然法的观念。自然法代表理性,遍及世界万物,他的命令就体现这客观公正。他们认为奴隶和外邦人都有理性,认为人是平等的,并不存在什么人种的划分,从而提倡四海之内皆兄弟的普遍平等。正义要求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人们至少都有维持人的尊严的起码的权利,同时正义要求法律认可和保护这些权利。这些思想都渗透着自然法的精髓。

 

    (5) 理性是正义的内在精神

 

    古希腊精神的核心是理性精神,所以古希腊正义观也是与理性息息相关。古希腊正义观从总体上意在寻求一种比例、秩序和原则即力求使社会生活接受理性的规范。如在古希腊神话时期,神不仅代表了最高的道德权威也代表了理性神的权威性、绝对性恰恰确保了理性的至上地位。再如亚里士多德正义的“中庸”之道就是在相互对立的各种势力集团之间寻求某种比例和均衡以调和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使社会和谐统一,这正是理性精神的体现。

 

    (6) “神”是正义的基础和根据

 

    在古希腊思想体系中,正义是首先作为一种宇宙论的原则而被提出来的。他们以神话的形式表达了人们对公道和正义的永恒追求和向往,也表达了最原始的正义观念。希腊神话中反映的大地与天空之神结合创造的世界的最初事物中,与日月同在的就有正义或秩序女神。比荷马还早的赫西俄德在《工作与时日》提出:神赋予人正义,人必须按正义行动。相传宙斯派赫美斯(交通、信息之神)把正义带到人间,赫美斯问,是带给某些人呢,还是带给所有的人? 宙斯说,带给所有的人。因为像医术、建筑术、铁匠和木匠技术只须某些人拥有就行了,但正义必须一切人都拥有。所以,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约公元前490~前420)指出,正义是人的本质。不懂正义的人不配称人。赫拉克利特(前540~前480)说:逻各斯代表着正义和善,是完美道德的化身;如果没有神的、宇宙的、火的尺度,人们就不会有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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