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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的可行方法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2月07日03:22:11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作者 王力雄 寫於 一九九八年

  1975年,我是個22歲的WPS(工農兵學員),那時的中國陷於“文革”災難多年, 像每個在那年代還能保持獨立思想的人壹樣,憂國憂民占據我思想中的主要部分。 我從各種書本里努力尋找“中國向何處去”的答案。但是理論並不能真告訴人到底 怎麼做。

  即使信奉主義,把那主義體現為現實也必須通過具體的方法。記得為了能在中 國體現馬克思“按勞分配”的原則,我曾企圖設計壹個把計件和計時統壹在壹起的 “計勞”工資制。那是壹個陰雲愁慘的秋日,千百個行業,千萬個工種,千變萬化 的情況,我在漢江邊(當時在湖北“開門辦學”)盯著江水坐了幾個小時,也沒向包羅萬象的標準邁近壹步。壹直到住在江邊的航標工小心翼翼地前來對我開導,我才意識到被看成了壹個打算投江尋死的人。

  打那以後,想為社會設計各種具體方案的企圖就和壹個呆望江水的“自殺者” 迭印在壹起。對壹個複雜且變化紛紜的大千世界,沒有任何人、任何力量或技術能把它管理得面面俱到。我明白了應該做的是去尋找另外壹個東西,只要有了那個東西,其他的就都會自動產生和隨時完善,而沒有那個東西,其他的就全得靠人推動, 即使壹時能被考慮得面面俱到,也是死的,隨時都會過時。

  當年在黃河漂流,我聽到黃河邊的人講過這樣壹種情景:黃河上游流經的森林沒有路,伐木者只能利用黃河的水往下放原木。黃河峽谷有些地方很窄,有時漂流的原木會被礁石卡住,擋住後面漂下來的木頭,越堆越多,最後在峽谷中架成小山 壹樣的木垛,封住整個黃河水道,使木材運輸中斷。那時,為了打通水道,就得請出最好的老把式。

  老把式要做是事是從峽谷上方沿繩索下到木垛,去從那木垛錯亂交織的千萬根木頭中找出壹根最關鍵的木頭——那是整個木垛的“支點”,有時要找好多天才能找到,但只要能找到那個“支點”,並且把它砍斷,整個木垛就會轟然倒塌,壹瀉千里,黃河水道也就暢行無阻了。

  我把“逐層遞選制”就看做這樣壹個“支點”,它看上去似乎只是壹個關於選舉的方法,然而壹旦付諸實行,就會引發社會的連鎖變化,循環往復,最終使社會進入另壹種形態。這樣的“支點”往往被稱作“機制”或“無形之手”,但它首先必須是壹種方法。

  仔細想壹下,不同的社會形態,歸根結底不在主義或理論不同,而在於採用了不同的方法。使用奴隸、封地建邑、代議制、三權分立、競選、國有化……無壹不是方法,正是那些方法的出現與實施,才造就了奴隸制、封建制、民主制、共產專制等不同的社會與時代。

  當然,那些方法不同於面對具體問題的方案,它們能夠造就時代,因而應該被稱作“大方法”。今天,從人類生活所需要的最大方法——社會制度的角度看,不是社會主義,就是資本主義,不是專制,就是民主,這種似乎只能非此即彼的選擇, 說明了大方法已經窮盡。

  “中國向何處去”的問題困擾了中國人百年時間,至今仍然無解。專制制度已面臨山窮水盡,來日無多,但西方民主制又是否能在中國推行?民主作為壹種主義來談是不錯的,作為壹種方法實行,對中國是否適用就有了疑問。主義可以宣稱其具有普適性,方法則只能從針對性上才有意義。在普適和針對的矛盾中,主義壹旦和方法發生脫離,要麼只是壹種坐而論道的空談,或者盲目地實施就會成為製造混 亂的根源。中國人看到了其他社會實行民主制出現的困境,也有不少人想到並且描述了實行民主制可能給中國造成的問題。民主的辯護者也許會說民主制並非完美,卻肯定比專制好。不過那也只能在普適意義上才成立。對走在平坦大道上的人,打碎身上鐵枷當然是壹種解放,如果換成壹個走在鋼絲上的人,在打碎枷鎖的壹剎那, 他就可能因為震動和失衡跌下深淵。

  目前中國社會之所以進退兩難,我相信根本的原因就在於缺少方法。現在是只要放棄專制,就只剩民主制可供選擇。但是中國的民主該怎麼實施?完全按照西方的理念和模式,說不定比維持目前的專制狀況還糟糕。很多中國人是這樣想的,中國的統治者也正是以此為其專制伸張合法性。而那些主張在中國實行民主的人,多數卻無意致力方法上的研究,只是年復壹年停留於對普適原則的清談。問題是,僅去說“應該怎麼樣”沒有多大意義,社會的發展往往依靠“能夠怎麼樣”。“應該怎麼樣”由主義說明,“能夠怎麼樣”則由方法決定。

  這本書的目的就是探討壹個方法——“逐層遞選制”。我從1978年寫這本書的第壹稿,至今已經二十年。之所以壹直沒出版,除了其他方面的考慮,阻礙我的因素也有理論。“逐層遞選制”作為方法,二十多年的思考使我對它有充分信心,但 是方法不能離開理論論證,真正的大方法也不可能沒有哲學基礎。然而,我為“逐層遞選制”建立的理論卻都是在雕琢“逐層遞選制”方法的過程中形成的,與學術界通行的理論相距甚遠。

  我明白,如果指望“逐層遞選制”的方法被人接受,以主流學術認可和通用的概念重新改造、包裝這本書的理論部分,應該是非常必要的。可想而知,那必然是 壹個不小的工程,我原本計劃還得用幾年的時間才能完成。

  然而社會比人走得快,今天的中國越來越讓人感受到時間的壓力。如果目的在 學問,急於出版是忌諱,應該有“藏之名山,傳之後人”的瀟灑,但我搞的既然是 方法,就不能不考慮時間。我多年致力於“逐層遞選制”的研究,正是因為相信中國有壹天會需要它。當中國已經處於令人恐懼亦令人激動的前夜,“生存還是毀滅” 成為必須解答的問題時,繼續拘泥於在無涯學海中研究逢迎之道就成了不負責任。 為中國貢獻迎接未知和爭取生存的方法,已是超出其他壹切顧慮的第壹需要。

  這就是我決定先出版這個梗概本的原因,我希望拋開理論可能發生的爭議,先把“逐層遞選制”的方法和基本思路介紹給大家。這對我肯定是壹個冒險,沒有披上主流理論的外衣就亮相,等於是自己赤裸裸地躺上了宰割台。我本人並不在意被宰割,擔心的是“逐層遞選制”會因此被壹道棄之。不過我請求讀者不要因為理論的陌生而放棄我的書,即使跳過此書前面的理論部分不讀也沒關係,妳甚至可以從後往前讀起。只要能從方法上明白“逐層遞選制”,理論到底是什麼就不重要。因為歸根結底,世界需要方法,中國的今天更需要方法。

  從權力的角度觀察,人類社會壹直是以壹個二元結構的形態存在,壹元是權力,另壹元是無權:統治—被統治、管理—被管理、官—百姓、當局—公眾、幹部—群 眾、國家—人民……,人類各個歷史時期各種不同性質的社會,在這種基本的二元結構上都是壹致的。

  我把這種結構視為權力與社會的分離,由於分離,權力那壹元成了壹種實體性 的存在,壹個獨立領域和壹個封閉的“圈子”,成為與無權壹元完全不同的另壹個世界。在人類歷史上,權力始終成為爭奪的目標。誰“奪取”它,誰就成為高踞於 社會之上主人。即使是現代民主理想中對權力的制約,其出發點也是把權力當成壹 種與公眾分離的對象,只能想辦法加以“監督”、“選舉”、“罷免”——這些辦 法的前提都是把權力當作“另壹體”。而且在人類觀念中,這種分離似乎已經是天 經地義,以至完全不去想能不能改變的問題。

  其實以懷疑的眼光審視這種分離,會發現它並非那樣天經地義,甚至還是壹種嚴重的扭曲。如果沒有這種分離,許多現在認為無解的社會問題也就隨之迎刃而解。那麼這種分離能否被消除以及如何才能被消除,就應該是值得我們認真想壹想的。

  ◎第壹章 權力——溝通的結構

  進行有關權力的討論,首先應該明確權力到底是什麼?這是壹個被反覆討論過 的問題,至今仍然還不清楚。角度不同,看法也會不同。對於本書的討論,我只想從“溝通”的角度認識權力。

  從古至今,權力是無數人追逐的目標。它不是具體的物質,卻實實在在地存在。世上人無壹不時時感受它。誰擁有了它,立刻就能讓別人服從。它到底是什麼呢,能讓它的追逐者相互殘殺,讓它的擁有者創造歷史,讓億萬人老老實實地服從?

  “文化大革命”有個“奪權”時期,人們去奪“當權派”的辦公室,奪印章,奪保險柜的鑰匙,彼此打得頭破血流,可最終把那些東西搶到手的人卻發現,壹旦到了他們手裡,那些東西的權力屬性就不翼而飛了。

  有人認為職位是權力。不是嗎?多少人從職位上壹退下,往日的榮耀就煙消雲散,原來俯首聽命的人們就立刻轉向登上職位的新人。然而鄧小平把所有職位辭得乾乾淨淨,卻仍然是中國第壹號最有權力的人物?另壹個離開職位的戈爾巴喬夫卻轉眼無聲無息,遭人遺忘,又是為什麼?

  按照常識,壹般把權力定義為“迫使他人服從的制度化能力”,但這種定義只是總結了壹種現象。“迫使他人服從的能力”與“權力”更類似同義語。我們要知道的是為什麼能迫使他人服從,那到底是壹種什麼能力?

  有人說那種能力來源於強力,強力的威懾是權力的保證和基礎。如果說權力有強制性,那是不錯的,但卻不能說有強制性就是權力。壹個持槍罪犯迫使受害者服從,只能說實施了強力,不能說實施了權力。權力的強制性包含強力,但不僅僅是強力,使他人服從也不僅僅靠強制或威懾。仔細觀察,更多的毋寧說是壹種“天經地義”式的運轉。人們對權力的服從經常是無條件的,根本用不著強制,即使有時使用強制,大多也是“天經地義”的強制而非強力的強制。由此看,這種“天經地義”倒可能比強力更接近權力的本質。

  那麼就需要探討壹下,這種“天經地義”究竟是什麼,來源於哪裡。

  ◎第壹節 系統—溝通

  不言而喻,只要有組織,就存在權力。強盜與受害者沒有組織關係,因而也沒有權力關係。壹個完整的組織可稱作壹個系統。只有在同壹系統內,權力才是有效的。如果妳是動物園的獅子飼養員,猛獸組組長對妳有權力,因為妳們屬於同壹系統。而海軍司令比妳的組長官大壹百倍,但妳不是海軍士兵,妳就可以不“尿”他, 訓斥他縱容孫子往獅籠里扔死蛤蟆。不過妳們又屬於共同的根系統,海軍司令要是通過市長指示動物園解僱妳,妳也只有乖乖回家。

  當今世界,國家各為獨立的組織系統,其權力體系也就是獨立的,被稱為“主權”,是最高權力,不承認有在其上的權力。假如壹個國家被另壹個國家占領,那跟權力無關,只是強力,等於強盜與受害者的關係。如果占領者在被占領土建立了政權,便納入占領者的系統,有了權力關係。但若有人——如抵抗戰士——決意不承認其占領系統的合法性,占領政權對他就仍然只屬於強力。當年的阿富汗聖戰者和蘇聯的子系統——喀布爾政權只有誰戰勝誰的關係,決無誰服從誰的關係。即使聖戰者各派之間,也只有協商合作或反目成仇的關係,因為他們各為山頭,形不成統壹的系統。

  由此可見,只要壹個人屬於壹個組織系統,並且認可那個系統的規則與運轉,那個系統對他便具有了權力,從而使他的個人意志或心甘情願或無可奈何地服從。“天經地義”來源於系統內成員的認可。這種認可首先是因為人的生存與發展必須依賴被稱為“社會”的系統。權力保證人的生存,這是權力的第壹要義,權力管束人甚至壓迫人,這是權力的第二層次。儘管有時前者被後者完全淹沒,但如果權力只有後層意義的話,誰又能阻礙人們憤然退出系統,分別躲到深山老林或荒漠孤島去生存呢?那麼系統就不會存在,權力也就無影無蹤。人們認可忍受它的壓迫,就說明它有大於壓迫的好處。正是對那好處的需要,使權力具有“天經地義”的性質,而非象有些觀點認為的那樣,全都出自強力直接或間接的迫使。其實,比起外來的強制,內在的“認可”更接近權力的本質。

  系統的基本特徵在於其各個組成部分有相互溝通的關係,由溝通而彼此發生影響,形成整體的功能或效果。人類的社會系統雖然有大量的物資交換、能量轉移( 也是溝通),但社會首先是壹種關係,這種並非物理實體的關係便是在社會中每個成員所產生的信息、相互之間的信息交流、反饋以及處理中形成的。如果沒有先決性的信息溝通,社會性的物資溝通和能量溝通都是無法進行的,社會也不能存在, 所以社會系統的首要職能便是溝通信息。

  權力產生於社會系統,社會系統的首要職能是溝通信息,那麼權力與溝通肯定也脫不了干係,這便給我們提供了研究權力的入腳點。

  ◎第二節 直接溝通的限度

  “溝通”,中文的原始詞義是指開溝使兩水相通。對於社會系統,“溝”等同 於信息傳送的渠道,“水”等同於具體的信息內容。完整的溝通,應該既指溝通參 與者之間具有傳遞信息的充分而無阻礙的渠道,又包括彼此都能正確地理解、掌握 和處理所溝通的信息。不過這後壹條包含的變量太多,很難定量分析。我們不妨只 從“溝”著眼來看溝通的限度,如果能證明“溝”已經存在極限,“溝”里再加上 “水”就肯定更要超過極限了。

  因為這種討論涉及到壹些計算,可能會使討厭公式和數字的人倒胃口,所以用專題的方式討論,沒興趣和沒時間的人可以跳過不看。重要是結論而不是論證過程。

  專題討論1 關於溝通極限的計算

  讓我們設想壹個由n個人組成的社會,如果所有人彼此直接交往,每個人與其 他人(n-1 人)壹共可以發生多少種關係——即有多少條“溝”?

  先假定n=3,這個社會由A 、B 、C 三人組成。(這樣小規模的社會在魯濱遜 式的海島以外是不存在的,這樣假定只為推導簡練。)以A為例,他與B和C共可 以發生的關係總數,以羅列方式就可以得到。

  首先,A對B 、C可以分別發生關係,即A →B 、A →C ,如A向B討債,或A向C求婚。

  反過來,B 、C 作為主動壹方,也能分別與A發生關係,即B →A 、C →A , 如B向A討債,或C向A求婚,雖然都是討債、求婚,但主動者不同,關係的性質便不同,所以須以排列的概念區分考慮。

  這樣,可列出四種關係:   A →B A→C B→A C→A以數學式來表達,在n個人的社會中,其中壹個人與其他每壹個人分別單獨發生關係。

  再考慮A 對B 、C 依次發生的關係,例如A是這個三人社會的領導者,B是二 號人物,C的地位最低,以A →B →C 表示;或者是B向A要債,而A 只有賣給C壹件皮衣才能還債,以B →A →C 表示;共可列出六種關係,即:

  A→B→C A→C→B

  B→A→C B→C→A

  C→A→B C→B→A

  以通式表達,在n個人的社會中,壹個人與其他所有人(n-1 人)依不同次序發生關係。

  上面舉例假定的社會,n只等於3 ,如n擴大為6 ,即有A 、B 、C 、D 、E 、 F六人組成社會,A除了與B 、C 、D 、E 、F依不同次序發生關係,還可能與B、 C、D或D 、E 、F 或C 、D 、E ,也可能與B 、C 、D 、E 或B 、C 、D 、F 依不同次序發生關係。在1 以上和6 以內,這種排列的規模可以任意變化。前面列出的其實就是在n 人社會中的A 與另外每壹個人二者之間分別可能發生的關係總和。再多還可以有A 與另外每二個人之間、三個人之間、四個人之間……的關係組合。所以在壹個n人社會中,壹個人可能與另外所有人以各種規模依次發生的關係的總和, 應該用下式計算:

  假定社會規模擴大到十人,將n=10帶入此式計算,每壹個人能與其他人發生的 關係總和將達到8,877 ,690 種。

  此式算出的僅僅只是n個個體之間依次的互動關係,尚未包括其中幾個個體聯 合起來與另外的個體或聯合體發生的關係,如A 領導B 向C 施加壓力,用括號說明 A與B的聯合,即為(A →B )→C.以羅列的方式,可得A 、B 、C 三者之間,壹共 可發生下列十二種此類聯合的關係:

  A→(B→C) A→(C→B)

  (A→B)→C (B→A)→C

  (A→C)→B (C→A)→B

  (B→C)→A (C→B )→A

  C→(A→B) C→ (B→A)

  B→(A→C) B→ (C→A)

  三人社會的聯合關係是最簡單的,不會出現多重聯合,但社會規模再擴大壹些, 聯合的複雜性就會增加許多倍,如下例:

  {[A→(B →C )] →(D →E )}→{(F →[G)→H →C]}同時出現在兩個聯合體中的C 可以被設想成是雙料間諜壹類的角色;有重疊括號的G受F領導,在下屬組織中,他又領導H.若把所有聯合的可能都考慮到,計算 將變得極為複雜,所產生出來的新關係總數也將極為驚人。為了不失之繁瑣,我們 可以不考慮聯合。

  因為對我們要做的證明來講,如果不加聯合關係的溝通已經超過限度,加上聯合關係當然只能超得更多。

  無疑,在現實生活中,不可能所有關係都發生,更不可能所有關係都同時發生, 真正能發生的關係只是極小壹部分。但也有數個同壹關係在同壹時刻發生的情況, 如A 是C 的老闆,A 向C 求婚,A 又在指揮C 做壹件具體工作,同壹時刻就有三個 A→C的關係在發生。

  現在我們來看溝通的限度。

  人與人之間進行直接溝通,多大規模算達到極限,即只要超過那個限度,溝通就不能充分進行,就會發生阻礙和混亂?這個極限不但要從上述計算——“溝”的總數上考慮,還取決於人接受與處理信息的生理負荷能力,以及人作為技術發展的繼承者,所能藉助的信息處理工具(如古代的算盤、當代的電腦等)。這兩個方面, 專家都可以進行定量,但對我們,進行那種定量恐怕專業性太強,不易理解,也沒有必要。因為我們只需運用上面的算式,得出在不同規模社會中人所能發生的關係 (“溝”)總數,雖然不足以精確地確定極限究竟在哪壹點,但憑常識已經看得出極限存在,對我們就夠了。

  例如我們已經算出,在壹個十人社會中,每個人已有近八百九十萬種與其他人發生直接溝通的關係(尚不算聯合關係),就算每條“溝”傳遞的信息只有壹個二進制數字,要用多久才能數得清八百九十萬個數?如果連數都數不清,複雜的溝通想必就更難進行了。

  當然,八百九十萬種關係中只有極小壹部分是真正可能發生的,同壹時刻發生的可能就更小。如果把現實發生的可能性取萬分之壹概率,那麼壹個人在十人社會中可能發生的關係數為888種。數清888個二進制數字並不困難,然而若是每條“ 溝”所傳遞的不只是0 或1 ,而是都有遠為複雜的內容,那是否還能實現充分地傳遞、理解和處理所有信息,就已經開始有疑問了。這和我們的現實經驗是相符的, 當妳處身壹個既無組織,又無領導的十人群體時,全靠七嘴八舌的直接溝通,有時連說清壹句話都不太容易。

  隨著社會規模擴大(n 增加),壹個人與他人發生的關係總數將會劇增,如在壹個十七人的社會(n = 17),運用算式得出可能發生的最多關係數為九十壹萬億種(精確數字為9.099846328515 E+14)。對這個數字取萬分之壹的概率,也有九十壹億種,比十人社會的溝通關係陡增壹千萬倍以上。我們設想以壹秒鐘數壹個數計,壹個人數清九十壹億個數,需要100 ,532 天,即275年多,如果每個溝通關係中都有具體的溝通內容,又該如何設想呢?

