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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奸的命運
送交者: 醉臥山岡 2002年04月21日15:52:3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抗戰期間,日軍占領區有大量中國人與日本人合作,這些人被稱為“漢奸”。同樣在歐洲的納粹德軍占領區,也有大量猶太人與德國人合作,這些人被稱為“猶奸(CAPO)”。有中國人說:“為什麼抗戰打了八年,就是因為漢奸太多。”同樣也有猶太人說:“為什麼猶太人被殺了600萬,就是因為猶奸太多。”戰後中國政府有審判“漢奸”的運動,戰後以色列政府也有審判“猶奸”的運動,但漢奸和猶奸的命運卻完全不同。

所謂猶太人是一群信仰猶太教的教徒,並不是我們通常意義所說的“人種”,沒有膚色、發色等身體外觀的特徵。雖然猶太人的正統語言是“黑卜拉語”,但全世界1300萬猶太人中,大部分並不講“黑卜拉語”而講居住國的語言。根據猶太人自己的定義,一個人是否成為“猶太人”,根據以下兩種情況判定:

首先,由猶太人母親所生的人(因為父親不能100%地斷定他妻子所生的孩子一定是自己的孩子);其次,從其它宗教改信猶太教的人。根據這個定義,由猶太人的父親和非猶太人的母親所生的人,並不是猶太人,要經過改教洗禮手續才能成為猶太人;最後,一個猶太人改信其它宗教,就失去了猶太人的資格。

一個人(比如中國人)要想成為猶太人並不難,只要改信猶太教即可,以前男性入猶太教時要進行“割禮”,現在“割禮”已是可有可無。主要是成為猶太人後的嚴格清規戒律,讓許多人對猶太人望而止步。猶太人不能吃豬肉、蝦、蟹等,星期五日落前到星期六日落前是“安息日”,不能作任何事,日曆要使用猶太歷,過猶太歷規定的各種節祭日。現在猶太人散住世界各地,居住在美國的猶太人最多,約560萬;其次是以色列450萬,俄羅斯60萬,法國52萬,英國30萬等等。

二戰後國際法庭宣判被納粹德國殺害的猶太人有600萬之多,但這個數字不僅包括在集中營中直接被殺的猶太人,還包括德軍占領期間受迫害而餓死、凍死、病死的所有猶太人。因此戰後德國的一些右翼分子對國際法庭的宣判大為不滿,聲稱被害600萬人是一個被大大誇張的數字,實際上被害的猶太人只有幾十萬人。按照現在全世界各地共有猶太人1300萬的總人口來看,當時有600萬人被殺的數字似乎是偏大了一些。

不管被害者600萬人這個數字是不是有“水增”的嫌疑,二戰期間各地的猶太人收容所中,有百萬以上猶太人被殺應該是不可否認的事實。當然這個殺人“工程”也是巨大的,首先要在德占區檢舉搜查出猶太人,然後把他們送到收容所監禁,再送進毒氣室殺死,送入焚屍爐燒化。如果這些工程全部由德國人來完成的話,至少要調用數十萬人。但在事實上,檢舉、監禁、殺人、焚屍等一系列屠殺工作,絕大部分都是由猶太人自己完成的,這也可以作為德國人做事非常講究“效率”的一個證例。

二戰期間德軍占領一個地方後,就成立一個由猶太人組成的“猶太人自治會”。 “猶太人自治會”下建立一個猶太人警察組織,猶太人警察負責檢舉揭發猶太人,然後再對檢舉出的猶太人進行挑選:有勞動力的送入工作集中營,讓他們在殘酷的勞動中逐步死亡;沒有勞動力的送入死亡集中營,直接消滅肉體。與一般的猶太人不同,“猶太人自治會”的成員和猶太人警察受到特別的待遇,不僅在食品供應等物質方面享有優待,而且還有到各地自由旅行的特權。

同樣在猶太人集中營中,看守、監工等看管工作也主要由猶太人擔任。每100個猶太人組成一個“組”,每1000人組成一個“區”,每10000人組成一個“營”,組長、區長、營長等職務都由猶太人擔任。這些猶太人“看守”被授予極大的權力,不僅可以任意打罵體罰一般的猶太人,甚至可以隨意處死犯人。二戰期間各地的猶太人集中營儘管生活環境異常惡劣,也沒有出現過大規模的暴動,這主要還要歸功於那些“盡職的”猶太人看守。

德國戰敗後,與德國人合作的“猶太人自治會”成員、猶太人警察、猶太人看守也紛紛逃散,一些人逃到西方諸國定居,另一些人則隨猶太人難民一起逃入以色列。以色列建國後,就不停有人報告發現了當年的猶奸,要求政府當局逮捕和處罰這些猶奸。可是當時以色列並沒有處罰猶奸的相關法律,被檢舉出的猶奸們在訊問後就不得不立即釋放。

1950年8月,以色列國會在國民的要求下,發布了“納粹及納粹合作者處罰條例”,開始正式懲處猶奸。但同中國懲處漢奸的規模和刑罰程度相比,以色列的猶奸懲處簡直無法相提並論。以色列的“納粹及納粹合作者處罰條例”公布後,總共只有40多個猶奸被判刑,其中除了一個直接殺死8個猶太人的猶奸被判無期徒刑外,其它猶奸只判了2年到7年的輕刑,最著名的案件是原“猶太人自治會”的警察局長布勞特案件。

