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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托利如何解读卢梭
送交者: 嗣源 2020年07月24日17:24:36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中国及外国的一些政治学者,以一种赞颂的心态去解读卢梭,在我看来,这是一件令人十分遗憾的事情。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就是其中的一位,他在其著作《民主新论》里,有一小节专门论述卢梭,即“卢梭的法律至上说”,其对卢梭的解读,实在令人费解。

 

萨托利写道:“我们能够怀疑卢梭的方案,但肯定不能怀疑他的意图”。这意图是什么?他接着指出,卢梭要解决一个政治难题:“将法律置于人之上,我把它比作几何学中的化圆为方”。对于卢梭这一意图,萨托利显出一种“肯定”的、“不容置疑”的态度。那么,还是先来看一看卢梭要把什么样的法律“置于人之上”。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一而再、再而三地宣告,而且是用最确切无误的文字宣告,他提出的社会契约或社会公约究竟是怎样一种法律:

 

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

 

这些条款无疑地也可以全部归结为一句话,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在集体形成的那一瞬间,便把当时实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享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部分——献给了集体。

 

三句话里有三个“全部”,如此反复强调,真可说是出自卢梭肺腑之言。显而易见,这被卢梭称之为根本大法的最高法律,是一部不折不扣的恶法,是一部明明白白声言要剥夺所有人的一切权利和一切力量的法律。再者,卢梭还宣称唯有一种法律,就其本身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会公约。如果有人对此不同意,怎么办?卢梭回答很干脆:“全体就要迫使他同意”。卢梭创造的“至高无上”的法律,要迫使每个人服从,决不允许有异见或反对,他就是这样要把一部恶法强迫地“置于人之上”。

 

按照卢梭亲笔写出的文字,不难解读出他的意图,我们不但要怀疑他的方案,还要怀疑他的意图。可萨托利却抽掉法律的实际内容,引导人们的眼光注视那个“法律至上说”。

 

萨托利写道:“卢梭谈到的法律是以大写的字母L开头的‘法律’(Lows),那是非常普遍的、基本的、古老的、差不多是不可变更的最高法律。”或许,萨托利认为这就是“法律至上说”的理论依据。可是,人世间真有普遍的、不可变更的法律吗?恐怕无人能在历史的长河中找到这样的法律,法律是人的主观产物,没有超乎人之上、之外的、客观存在的、永恒不变的法律。

 

为了建设一个安全的、有序的社会,需要树立人人遵从的权威,法律就是这种权威,它是一套所有成员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否则,这个社会将是混乱无序的。可是,又应该看到,这只是人们的理想,实际上,由谁来制定法律,由谁来执行法律,制定怎样的法律,法律对谁有利、对谁不利,什么是“恶法”,什么是“善法”,如此等等问题,在任何历史时期的任何社会里,都是避不开的争执不休的问题,有时还伴随着腥风血雨的争斗。而“法律至上说”,把法律说成“普遍的、不可变更的法律”,这虽然是一种虚伪的、毫无事实依据的说法,但却为那些要把自己制定的法律强加于他人的企图,提供了一种似是而非的理论依据;或者说,提供了掩盖其真实企图的伪装。这是中外“思想家”们惯用的手法——第一步,认定世界上存在“普遍的、永恒的、唯一的、至高无上的真理”;第二步,认定只有神明般的非凡天才能够揭示和把握真理;第三,自诩为非凡天才;第四,告诫天底下的芸芸众生,必须毫无保留地服从他、跟随他,才能在真理光芒的照耀下走向光明。譬如,卢梭是这么做的,马克思是这么做的,毛泽东也是怎么做的,令人费解的是,论述自由民主的萨托利怎么没有觉察到这一点,还跟着唱颂所谓的“法律至上说”?