  再小的人類社會也超過十七個人。今天的中國已經有十二億人;世界各國正在 形成的國際社會,囊括的人口總數已超過五十億。而未來學家預測地球上的人類總 數最終將達到壹百五十億。

  所以,無論過去還是未來,人類都不能完全依賴直接溝通去形成、維持和運轉自己的社會。壹旦超出直接溝通的限度,溝通就得從直接變為間接。而溝通壹旦從直接變為間接,就必須藉助於某種“結構”才有實現的可能。

  ◎第三節 間接溝通的結構

  假定十人規模的群體是人彼此以直接方式實現充分溝通的極限,也就是壹個人最多能與另外九個人進行充分的直接溝通(極限到底是幾人在這裡並不重要,只要承認有極限就可以),那麼當群體規模大於十人——例如達到十七人——時,有什麼辦法能使每個人仍然實現充分溝通呢?

  暫不考慮其他情況,僅把這個問題當成壹個抽象問題來解決。辦法是把十七人分成兩個單元,壹個單元九人,壹個單元八人。每個單元各推出壹人作為單元的“ 溝通樞紐”,由“溝通樞紐”進行兩個單元之間的溝通。如圖1 :

QQ圖片20211207193435.png

  間接溝通的結構圖

  從圖可以看出,有了這樣的結構,十七人中就沒有任何壹人的直接溝通對象超過十人極限。對於單元A 的成員,每人只與本單元另外七個成員和樞紐A 共八個人 進行直接溝通;單元B 的成員每人只與本單元另外六個成員以及樞紐B 共七個人進行直接溝通;樞紐B 的直接溝通對象除了單元B中B1—B7七個成員以外,再加上樞紐A ,共八個;所有人中樞紐A 的直接溝通對象最多,除了單元A 中A1—A8八個成員,再加上樞紐B ,共九個,也正好在限度以內。

  但是這個結構之所以能使所有人都不超出直接溝通的限度,就在於其利用結構切斷了單元A 的A1—A8與單元B 的B1—B7之間的直接溝通,使他們的溝通必須通過樞紐A 和樞紐B 間接地進行,那麼分屬兩個不同單元的人——例如單元A 的A2與單元B 的B7——之間,是否還可能實現充分溝通呢?

  既然這樣的結構對其中所有人而言,進行直接溝通的對象都在限度以內,因而都能實現充分溝通:A2與樞紐A 之間、樞紐A 與樞紐B 之間、樞紐B 與B7之間都是直接溝通的,因此可以充分溝通,而A2與B7的間接溝通路徑:A2→樞紐A →樞紐B →B7無非是把三條能夠充分溝通的直接渠道聯在壹起,理論上當然也應該是能夠進行充分溝通的。

  這個結論並非說此路徑不會發生“阻塞”(“阻塞”主要出於“樞紐”,此問 題將在下壹章談),但至少可以肯定壹點,這條組合的渠道具有使A2與B7之間進行充分溝通的可能。現在只需要認可這壹點就可以。單元A 和單元B 的任壹成員都符合上述推論,所以可推知這個十七人社會的全體成員之間全都具有充分溝通的可能。

  在這個例子裡,既突破了十人的限度,所有人又能夠實現充分溝通,出現這種結果,完全得自於所建立的“結構”。有了結構,溝通就不再僅僅限於平面的直接溝通,而是架起了間接溝通的橋梁。支撐橋梁的,便是所謂的“信息樞紐”。   現實人類社會的溝通結構超過這個十七人社會千萬倍,想認清其極為龐大複雜的全貌幾乎不可能。然而我認為,不管它多麼複雜,我們這個十七人社會所建立的間接溝通結構都是其基本形式,並組成其最基本的單元,並且,它的所有功能與性質,也都能在這個基本內核里得到體現。

  ◎第四節 間接溝通結構的功能與性質

  壹、合併信息渠道還以我們的十七人社會為例。如果沒有間接溝通的結構,A2 與單元B 的每個成員溝通,就需要分別建立溝通渠道,等於他的直接溝通從單元A 的九人群體(包括樞紐A 在內)擴展到十七人的群體。將9 帶入第三節給出的算式, 可知在壹個九人群體內,每人可與他人發生的關係總數最多為876 ,808 種;而在壹個十七人的群體中,正如我們前面已經算過的,可發生的最多關係數為將近九十壹萬億種(9.099846328515E+14),是九人群體的關係總數的壹億多倍,這顯然是 A2難以承受的。而有了樞紐A ,無論A2與單元B 的哪個成員溝通,都只需通過A2→ 樞紐A壹條渠道就能進行。A2承擔的溝通關係沒有增加,卻能把溝通範圍從九人擴展到十七人。這種合併渠道是間接溝通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功能。

  二、集中處理信息對於同壹社會單元內的成員,每人日常獲得和所需處理的信 息中有相當壹部分是相同的。例如單元B 的成員今天在南坡種了壹畝半馬鈴薯,在 西窪地種了二又四分之壹畝大白菜,若是單元A 的每個成員都得親自去南坡和西窪 地丈量,並考慮單元A 需要種多少畝小麥才正好與單元B 交換,那顯然是壹種浪費。 設置樞紐A 作為處理中心或中轉環節,便可以將這類信息作為公共信息來收集、處理與發送,降低社會整體的溝通成本,省卻重複勞動。如果社會規模不是十七人, 而是千百萬人、上億人,這種節約的作用將極其巨大。甚至沒有間接溝通這種集約化的功能,人類文明至今也只能被束縛在“視線之內”的範圍。

  三、指揮社會合作正如上面談的第壹點是第二點的延伸,第三點是在第二點基礎上的繼續延伸。在壹個分工社會裡,相當多的溝通是通過分工程序、產品或中介物(如貨幣)進行的。參與溝通的人沒有必要甚至沒有可能彼此相識。假設單元B 是衝壓車間,單元A 是熱處理車間,B7的工作是衝壓自行車鈴碗,B6衝壓車圈,B5 衝壓鏈輪,然後都由A2負責電鍍。A2隻需按時按量收到待電鍍的三種零件就足矣, 無須與B7、B6和B5見面,他知不知道三種零件是由什麼人衝壓以及怎樣衝壓的,對 他的工作絲毫沒有影響。分工的這種性質使得間接溝通結構的建立既是可能的,也 是必要的。在我們的例子裡,樞紐A 和樞紐B 的作用是對各自單元內部的計劃、能 力、需求進行集中掌握與安排,並由樞紐A 和樞紐B 決定兩個車間的配合程序、時 間安排、產品調配以及有關的中介問題(合同、價格……),再由二者分別指揮本 單元成員進行生產、實現配合。這裡面除了含有前兩點已談到的合併溝通渠道與公 共信息的作用,還增加了決策與指揮的作用。沒有“信息樞紐”這幾方面的作用, 壹個分工社會是不可能形成與運轉的。

  四、統壹決策第三點是從協調社會實現配合的角度談到“溝通樞紐”的決策作用,實現社會認同是需要將決策統壹起來的另壹層作用。由於人與人之間的內在條件和外部環境永遠會有差異,決定了人的思想意識、行為方式也永遠難以完全壹致, 尤其對與日常經驗距離較遠的事物,如宏觀社會問題、別種行業或其他社會單元的情況等。如果事事都由每個人自己決策、自行其是,社會就會無休止地處於各執己見的衝突中。

  “溝通樞紐”的作用壹是以公共信息取代必定會產生差異的直接信息,例如單元B 將拖延十天交貨,通過樞紐B →樞紐A 之間的單壹渠道將此信息通知單元A 全體成員,是壹個不爭的事實,而若單元A 的九人各自去對單元B 的八個成員分別調查,就可能得出九個不同的結果。

  “溝通樞紐”的另壹作用是以統壹決策取代各自決策。溝通的含義不僅指彼此間能夠發生聯繫,傳遞信息,還應包括相互理解、取得共識,從而共同行動。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統壹決策而等待所有成員的各自決策最終達成壹致,那是壹個難以實現的溝通,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只能落為議而不決的過程。這就需要每個人交出各自的決策權,統壹交給“溝通樞紐”。即使“溝通樞紐”的決策不壹定使所有人全滿意,也比陷如無盡的爭執而不能行動要好。至此,“樞紐”的作用已不僅僅是溝通了,我們已經可以在其間看到了權力的身影。

  五、程序化上述幾點已表明沒有“溝通樞紐”社會便不能運轉,因此“溝通樞紐”就不能僅是為臨時克服溝通困難所採取的權益之計,而需要成為人類社會須臾不可分離的壹種固定結構。在這個意義上,“溝通樞紐”雖然是由具體的個人擔當, 但其實質已經與具體的人分離,而以壹種“職能化的位置”獨立存在。在這種結構中,溝通的運作不光是針對需要被溝通的具體信息,而首先是在作為壹種既定的程序進行運轉,就象計算機的操作系統是計算機運作的前提壹樣。有了結構,溝通就不是靠人實現,而是靠結構,雖然人是不可缺少的,卻是在結構中扮演角色,是結構的附屬。例如樞紐A 與樞紐B 具體由誰承擔,再變也無礙大局,但是單元A 與單 元B 之間的溝通沒有這兩個職位就實現不了。在這個結構里,使超極限的十七人之 間能實現充分溝通的渠道只能是樞紐A ←→樞紐B ,不按照這個程序進行溝通,這個群體的運轉就會陷入混亂。

  ◎第五節 間接溝通結構的兩種模式

  有了間接溝通的結構,我們便可以將社會規模無限擴大。假設上面的十七人社會在遷移途中遇到另壹個十七人社會,結構與其完全相同。兩個十七人社會決定合併為壹個新社會。新社會將怎樣實現溝通呢?

  兩個十七人社會原各有兩個樞紐,因此總共有了四個樞紐。這時由四個樞紐代表各自單元直接進行溝通,每個樞紐需要進行直接溝通的人數就超過了限度。以樞紐B 為例,本單元從B1到B7七個成員,加上樞紐A ,再加上另壹個十七人社會的兩個樞紐,他的直接溝通的對象將達到十個。而極限允許的溝通對象最多是九個。不過,有了間接溝通的概念,問題的解決已經變得非常簡單,無非是在原來的“間接”

  之上再加壹層“間接”,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

  構架多層次的間接溝通結構,排除任何現實考慮,只從邏輯上尋找可能性,可以得到兩種不同的結構模式。模式壹如下圖(圖2 ):

QQ圖片20211207193514.png

原來各自獨立的兩個十七人社會分別稱作單元ⅡA 和單元ⅡB.兩個社會各推出壹個第二級樞紐,分別稱作樞紐ⅡA 和樞紐ⅡB.假定樞紐ⅡA 出自單元A ,樞紐ⅡB 出自單元C ,單元A 和單元C的人數就由原來的九人變成了八人。這時以樞紐A 為例進行檢驗:與樞紐A 發生直接溝通的除了其下屬的七個成員和樞紐B ,再加上新設置的樞紐ⅡA ,正好未超出實現充分溝通的人數限度。同級別的其他樞紐B 、C 、D 與樞紐A 完全壹樣,也未超出限度,而新設置的兩個樞紐——樞紐ⅡA 、樞紐ⅡB ,除了它們二者彼此發生直接溝通,每人只剩與自己下屬的兩個壹級樞紐直接溝通,更是遠離限度,因而肯定能充分溝通。我們在第四節里已經證明,單元ⅡA (單元ⅡB 與其相同)自身能夠充分溝通,現在它與單元ⅡB 之間的渠道——樞紐ⅡA ←→樞紐ⅡB 也能充分溝通,那麼這個擴展了的社會當然也是能夠充分溝通的。

  間接溝通的兩種模式之壹

  另壹種模式如圖3 :

QQ圖片20211207193540.png

這種模式只推出壹個第二級樞紐(樞紐Ⅱ)溝通四個單元。

  假定樞紐Ⅱ出自單元D ,單元D 的人數從原來的八人變為七人。在這種結構中,樞紐A 、B 、C 、D 之間不發生直接溝通,全通過樞紐Ⅱ進行間接溝通。明顯地,圖中任何層次的任何成員所需直接溝通的人數都不超過限度,所以合併後的社會也必定是能夠保證實現全面的充分溝通的。

  間接溝通的模式之二

  我把第壹種模式稱作“層塊型結構”,第二種模式稱作“倒樹型結構”。兩種結構都可以無限擴展,直至覆蓋任何規模的社會。“層塊型結構”的特徵是隸屬於同壹個上層樞紐的數個下層樞紐之間保持橫向的直接溝通。“倒樹型結構”則是下層樞紐之間沒有橫向關係,彼此只能通過上層樞紐進行間接溝通。

  “層塊型結構”的基本組成——“層塊”如圖4 所示:

QQ圖片20211207193558.png

以圖中Y1為例,他壹身屬於兩個層塊。在他與X1、X2、X3、X4組成的層塊中,他是樞紐;在他與Y2、Y3、Y4、Y5和Z1組成的層塊中,他是壹般成員。圖中由Y2、Y3、Y4、Y5充當樞紐的溝通結構為簡便起見未畫出。Z1有可能屬於更高壹層的層塊(在那裡變為壹般成員);Y1可以被看作是從社會最低層塊到社會最高層塊之間的任壹樞紐;每個X 也可能是更下層的層塊樞紐。整個社會的溝通結構就是由這種壹層托壹層的層塊搭嵌起來的。

  對於任壹節點○,最直觀的判斷是只要與其相連的連線不超過允許與其直接溝通的人數限度(我們的假定是九人),這個節點就可以實現充分溝通。如果溝通結構中的所有節點都滿足這個條件,整個社會(無論多大的規模)也就是能夠實現充分溝通的。

  間接溝通的層狀結構

  假設每個節點的連線數都是九條,正好不超過限度,那麼至多只需十二層層塊的結構,就可富富有餘地囊括當前中國的全部人口。而且處身於這個結構之中的任何兩個人之間,都能被各層樞紐之間的溝通渠道聯繫在壹起。

  “倒樹型結構”的基本組成如圖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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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接溝通的倒樹結構

  與圖4 所描繪的層塊結構相比,這種結構呈現得更鮮明的是層次。結構中所有節點都沒有橫向的連線,只有數根向下的連線和壹根向上的連線。Y1可以被看作是從社會最低層到最高層之間的任壹節點(圖中其他Y 的下屬層次未表從略)。這種結構與“層塊型結構”的不同之處之壹是由於沒有橫向溝通,每個節點下屬的溝通人數可以增加,同樣是不超過九條連線,除了壹條是向上的,每個節點可以有八個向下的溝通。以此計算,這種結構只需八個層次就能盡括當前中國的全部人口。

  “倒樹型結構”與“層塊型結構”的另壹個區別是前者壹定有壹個“頂尖”,即由壹個節點作為整個結構的最高樞紐,而後者——“層塊型結構”的最高層卻可以是由數個節點組成的“平台”。

  這兩個區別僅僅是目前能從圖形上反映出來的區別。實際上,二者還有更為重大的區別,尤其是在結構的溝通性質已經體現為權力性質的時候。我們將在後面逐步深入地分析這兩種結構的區別,以及由此帶給我們的啟示。

  ◎第六節 權力

  上壹節所談的間接溝通模式只是出自假想的壹種邏輯虛構,然而不難看出,那與現實中人類社會的組織系統結構是頗為相似的——二者都是金字塔型;間接溝通結構的層次類似組織結構的科層(其中“倒樹型結構”與現實官僚結構更為接近);溝通結構中擔負間接溝通功能的“樞紐”,相當於在組織結構中掌握權力的“官”。

  好了,“官”組成組織結構的權力系統,而“樞紐”組成對社會進行間接溝通的溝通系統——二者之間這種相似使我們有理由認為它們二者實質是壹體的,即間接溝通的系統即是權力系統。

  這並非是邏輯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我也認為權力是以社會溝通為基礎才能建立的。

  正是因為社會不能直接溝通而必須依靠壹種結構進行間接溝通,權力才成為須臾不可缺的,才具有了被人自覺服從的“天經地義”的性質,也才因此具有巨大的威力。以往的權力定義多數把著重點放在權力的“力”上:“迫使他人服從的能力”

