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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不要錢”的腐敗
送交者: 時寒冰 2002年04月17日15:33:1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日前,瀋陽市市長陳政高在全市糾風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徹底根治“原來給錢辦事,現在不要錢也不辦事”的反腐敗後遺症。為百姓辦事天 經地義,不辦事天理不容!陳政高表示:對於優秀的公務員要加大獎勵力度,對於不合格的公務員要堅決懲處,予以淘汰。市政府將討論出 台公務員引咎辭職的18種情況,並要將這18種情況公開登報,以便群眾監督。

  “不要錢”也是腐敗

  “不要錢也不辦事”的現象肯定不是瀋陽市獨有,這是目前一種較為普遍的腐敗形式。但瀋陽市在轟動全國的幕馬案處理不久就出現這 樣的現象,令市長震怒,也就毫不奇怪了。那些不作為的官員難道沒有從幕馬案中得到一點教訓?不僅僅陳市長有這樣的疑問,恐怕每個知 道這個消息的人都有類似的疑問。

  幕馬案中的大批官員都是因為要了錢才“辦事”的,當他們把“要錢”作為“辦事”前提的時候,就已經與腐敗連在了一起,因為凡是 “要錢”後辦的事,錢沒有乾淨的,事情也沒有能夠見人的。現在的官員“不要錢也不辦事”,是在拒絕腐敗嗎?顯然也不是。不要錢本來 是好事,但不辦事就另當別論了。如果把不要錢和不辦事放在一起,就可以看出,這實際上是一些官員對反腐敗強烈不滿的一種心態表露。 因為國家的反腐敗行動斷了他們的“財路”,他們表面上不敢抗拒國家的反腐敗政策,就採取這種辦法來進行無聲的抵抗。   這種現象的性質是非常嚴重的。這是腐敗的延伸或繼續,也可以說是另一種形式的腐敗。這種腐敗比起那種赤裸裸的伸手要錢的腐敗隱 蔽性要高很多,危害也大很多。他們“不辦事”的背後隱藏着一些可恥的目的,那就是為以後培養新的腐敗源。腐敗分子在一次大的反腐敗 行動之後,拒絕收錢和辦事,那些想辦事的人,包括想辦正事的人,就會想千方設百計尋找新的門路。一旦風聲不太緊的時候,被官員們 “不辦事”坑苦了的人就會傾巢出動,利用各種方式,投其所好,使不給他們辦事的貪官“變臉”。到那個時候,貪官們也會放下架子,既 收錢也“辦事”了。貪官們在風聲緊的時候,不收錢也不辦事,恰恰是為以後的腐敗打基礎。試想,如果貪官們在不收錢的時候,也積極辦 事,不是自斷財路嗎?這就是貪官們的邏輯,非常可憎,但卻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在其位就要謀其政

  對於官員們而言,自古就有“不在其位,不謀其政”的說法,換言之,就是在其位,就要謀其政。過去人們常說“做官要為民做主”, 現在改成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歸根結底都是說官員要為人民做事情,為人民服務。但在腐敗分子眼中,在一些素質較差的官員眼 中,哪裡有什麼服務意識?職務意味着權力,有權力就要為自己謀私利,否則就可能導致“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結局。在這些人看來, 權力就是謀取私利的資本。“大利大干,小利小干,無利不干”,這就是他們的行為邏輯。這種觀念在時下的官場,並不是個別現象。

  但是,這些官員們忽略了這樣一個最基本的事實,權力是人民給的,是要為人民辦實事、辦好事的。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力不是特權,而 是用來做事的,擁有這種權力意味着要對公民盡職盡責,要對公民履行義務。從行政法法理角度上講,法律給了政府部門權力的同時也就設 定了義務,政府官員行使權力的過程也是履行職責的過程,這種權力和義務是統一的,一旦分離,就可能觸犯法律。但是,多年以來,我們 在對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公務人員的所有要求與規定中,並沒有貫穿“權力即責任”的基本原則與理念,也鮮有因為擁有權力卻沒有盡到責任 受到懲處的例子。所以,有學者說,當領導是中國風險最小的職業。

  “不要錢也不辦事”的現象,按照老百姓的說法就是“占着茅坑不拉屎”,雖然難聽了點,但卻很生動地講明了一個事實。“不要錢也 不辦事”是典型的行政“不作為”行為。所謂行政不作為就是指行政主體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能夠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 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行政不作為是被動姿態上的濫用權力,也是權力非物質性腐敗的一種形式,它常常以隱蔽的形式危害社會。

  要嚴懲行政不作為

  近幾年中國法院受理的“行政不作為”案件呈明顯上升趨勢,這一方面說明公民的法律意識、尤其是行政訴訟意識在明顯增強,一方面 也說明當前行政不作為現象正趨於泛濫,行政執法領域反腐敗鬥爭形勢日趨嚴峻。

  德國社會學家、歷史學家馬克斯·韋伯曾說,現代社會法治的出現有兩個標誌,一個是合同法,在經濟領域中保護公民的自由意志;另 一個就是行政法的出現,對政府施加了應有的控制和限制。合同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石,而行政法也應起到這樣的作用。

  我國也制定了有關行政訴訟方面的法律。198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正式實施;199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複議法》正式實施。但是,我國有關行政訴訟方面的法律還存在一些漏洞,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能夠提起 複議和訴訟的行政不作為只能是侵害個人利益的行政不作為,而不包括侵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為;只能是具體的行政不作為, 而不包括抽象的行政不作為。於是,有專家建議修改現行行政訴訟法,擴大法院對政府職能部門“不作為”這種典型的瀆職行為的受案范 圍,規定任何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公職人員如果存在“不作為”現象,原則上行政行為相對人均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追究被 訴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要減少或根除行政不作為,就要杜絕用人上的腐敗,從源頭上解決問題;加大監督力度,使行政部門不敢“不作為”;運用法律手段, 對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讓不作為者受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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