 

萨托利为什么要唱颂“法律至上说”?他说道“解决保障自由的问题,完全取决于法律至上”,他赞赏卢梭正是如此“解决保障自由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这让读者相信卢梭的“意图,”萨托利通过剖析卢梭所谓的“公意”来论证“卢梭的法律至上说”。

 

“公意”或“公共意志”是什么东西?一个群体为了维持其整体的存在,并形成集体力量以保护大家,必须要求每个成员服从一个“意志”,取名为“公共意志”。它当然不是任何成员的个人意志,那是什么意志?是每个成员都相同的意志吗?可是,每个成员都相同的“意志”从何而来?由此,产生两种说法,一种是洛克的说法:公共意志只能按多数人的意志体现出来,若要每个人都持有完全一致的意志是不可能的。另一种是卢梭的说法:公意应该是而且必须是每个人完全一致的意志。不要小看了这两种说法的区别,它们将引申出完全不同的政治哲学。萨托利倾向于卢梭的说法,他认为卢梭的说法能够论证“法律至上说”,因而也就“解决了保障自由的问题”。

 

要论证“法律至上说”,必须寻找一个超乎人之上、之外的论据,萨托利认为卢梭的“公意”就是这个论据,他写道:“对卢梭来说,公意乃是始终如一,不可改变的,纯粹的,不可能被消灭或者被腐蚀。这等于说,它是一种理性的实体,它不受人类意志或个别意志的变幻无常之害。”

 

卢梭再三强调,法律就是公意的宣告,法律就是公意的行动,法律就是公意的化身,所以法律与公意同样——“乃是始终如一,不可改变的,纯粹的,不可能被消灭或者被腐蚀”。

 

既然萨托利把卢梭的公意解读为“理性的实体”,所以他也自然而然地认为卢梭不会同意“公意存在于每个人的身上”的说法,似乎“理性的实体”一旦落实到每个凡人身上,就失去了“普遍、永恒”的光环。可是在这一点,萨托利又一次误读了,卢梭恰恰是费了很大的劲来论证“公意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卢梭比萨托利想得更深、更重实际,因为卢梭的真正“意图”不在于用公意来论证“法律至上说”,而是要创立一个乌托邦,其前提是——人人无一例外地服从公意,服从昭示公意的法律。所谓“比作几何学中的化圆为方”的难题,难就难在实现“人人无一例外的服从”。卢梭想得更深、更重实际,除了论证公意和法律是不受任何个人意志左右的“理性的存在”以外,还要清醒地预计到,总会有人以“个别意志”来对抗“公意”,为此还需要论证:“公意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需要论证:每个人在服从法律的时候都会认为我所服从就只不过是既属于我自己所有、也属于任何别人所有的公共意志。卢梭就是这样来诱导人们:“服从公意就事服从自己,服从自己就是自由”,“反对公意就没有自由”。卢梭的确比萨托利高明,他能够将“公意”塑造成“顶天立地”的巍然巨物,“顶天”即它就像天那样普遍而永恒地存在着,“立地”即它深入到人人心中。

 

卢梭写道:当社会团结的纽带开始松弛而国家开始削弱的时候,……是不是因此之故公意就会消灭或者腐化了呢?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是为了金钱而出卖自己选票的时候,他也并未消灭自己内心的公,他只是回避了公意而已。

 

问题是,怎么论证公意“存在于每个人的内心”?对此,卢梭显示出他更为高明之处,他写道:“如果不是把每个人这个词都当成自己,并且在为全体投票时所想到的只是他自己本人的话;公意又何以总是公正的,而所有的人又何以能总是希望他们之中的每个人都幸福呢?这一点证明了,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偏私”这一天性来论证“公意”是平等、正义的概念,恐怕任何人都做不到这一点,也无法理解这一点,或许,转眼一想,也可能理解。

 

卢梭在这里说到“平等、正义”,这就是卢梭式公意的实质内容,他曾再三强调这一点,譬如他写道:公共意志指向公共利益,而“首先而且最大的公共利益,永远是正义。大家都要求条件应该人人平等,而正义也就不外是这种平等。一句话,公意就是“人人平等”(当然是卢梭式的平等)。

 