  、“影響力”、“強制力”、“參與決策的能力”等。而從溝通的角度,則更著重於“權”。

  “權”在古漢語中指秤,也指稱量。所謂“權其輕重”就是把輕的和重的通過秤進行溝通,溝通的結果即是衡量,這應該是“權”字的基本含義。從“權謀”、“權宜”、“權衡”、“權變”、“權術”、“權威”等壹系列有關“權”的詞彙中,都能感受到這種含義。

  先掌握“權”(溝通)而後具有“力”,這是我認為“權”和“力”的恰當次序。從第四節所列舉的溝通結構五個功能(壹、合併信息渠道;二、集中處理信息;三、指揮社會合作;四、統壹決策;五、程序化)上,已足以看出包括了權力行為的全部內容。

  那時我們完全是在談溝通,然而壹旦架起溝通的結構,就已必然地出現“力”

  的身影。

  現在,讓我們從虛構邏輯轉到經驗範疇,把這個思路與實際生活結合起來,來看溝通結構究竟怎樣建立“天經地義”的權力地位,溝通中如何體現具體的權力,以及是否掌握了溝通就能迫使他人服從而具有“力”的性質。

  人類社會只要有分工,就須有配合,還要有交換和分配,這些都屬於溝通的範疇。如果社會規模小到全部分工和分配都能在所有成員眼前進行,每個成員對自己、他人、集體和環境都徹底了解,也就是成員彼此都能直接充分溝通時,那樣的社會將主要靠協商來活動,不需要間接溝通的樞紐,也就沒有權力存身的位置。

  但是那樣小規模的社會也許只有在海難壹類特殊條件下可能偶然發生。當今時代的大多數人都可能穿著浙江衣服吃台灣速食麵,看衛星傳來的電視畫面,茫然不知自來水煤氣從哪來而污水垃圾往那兒去。這樣的生活之所以可能,完全依賴於溝通。而這溝通的複雜和規模巨大,已是必須由間接溝通的結構所支撐。作為壹個系統,社會的每個成員互不謀面,卻需壹致行動,精確配合,那麼除了依據溝通結構的支配,是別無可能的。

  溝通結構連接、調度並決定著所有的社會成員,除非有人決意退出社會,社會成員的意志與行為就必須服從溝通結構,這種服從體現的結果便成為權力。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說間接溝通的結構與權力是壹回事。由此而論的權力,其“天經地義”的性質顯然應該放在第壹位,而壹般概念賦予權力的首要性質——“力”的性質或“強加於人”的性質,則應退居其後。

  顯然,最基本的溝通在於建立規則。規則是程序化的溝通。溝通結構本身也屬於規則的壹種。如果沒有固定的溝通結構與程序,溝通的協商代價會大得不可思議,成為實際上付不起的成本。這也就是權力概念中的立法之功能所在。法律使人類社會有公認的結構、壹致的標準。當全體社會成員以此種共同結構和標準為參照原點決定自己的行動時,實際就已經進行了整個社會壹次普遍與基本的大規模溝通。這種溝通常常是其他溝通得以進行的基礎。

  壹個社會的溝通結構是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形成和發展的。它已經龐大和複雜到如此地步,以至每個社會成員都會覺得置身在壹個永遠摸不清全貌的迷宮中,只能按照既定的程序行動,通過固定的渠道觸及外界。長期的歷史積澱已在多數人的無意識中得到永久認可,不會去想能不能改變那些程序或渠道。或即使有什麼人想有所改變,也難以在迷宮中找到出路。不遵從既定的程序和渠道,以其他方式進行溝通是無法得到呼應的,這就是權力的根本倚仗,也是其能夠具有“實體性”的緣由所在。

  讓我們設想壹個企業。企業中某人是個專會拍馬逢迎和搞陰謀的小人,被大多數企業成員所厭惡,沒人願意理睬他。但某天他鑽營成功,被上級任命為企業總經理,儘管他還是原來的他,壹點沒變,他對企業的影響卻有了巨大的變化。人們即使照舊厭惡他,卻不得不服從他,再也不能不睬他。這種變化源於哪裡呢?

  顯露在表面上的,當然是總經理的職位,但需要把這個職位放在程序化溝通的背景上,才能理解其實質。總經理是壹個固化的溝通結構上的樞紐,不管由誰擔任,企業系統各條溝通渠道都必須交匯於其上,這是由規則(法和規章制度)確立和保證的。

  以企業聘任壹個部門經理的程序為例,壹般的流程如圖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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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聘任經理流程

  正常的程序是:人事部門在總經理提出要求後選擇和考察聘任對象,然後上報,經總經理批准後正式聘任,列入企業編制;財務部門得到總經理通知後給受聘者發工資;受聘者便開始在總經理的指揮下領導其新上任的部門。

  這套程序好比壹個邏輯電路,總經理的位置是開關,電路各部分的電流在那裡決定通斷,從而控制整個電路的運行與結果。財務部門並不知道企業需要什麼樣的人才,也不必知道。哪怕新上任的總經理完全是為結黨營私,聘用的是個混蛋,見到總經理的簽字財務部門也得照發工資。這是程序。不管總經理由誰當,是否招人厭惡,只要他是總經理,就得執行。雖然人事部門也許最知道企業需要什麼樣的人才,但如果不按總經理的意圖選人,找到再合適的人才也不能被聘用,因為財務部門不按人事部門的指令發工資,那不符合程序。邏輯電路的任何“短路”都會使整個結構錯亂。

  假設人事部門終於說服了財務部門,打破固有程序,超越總經理自行聘任了稱職的部門經理。那僅解決了財務部門給受聘者發工資的問題,受聘者將去上任的部門是否同意接受他的領導呢?企業其他部門又是否承認他,與他配合呢?不難想象這壹步程序的破壞將帶來多少混亂和糾紛。企圖脫離程序框架而獲得共識,經驗告訴我們難以指望。

  退壹步,就算企業全體成員認同了人事部門自聘的部門經理,那也就等於整個企業在自身溝通結構中取消了總經理的樞紐和相關的既定程序,企業的運轉將由此而變成各部門的直接溝通,那將產生什麼結果呢?通過前面討論的直接溝通限度,首先就可以想知那是無法運轉的。

  再退壹步,暫且認為各部門之間的直接溝通可以實現良好運轉,但作為全社會溝通結構的壹個局部,企業內部超越既定程序的同時,也就破壞了與外部系統的溝通。且不說專制社會是否能容忍這種“篡權”或法治社會能否不管這種“犯法”,只從溝通角度看,凡屬企業必須與社會進行的重要溝通,都離不開企業“嵌”在社會溝通大框架之上的壹個關鍵樞紐——對於現代社會,被稱為法人。法人常常由企業的最高領導人(如我們例中的總經理)擔任。沒有他的存在,經濟合同、銀行貸款、供貨進貨……都將無效,既得不到法律認可,也得不到客戶信任。

  權力不是職位本身,而是職位在溝通結構中所起的樞紐作用。企圖繞開或甩掉樞紐,離不開樞紐溝通的系統就會陷於癱瘓或混亂。不管系統成員是否願意,他們只有遵守程序,服從樞紐,才能得到溝通。這就是權力。

  把權力的“力”歸於僅由強力提供是片面的。強力肯定是權力的壹種保證,但它更多的作用是在鎮制對既定權力結構的破壞,而非為日常的權力實施提供力的來源。權力最根本的力不在別的,正是在於它對溝通的控制。

  還以我們那位令人討厭的總經理為例。按照溝通程序,他通知人事部門壹個解僱決定,人事部門就要把解僱對象打發走;他通知財務部門減薪或扣薪的決定,財務部門就得執行。這些過程完全屬於溝通程序的運行,壹點強力的影子也沒有,卻使企業所有員工都受到威脅。即便是人事部門和財務部門本身,也在這種程序中受到制約。人事部門不按照總經理的解僱決定執行,總經理可以通知財務部門扣發人事部門的薪水;而若是財務部門違抗總經理的指示,總經理又可以指令人事部門對其解僱。每人都可以想出權力在現實生活中對人進行制約的更多花樣。確實如此,權力可以讓壹個人飛黃騰達,也可以令其壹敗塗地,其間少有刀光劍影,大量的只是無聲的程序在溝通結構中隱秘地運行。

  因此,剝掉權力的層層外衣,它的內核所呈現出來的,其實只是在間接溝通結構中運行的程序。

  ◎第七節 權力的強力

  在承認權力的強制性大部分來自程序化溝通的同時,也不能否認還有相當壹部分的確來自強力。壹旦有人決意不服從社會溝通的結構與程序,其“天經地義”的強制力就失效了,這時要想保證結構的有效性,就只有由強力登台出場。即使是對權力的“順民”們,日常權力身後的強力身影,也是保持他們對權力敬畏的因素之壹。任何壹個社會,如果沒有強力威懾,反對既定秩序的各種勢力就將立刻無止境地膨脹,從而使權力失效。

  由此而論,既然權力須由強力保證,是否就與權力產生於溝通的結論相矛盾呢?

  當然不是,因為說到底,權力的強力也同樣是產生於溝通。

  個人的肌肉、勇氣、單槍匹馬的武功雖然也是強力,但那隻對闖蕩江湖或打家劫舍有用。權力強力的職能是鎮制整個社會,因而必然是壹種整體的強力而非個體的強力。

  提到權力的強力,立刻可以想到軍隊、警察、特務機關,還有武器、經費、器材設施、技術與訓練等,那壹切的基礎首先是組織起來的人。武器、經費壹類的物質條件再重要,也必須在人的掌握下才能發揮作用。有組織的十個人有可能打敗無組織的壹百人;有組織的壹萬人有把握打敗無組織的壹百萬人……既然是組織,首先就是壹個溝通結構,認可這壹點,強力與溝通的關係便已瞭然。

  更重要的還有武器,權力正是利用其對社會溝通的控制,使武器完全被自己壟斷而不落入他人手中,才取得對其他社會力量(包括與權力集團為敵的強力組織)的強力優勢。

  因此,即使說權力的“力”只能由強力保證,那保證也同樣是生長在溝通之上的。

  ◎第八節 非人格權力

  除了以人作為樞紐的溝通結構具有權力的特性,金錢、輿論、知識、倫理等事物,也都具備權力特性,這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能夠清晰感受到的,甚至有時連巫術都有拆散家庭或判人為鬼壹類的生殺大權,宗教權力就更是顯而易見。

  從溝通的角度,解釋這類非人格權力沒有理論上的困難,反而能更清晰地分析出這些權力的根源及作用方式。不過此話題不是本書的目的,只為進壹步說明權力產生於溝通做點簡單的描述。

  ●金錢

  作為商品交換的中介,金錢的溝通功能是不證自明的。它代表著壹種典型的大規模間接溝通。它作為人類社會千萬種分工和分配之間相互溝通的基本樞紐,滲透得如此之廣,攜帶的信息量如此之大,以至在今日這個把壹切都變為可交換商品的世界上,金錢權力已足可以和政權權力匹敵。別說每壹個人的生存狀況(甚至生死)都被它決定,就連總統當選、國王下台在很大程度上也能被它左右。

  這種“金錢萬能”不是因為那些從印刷機下流出的紙片有什麼天然魔力,而是完全出於它在溝通結構中扮演的角色。它是壹個身份單壹的樞紐,沒有複雜的層次,因而溝通簡單明了;同時它又分化出億萬計的“同身”,滿布於人間任壹角落,因而它的溝通最為廣泛;與人格化權力相比,它不帶傾向,沒有立場,不攙雜人的變數而具有客觀性與穩定性,對任何人壹視同仁,因而容易“說服”人,易於把各種力量集中在它的旗幟下,也因而能把它的觸角與統治伸進壹切領域。金錢是當今人類壹切溝通中最廣泛的溝通,金錢也由此成為組織社會和推動發展的核心。

  ●道德

  道德並不僅僅是說教,在很大程度上還能迫使人服從,從而出現權力的特徵。

  典型的是傳統道德支配的輿論,世世代代曾迫使過無數人放棄自己意願而不敢越雷池。就連專門恃強凌弱的惡人,也常常要帶上道德的面具。

  人結成相互合作與依存的社會,要有相互認可的準則作為依據。道德就是把具體的個人依據合併為公共依據。它以傳統、風俗的形式沿革,積澱為社會意識,把人際關係中許許多多複雜萬分難以實現的直接溝通(個人達成契約)簡化為明確單壹的間接溝通(道德命令)。道德權力正是來自這裡。沒有它,人之間的溝通就失去依據,溝通便無法進行。人們需要它,因而也得服從它,儘管有時不情願,儘管道德並不等於就是正確,也不得不服從。

  把道德視為權力,僅從“力”的角度解釋權力的邏輯就遇到困難。道德是最沒

  有強力因素的,即使是對人制約性最強的道德輿論,也不具備任何強制手段。理論上,妳盡可以蔑視它,不理睬它,走自己的路,它拿妳沒辦法。然而,從溝通的角度來看卻不是這樣。道德雖然不能直接制裁妳,卻能阻礙妳與社會其他人的溝通。

  妳不遵守以道德形式存在的共同依據,別人就會防備妳,排斥妳,堵塞與妳的溝通,妳就可能處處受挫,最終壹定影響到妳各方面的實質利益。正是因為這壹點,大多數人就不能不小心翼翼地服從道德,避免輿論譴責。這進壹步證明了權力的強制性是來自溝通。

  ●宗教

  宗教組織內部的權力是組織權力的壹種,與前面談過的世俗組織權力沒有什麼區別。

  除此而外,宗教更廣泛的權力體現為其對非組織化的信教者所具有的影響力。

  那種影響力除了以偶像、教義、教規直接作用於信仰者,還有相當部分是由神職人員——即主教、阿訇、活佛們——承擔的。神職人員與教民之間並無組織關係,大多數情況下也無“力”的強迫,但無論從那方面看,他們都對教民具有權力,使教民畏懼、服從和無條件地奉獻。

  這可以從另壹個角度證明溝通是權力的來源。雖然神職人員不是世俗社會溝通結構的樞紐,但他們卻是偶像、教義和教規的代表者與詮釋者,充當著——至少在教民的心裡充當著——教民與上帝或佛祖之間的溝通者。離開這些“樞紐”,教民就成了“迷途羔羊”,違抗這些“樞紐”,就會淪入“地獄”。在這方面,教民與“天國”進行直接溝通的困難程度、因而也是對間接溝通的倚賴程度,甚至遠遠超過在世俗社會中對“溝通樞紐”的需求,這種“溝通”便是宗教權力的基本來源。

  占星術者、跳大神者,包括今日中國的氣功大師們,都是以這種溝通樞紐的角色,使那些不能與神秘世界直接溝通的人聽從支配,從而確立他們的權力。

  只要有人敬畏或嚮往壹個對他們來講是未知遙遠的世界(不管那世界是真是假),凡是能被他們認為是他們與那世界溝通之樞紐的人或事物,都將對他們具有權力。

  ●大眾傳播媒介

  這個名稱本身已經把它在溝通中的角色和作用表達得很清楚。在西方社會它被稱為“第四權力”。社會的三大支柱權力——立法、行政、司法都受它的牽制。它對大眾也有強大的影響力,不但決定他們對事物的態度,引導他們的消費需求與意識,甚至能改變他們的價值觀念與生活方式。

  這種權力產生於溝通是顯而易見的。商品廣告最為典型,大眾傳媒作為消費者與商品之間的溝通樞紐,控制著消費者買什麼,不買什麼。儘管可能某種商品質量好得多,但若不藉助傳媒的溝通,大眾就不會購買它而去買另壹種被廣為宣傳的商品。這種通過使大眾“知曉”從而決定大眾態度的權力是大眾傳媒的基本權力;大眾態度產生的壓力迫使有關方面做出相應調整,是大眾傳媒派生的權力。

  從大眾傳媒產生之日起,就常可看見其為了獲得派生權力而有意使用基本權力的情況。把傳媒當作工具(“黨的喉舌”)、收買傳媒(商業廣告)、操縱傳媒(製造輿論)、以及傳媒人士的偏見與誘導,都是在牽著大眾鼻子從“知曉真情”走向被愚弄利用。當今無論專制社會還是民主社會,利用傳媒玩弄權力把戲都舉目可見。

  ●知識

  當今社會某種意義上可稱為專家社會,知識的權力特徵已經非常明顯:工程師可以決定生產線的停轉;醫生對病人擁有處置權;教授掌握獎學金的分配和學位的授予;許多人離開律師就不知道該怎麼行動……隨著社會日益專業化,知識除了是人類與自然世界和客觀規律相溝通的紐帶,還是社會與專業領域溝通、獲得專業功能服務的唯壹可能。

  不同專業好比社會之車上的不同零件,缺少其中壹個,整輛車就不能行動,這便是知識權力的來源與保證。

  教育是當今社會系統最大的子系統之壹,同時是壹個典型的知識權力系統。拋開其行政組織不談,它的等級層序與權力大小完全取決於知識,而那些權力就存在於把學生與知識溝通起來的各個環節中。

  另外,知識產物——武器、設備、方法等,可以成為其他權力(政治權力、傳媒權力等)的手段,使那些權力得以加強擴大,這當然也離不開從傳授到訓練等壹系列知識的溝通。

  與組織結構中的人格化權力相區別,本節所談的權力附著於非人格化的符號(貨幣)、信息(道德、知識、宗教等)、手段(傳媒)之上。前者是壹種自上而下的溝通結構,後者是壹種更側重平面橫向溝通的機制;前者的權力性質、權力操作、服從關係是明確的、硬性的,後者卻比較模糊、軟化,可被視作“隱形權力”;前者的運轉主要依賴人為控制調節,後者則主要靠“無形之手”的自動功能。

  人類社會如此複雜,需要進行的溝通如此之大量,僅靠以人充當樞紐的結構進行溝通免不了間接環節太多、成本過高、反應過慢,以至雖然理論上能實現最終的充分溝通,但已失去實際意義和實用價值。本節談到的這類非人格溝通形式把大量的日常溝通規範化、自動化,從而使大量溝通繞過科層繁多的“人樞紐溝通結構”

  自發進行,只需通過單壹媒介(貨幣)或少得多的環節(億萬人從電視上得知壹事,即使有壹千道采播環節,也比分別告知每個人的環節少)。在當今社會,此類溝通成為實際生活中日益廣泛和大量的溝通,這種溝通類型所代表的權力在權力中所占的份額也相應越來越大,成為權力發展的趨勢。