布勞特原是一個猶太人音樂家,德軍占領後他與德軍合作,擔任“猶太人自治會” 的警察局長。檢舉人告發布勞特在擔任警察局長期間,為了博得德國人的歡心,有意多送猶太人到死亡集中營,是間接殺人犯。地方法院最初判布勞特15年徒刑,布勞特不服,向以色列最高法院起訴,最後以色列最高法院判決布勞特無罪釋放。

為什麼猶奸布勞特被無罪釋放?以色列法院的法官是這樣解釋的:“求生是人的最起碼本能。為了保護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而出賣組織、出賣朋友、出賣他人,儘管是一件不值得提倡的非道德行為,但也不能構成犯罪。我們處罰罪犯時,必須把我們自己也放在同樣的環境來設身處地的考慮問題。當時如果布勞特不與德國人合作,那就意味着放棄‘生’的機會而選擇‘死’。假如我當時處在布勞特的位置,我也同樣會選擇‘生’的機會與德國人合作。我們不能要求別人做到我們自己不能做到的事。”西方人不要求別人做到自己不能做到的事,而中國人卻要求別人做到自己不能做到的事,這恐怕就是中西文化的最大區別之一。按照猶太人的標準,國民政府判處周作人這樣一位手上沒有直接血案的文官14年徒刑,無疑是太嚴厲了。

在中國審判漢奸時,因為“貪生怕死”而與日本人合作,就是一個理所當然的罪名。那些審判漢奸的法官們,自己並不能做到“殺身成仁”,同樣因為“貪生怕死”而逃到大後方。而這些“貪生怕死”的法官們,卻毫無羞愧地指責漢奸“貪生怕死”,要求別人做到自己做不到的事。

也是出於這個考慮,西方人對出賣組織、出賣朋友的叛徒異常寬容。西方人認為:在嚴刑拷打、生死關頭選擇招供叛變、苟且偷生,是人的最基本人性。儘管叛徒不是值得提倡的行為,但叛徒是可以理解的。而中國人卻完全不能理解叛徒,如果有人解釋自己是為了活命才叛變的,也完全得不到中國人的寬容。儘管自己能做到捨身取義的中國人並不多,可是大多數中國人對叛變行為還是深惡痛疾,決不寬容。

西方人對投降官兵也十分寬容。在沒有打勝可能的情況下,選擇投降苟且偷生也是被大家理解的行為,沒有人指責投降官兵為什麼不為國家戰鬥到死,為國盡忠。日本人則是另外一個極端:日本軍官要求士兵為國家戰鬥到死,在任何情況下也絕不能投降,但日本軍官自己也同樣為國盡忠。建議用飛機撞毀敵軍軍艦“神風自殺攻擊”的日軍中將大西,在日本戰敗時也切腹自殺,日軍中沒有出現軍官要求士兵死戰,而自己卻臨陣逃生的情況。

中國軍隊卻是另一種情況:中國軍官情緒激昂地要求每個士兵為國家流盡最後一滴血,甚至用督戰隊逼迫士兵冒死進攻,可是一旦戰況不好,軍官們就扔下士兵率先逃生。美國軍官做不到為國家戰鬥到死,也沒有要求士兵戰鬥到死;日本軍官要求士兵戰鬥到死,自己也同樣戰鬥到死,美日軍官都沒有要求士兵做到自己做不到的事。而中國軍官卻可以要求士兵做到自己做不到的事,他們在要求士兵們選擇戰死的同時,自己選擇逃跑的生路。

雖然美國人容忍投降,卻不能容忍逃跑,對臨陣逃跑開小差的官兵處罰極嚴。軍官帶領士兵一起投降,不會因此負叛變投敵的投敵罪;可是如果軍官丟下士兵自己逃跑,即使沒有向敵人投降,也是可判死刑的極重失職罪。相反中國人看來,軍官帶領士兵投降的投敵罪,要遠大於自己逃跑的失職罪,所以中國軍隊的逃跑現象特別嚴重。

不僅在投降叛變的問題上,中國人還在其它很多問題上也要求別人做到自己不能做到的事。常見的就是中國的領導要求群眾克己奉公,自己卻走後門占便宜。有時領導還會給部下發出必須按期做到的“死命令”,最典型的就是“限期破案”。

我們經常在小說電影裡看到這樣一個情節:大型惡性案件出現後,皇帝或將軍的龍顏大怒,甩下死命令:“限三天破案,否則提頭來見。”這些人下命令時就沒有想過,如果自己去破案的話,三天能破得了嗎?可是中國人卻不管這些,硬要別人做到自己做不到的事。下級在上級的逼迫下,為了保住自己的腦袋不掉,只好胡亂找一個替死鬼頂罪,這也是中國歷史上冤案特多的原因。

從中國人對漢奸的憤恨,到猶太人對猶奸的寬容,可以看出中西方文化的出發點是何等的不同。中國人要求別人做到自己做不到的事,也是中國人喜歡說一套做一套的心理因素。一個對自己要求很低,對別人要求很高,寬待自己苛求別人的民族,怎麼會產生團結力和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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