卢梭式的平等,在上文提到的社会公约中已经显示出来,即让每个人把自己的一切,包括生命、财产、权利,结果就是“人人一无所有”,也就“人人平等”。当你把卢梭式的平等与偏私的天性相对照的话,你就能理解卢梭说的“公意、平等、正义出自天性”。出自偏私的天性,人人要争得比他人多,或不比他人少,如果不行,则宁愿“人人一样多”,由此卢梭诱导人们,人人平等(一样多)符合人的天性,是最高的正义,他创造的“公意”,顶天立地,是普遍永恒真理的化身!深入人人之内心。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被萨托利称之为“乃是始终如一,不可改变的,纯粹的,不可能被消灭或者被腐蚀”的“公意”,纯粹就是卢梭独创的、虚幻的、恶性的“理性存在”,它的政治涵义就是:剥夺每个人的全部权利和全部力量,以达到“人人平等”,卢梭的“方案”和“意图”不但必须怀疑,而且还须揭露其政治目的。萨托利自己没有读懂卢梭,还要误导读者。

 

萨托利对卢梭的误读还表现在有关自由的问题。萨托利写道:在解决保障自由的问题上,“卢梭的看法跟西塞罗和洛克毫无二致”。不幸的是,卢梭跟洛克岂止“二致”,简直是差之千里!

 

人人都可以高举自由的旗帜,问题是他们说的“自由”究竟是什么,卢梭跟洛克的“自由”观,完全是针锋相对的。

 

先看看洛怎么说,在《政府论》中写道:自由“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生、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又写道:是在规则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上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这意思是说自由是指“随其所欲”地行事的权利,前提是有个范围即“法律许可范围”。也就是说,在法律有约束的事情上,你不享有自由的权利,但你享有的自由的权利是不受约束的,是可以“随其所欲”的,法律所约束的是人的行为,决不可能约束自由(权利)。

洛克也谈到“自然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他写道:“人的自然自由,……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如同自然的自由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约束那样。洛克说到这两种“自由”的共同点是:都是指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是不受约束的权利。

洛克认为,自由的权利一经法律划定,就不但不受约束,而且是不可转移(让渡)的,每个人必须牢牢地保留着,否则“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了。

再来看看卢梭怎么说,《社会契约论》写道“社会公约一旦遭到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稍后,他对此又作进一步说明:“人类由于社会契约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

卢梭也提出两种自由:自然的自由(天然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约定的自由)。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不受约束”的无限权利,后者是“被约束的自由”,卢梭如此强调“不受约束”及“被约束”的两种自由,是有意误导人们步入他的圈套——人类社会要抵制“不受约束的自由”,如果人人享有“得到一切”的自由,岂不制造混乱?所以,人们的自由必须受到约束。这里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卢梭如何跟洛克针锋相对了:洛克早就提醒人们,自由是不受约束的权利,法律约束的是人们的行为,法律保护人们享有的自由权利。而卢梭有意在“法律约束”和“自由权利”之间纠缠不清,误导人们听信他所谓的“被约束的自由”。

 

不但如此,洛克告诫人们,自由权利切不可转移(让渡)要牢牢守住,但卢梭却要人们向集体上缴一切权利和一切力量,包括自由(自然的自由)。卢梭的逻辑是,“自然人”要想变成“社会人”,就必须交出“自然的自由”,得到“社会的自由”。

 

想不到萨托利也会落入卢梭的圈套,居然认为卢梭和洛克“毫无二致”。可见,卢梭的确高明,最后居然说出这样的话:“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卢梭正是这样运用所谓“辩证法”,巧妙地把“迫使”与“自由”合二为一,把“约束”和“自由”合而为一。

 

以上所述,可以让读者得出一个无可置疑的结论——萨托利对于卢梭的解读是对读者的误导。这不是一般的误读,而是对于卢梭政治哲学中最核心部分的误读。“法律至上说”、“公意”以及“自由”等提法,是卢梭构建其“真独裁伪民主”政治哲学的基础性概念,是与现代民主政治哲学相对立的。我总在想,为什么论述自由民主的萨托利跟卢梭会有共鸣?他们之间究竟有什么共通之处?由此又联想起,哈耶克为什么要赞赏南非的独裁者萨拉查?他甚至将《自由宪章》赠送给萨拉查并附言:你看了我这本书,你就知道怎么对付那些喜欢讲民主的人了。还联想起,为什么刘军宁会提出要跟威权派结成同盟?这些自诩障显“自由”的学者,与独裁专制主义之间有什么共通之处?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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