  ◎第九節  永恆的階層

  有沒有這種可能,有壹天“官”的權力全部被無形的非人格化權力取代,而人類社會照樣能實現充分的溝通?那是壹種鼓舞人心的理想,以自動調節的機製取代“官”的決策,從而避免“官”所不可避免的錯誤、腐化及個人立場,也更符合人類天然要求平等的心理。幾千年前的“無為而治”思想就已有這種傾向;近代的無政府主義更為徹底地打出了這樣的旗幟;今日也存在著類似的自由主義期望:通過建立民間社會,加強社會橫向聯繫,發展非正式組織,以及完善與保障公民權利,培育運轉社會的“無形之手”,達到逐步取代“有形之手”的目的,最終使個人及社會獲得完全自由的發展。

  作為對社會權力結構進行某種程度的改造,上述想法肯定是積極的,已經並將繼續起到有益的作用。然而徹底拆除人類組織金字塔的垂直權力結構,似乎還看不到那種可能。

  首先,即便是無政府主義,也不排斥集團、聯合體、聯邦、合同、仲裁等概念,而且正是在此基礎上建立其主張的自治集體。自治不光是“自”,還有“治”。不論用什麼形式,只要“治”,就要有組織,有組織就有垂直結構。哪怕所有決策都由少數服從多數的集體投票來做,決策壹形成就已居於所有成員之上,即使有人持反對意見也必須服從,並且離不了有人具體操作和監督決策的執行、代表集體與其他自治體打交道等。起這些作用的仍然是“人樞紐溝通結構”,只是以規模小壹些、數量多壹些的“自治金字塔”取代了“國家金字塔”。

  人類社會除了國家組織以外還有各式各樣的組織,都離不了垂直結構。當代壹些巨型跨國公司,其權力金字塔比許多小國的國家組織都高大得多,所以即便把國家組織廢除,也不等於人類就能從權力金字塔下解脫。

  不妨以科學幻想的思路探討壹種可能:正如今天的計算機網絡和衛星通訊在幾十年前還無人料到壹樣,未來人類的信息處理與通訊技術的進步更難想象。既然建立間接溝通的必要在於直接溝通存在極限,如果未來科學進步能消除這種極限,間接溝通的結構——也就是所說的“權力金字塔”——不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例如第三節舉的例子,壹個十七人的社會中每人有九十壹萬億種可能與他人直接溝通的關係,取萬分之壹的概率也有九十壹億種,壹個人僅數清九十壹億個數,以壹秒鐘數壹個數計,需275 年,由此得出直接溝通不可能的結論。然而對於今天的計算機,數清九十壹億個數只需要幾秒鐘,對未來的計算機可能只需千分或萬分之壹秒。那麼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是否可以想象每個人直接溝通的對象範圍能不斷擴展,最終囊括全人類呢?那時人類的分工合作就不再需要間接溝通的組織結構,每個人在信息海洋中以計算機和通訊網絡為羅盤,就能自由地駛向正確目標,並且能自然而然恰到好處地相互配合成社會整體完美的運轉。

  理論上這種設想是很誘人的,也沒有什麼邏輯上的困難。但這與阿基米德撬動地球壹樣,問題是永遠不可能在技術上實現。且不說隨社會進步,信息的密度、複雜性和變化頻率都在猛增,也不考慮專業的分化使人與人之間即使有“溝”也不能相通。僅以我們在專題討論壹中用過的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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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計算壹個人在五百人規模的社會中有可能與他人發生的最多關係,可得總數為3.310042410797E+1134. 這個數是壹個1,135 位的整數,其巨大的程度是以地球上任何數的概念都無法把握和理解的。當代的巨型計算機運算速度約為每秒四十億次,假設未來的計算機能將這個速度提高壹兆(百萬)億倍(物質及運動的性質使這種提高壹定有壹個不能超越的極限,很可能會低於壹兆億倍),以每次運算數壹個數,再假設每人有壹億台這種計算機,壹共數上四十六億年的時間(地球迄今的壽命),也才能數完5.802624E+52個數,遠遠低於關係總數。這還僅僅是壹個五百人規模的社會(我之所以用五百人舉例,是因為巨型機也只能算到這個數,再大的數就發生溢出),也僅僅是以數數代替該發生的具體關係。那麼,在人口達到上十億並且活生生地發生著複雜關係的社會裡,就更不能想象有直接溝通的可能了。

  “無形之手”也好,科學進步也好,能夠降低權力金字塔的高度,卻永遠不能把金字塔變成平面。

  當然,無政府主義者也許並不否定民間社會的小階層,他們只是想以“無形之手”取代作為最高主權的國家權力金字塔。這是否有可能?我們盡可想象以“無形之手”不斷地剝奪國家權力,然而最後還會碰到壹個繞不過去的問題:“無形之手”

  怎麼產生和保障?是否要隨社會發展加以調整改造?“無形之手”自己能無形地完成這個任務嗎?

  還是必須由“有形之手”有形地介入?

  以最廣泛的“無形之手”——金錢為例,沒有國家政權對貨幣的發行、控制、調整、監督與保證,便無法想象存在有效的貨幣,以及貨幣能正常地發揮作用。歷史上多次出現過這種情況:每當最高權力趨於衰微,社會便陷入混亂與解體。“無形之手”不能自行建立法律與秩序,也不能在沒有法律與秩序的狀況下完好地獨立運轉。當群雄並起、暴民橫行的時候,各種“無形之手”都將支離破碎,只剩下赤裸裸的“有形之手”——暴力,在世上安排壹切。

  我們也有另外壹種經驗——國家權力力圖斬斷“無形之手”,剝奪財產,摧毀道德,禁止宗教,踐踏知識,扼殺言論和傳播自由……把所有權力都握在自己手中。

  那時的“無形之手”是多麼脆弱,我們仍記憶猶新。

  所以,期待社會整體的權力金字塔消失,既沒有可能,也沒有好處。由垂直層次構成的社會權力是壹種根本權力,其他權力的性質以及整個社會的狀態都被它決定。改造權力,不該迴避它,更不可能甩開它,而恰恰應該首先從它入手。

  ◎第二章  權力的異化——溝通結構之不容溝通

   如同陽光、空氣、水對生物的人壹樣,溝通對於社會的人是須臾不可離的,因而,社會溝通當如陽光、空氣和水,是天然所有,歸人類共享的。在這種意義上,溝通的結構——權力,應該聽命於全體社會成員。

  然而自古以來,有誰見過溝通是按上壹章所構造的模式,自下而上地按或“層塊”或“倒樹”的結構進行的呢?權力從來都是壟斷溝通、利用溝通和主宰溝通的主人,溝通只能附屬於它,服務於它。

  ——這就是權力的異化。

  權力之所以能做到這壹點,就在於作為社會溝通的結構,它自身卻不容許社會對其進行溝通。溝通結構不容溝通,是權力最大的異化所在。

  前面談到人類社會的二元結構——權力與社會的分離,正是二者的分離,使得權力不容社會對自身進行溝通有了可能。本章將從導致權力與社會分離的兩個因素——權力的複雜化和權力的私有化談起,討論社會的二元結構,以及權力異化的具體表現。

  ◎第壹節  權力的複雜化

  按照前面的計算,隨社會規模擴大,每個成員可能與其他成員發生的關係總數之增加遠非正比關係,17人社會的人數僅是10人社會的1.7 倍,關係總數卻增加壹千萬倍以上。

  社會複雜性的增長也是壹樣。

  為了解決這種複雜性,權力體系必然隨社會規模擴大而擴大。如上壹章舉例,社會規模為17人時,間接溝通結構只有壹層,溝通樞紐只有A 、B 兩個,當社會規模擴大為34人,間接溝通結構增加為兩層,溝通樞紐共有壹級樞紐A 、B 、C 、D 和二級樞紐ⅡA 、ⅡB 共六個(" 層塊型結構" ),或有壹級樞紐A 、B 、C 、D 和二級樞紐Ⅱ共五個(" 倒樹型結構" )。如果以需要樞紐較少的" 倒樹型結構" 為基本模式,按照上壹章設定的直接溝通極限——每人的直接溝通對象不能超過9 人,可以建立以下的算式:

  (其中n 為溝通樞紐總數,x 為溝通結構的層數)以此式可算出,在壹個500 人的社會裡,至少需要62個溝通樞紐;而當社會規模不到4 ,200 人時,所需的溝通樞紐就達到500 個。中國有十二億人,按照上述算式計算,所需的溝通樞紐將達到壹億壹千多萬。這個權力結構的規模已超過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規模,其複雜性達到何種程度,可想而知。

  人類本意創造壹種結構解決複雜,但是社會規模的不斷擴張使其創造的結構同樣落入複雜。這裡既有不得已的成分,也有源於權力自身的有意推動(這壹點在" 權力的私有化" 壹節論及)。正是這種權力結構的複雜化,為權力異化提供了基礎。

  從人類學家、歷史學家和考古學家們給我們提供的知識中可以得知,在人類社會發展初期,人們生活於比現在小得多的社會,那時的權力沒有那麼複雜,所有事物,包括權力的構成、功能、運作及因果關係都能包容在每個社會成員視線之內,憑經驗即可把握。

  如分配壹頭獵獲的野鹿,部落成員都跟部落頭領壹樣知道怎麼分配是合理的。沒有隱藏舞弊的隔層,任何分配不公所有人都能發現。這時的權力就只能是更多地履行其天然功能——作為溝通工具發揮作用,頂多披上壹層儀式性的威嚴。

  可以想象,那時的當權者在實施權力過程中時時都會受到部落成員的溝通,其掌權須得到大多數部落成員的認可,他的決策要先徵詢有否被接受的可能,其所作所為要考慮在部落成員眼中的印象,還要考慮公平的原則、傳統習慣等……即不僅是他以權力溝通部落成員,部落成員也與他保持溝通。而只有滿足了部落成員自下而上的溝通,他才能順利的履行自上而下進行溝通的職責。

  做到那壹點,在於權力是簡單的。沒有複雜的間接溝通層次,也就沒有障眼的隔層與壁壘。社會成員有能力與權力發生直接溝通——能知能行。所謂能知,即每個人都了解權力的性質與操作、熟悉當權者的人格與能力、並能洞察實施權力的意圖與目的;所謂能行,即每個人都能與當權者直接對話、監督當權者的行為、表達自己的想法與要求、並能與其他社會成員直接溝通(串聯),反對某項具體的權力實施甚至反對當權者本人。

  當權者不能不受到這種溝通,是因為在這樣簡單透明的結構里,他想躲也躲不了,無處躲藏。事實上,研究認為早期原始社會壹般沒有專職領袖,由有威信的長者主持公共事務,即使發展到已具有等級制和律法的酋長領地時期,首領也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要服從" 民意" 的。

  所以,在權力保持簡單形態的時候,權力與社會是溶於壹體的,不會產生分離。社會溝通是壹種" 自治型" 的自我溝通,真正為了滿足全體社會成員的需要,而權力真正是社會溝通的工具。

  隨著社會規模擴大,間接溝通的層次開始出現並且增加。比如說,當不同的部落越來越多地發生聯繫,需要合作或調節的時候,就產生了部落聯盟。這時,割斷經驗的隔層也就隨之出現了。當部落首領只帶著自己的兒子離開部落駐地去參加部落聯盟的酋長議事會時,可想那種部落間的溝通在相當程度上已經脫離了普通部落成員能夠直接觀察到的眼界。他們對那種溝通的認識便只能通過首領的嘴——即以語言為載體的、經驗之外的抽象理念來獲得。那種認識不但因為信息的單壹性極易模糊,而且是可誤導和可操縱的。

  溝通之複雜性最主要的來源就在於割斷經驗的隔層,壹旦有了隔層,也就披上了製造專業化和神秘化的隱身衣。部落成員既然不能參加只有部落首領才能出席的聯盟會議,當首領告訴他們需要打仗或者需要交易,他們還能有多少資格參與意見呢?如果部落的命運越來越取決於部落在聯盟中的地位和對外關係,那麼當老首領去世時,除了常年陪同其參與對外活動的首領之子,誰又有那麼多經驗,那麼多對外關係,足以擔當起部落命運呢?當部落聯盟發展成國家,從諸侯國到王國再到帝國,權力的層次越來越多,越來越複雜,社會成員也就與之相距越遠,越無法把握,最終不但失去經驗的聯繫,連理念的聯繫也沒有了可能。

  社會發展到今天,權力的隔層已有多少?複雜性到了什麼程度?普通社會成員對權力之不可溝通又到了怎樣的地步呢?不妨做這樣壹種想象:把管理中國十二億人的權力結構設想成壹個上億人口的大國,那是妳從未進去過、也從不允許妳進的壹個國度,那裡有層層壁壘,重兵嚴守,有無數城牆、關卡、死角、密室、山澗、河流,還有千萬條妳不認識的大路、小路、明路、暗路,那裡講妳不通的語言、實行妳不懂的規則……妳難道能夠了解知曉那個比巴西小不了多少的國家,並與它溝通,讓它也願意接受妳的溝通嗎?那就像壹個乞丐站在巨大王國的城門下,要讓那王國受他的控制、成為他的工具、為他服務壹樣,除了瘋子,沒有人會這樣想。

  今天的社會權力機器之複雜,出自間接溝通結構縱向層次的只是壹部分,還有壹部分——甚至是更多的壹部分——來源於權力機器內部日益精細的專門化造成的橫向隔層。權力領地被無數壁壘所割據,其各種門路之繁複,讓妳永遠摸不准;其官僚文牘之浩瀚晦澀,讓妳如讀天書;其運轉程序之迂迴曲折,讓妳越繞越糊塗;其協調的手腕之圓滑,讓妳只能高山仰止、望塵莫及。試想當今世界任何壹個社會之數不清的法律、制度、疊床架屋的機構、互相扯皮的推諉、辦壹事蓋上百個章的官僚程序……原本已經十分複雜的縱向層次再被眾多橫向隔層分割、組合和交錯,變得加倍複雜。現代社會的權力機器本身已經成了壹門極其深奧的專業,只有長期混跡於其中的" 專業人士" 才可能掌握,圈外人士則只能望洋興嘆。複雜性所形成的的鴻溝,使權力與社會發生二元化斷裂,也使社會失去自下而上對權力實施溝通的可能,於是只剩下單向的溝通——權力自上而下的統治。

  ◎第二節 權力的私有化

  所謂“溝通樞紐”,只是壹種理論抽象,在現實中,每個“溝通樞紐”都是有血有肉,有頭腦、判斷、感情和欲望的活人。作為人,除了有公益心、責任心、義務感的壹面,還有私心、野心和貪婪的壹面。相比之下,至少在人類迄今的發展中,後壹面比前壹面表現的機會更多,起到的作用也更大。

  在此,需要提出壹個基本認識。它是下面的論證馬上要用到的,也是這本書通篇內容的基礎。它本身看似毫無理論味道的大白話,但我把它視為人的基本性質,並且是永恆的、不可改變的。這個性質就是:人不斷追求自身更好的生活。

  對此,每個人都能通過經驗直接把握,因此應該是無須證明的。但既然此書所有內容(包括逐層遞選制)都以這個性質為基礎,不做稍微深入的討論,會有草率之嫌,所以我用專題方式進行討論,沒有時間的人可以跳過不看。

  專題討論2   人的基本性質

  “人不斷追求自身更好的生活”,其中的三個關鍵詞是“更好”、“不斷”和“自身”。

  而最為模糊的是“更好”。不同的人對好壞之判斷有天壤之別。然而肯定沒有人把飢餓、寒冷或生病看作更好,也不會把疼痛或刑罰當成享受。在人類基本的生存溫飽尚受威脅時,每壹點客觀條件的改善——食物增多、住房改善、安全加強——都是非常明確的“更好”,並且可以在量上加以確定。即使人類已經達到溫飽,在以物質滿足為基本價值判斷的社會中,“更好”的含義也是相當明確的。當今世界各國無不以數字說明自身狀況是否更好——國民生產總值、勞動生產率、人均收入、福利指標、就業率等等。“增長”

  成了“更好”的同義語。個人也大多以明確的數字判斷自己和別人——工資額、消費額、住房面積、壽命、存款數等等,多就是好。物質世界是客觀的,評判標準便具有客觀性。

  只要人類的生命構成和生存基礎繼續是物質的,人的“更好”就將始終存在著這種客觀的共性。

  但人有精神世界,並且人的精神隨著人類溫飽的滿足,愈來愈變得廣闊和具有主導性質。壹旦進入精神世界,“更好”就開始失去共性和客觀性,判斷也就變得模糊了。人和人的追求太不壹樣。有些觀點力圖把這些千差萬別都歸結到經濟基礎與後天實踐壹類客觀根源的差異上,然而精神是文化發展的造物,已經遠不是僅僅反映客觀的鏡子。它甚至具有比客觀世界更為活躍的獨立生命。

  我把每個人的這種精神世界稱作“個人意志”。千萬年來人類社會的發展,正是歷代所有個人意志導致的無數行動匯合在壹起的結果。

  我們可以利用個人意志的概念,對“更好”下壹個簡單而普遍適用的定義:“更好”即是個人意志得到滿足。

  不同個人意志追求的“更好”可以是完全不同的,然而那“更好”會使他們的個人意志獲得滿足,這壹點卻是人人相同的。之所以是“更好”,全在於具體個人意志的判斷和樹立的目標,因而,與其說人是在追求“更好”,倒不如直接說成是在追求個人意志得到滿足。當人們追求從藝術創作到總統職位或美滿家庭那些各不相同的目標時,最終要得到的其實是壹種彼此相同的精神滿足。因此,“更好”的關鍵不在具體目標及目標的實現,全在是否能使個人意志得到滿足。

  推而廣之,上述結論也可適用於人所追求的那些具有客觀標準的“更好”。例如,壹個人飢餓時,儘管是他的生理機能感覺飢餓,但勢必同步地轉化為他的意識,即形成他的個人意志。生理要求同時成為意志要求,想吃飽就是他的個人意志在飢餓問題上追求的“更好”,吃飽了,這部分個人意志也就滿足,“更好”也就實現。而當壹個人想擁有壹座大廈或壹艘遊艇時,就更多地是產生於意志要求而不是生理要求,個人意志的概念就更為適用了。

  引進“個人意志”的概念,可以更多地把人當作能動的精神體對待,而非僅僅當作只會進行機械反映的生物。千差萬別的“更好”由此有了統壹的定義。人的基本性質——“人不斷追求自身更好的生活”,也由此可以等量代換為——“人不斷追求個人意志得到滿足”。對於以後的討論,這壹代換有很重要的意義。

