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解密】
【本報訊】英國檔案處最新解密文件顯示,1986年《基本法》起草之初,英國曾向中方表明,按《中英聯合聲明》有必要全面保障特區法院審判權,故人大釋法的權力應屬立法而非司法性質,只影響其後案件而沒追溯力。英方當年的文件更提到3個處理釋法問題方案,包括成立由香港法官和人大常委代表組成的委員會就釋法問題作裁決。
記者︰鄧力行
前年立會宣誓風波,人大常委釋法指宣誓人以任何不真铡⒉磺f重方式宣誓都屬於拒絕宣誓,喪失就任公職資格,由於釋法是在議員宣誓後發生,引起釋法是否有追溯力的爭議,惟其後法庭判詞引用釋法條文,取消多名議員的資格,其中數個議席明天進行補選。曾任基本法草委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稱,從文件可見釋法不能有追溯力,「只可向前,不可向後」,他本人則由始至終都反對人大有釋法權。
從解密文件可見,時任英外相賀維於1986年9月23日曾就銜接問題向時任中國外長吳學謙提意見,當中包括《基本法》的釋法問題。
須全面保證特區法院審判權
英方意見的紀要指出,聯合聲明雖無直接對釋法問題作規定,但聯合聲明把特區的司法權全授予特區法院,附件一更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人大雖有權解釋《基本法》,但鑑於聯合聲明的規定,有必要全面保證特區法院的審判權,故人大的釋法應屬立法性質而非司法性質,應無追溯力。
另一份當年港英政府內部文件建議不同方法處理釋法,而由李柱銘等法律界人士提出,區分「立法性質的解釋」和「司法性質的解釋」,特區法院將繼續有解釋法律(包括《基本法》)的權力,但人大常委會有權在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不符立法原意時作修訂。李柱銘稱起草過程中他不希望人大常委有權解釋《基本法》,建議由法庭解釋《基本法》,若人大不滿意解釋可修改《基本法》,「既然你通過,你當然有權修改」。
該文件另一建議是成立由兩名香港法官代表,以及3名人大常委代表組成的特別委員會,負責裁決有關《基本法》的立法性質解釋問題。李柱銘說不知曾有此建議,但認為「點都好過𠵱家人大常委自己做晒(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