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2 台湾《苹果日报》网
最近中國蘇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個對台灣極其重要的判決,承認「中華民國」是客觀現實存在,政治觀點不應影響司法獨立性。
陳尚希/香港中文大學講師
日前美國參眾議院多數議員,建議提名香港雨傘邉拥狞S之鋒等人獲諾貝爾和平獎。幾乎同時,香港終級法院也作出判決,撤銷了先前高等法院對黃等人加重的判刑。可見在輿論引領下,理性逐漸抬頭,中國內部會有不同的聲音出現。蔡英文政府上台後,兩岸形成僵局,一中各表似成過去,中國似乎隨時準備祭出《反分裂國家法》,但細究其實不然。
最近中國蘇州中級人民法院有一個對台灣極其重要的判決(案號:2015蘇中商外初字第00029號判決),在國際間逐漸發酵、引起廣泛注意,反而在台灣沒有人關切。因為案情特殊,牽涉到在華人圈享有盛名的南懷瑾先生。
他生前在上海簽約,把他擁有的中國江蘇一家內資企業股權賣與一位台商。南先生死後,他的大陸繼承人主張仍有繼承權,認為該份移轉股份通知書是偽造的,理由是南先生不可能在上海移轉一家中國公司的股權,簽約日期竟書寫「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這顯然是缺乏常識的、低級的偽造錯誤,南先生不會故意在文件上製造兩個中國,該契約也違反了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的規定,蘇州法院應該不受理或判決無效。
台商委任的律師則持不同見解:一、中華民國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須否認;二、台商在中國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當事人在2個不同法域選法的自由,法院應受理;三、法律事件不能「泛政治化」,本案台商即使在上海簽約,寫中華民國是可以理解的。
蘇州法院支持台商的意見,認為南先生作為知名學者,他在上海用中華民國簽約移轉江蘇公司股權是他的本意,不會是錯誤,而且「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就是2007年,眾所周知,是客觀事實存在的,因此不影響契約有效成立。
這是一個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一、首次有中國的判決承認中國和台灣(中華民國)之間當事人可以選法,也就是說明了台灣和中國事實上是2個不同主權法域客觀現實的存在,才會發生選法問題,因此本案文件也不須繞彎路做什麼兩岸文書驗證。二、台商雖然在中國上海簽約,移轉的權利也是中國公司的股權,但契約可以寫明中華民國的日期,因為中華民國客觀現實存在,因此契約是有效成立的。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就是2007年,眾所周知,任何人當然都會換算。中國雖主張新中國成立以後中華民國就不存在,但這種「泛政治化」並不影響法律上中華民國在台灣現實上客觀事實存在。
中華民國是聯合國5大創始國之一,至今寫在《聯合國憲章》未變。中國雖一再強調: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北京的政權取代了台北的政權,國際上必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李登輝說兩岸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陳水扁說兩岸一邊一國,一向被中國大陸指摘,但上述判決則認為中華民國是客觀存在的現實情況,無須過度泛政治化!台灣人即使在中國上海簽約,日期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來表示,並願意在2個不同法域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來審判,中國法院應予尊重,非但不應不受理,且不必受泛政治化影響,而應探討契約內容是否有效存在。
中國在大力推動反腐倡廉、依法治國下,和先前強調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四個意識」不可免的產生缺口和矛盾。在沿海發達地區包括法院在內,也漸漸有人敢於依法表達意見,上述判決承認中華民國是客觀現實存在,無須泛政治化的觀點,以往幾乎是不敢想像。除非是集體貪瀆,買通上下一系列監督單位,否則這種承認以中華民國簽約的判決是不可能被公之於眾的。
李明哲案件會特別選擇內陸的湖南小城市審理,可能原因就是沿海大城市法院未必對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看齊意識會照單全收。雖然大陸內部也常有聲音指摘上海、蘇州這些地方向來比較不理會中央,但蘇州法院在本案接受法律不應泛政治化,政治觀點不應影響司法獨立性,當係首例,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