  有了個人意志的概念,第二個關鍵詞——“不斷”也就不難解釋。意志是時刻活動變化的,某種意義講是個過程而非壹個事物。如果不是不斷樹立新的目標,過程便會失去延伸的可能,這就是人總是“不滿足”、“求變”、“喜新厭舊”的原因所在。

  目標,也就是“更好”,只有在尚未實現的時候才是“更好”。壹俟已成現實,即使是“好”,也沒有了“更”。“更”總是在前面。因此,只要追求“更好”,便只能“不斷”。可以看出,人的基本性質存在著壹個自身的悖反——追求滿足卻又永遠得不到最終滿足。但正是在這種悖反中,人的基本性質得以產生出永恆的張力,把追求變為壹個無止境的過程,成為推動社會不斷發展的動力來源。

  動物有滿足,人沒有滿足。當年二者大同小異,都沒有房子,不穿衣服。但是今天豬仍然是豬,吃飽了就睡,而人建立了聯合國,登上了月球。不斷的不滿導致不斷的進步,使得人類越飽暖越奔忙,越富有越貪婪,越探索越無知,越加速發展越恐懼落後。可以說,今天人類所擁有的壹切,歸根結底全都來自人的基本性質。

  如果能用“不斷追求個人意志得到滿足”來代換“不斷追求自身更好的生活”,人的基本性質中第三個關鍵詞——“自身”,就已包含在其中並已經獲得直接證實了。個人意志是自身的,個人意志的滿足當然也不可能不是自身的。因此人不斷追求的“更好”永遠只能是為自身的“更好”。

  然而,又該怎樣解釋那些獻身者、苦行者、自找苦吃的冒險家們呢?他們追求的獻身、苦行和危險難道是“更好”嗎?那些為別人或人類犧牲的人難道是在為“自身”嗎?雖然那種人只占人類中極少數,但哪怕世上只有壹個人與“不斷追求自身更好生活”的性質相違背,也就不能說這種性質是人的基本性質。

  其實,把人的基本性質換成“人不斷追求個人意志的滿足”,解答上述問題並不困難。

  人之所以是人,就在於人除了有肉體生活,還有精神生活。人的兩種生活都有對“更好”的追求,有時相同,有時也可能不同。當理想、信仰或道德倫理壹類的精神追求成了某些人個人意志中的主導部分,即成為他們判斷自身生存狀況和樹立目標的主要依據時,他們對肉體“更好”的追求就相對處於了從屬地位。如果肉體的“更好”與精神的“更好”發生衝突,儘管他們不會把肉體痛苦或犧牲生命當作享受,但若為肉體而背叛理想,放棄精神追求,對他們卻會是更大的痛苦。以個人意志的滿足來權衡,他們就可能寧願接受肉體折磨甚至死亡,也不願放棄精神的“更好”,去忍受心靈的苦悶與沉淪。

  “更好”的具體內容是可以截然不同的,獻身、犧牲、痛苦都能在壹定的文化根基上成為“更好”。但是“為自身更好”則是人人相同的,並且永不改變。因為“更好”的具體內容只是人的基本性質施加的對象,而“為自身更好”則是人的基本性質本身。

  沒有人的基本性質,人類生存就失去意義,而沒有基本性質提供的動力,人類也不可能生存發展下去。當然,人類社會的醜惡事物——貪婪、剝削、專制、欺詐、相互殘殺……也源於此。發展不全是美好,有時還可能以醜惡為主。但無論美好還是醜惡,只要是人的所作所為,追根溯源,那都必定是由人的基本性質所驅動。

  回到正題,“溝通樞紐”也具有人的基本性質,因此也會始終把自身更好的生活或個人意志的滿足作為不斷追求的目標。比起他作為“溝通樞紐”的職能,其個人意志的滿足更為基本,因而只要有可能,這種基本的目標就會壓倒“溝通樞紐”的職能。

  人的基本性質的立足點在於“自身”——也即所謂的“私”。在人類以往歷史中,最能體現這種“私”的就是私人占有。幾千年來,地球上壹切可以分割的都被人據為私有,私有制也因此發展成社會最高信條和激發人類創造性的源泉。既然離開權力的溝通,社會就不能運轉,就象沒有石油汽車寸步難行壹樣,權力當然也是壹種貨真價實的資源和財富。那麼,為石油不惜發動戰爭的人,怎麼會不把這驅動社會之車的“石油”攫為私有財產呢?

  上壹節談到,權力的複雜化使權力與社會分離,當權者因此得以躲進複雜性的屏障之後,用權力為自己謀私。權力的複雜化可以被視為權力私有化的基礎。

  在部落里分鹿肉,所有成員都能看到,任何偏向都能被察覺。然而當分配發展成今日這種複雜的黑洞,每人的所得再不會像眼見從鹿身上割肉那樣明了,而是沿著千萬個環節的鏈條千回萬轉地繞圈,通向金融系統、銀行機構、法律體系、國際貿易、市場起落……在不知哪壹個環節中,哪個官吏躲在天書般的法律制度或是成噸重的帳本之後貪污,有誰看得見,又有誰能查明白?即使妳真發現了不公,妳也摸不清“上訪”或訴訟的途徑,不會跟“中紀委”談話或沒錢僱傭律師;妳很可能不懂怎麼拿出符合法律標準的證據;當妳發現面對的不只是壹個不公正的分配者,而是壹個不公正的制度或體系,妳只能陷入更加無能為力的沮喪……可以確信,只要存在既能避人耳目又能讓人無奈的“掩體”,“人的基本性質”就會理所當然地促使當權者以權謀私。然而僅僅在複雜性後面躲藏謀私還不是權力私有。如同有人乘月黑風高到公有土地上偷了玉米,並不能使公有土地變成私有壹樣。複雜化只是為權力的私有化提供了可能性,使權力真正成為私有的,是權力結構脫離社會母體,成為與社會相對的另壹元——那就是壹個可以被人占領的領地。

  權力私有的實質就在這裡。壹旦權力有了自主的封閉空間,而社會失去了對權力進行全面、隨時、直接溝通的可能,權力就成為被當權者所占的私人領地,權力就變成統治者把持的自上而下的統治工具,而不再是人類社會擁有的自下而上的自治工具。這時權力進行的溝通再不是根據社會需要,而是根據當權者的意願。當權者可以只進行有利於自己的溝通,而禁止壹切不利於自己的溝通。壹旦他們具有了限制社會溝通的能力,當權者就必然會利用那種能力,進壹步徹底地割斷社會對權力的溝通,使權力的私有領地更加封閉。

  談到權力私有,人們首先想到的常常是世襲、終身制、不受制約、寡頭政治、腐化墮落等等,這當然是權力私有的典型特徵,但若僅僅局限於這種極端範疇,就會掩蓋權力私有化的實質。因為權力私有也可以有溫和的外衣,並不顯出兇殘和霸氣。即使是專制制度下的當權者,也不排除有人格高尚者。然而無論他們多麼無私地使用權力,也只能被稱作“私有的無私”。權力私有也不意味必定是終生私有或世襲,幾年任期的私有與世襲只是量的不同。關鍵在於它們有壹個共同的本質:只要權力在手,如何使用權力就由當權者自己決定,其下者就必須服從。在這樣壹個前提下,即使當權者因為用權不當遭到了彈核罷免,也不能說權力非他私有,只能說另外壹種權力起了作用。

  因此,只要社會(或集體)仍然是被統治而非自治的,社會(或集體)的權力就是私有的——我把這壹點當作判斷權力是否私有的根本標準。

  ◎第三節 二元的社會結構

  所說的自治不是從政體角度而言的那種外在的自治,如自治領地、自治區、自治團體等。那種自治只是針對自治體與外部的關係而言,在包容它的權力體系內有較多的獨立性與自決權,但在自治體內部,權力則仍然以統治方式實施。這裡所說的自治是指內在的自治。

  所謂內在的自治就是溝通結構與溝通主體的壹體化。或者說,權力要具有雙向的溝通性,其不僅可以履行溝通社會的職能,自身也受來自社會的溝通。後者是更重要的,前者則只是服務性的。

  我們曾談到當權者需要藉助複雜化的屏障阻隔社會對權力溝通,同時權力還存在著另外壹種相反的衝動,即簡化。為了應對“複雜性爆炸”的挑戰,社會不斷增強對壹章四節歸納的間接溝通結構之功能的依賴,即:壹合併信息渠道;二集中處理信息;③指揮社會合作;四統壹決策;伍程序化。不難看出,這五項功能事實上都在從事著簡化的職能。也可以說,五項功能正是由於簡化的需要才應運而生的。但是在所有的簡化之中,最大的簡化豈不就是讓“精英”成為權力的主人,實行自上而下的專制統治?與其讓“庸眾”在沒完沒了的充分溝通中得不出結果,不如讓更高明的“精英”簡單而有效地獨自決斷,代大眾做主。

  為了避免衝突、求得穩定和提高效率,當權者不但需要割斷社會對權力自下而上的溝通,還要儘可能地限制大眾相互之間的溝通。複雜化與簡化看似相悖,實際卻相輔相成。

  複雜化的取向是使權力不受社會溝通,簡化的取向是便於權力溝通社會。二者同時作用的結果,使得權力越來越遠地與社會分離。

  權力壹旦不再受社會的溝通,就與溝通結構倒轉了180 °。雖然結構是相同的,溝通結構上的節點是溝通樞紐,應該由自下而上逐層推出;權力結構上的節點是當權者,是被自上而下逐層任命。二者最大不同在哪裡?可以想象,自下而上逐層地推出的溝通結構必然是與社會壹體的。“上”產生於“下”,不可能與“下”斷裂,否則無從產生。


  而自上而下地逐層任命壹個權力結構,到達無權者時就必然斷裂,因為無權者是不需要任命的,也無從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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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的極權社會結構主要分為兩個部分,壹部分是權力階層,另壹部分是組成社會的無權者——平民百姓。權力階層的頂端是最高當權者(帝王或政治局),他們自上而下地任免下級當權者,由此形成血脈壹體的關係,使得下級當權者自下而上地對他們負責。這種任免關係延伸不到百姓中去,所以百姓也不會向上負責。權力集團只能把他們當作對象來治理。同時,這種自上而下任免又決定了權力集團不會向百姓負責。有權與無權的二元處於分裂和對立的狀態。

  典型的集權社會結構

  各種社會理論劃分各種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大部分是以經濟為劃分標準。但是以我看,有成文史以來的人類社會歸根結底可以按上述二元——權力壹元和非權力壹元來劃分。經濟問題說到底也是壹種權力問題。幾千年來,無論社會怎麼演變,這種二元結構的基本關係都沒有變化。

  ◎第四節 限制溝通——專制的基本手段

  專制權力是權力私有的典型代表,也是極端形式。專制之所以成為專制、並能夠做到專制,其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切斷社會對權力的縱向溝通,以及控制社會內部和權力結構內部的橫向溝通。

  關於切斷縱向溝通,前三節已經講了不少,這壹節著重從專制權力對橫向溝通的限制看專制統治如何實現。

  從憲法條文上看,當今世界的專制社會有時會顯得比民主社會還民主,言必稱壹切權力屬於人民,所有官員都是人民公僕,也進行選舉,也有差額候選人,也搞秘密投票……

  那麼它的專制從哪裡來?

  專制統治者最清楚要害在哪裡,那就是溝通。只要能控制溝通,憲法無論說得怎麼天花亂墜都沒有實際意義。以選舉為例,它並不剝奪人民的投票權,也不用搞製造假票那些名堂,它甚至還會發動各級組織動員人們履行“主人翁”職責,積極投票。然而只要涉及到溝通,它就絕對卡死。最典型的不允許競選。

  在壹個選民之間無法進行充分直接溝通的大範圍進行選舉,競選的溝通方式是選民了解候選人的主要的甚至是唯壹的方式。只有通過競選,選舉才有真實意義。

  否則,即使候選人名單有再多差額,只要是在那名單上“選”,再怎麼選也都等於是專制者的任命。

  妳要是拒絕選名單上的人,又能選誰呢?也許妳可以選妳的鄰居,妳認定他特棒。可是除了妳,其他選民有多少人知道他呢?妳的壹票是幾萬、幾十萬、幾百萬分之壹,效果上等於零。其他選民沒妳那麼認真,既然不知道別的候選人,就按名單選了,妳的壹票只能被淹沒。而如果人人都和妳壹樣認真,每人各選自己看中的人,選票就會分散到成千上萬的人身上,結果誰也不能當選,選舉就無法進行。

  好了,妳想,當局不允許人們自己進行競選,妳願意替妳的鄰居去宣傳,讓選民都選他。如果妳僅僅用口頭宣傳——也就是直接溝通,受制於直接溝通的限度,相對當今社會的選舉範圍,能受妳宣傳影響的僅是極少數人,對選舉結果無足輕重。

  妳要想擴大妳的溝通範圍,只有兩種途徑:壹是藉助間接溝通結構,按前面所講,間接溝通結構就是組織;二是藉助溝通媒介——大眾傳播網絡,從而與更多的人發生溝通。但是這就捅到了專制者的要害,他們對這兩條途徑封得最死。他們從不允許成立“非法組織”,進行“跨行業串聯”,從事“非組織活動”;他們對成立社團百般阻撓,任何有可能對其構成威脅的間接溝通都絕對不被許“結構”起來,壹有苗頭就要“剷除”;他們同時壟斷傳播媒體,使其成為“黨的喉舌”,不允許他人所用,更不給新聞出版以自由。

  他們不讓社會成員有超出耳和嘴溝通的可能,即便是耳朵,他們也要干擾“敵台”,切斷溝通;即便是嘴,“溝通”得不對也會被判“反革命宣傳罪”。專制政權防止人民造反,關鍵就在於防止人民相互溝通,只要能做到讓人民無知無識,彼此隔膜,如散沙壹盤而不能團結和組織起來,人民就只能是愚氓,任其宰割。這壹直是歷代專制統治者努力不懈追求的。

  限制溝通不僅是專制權力統治人民的保證,也是專制權力進行內部控制的手法。

  專制權力壹般都採用“倒樹型結構”。那種結構的基本思路就是實施垂直領導,不允許下級之間發生橫向溝通。自古以來,下級官員背著上級(亦可稱“組織”)私下“串聯”“密謀”,從來都是專制權力最痛恨的大忌。犯忌者鮮有得到寬恕。不僅如此,專制權力還用盡心思防止下級官員在轄區或職權之內形成獨立的個人溝通。

  古代帝王頻繁調動軍隊將領,使“將不知兵,兵不知將”,與如今的大軍區司令、各省負責人定期對調出於壹個目的,都是為了避免形成既能堵塞上級溝通、又能進行私下個人溝通的獨立溝通體系。

  為此,清代還規定了不能在本籍作官的迴避制度,以割斷官員在鄉土、親族中形成的溝通網絡。

  “分而治之”之所以成為專制權謀壹個要訣,就在於“分”首先是切斷溝通,然後製造隔膜或誤解,挑唆相互的戒心甚至敵意。“分”而後權謀者就成為唯壹的溝通樞紐,從而可利用樞紐地位使“分”的各方相互制約,充當發號施令者、仲裁者、平衡者……達到“治”的目的。

  保密是對溝通的壹種限制。為了社會安全或團體利益,保密有時是必須的,但專制權力更多地是出於維護專制,把社會應該得到的信息與本應暢通無阻的溝通管道用“保密”封鎖起來,讓社會,也讓下級處於雲山霧罩、摸不清全局的糊塗狀態,從而只能聽其擺布。另外,溝通既是壹種權力資源,保密也就是對權力資源的壟斷,能使權力更為升值,這也是專制社會許多不可思議的保密之由來。

  專制者使用心理戰術也往往在溝通上做文章。那些故弄玄虛、故做神秘,都是讓人無法與其真實的內心世界相溝通、從而保持威懾力的方法。壹些在敵人面前英勇不屈的下級,在主人面前常懦弱得令人難解,原因就是他們與敵人之間的溝通是明確的,只有鬥爭關係;而和主人的溝通壹旦模糊,便只能處於猜忌、緊張與無所適從——所謂“伴君如伴虎”。

  很多人對中共當局六四時調動幾大軍區的部隊和重武器進京感到不解,認為是驚惶失措,才把形象搞得那樣猙獰。實際上,調進那些軍隊和武器主要不是為了對付六四抗議者,而是為了以軍隊對付軍隊,以保證中央的安全。在當時形勢下,雖然壹個軍區的部隊足夠鎮壓抗議者,但是同壹軍區內部不必通過中央就可相互溝通,極易串聯,因此也有可能發動政變,倒向抗議者壹邊。不同軍區的部隊之間卻難以直接溝通,只有以中央為溝通樞紐。當時那些軍隊被交錯部署,相互鉗制,彼此摸不清對方的態度和兵力,於是哪個部隊也不敢輕舉妄動,只能聽從中央指揮。同時堵塞社會信息進入軍隊(不許官兵看報、聽收音機)。最終使軍隊成為其手中的屠刀。如果中共當局當時沒有玩那麼多溝通方面的招數,六四說不定還會有另外的可能。

  幾千年的專制統治已將限制溝通的技巧發展到爐火純青的地步。尤其在中國這樣的超大規模社會裡,溝通本來就極為困難,限制溝通就更容易。專制小國之所以政變頻繁,原因之壹就在於容易私下溝通,大國專制者卻得益於私下溝通不便,往往可以在相當長時間把統治維持得堅如磐石。然而大國壹旦動亂不容易恢復穩定,吃虧也是在溝通困難,因而不易實現整合。

  專制權力的金字塔分為若干層次。每個層次的當權者都用上述手法控制下級,也被其上級用同樣的手法所控制。他們對下級是主人,其權力可以按個人意志行使,也可以為其個人牟利,因此屬於其個人私有的;但對上級,他們又是工具,其權力只能是上級意志的延伸,又是非他私有。專制權力結構的每壹層次都有這種雙重性,只有位於權力金字塔頂尖的最高統治者,再無上級,整個權力結構都是其下級,都向其負責,因此是社會權力的最終私有者。

  專制權力的私有有時可以達到權力隨人而走、與職位分離的狀態。毛澤東“退居二線”或是鄧小平“徹底退休”,都不影響他們繼續是中國最有權力的人。或是慈喜趙高之流,雖無名正言順之位,也能把帝王置為傀儡。這種常令人困惑的權力現象,以溝通觀點不難解釋:在專制社會中,這種最高(或實際的最高)統治者多年充當權力結構的核心樞紐,控制著所有關鍵的溝通渠道。權力結構內的下級當權者(即下層溝通樞紐)皆由其壹手安插,對其有強烈的個人依附性。這時,權力結構內以職位為網絡的程序化溝通就很容易被效忠個人的溝通所取代,即使最高統治者不在位,卻仍然可以把持對全盤溝通的最終控制。可以說,原本他那個職位應該具有的溝通被他帶走了,繼任者的溝通能力超不過他,也就只好甘當傀儡。因此,慈喜可以囚禁光緒,毛澤東能夠打倒劉少奇。林彪雖然把陸海空三軍首腦都安插成自己的心腹,但毛直接向八大軍區司令“打招呼”(溝通),司令們全都表示“聽從主席指揮”(即堵塞林的溝通,等於繳了林的軍權),使林彪調動不了壹兵壹卒,落得葬身蒙古沙漠。

  即使當時八大軍區司令並不全都真心效忠毛,然而他們互相難以(也不敢)直接溝通,毛分頭進行溝通就使他們互相成為對方的鉗制與威懾。比較毛和林的溝通能力,穩妥的押寶只能選擇毛。

  這種現象不僅在最高層有,基層也同樣可見卸任的大小當權者陰魂不散、幕後操縱的情況,他們同樣也是依仗在個人“轄區”內經營多年所形成的溝通能力與網絡。除此而外,專制權力和當權者限制溝通和利用溝通之處還可以舉出無數,掌握原理,就不必壹壹陳述。

  第五節 難以溝通——民主之局限

  隨著社會發展,二元社會結構——權力與社會的分離與對立——越來越暴露出問題,公民意識的覺醒也對權力私有提出質疑。近代西方民主制便是對這種二元社會結構進行的改造。

  比起專制制度,民主制無疑是巨大進步,在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都以確鑿事實表現出其優越之處,並且成為當今世界之潮流。追根溯源,民主制對專制的改造在哪裡?——就在於它為二元社會結構中無權的壹元提供了通往權力壹元的若乾溝通渠道。

  僅此便導致了兩種社會巨大的區別。

  民主制提供的溝通渠道主要有以下幾條:

  壹、多數裁定全民公決是民主制對社會提供的最具普遍性的自下而上與權力的溝通。多數意見具有最高權威,權力必須予以服從。這種溝通雖然並非社會生活的日常行為,卻是民主社會的基礎。

  二、選舉與競選選舉提供了普通社會成員與當權者之間的溝通,改變了完全由專制權力金字塔自上而下進行任免的程序,把壹部分當權者的任免交由公民決定(仍屬多數裁定)。競選則是選民與候選人之間的溝通渠道,也是在大規模社會使選舉具有真實意義的保證。

  三、言論、新聞的自由傳播這種渠道不僅使社會信息和思想能夠進行橫向溝通,還能在壹定程度上打開權力以複雜性和保密製造的屏障,使公民了解權力的運作及當權人物的真實面目,為公民對權力的監督提供縱向溝通可能,同時又起到凝聚輿論的作用,以壓力形式自下而上對權力進行制約。除此,民主制提供的所有溝通也都需要藉助這個溝通才能實現,因此可以把這個溝通視為民主制的基本手段。

  四、政黨(利益團體)體制民主制允許在社會權力結構之外,存在獨立的政黨、利益集團和民間組織,並提供它們活動的基礎與空間,也就等於在社會的整體溝通結構之外,允許存在另壹些為特殊目標自願組合起來的獨立溝通結構,這無意是給公民表達個人意志提供了新的渠道,也有了與權力壹元抗衡的更多能力;同時,這也為少數派提供了與社會和權力結構溝通的渠道,使之不致為多數所“淹沒”。

  五、制衡原則上壹章說過,社會權力脫離不了金字塔的模式,然而對於民主社會,卻不象大壹統或全能的專制社會,只有壹座權力金字塔(所謂的“壹元化領導”

  ),而是把權力分散到不同的領域,形成多個大大小小金字塔並存的狀態。除了三權分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還有獨立的企業、團體、機構等。這種體制不僅提供權力壹元之內的相互制衡,也為普通公民提供了更多與權力溝通的渠道。如壹個美國公民既可以投票選舉總統、聯邦議員,還可以選舉州長、市長、州議員、市議員……這種多渠道可以將每個公民的意志表達得更充分,對權力的制衡也更有效。

  民主制的另外幾項內容,如法治、人權保障等,都是在上述幾種溝通保證下才有可能實現的。專制社會——尤其是現代專制社會——也常把法治、人權掛在嘴邊,但是沒有上述溝通,便從來不過是壹紙空文。

  民主制對社會的改造無疑是可貴的,不過人們也普遍看到它存在的局限。迄今為止,不論何種形式的民主制,提供社會對權力的溝通都只是有數的壹些渠道,公民社會與權力之間的整體斷裂並沒有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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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司法、政黨以及其他領域的權力都未考慮,高層當權者其下的權力階層壹般都由其自上而下地任免指揮。

  企業權力有壹部分受到中央政權和地方政權的覆蓋,地方政權受到中央政權的覆蓋就更多,表明其受到上級政權管轄。民主制權力與全能型的專制權力的不同在於那種覆蓋只是部分的,地方首腦與企業首腦都不受自上而下任免,並有相當的自主權。

  公民與政權的溝通是民主的基礎,在民主制社會,這種溝通壹般以選舉實現,除了選舉國家首腦,還選舉各級地方首腦。

  對於大規模社會的選舉,僅從操作性而言,也只能有少數高層當權者由公民選舉,不可能去選舉權力結構內的所有“樞紐”,所以這種溝通只能算是“線溝通”,考慮到選舉又只能每隔幾年舉行壹次,“線溝通”又變成了“點溝通”。當今任何民主社會都沒有也不可能形成全民與權力的全面溝通,提供的溝通是非常有限的,如圖8 所示,其權力結構的底面,仍然和公民社會保持著整體的斷裂。

  企業是當今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多數社會成員置身於形形色色的企業組織之內,企業是他們參與社會勞動、分工、分配和獲得資源的主要溝通結構,所以與多數公民日常生活最為緊密攸關的權力應該是企業權力。而企業權力卻是當今民主社會成員最難與之溝通的。對企業而言,他們只是受僱者,只被要求完成企業管理系統下達的指令,即完全處於被溝通的地位,而極少有對企業權力系統進行溝通的可能。企業上級擁有對下級進行任免與指揮的絕對權力,下級如果不唯命是從,就可能被解僱或降職。總之,專制社會的特徵在民主社會的企業領域繼續存在。

  三種分立是科學的制度設計,階層之間

  間雖各有邊界,相互卻緊密相連,而不像權力與公民社會那樣斷裂分離。無論信息的交換與反饋、人員流動、相互影響及彼此依賴,權力的各個分系統之間都是相互全方位開放,密不可分的。民主社會中企業家出任政府官員,或反之離任官員應聘為企業高級領導比比可見;工商界利益集團的說客擠滿議院走廊,也可略見壹斑。

  對於民主,有壹條界限是不能逾越的,即民主制是以私有制為最高原則的。私有制在很多方面要求保護權力私有,尤其經濟權力的私有。因此,私有的經濟權力就會成為壹個托舉起其他權力的底座,使權力在整體上與公民社會保持斷裂。民主先賢的設計再精巧,囿於這個局限,也只能做到把權力從專制社會的個人私有,變為民主社會的集團私有。

  我們可以從民主社會的選舉來證明這個結論。看上去,民主社會的選舉似乎是完全自由的,無論是選和被選,都沒有以社會集團區分的限制。然而在事實上,能夠當選的人已經在事先就被局限於壹個範圍——首先,能當選的人肯定是能被全體或大多數選舉人知道的人;其次,他還必須能在大範圍向選民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和綱領。在當今民主社會,是否所有的人都具備這種條件和能力呢?

  在壹個能夠實現充分直接溝通的小範圍里,人人都具備這種條件與能力。每個人都被其他人知道,每個人只用嘴就可以把自己的主張傳達給所有人。人人條件平等。然而在只能依賴間接溝通的大規模社會裡,具備這兩個條件的人必然極少。

  在大規模社會裡,被多數人知道的人是“名人”。名人壹部分是大眾傳播機器製造的特定產物,如體育或娛樂明星,那些人名氣雖大,壹般卻不會被當成從政材料;還有壹部分成就突出的專業人士、作家、學者等,也很少涉足政治領域;只有原本就在權力結構——政界、法界、企業界——中掌握或曾經掌握權力的人,既會被眾人所知,擅長的也正是政治,多數選民會自覺不自覺地局限於他們當中進行選擇,從而使當選者保持與權力斬不斷的“血緣關係”。當今民主社會各種職務的候選人大都由政黨提出,並由政黨支持其競選,這也是把當選人限定在權力體系之“血緣關係”範圍的原因之壹。

  在大規模社會與選民進行溝通,只能藉助大眾傳媒——電視、報紙等。當代傳播業塑造形象的能力幾乎無與倫比。民主社會的選舉實例證實,誰能最充分地利用媒體,至少就有了壹半的成功。民主社會的傳播媒體雖不象專制社會那樣被政治權力壟斷,理論上人人可用,但實際上卻取決於另壹種遠非人人都具備的因素——錢。

  傳播媒體從權力工具轉變為企業,利潤原則取代意識形態,這是進步,但也形成新的局限——即把民主選舉的當選者限定在少數有錢使用傳媒的人之中。

  競選者不壹定自己出錢。錢從哪來?除了有些國家對競選實行少量政府津貼,大部分要來自工商界的“政治”捐款。在這個意義上,當選者等於是工商集團推選的代表,必然是要以工商集團的利益為主的。

  權力需要金錢支持,金錢需要權力保證,二者相輔相成形成民主社會的當選範圍——壹個既需有權又需有錢的範圍。當選者壹方面是權力圈的“自己人”,壹方面又要經過金錢的“預選”。民主選舉再自由,也是在這個範圍之內挑選的自由。

  專制社會的統治者以“差額選舉”給了選民壹個“自由”選舉的範圍,在那範圍里怎麼選,結果都不可能不是統治者看中的人。專制者是以“有形之手”切斷社會溝通而保證其規定的“選舉”範圍。民主社會的選舉範圍則是被“無形之手”確定的,但同樣把多數人排除在溝通之外,最終的結果也同樣保證當選者與統治集團立場上的壹致。民主社會中有壹種經典的抱怨:選舉不過是“在壹群壞蛋中選壹個好壹點的壞蛋”,矛頭所指的就是這種範圍。

  當然,把當選者全說成“壞蛋”是偏激說法。民主社會畢竟提供較多公正,也在力圖讓更多的人打破溝通局限,進入參政範圍,並儘量切斷金錢與權力的溝通。

  但是若不從結構上消除掉社會的二元化,權力與社會成員的全面溝通是不可能真正實現的,後者將始終被排除在權力的主體之外。

  民主制的另壹個問題是,即使在已經受到限制的選舉範圍內,也不能保證適合的人當選。這是因為在大規模社會裡,讓壹個只能了解極小局部的普通人去判斷並選擇誰最適合領導整個社會,本身已經是壹個溝通方面的嚴重斷裂;普通群眾具有的政治素質與社會領袖應具有的政治素質之間,更有難以彌補的差距,這是又壹個溝通方面的斷裂。

  民主制的選舉就是在這種溝通斷裂上進行的。選民們通過電視、報紙、街頭集會來認識和判斷競選人。他們很少能真正理解或有能力評價競選者,大多數不過是在比較競選者通過媒體創造出來的形象,最終選擇不是出於理念而是喜歡或討厭誰。

  所以也就有了這樣的笑話:三個外科醫生自誇,壹個說:“我給壹個男人接上了胳臂,他現在是全國聞名的棒球手!”第二個說:“我給壹個人接好了腿,他現在是世界著名的長跑運動員!”

  第三個說:“妳們的簡直是小菜,我為壹個白痴接上了笑容,他現在已經是國會議員了!”

  不錯,民主制的選舉能夠罷免不稱職的當選者,靠蠱惑與欺騙上台的政客在這次選舉得逞,卻逃不脫下次被選下台。比起只能靠等待壽數“罷免”專制昏君,無疑有進步。

  然而由於溝通的差距,普通公民只能通過經驗感覺權力暴露的問題,不可能提前發現錯誤,壹般總是要等到惡果廣泛顯露之後,才開始對當權者進行否定。而那時,危害肯定已經到了相當嚴重的地步。

  當前任何形式的民主選舉都無法避免這種“滯後”,越高層的當權者,選民與其的溝通障礙越多、政治素養的差距越大,“滯後”——其權力錯誤所造成的現實危害——也就會越大。

  這種狀況使民主選舉在很大程度上變成了“算帳”,選民選舉的行為重點是放在否定自己上壹次所選的人上。競選者大都善用這個法寶,爭取選民的關鍵不在自己的綱領,也不必顧慮將來說了不算,而是怎樣盡壹切可能抨擊前任,反襯自己,以投合選民的“算帳”心理。此種選舉與其說是為了選舉後任,不如說更多地是為了罷免前任。於是,壹俟選舉結束,否定了上壹輪“滯後”,卻有可能又是新壹輪“滯後”的開始。

  壹般來講,即使選民已經明確地感受到權力的錯誤,只要是在當選者任期之內,也難以改變。因為在大規模社會裡,哪怕是成本最低的溝通——投票選舉,也不可能做到隨時舉行,而需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幾年壹次。在那期間,只要當選者沒

  有犯足以按法律彈核的罪,壹般就拿他無可奈何。

  其實,當今世界權力純為個人私有的已不多見。哪怕是專制社會也在向“制度化”過渡,赤裸裸的個人專權逐步讓位給集團——所謂的“集體領導”(哪怕那集團小如“政治局”),法律和程序的功能也有所加強。當權者已少有終身任職,改革與法制不斷被推出台,成為當今潮流。這不僅是出於被迫,也是因為變權力個人私有為集團所有對統治集團的整體穩定更為有利。

  然而,權力為集團所有並沒有改變其與社會相脫離的二元狀態,因而許多弊病都依舊存在。無論民主社會還是專制社會,權力自身面臨的困境在許多方面是壹樣。

  權力結構的問題是整體性的,解脫困境遠非在民主制與專制之間進行選擇那般簡單。

  ◎第三章 權力的偏差——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相脫離

   有人會認為權力與社會主體相分離的二元結構是壹種必然,只要人類需要權力進行管理,就只能是這種二元的結構,別無選擇。儘管權力私有肯定不是公平的,但只要權力實施的結果良好,它到底以什麼形式存在就不重要,二元也好,私有也好,沒必要費心去追究。

  不錯,但實際情況卻是權力對社會發展的破壞貫穿了整個人類歷史,權力對社會的壓迫亦是綿延不絕,甚至權力履行自身職能也常是困境重重、問題百出,這樣的事實足以說明,此種二元結構不應該成為公理。

  不過,我們首先需要弄清評價社會狀態的標準是什麼,社會發展怎樣算受到了阻礙,怎樣又是良好?那是不是有壹個可以進行客觀判斷的衡量標準,亦或僅僅是各執壹詞的主觀判斷?如果是前者,那標準到底是什麼呢?

  ◎第壹節 社會意志

  前面談過個人意志的概念,人不斷追求自身更好生活的基本性質,可以代換為不斷追求個人意志的滿足。所謂“更好的生活”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但“個人意志的滿足”對所有人卻是含義相同的,因此可以作為壹種統壹的客觀標準,用於判斷和評價每個人的生活狀態。那麼對人類社會,是否能用同壹思路建立壹個“社會意志”的概念呢——社會狀態的好壞就在社會意志是否能得到滿足?

  在教科書中,人類發展被劃分為不同階段、類型,總結成各種模式與形態,抽象出眾多概念。但仔細想想,發展到底是什麼?如果進行歸根結底的還原,其實只是在時間序列上的人類所有個人之具體活動的集合。思想,研究,戰爭,生產,經商,民族形成,國家建立,朝代更迭……所有那壹切,無論多麼龐大複雜漫長,最基本的元素都只能是具體個人之具體的壹舉壹行。那些描述人類社會的概念:結構、系統、國家、民族、經濟體系、權力、組織、階級、制度……也全都不是實在的存在,同樣只能附著於具體個人的具體存在,以及他們所做的具體事、發生的具體關繫上。社會發展的任意微小部分都是個人存在與活動的結果。正是世上從帝王到乞丐億萬有血有肉的歷史個人和現實個人,才使所有那些描述社會發展的抽象概念有了載體,活動起來,並實現它們相互之間的作用與聯繫。

  那麼,億萬具體個人的具體行動又是由什麼策動的呢?當然,只能由他們每個人具體的個人意志。個人意志對自身生存狀況做出判斷,確立使個人意志滿足的追求目標,做出每步行動的具體決定,並與環境互動,隨時調整,鍥而不捨地向不斷追求個人意志滿足的方向努力,億萬這種由個人意志策動的個人行動匯合在壹起,組成通常所說的社會發展。

  既然所有個人行動之和構成社會發展,那麼促使個人行動的所有個人意志之和能不能成為壹個與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宏觀概念呢?——這就是本節所要闡述的“社會意志”。

  我這樣定義“社會意志”:社會意志是壹個社會全部個人意志的矢量之和。

  與單純的數量相比,矢量除了有大小,還有方向。它可以用壹個帶箭頭的線段來表示。

  線段長度代表量的大小,箭頭表示量的方向。具有方向性是矢量最主要的特徵。

  作為物理量時,矢量主要用於表示速度、動量、力等有方向的量。在此引進矢量的概念是因為個人意志也是有“方向”的。在同壹社會生活的人雖然有共同基礎,有些同屬壹個集團的人,還可能有非常接近的立場,但仔細區分,實際上找不到任何壹模壹樣的個人意志。

  哪怕是孿生兄弟,彼此的意志也會有不同。抓住這壹點:個人意志是各不相同的,並且以簡單的方向不同來表示,個人意志就可以被抽象為矢量,個人意志之間的不同也就體現在矢量取向的無限豐富與多樣之上了。

  每壹個社會成員的“個人意志”都是壹個矢量。除了尚未形成獨立意志的兒童或意志徹底混亂的精神病患者,社會有多少個人就有多少這樣的矢量。這些矢量雖然方向不同,大小卻是壹樣的。雖然不同人對社會發展起的作用不同,但是個人的作用不是個人意志,而是個人意志的結果。結果的不相等不能能說明個人意志的大小不相等。

  精神無形,這首先已經使個人意志的大小無立足之地;其次個人意志都追求自身滿足,目的完全壹樣,無從去分誰大誰小;第三,人的基本性質使每個個人意志都會把“自身”視為最重要,即自己的個人意志最大,結果等於沒有大小之分,彼此等量。從人權角度看就更是這樣,如同對人的生命不能分高低貴賤壹樣,個人意志的平等也應該是壹種天賦人權。

  作為矢量,個人意志只有方向不同,沒有大小之分,這對下面將要討論的“矢量求和”有重要意義,並貫穿始終。

  專題討論3   矢量求和的平行四邊形法則

  這是個初中課本講過的問題。

  假設有矢量A 與矢量B ,用線段A 與線段B 表示。線段箭頭所指方向為矢量方向,線段長度為矢量大小。對這兩個矢量求和,只需將線段A 與線段B 起點相接,構成平行四邊形的兩個邊,在線段A 與線段B 各自的對面用與其大小相等、方向相同的線段構成平行四邊形的另外兩邊,這個平行四邊形的對角線就是兩矢量之和,對角線長度為合矢量的大小,箭頭所指為合矢量的方向。顯然,矢量之和也是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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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矢量運算的平行四邊形法則

  求和的兩矢量夾角越大(即方向的分歧越大),其合矢量越小;反之,兩矢量夾角越小(即方向越接近壹致),合矢量便越大。

  分歧大的極端狀況是夾角為180 °,即兩矢量方向完全相反,合矢量是兩矢量絕對值之差,等於二者數量相減;分歧小的極端狀況是夾角為0 °,即兩矢量方向完全壹致,合矢量是兩矢量絕對值之和,等於二者數量相加。

  如果對多個矢量求和,可以先求出兩個矢量的合矢量;再用這個合矢量與第三個矢量構成平行四邊形,其對角線就是三矢量之和;然後用三矢量之和與第四個矢量求和……

  依此類推,直到與最後壹個矢量構成最後壹個平行四邊形,其對角線就是所有矢量的總和。這個最終矢量的大小和方向是全部矢量合成作用的結果。

  我把社會意志就看作是這樣壹個最終的合矢量。它是壹個社會所有方向不同而大小相等的個人意志相互求和的最後結果。儘管在真實世界中,個人意志是不可能真用矢量線段表示的,也不可能真用上述平行四邊形法則把社會意志運算出來,但原理有相通之處。

  以兩個人之間的感情舉例:如果甲愛乙,而乙恨甲,相當於大小相同、方向相反的兩個矢量求和,合矢量為零,意味著不會有結果;如果甲愛乙,乙不愛也不恨,可以表示為矢量關係,二者合矢量的方向處在愛與無感情中間,合矢量大於每個單獨的矢量,類似於友誼;而若甲乙相互都愛,合矢量便相當於大小相同、方向壹致的兩矢量疊加,達到最大值,就是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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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簡化地舉例並非真以為社會意志可以如此機械地求和與表述。不要說億萬人組成的社會,就是現實世界中兩個人之間的關係,其千變萬化的微妙、複雜與組合也往往是盡人間語言難表述的。然而即便不表述,社會意志也不因此就不存在。

  妳可以想象十億隻螞蟻各按自己的方向搬運壹個物體,雖然妳完全不可能(或無能力)按照矢量運算的法則計算出那十億個微小分力的最終合力,那合力也照樣會形成並最終決定物體的運動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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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在個人意志無壹相同的世界上,社會分裂為彼此衝突的許多集團,所謂的社會意志究竟是誰的意志呢?難道它能誰的都是,又誰的都不是?承載它的實體是什麼?能不能切實地把握?它只是壹個概念遊戲呢,還是真有什麼實際意義?

  翻開歷史,到處可見壹個詞彙——“民心”,那同樣是壹個誰也看不見摸不著的概念,然而古往今來,哪壹個國家、哪壹個朝代不曾知道民心?又有哪壹個稍微明白點事理的統治者敢於小看它呢?如果實在感到社會意志無從把握的話,可以把社會意志近似地看作等於民心。當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全社會的大多數個人意志在某壹方面趨於壹致,而與之對抗的意志只剩壹小撮“孤家寡人”的時候,社會意志的方向與大小就可以近似地視為等於絕大多數人的共同意志,這就是所謂的“民心”,或現代詞彙中的“人民意志”。

  不過要強調的是,更能反映社會意志的,並非社會意志與“大多數”的相近似,而恰恰在於任何少數——哪怕少到壹個單獨個體——也能對社會意志產生自己的作用。儘管那作用極為微小,但正如壹只蒼蠅落上長江大橋,理論力學也要承認它的重量能使大橋產生變形壹樣,既然社會意志是全部個人意志的矢量之和,作為獨立矢量加入到求和中去的每壹個個人意志就必然全都是必要並且是不可忽略的,壹定會產生相應的作用。

  社會意志是囊括所有個人意志的矢量之和,它不分“進步”、“反動”、“左派”、“右派”、“壓迫者”、“被壓迫者”,壹概兼收並蓄,視為有相等權利的個人意志,並把它們每壹方都能忠實地反映在最終結果中。這壹點在矢量求和之平行四邊形中清楚地顯示,對角線(矢量之和)的典型特徵就是兼顧,或曰折中。它總是處在相互分歧的兩矢量之間,決不比其中任何壹個矢量更偏激。它的最終結果取決於“綜合”。如果說它的大小與取向接近於哪壹方,並非因為它有自己的傾向,而是那些參與求和的矢量之間“運算”的結果。但即使有壹方占了壓倒優勢,它也不會完全徹底地與那壹方壹致,而壹定會把另壹方——不管其多麼微不足道——按照其應得的“份額”綜合進自身。

  需要說明的壹點是,雖然我相信社會意志客觀上的確如此精密,但我也承認這種精密迄今從未被人類歷史體現過,不同取向的矢量在社會發展中很少得到同時兼顧,更未做到過每個個人意志都能對社會發展發揮獨立的作用。“存在”與“體現”

  是兩個不同的範疇。社會意志體現到什麼程度,依賴諸多因素,尤其取決於社會結構。這是人類迄今為止所有形式的社會結構都無法承擔的。社會意志不得不經常處在扭曲狀態,即使得到表達,也只能以極為偏離的方式。

  ◎第二節 社會意志即是“正確”本身

  回到本章壹開始提出的問題,究竟什麼是評價社會狀態的標準?人類建立了多種社會評價指標,如國民生產總值、犯罪率、恩格爾係數、平均壽命、文盲比例等。

  這類定量的指標雖然精確,卻都過於狹窄,縱然有成百上千,仍難全面地把握社會總體狀況。另壹類定性的評價,如好或糟、正常或反常、自由、幸福、公正等,倒是廣泛,但又難以稱得上是指標,十分模糊,不同立場可以有完全相反的結論。

  “評價”本身屬於意志的範疇,即使是客觀指標,也離不開意志的確定和選擇。

  社會既然是個人之和,對社會狀況的基本評價,就應該產生於社會成員的個人意志之和——社會意志。

  人類結合成社會,目的不是為了實現主義、增長經濟或發展文化等等,那都是手段或結果。人的目的只是求自身生活得更好——即個人意志的滿足,不同個人意志的內容即使千差萬別,這壹點卻完全相同。將全社會這種人人皆同的基本性質求和在壹起,也就應該是社會的基本性質——追求社會意志的滿足。

  意志的組成包括進行判斷、確立目標、做出決定。儘管不壹定每人的個人意志全都那麼清晰而有條理,更不壹定既明智又具整體性,但在有意無意、自覺不自覺之間,這三個部分都是少不了的。對於個人意志,判斷包括是否滿意自身目前生存狀況,不滿的根源在哪,怎樣造成的,能否克服等;目標包括想得到什麼,怎樣的生存狀況更滿意,最低希望,最高理想,眼前目標,長遠目標等;決定包括如何實現目標,計劃安排,行動步驟,根據願望與現實的差距所做的調整與妥協等。壹個人只要在生活,他就壹定會判斷,會有目標,會做決定,哪怕明天去砍壹捆柴換回壹把鹽,也已包括了意志的這三個部分。

  社會意志自然也有同樣三個部分,每壹部分都是全社會個人意志中相應部分的矢量之和。壹個社會的狀況究竟怎麼樣,根本的評價標準就在於社會意志如何判斷,也就是社會所有個人意志對自身生存狀況所做判斷的矢量之和。社會意志對社會狀況滿意,社會狀況就好,不滿意,社會狀況就不好。社會意志對社會狀況滿意與否,取決於在那種社會狀況中,社會意志能否得到滿足。而社會意志是否滿足,當然只能出自社會意志自己的判斷,而不是任何其他指標。

  這不光是邏輯,也是現實。每個個人是社會整體的壹個局部。如果同時把每個人想象為安置在社會整體上對其所處局部進行感應的“元件”,所有的“感應元件”

  組成反映這個整體之狀況的“感應系統”,那麼可想會感應得何等全面。沒有遺漏整體的任何壹點!

  每個“元件”的感應,是每個個人(等於社會的每個局部)對自身生存狀況(等於其所處社會局部的狀況)的具體判斷。所有“感應元件”的感應之和,就是社會意志的總體判斷,等於社會所有局部狀況的總和,也即社會整體狀況。以社會經濟為例,它常被認為是深奧難懂的,那麼多高深理論都無法正確把握,芸芸眾生的判斷如何能求出正確結論?其實,經濟的對象雖有相當壹部分是關於物的,然而那些物都是因為與人有關才成為經濟因素。所有的經濟行為都由人推動;所有的經濟結果都由人承擔;所有的經濟關係都由人構成。而所有那些人,既是反映經濟狀況的“感應元件”,分布於經濟狀況的每個局部,又是每人所處局部的經濟狀況本身,最終組成經濟狀況整體。他們是全部經濟的生產者與消費者,又是對生產與消費的直接判斷者,不可能再有比這種對經濟狀況更直接和更全面的把握了。

  無論經濟狀況退步、停滯還是進步,對集生產者、消費者、判斷者三位壹體的社會成員中的大多數,就反映為人的基本性質所追求的“更好”不能實現或是正在實現,也就是個人意志是否滿足。每個個人對與自己有關的經濟方面的任意微小變化——今天上午農貿市場的菜價漲了三分錢,或買來蓋雞窩的磚質量下降,碎了八塊,還有六塊有變形等——都有相當明晰且定量的意識。那些意識構成他們的個人意志中有關經濟狀況的判斷。把全體社會成員的判斷求和在壹起,所有那些不起眼的幾分錢、幾塊磚累積起來,就成了實實在在的整體的社會經濟狀況。那種判斷的完整與正確,是世間任何調查、統計、經濟理論、數學模型或計算機網絡都無法與之相比的。

  再舉壹個例子,法律是壹種限制,但對社會是須臾不可缺的。沒有這種限制,社會無法維繫,因此這個意義上的限制是符合絕大多數人利益的。如果個人意志能夠認識到這壹點,樂於接受這種限制,限制就不會在個人意志中形成不滿。然而,並非所有個人意志都能認識到必要的限制。因交通違章而遭警察罰款,可想多數人都不愉快。事實上,在個人意志中,由這種必要的限制所導致的不滿占著相當比例,那麼這種不滿會不會求和成社會意志的不滿呢?如果會,就使我們無法相信社會意志的判斷正確;而如果不會,多數個人意志中都存在這種不滿,卻不在求和結果中反映出來,又該怎麼解釋?

  這同樣需要從矢量的角度來看。個人意志是矢量,個人意志的不滿當然也是矢量。不同個人之間的不滿有不同的方向。罪犯可能不滿法律過嚴,把他多判了十年;受害者可能不滿法律太寬,把罪犯少判了十年。二者的個人意志都受到法律的限制,都對法律有不滿,不滿的程度相等,而方向正相反,兩個不滿的矢量之和就是零。

  即使在同壹個個人意志中,對法律的不滿也可以自行抵消。例如司機對自己違章遭警察罰款的抱怨,會被他對交通秩序混亂的抱怨抵消。如果他又被另壹輛違章車輛撞破腦袋,還可能恨不得親手去罰對方的款。所以整體上符合社會利益的限制,不管怎樣可能造成個人意志的不滿,經過矢量求和,壹定會被社會意志的判斷自覺接受,而不會產生整體的不滿。若社會意志真地產生了不滿,舉例說,全社會抱怨法律嚴苛的合矢量大於了抱怨秩序混亂的合矢量,二者已不能抵消,那就說明法律壹定已經超越維護秩序的範疇,成了壓迫公眾的力量。

  社會意志這種精確無誤的感應能力,是體現在社會狀況所有方面的。只要是全社會每個成員共同面對的問題,其狀況到底怎樣,根本標準都在於社會意志的判斷。

  既然求和為社會意志的所有個人意志之矢量,產生於組成社會整體狀況的所有局部,社會意志對社會整體狀況的把握完整和判斷準確,就壹定是不可被超越的。

  同樣道理,社會意志的目標部分和決策部分也能如此以矢量求和的方式形成。

  雖然若問大多數社會成員主張建立什麼樣的社會制度,或者是他們追求的人生意義是什麼,十有九人會答不出來,剩下壹人也可能壹大半是胡說八道。然而要是問壹個農民希望今年打多少糧……蓋幾間房(目標),為此該施多少化肥……怎麼買到便宜木料(決定),他壹定會給妳掰著指頭說得壹清二楚。在社會意志的判斷部分,我們把全體社會成員視為遍布整個社會的“感應元件”,同樣,每個社會成員也可以照此設想成相應的“目標元件”和“決策元件”,全體社會成員組成的“目標系統”和“決策系統”,通過矢量求和,最終壹樣能夠形成社會意志整體的目標和決定。

  壹個人在現實生活中的每個具體目標和決定,相對於社會意志整體的目標和決定,無疑是非常渺小的,然而既然社會由個人組成,每壹個人都是社會整體的組成部分,他的目標和決定,以及由此導致的行動就必然有相應的作用。

  舉壹個極端例子:壹個人感到下腹發脹(判斷),知道該去大便(目標),因為居民區停水,只有到街上的公共廁所(決定),匆匆騎上自行車去了,交費,大便(行動)。

  這是壹件最小的日常事,卻可能參與到社會發展進程的很多方面之中去。比如這個人受了不能及時排泄的折磨,會在市民對供水系統不滿的總量上增加壹人次,再把影響延伸到政府預算、城市改造、綠色和平組織的思想傳播進而全球的生態變化中去;他在街上急匆匆地騎車,成為影響交通流量、安全狀況的壹分子,進而影響到交通警察的擴編,公共交通政策的制定,汽車工業的發達或受限,再影響到關貿協定、歐共體工人失業及全球南北對抗的格局;哪怕是大便者那攤在地下管道里流動的排泄物,也可能壹直延伸進農業肥料的構成、世界糧食市場、海洋污染、大國談判……從而把它的流動名副其實地匯合進整個社會的發展進程之中。

  不同的個人意志具有的目標是不同的,例如同樣的奴隸,壹個可能認為當奴隸是自己的命,是“天”的安排,其目標可能僅僅限於希望吃飽飯,不挨鞭子,不太勞累;另壹個奴隸有改變自己地位的願望,但他可能把目標放在博得奴隸主的賞識,爭取提升為待遇較好的貼身奴隸上;還有壹個奴隸的目標則是推翻奴隸制。不同的目標產生不同的決定,導致不同的行為。第壹個奴隸當著奴隸主的面好好幹活,不惹麻煩,奴隸主壹轉身就怠工,再偷吃壹個馬鈴薯;第二個奴隸不光是不惹奴隸主生氣,還要巴結,討其歡心,不光自己從不偷懶,還可能向奴隸主匯報第壹個奴隸怠工,並把其偷吃壹個馬鈴薯說成是五個;第三個奴隸暗地裡做起義準備,精心策劃,等待時機,從揭竿而起到最終勝利,寧願忍受無數困苦和失敗,甚至獻出生命。

  匯合進社會發展進程,三種不同的目標和決定都產生作用。拋開價值判斷,僅從對社會發展的影響來講,三者並不分孰高孰低。第三個奴隸可能掀起了斯巴達克式的奴隸起義,打擊了奴隸主;第壹個奴隸沒那麼英勇,但多數奴隸默默無言的怠工對奴隸制解體所起的作用可能更大;第二個奴隸的所作所為雖然卑瑣,卻會使奴隸主認識到施與恩惠比使用酷刑更容易得到奴隸的效力,那種認識有可能也成為促進奴隸制向封建制轉變的壹個因素。即使壹個奴隸不存在任何不滿,完全安於現狀,他對社會也起到作用,只不過不是變革作用,是穩定作用而已。社會發展的最終目標、進程與其中哪壹類單獨的個人意志之目標、決定都不完全壹致,而是所有個人意志之目標、決定的綜合結果(也包括奴隸主的意志),是矢量之和。

  社會存在的意義是為了滿足社會意志,這是社會的基本性質,因此社會意志的目標就應該是社會發展的合理方向,是社會發展所應遵循的依據和衡量發展的標準。

  事實上,社會意志的目標也的確是社會發展的必然方向。回顧歷史,只要是社會意志所希望的(目標),無論經過戰火,還是政變,或是改革,終將成為社會發展的現實。所謂民心向背決定王朝興衰,對民意順者昌逆者亡等,已經是老生常談的定論。

  社會意志的決定則可以被看作是社會發展進程的本身。人所有行動都是決定的結果。

  個人相對於社會儘管極為渺小,但其任何行動都是對其所處的社會局部施加的分力,必然產生相應的推動。滴水匯成大海,正是億萬局部的微小推動,最終匯成社會總體的發展。這種由全體社會成員個人行動組成的整體運動,就相當於所有個人意志決定的矢量求和——社會意志決定的結果。

  然而現實中社會進程並非時時遵照社會意志的目標發展,甚至常常與社會意志的目標相悖,如果把社會發展定義為社會意志的決定,那就相當於社會意志自己決定背離自己的目標。怎麼解釋這種產生於社會意志之內的分裂呢?

  本章第四節將談到社會意志有時會受到外來扭曲,不得不做出違心(偏離目標)的決定。就壹個奴隸而言,其個人意志的目標可能是做個自由人,但他腳上有鐵鐐,全身有鞭痕,他的決定不是去爭取自由,而好好幹活,以少挨鞭子,多得壹口飯。

  這種決定無疑是被迫的。但從另壹個角度講,奴隸屈服於奴隸主的暴力,是壹種自願選擇。沒有奴隸自己認可,外界無論怎樣強加他也不會成為奴隸。他可以選擇“不自由,毋寧死”,或者除非永遠捆住他的四肢,只要能動他就逃跑,誰阻擋他就跟誰玩命。然而人的基本性質會使個人意志對現實與目標進行精密的衡量,被暴力奪去生命是最大的不好,相比之下挨打挨餓是較小的不好,較小的不好比起最大的不好就是“更好”,從而就會為眼前“更好”做出偏離目標的決定,放棄自由。所有社會成員個人意志中的這種衡量綜合起來,在壹定的歷史階段就可能體現為社會意志的決定與目標之間的悖反或偏離。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這種悖反或偏離是社會意志恰當的衡量與選擇。然而,這時的社會意志肯定不能滿足,從而社會意志的判斷部分必將產生不滿,依據我們前面所定的標準,社會狀況也就壹定存在問題。

  綜上所述,可以做出這樣的結論:如果社會意志不受到扭曲,能夠真正得到體現,它將用不著“導師”教誨,它自身的判斷是最準確的社會現實;無需“偉大舵手”指引航向,它經矢量求和得到的目標是社會發展的最佳方向;也不需要“英明領袖”代做決定,所有社會成員個人意志之決定的矢量之和,其恰倒好處無可比擬。

  可以說,社會意志就是社會之正確發展的那個“正確”本身。

  這是壹個極重要的結論,如果這個結論成立,便可以順理成章地得到下壹個結論——最好的社會狀況就是使社會意志得到充分體現,而最好的社會制度就是能使社會意志永遠體現的制度。

  ◎第三節 權力意志

  ●求和的結構

  個人意志是實實在在的,因為它承載於看得見、摸得著的人之肉體,成為壹個人最主要、最有代表性的存在和組成。社會意志是個人意志之“和”,“和”本身並非實體。

  就象沒有加號和等號,數據之間的“和”固然不能說不存在,但只能是“隱性”

  的存在壹樣。社會意志同樣需要有“加號”和“等號”,其“和”也要有承載的實體,否則便無法體現,也不能把握。

  數學中的“加號”、“等號”是壹種數字之間的求和結構,在人類社會全體社會成員的個人意志之間,是否存在能將其求和為社會意志的求和結構呢?

  如果社會規模很小,全體社會成員彼此可進行較充分的直接溝通,每個個人意志都能向其他成員充分表達並進行討論,這時所有的個人意志都能作為矢量存在、體現並發揮作用。社會成員彼此交流和協商的直接溝通本身就是矢量求和的結構,求和結果體現為彼此之間經過說服、理解而最終達成的妥協和折中——即平行四邊形的對角線。

  然而在百萬、千萬以至億萬成員的大規模社會裡,遠遠超出了社會成員直接溝通的限度時,說到把所有個人意志都當作矢量對待與處理,理論上固然不錯,但在實際運作上,如何去對不同的個人意志進行“求和運算”?個人意志矢量相加的“平行四邊形”是什麼?靠什麼才能承載和完成既是天文規模且又瞬息萬變的“運算”

  ?就出現了似乎難以解決的障礙。

  可以說,自有歷史記載以來,人類社會從未具備矢量求和的結構,因此,作為個人意志矢量之和的社會意志也就不可能以“運算結果”的形式得到體現。

  而且,是否需要這樣的求和結構,這個問題本身就壹直沒有被當作問題提出過。

  ●“數量型求和結構”

  事實上,只要有社會,就不可能沒有求和。社會本身就是壹種“和”,是所有社會成員“相加”在壹起的結果,不僅有人的“相加”、物的“相加”,也壹定有人的意志的“相加”。

  社會是“和”,社會結構就是求和結構。無論這種結構是否明確設計了求和個人意志的功能,在實際運轉的過程中,也壹定會有相應的結果,所以將其視為對社會成員個人意志進行求和的結構,是有理由的。

  但是以往的求和結構只能被稱為“數量型求和結構”,而非能夠真正求出社會意志的“矢量型求和結構”。

  “數量型求和結構”隨社會形式不同可能會有很多具體差別,但大體上可根據求和方向是自上而下還是自下而上分為兩大類:第壹類就是通常所說的集權專制,以統治者的意志為準,自上而下統壹全民意志,把不同個人意志之間的矢量分歧角強制縮小為零,使之失去矢量特色,在“壹元化領導”下,不容異端地相加成國家、民族、階級、政黨、群眾運動等單壹的數量;第二類如古代的共和城邦和近代的民主社會,其求和的基本方式是自下而上的公決或選舉,這種求和給了每個公民說“不”的權利,但仍然只能把本有無限豐富的矢量取向的個人意志,限定在僅為壹正壹負兩種取向中,把全民求和成“是”或“否”、“贊成”或“反對”兩種對立的數量。

  現實中全盤採用公決的社會結構是不存在的。即使再“民主”的社會,壹個月有壹次“是”或“否”的公決,社會就不用再干別的了。社會每天都需要做千百種決策。對那些占最大比例的日常決策,民主社會也壹樣是自上而下地出自當權者,並要求全民在其下求和為服從的數量。

  有史以來,人類社會從未脫離“數量型求和結構”的框架,而自上而下的數量求和類型,又壹直占據主體的地位。

  ●操作性的因素

  在理想上,現代民主制的締造者們是希望每個社會成員都能以平等獨立的身份表達自己,自覺地參與並影響社會發展進程的,這與所有個人意志都作為獨立矢量進行矢量求和含義同樣。然而當面對具體操作的問題時,這種理想就顯出無從下手。

  首先,社會規模壹超出直接溝通的限度,以直接溝通作為矢量求和的結構就沒

  有了可能。第壹章舉例社會規模為五百人時,直接溝通的關係數已經達到任何概念都難以把握的龐大程度,而現代國家的社會規模皆遠大千百倍。面對壹件事,讓全社會所有個人意志都作為矢量表達自己的意見,用彼此直接的交流和討論顯然已不可能。讓每個人輪流利用公共講壇,從最簡單的時間安排上也是行不通的。就算每個社會成員都能把自己的見解準確地寫成文字,理論上應該是所有個人意志都得到了矢量表達,但又該怎樣進行矢量求和呢?用歸納綜合的方式,只對不同見解做出大致的區分歸類,就得多少人工作多少時間?能否區分合理?誰是裁判者?又如何才能得出面面俱到的兼顧方案?常識使我們知道,即便是兩個人,達成雙方滿意的妥協,往往都需爭執良久,整個社會以妥協來求和,就算能做到,待最終妥協結果形成,也早不知事過境遷多久了。

  退到這壹步,就剩壹種方式可行——全民投票。

  全民投票取決於必不可少的兩種簡化,壹是事先提出既定方案,如憲法修正案或總統候選人,供全民表態和選擇;二是把全民的表態與選擇限定為僅有" 是" 或"否".

  第壹種簡化把取向複雜萬千的個人意志引入同壹取向,使之變成可以用統計處理的同質的量;第二種簡化使得可以對投票結果進行定量計算,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基礎上,使投票成為在大規模社會進行直接求和的可行技術,並且把操作成本降到最低。

  簡化到這壹步,操作的障礙解決了,但是不言而喻,求和的實質也就脫離了矢量求和,變成了數量求和。

  ●權力意志

  上述第壹種簡化——事先提出既定方案,顯而易見地需要另壹個因素——方案來源。

  出於兩個原因:1 、從操作性出發,不允許人人都提出自己的方案,如果十二億中國人提出十二億個方案,就算僅用“是”或“否”表壹輪態,幾代人的壽命也不夠用。

  2 、要經受所有社會成員選擇的方案,已不可能是適用於每個社會成員自身生活的那種“小方案”,必須是適用於社會整體的“大方案”。而多數社會成員壹進入這個範疇,個人局限性就充分暴露,完全沒有了形成方案的能力(甚至沒有理解方案的能力)。

  因此,既定方案只能來源於少數特殊的社會成員。

  如果說投票表決是壹種自下而上的數量求和,那麼由少數特殊社會成員制定既定方案供社會選擇,本質上已經先屬於自上而下的數量求和。既定方案產生於特殊社會成員或集團的意志,表面交由全民選擇,但因為限定了選擇的範圍,再選擇也等於是在那些特殊社會成員的意志下統壹成數量。而不能交由表決的大量日常決策,更是出自那些特殊的社會成員,他們就是社會的當權者。他們行使權力時的個人意志就是權力意志。

  在“數量型求和結構”中,僅出於操作性的必要,也必須有權力意志的存在,以彌補社會意志不能獨立運行的空缺。何況權力意志自身還存在著將權力攫為私有的衝動,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的相脫離就更成為必然結果。

  ●“數量型求和結構”必然是二元結構

  到這裡,探討的軌跡便與上壹章討論過的“二元社會結構”重疊在壹起了。在我們剛剛描述的“數量型求和結構”中,權力意志顯然和社會意志已不是同壹事物,而是分離的兩個不同事物。作為在“上”的壹元,它提出方案,制定決策,在“下”

  的社會意志被動接受,服從聽命。對“數量型求和結構”,這種格局是不能改變的,只要是進行數量求和,就必須分成壹上壹下的二元才能操作和運轉,才能把無限豐富的個人意志矢量變成數量,這是“數量型求和結構”的必然形式。

  “矢量型求和結構”的主體是社會意志,是名副其實的溝通結構,而“數量型求和結構”的主體是權力意志,是統治結構。前者的求和是自下而上的溝通,後者的求和是自上而下的統治。“數量型求和結構”是二元社會結構中的權力對社會實施溝通的基本方式,而“矢量型求和結構”只有在社會消除二元狀態、融為壹體之後才可能出現。

  權力意志是“數量型求和結構”的核心與靈魂。“數量型求和結構”本質上是圍繞權力意志建立形成的,是權力意志的產物。權力意志只有藉助這種結構,才能完成為社會制定決策的功能。

  “數量型求和結構”強烈地助長精英意識。既然只有身為精英的當權者才能為社會制定整體方案,既然大多數社會成員連理解的能力也沒有,為什麼還要芸芸眾生參與意見呢?由當權者自己直接決定豈不是更簡單、更方便、更明智也更有效率嗎?即使在當今最“民主”的社會,這種精英意識也有市場。而專制社會的統治者,更是經常以此為獨裁的理由。

  精英意識是權力意志的意識形態。自上而下的數量求和類型在“數量型求和結構”中保持主體地位,主要的“合法性”來源就是精英意識。

  ●社會意志的判斷

  在“數量型求和結構”中可以自發形成並體現社會意志有判斷、目標、決定三個部分,在“數量型求和結構”中,這三個部分各有不同的性質和不同的形態,需要分別論及。

  雖然社會意志的判斷是矢量之和,卻不是必須依靠“矢量型求和結構”中才能求得,因為判斷有壹個特殊性質:儘管人們判斷的具體對象與內容千差萬別,卻都可以歸結為個人意志是否滿足這樣相同的量上。甲挨了壹棍子,甲知道疼;乙多賺了兩塊錢,乙心歡喜。壹棍子和兩塊錢是不同的矢量,缺乏數量的可比性,不能在“數量型求和結構”中求和。但挨棍子的判斷是不滿意,多賺兩塊錢的判斷是滿意,在滿意與否上,各不相同的具體判斷就有了共性。

  對共性進行矢量求和要方便得多,在很大程度上就相當於數量求和,因而儘管社會結構是“數量型求和結構”,卻不妨礙社會意志判斷的矢量求和從中形成。

  “數量型求和結構”是二元結構,必須有“上”的存在,才能完成對“下”的求和,但社會意志判斷的形成卻不需要藉助“上”,無需任何專門結構就可求和。

  既然社會的本質就是溝通,只要存在著把社會成員溝通起來的社會網絡,不管那網絡的既定功能是什麼,個人意志的判斷——滿意還是不滿意——也會通過那些經濟的、政治的、親屬的網與渠道匯集在壹起,在完成社會功能的同時自發地完成相互之間的求和,形成社會意志滿意與否的判斷。

  社會意志的判斷不僅可以自發形成,還能自動體現,同樣無需依賴專門的結構,只憑藉社會進行日常溝通的網絡,就能以謠言、輿論、民心、穩定或動亂的傾向等形式體現出來。這是社會意志非常重要的壹個特點,因於此,社會意志才獲得活躍的主動性,使之即使處於二元結構中的“下”元,也能獲得最終的決勝。

  ●社會意志的目標在“數量型求和結構”中只能隱性存在,能否體現取決於權力意志是否與其相“碰”

  每個個人意志在日常生活中都會有明確具體的目標,如把住房從兩間擴大到三間,提高壹級工資,懲罰某個貪官等,這些目標是不同的矢量,沒有共性,在“數量型求和結構”中是無法得到其矢量和的。但其矢量和並不因此就不存在,只不過是以“隱性”狀態存在罷了。

  目標是壹種對未來的期盼,期盼本身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就是壹種隱性存在,所以社會意志之目標的隱性,不妨礙其真實存在。但僅僅是隱性存在是不夠的,作為社會,整體目標的確立有時必須藉助顯性的綱領、法律、政策等。而在社會沒有“矢量型求和結構”的時候,社會意志自身無法產生綱領、法律或政策的,那些都是權力意志的產物,因此不是社會意志的目標而只能被視為權力意志的目標。在這種二元社會結構中,隱性的社會意志之目標是否能夠體現,只能取決於權力意志的目標恰好與社會意志的目標“碰”在了壹起。

  “數量型求和結構”使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相分離,但是分離不意味就是絕對對立,權力意志有時會主動追隨社會意志,並以社會意志為依據樹立社會目標。其中有些是出於當權者的“職責良心”,更多地則是為了適應統治需要。雖然主動權是在權力意志壹方。但不管是自覺的還是被迫的,只要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壹致或接近時,權力意志的目標就成為對社會意志目標的體現。

  這種壹致沒有必然性,只能靠“碰”。就如數據之間壹壹相加,最終得到的和是必然的;而置身數據之外猜測數據的和,即使猜得恰好準確,也沒有必然性,那就是“碰”。

  所謂的“碰”有兩種——主動的“吻合”和無意識的“碰巧”。“吻合”指當權者(或潛在的當權者)自覺地去體察、揣摩、總結和追隨社會意志,從而能相對準確地把握社會意志,使自己有意識去地做社會意志的代言人與體現者。例如歷史上那些“為民請願”、“替天行道”者們,近代政治中的“訪貧問苦”、“民意調查”等。革命者、政變者或競選者向來都打著民意的旗幟。不管他們的真實目的是什麼,他們確實都要對社會意志做壹番研究。“碰巧”就沒有這種主動性了。哪怕是壹個暴君,日常工作中也多少會有壹些符合社會意志的決策,報廢出於對社會意志主動的追隨。

  在“數量型求和結構”的社會,依靠權力意志的這種“碰”,使社會意志被權力意志“折射”,再通過自上而下的貫徹,使社會意志的目標得到體現。

  但既然是“碰”,有時碰得上,有時就會碰不上,因此這種“碰”只能使社會意志的目標斷斷續續地體現,人類社會的發展軌跡也因此不斷地搖擺和停滯。

  ●社會意志的決定在“數量型求和結構”中不能形成,社會發展只能被權力意志主導雖然個人決定導致的個人行動最終會合成為社會行動,但人類社會作為壹個整體,不可能都是隨心所欲的個人行動,還得有社會的統壹行動,相互協調、配合,即需要整體性的決定。

  決定與目標不壹樣,決定必須是顯性的。而“數量型求和結構”卻不提供社會意志的決定自發形成的可能,所有的整體決定都出自權力意志。

  決定是權力的基本功能。權力意志只有通過各種具體決定才能得到體現。權力意志掌握了決定權,也就掌握了社會行動,這就是權力意志的力量所在。

  既然人類社會還從未出現對個人意志進行矢量求和的結構,因此社會意志的目標不能成為顯性,社會意志也不能形成決定,但社會不能沒有目標和不做決定,由權力意志充填這個空缺,就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

  ◎第四節 社會意志的扭曲

  ●權力意志必然與社會意志相脫離

  在二元結構中,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相壹致只能出自“吻合”或“碰巧”,這既沒有保證,也不可能穩定,最終權力意志總是不可避免地與社會意志相脫離。自古以來,當權人物從“英主”到“昏君”、從“進步”到“反動”的蛻變戲劇輪番上演,對其必然性已幾乎無人懷疑,原因也早被歸納為如階級立場、既得利益、權力腐蝕、意識老化等。

  理論上,當權者的任何壹個錯誤決定(哪怕是技術性的),都應算作對社會意志的脫離。既然沒有人能永遠不犯錯誤,僅從這壹點,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的脫離已註定常會發生。

  而在人的基本性質——“不斷追求個人意志的滿足”之中,還有壹種推動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相脫離的動力。權力的能量使當權人物在實現自身意志的軌道上往往能夠通行無阻,“不斷”沒有止境,隨之而來的便會是權力意志的無限膨脹,根本不再把社會意志放在眼裡。

  二元結構中的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是彼此分離的兩個不同事物,既然是不同事物,二者保持壹致就應被視為相對與偶然的,而二者的不壹致——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相脫離——才是絕對的與必然的。

  ●社會意志的扭曲

  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發生聯繫的“接口”在於決定部分。如果不牽扯決定,兩種意志的判斷部分和目標部分可以分別存在,各自獨立,即使不壹致也互無影響。

  然而在“數量型求和結構”中,社會意志自身無法形成決定,只能服從權力意志的決定,如果權力意志的決定與社會意志脫離,並迫使社會意志在行動上背離自身所追求的目標,二者的不壹致就能有形地體現出來,社會意志的判斷也就會由此感知這種不壹致,並做出不滿的判斷。

  權力意志的決定迫使社會意志服從,所產生的與社會意志自身目標的偏離,就是社會意志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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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力把握溝通的程序,具有強制力。理論上,當權人物的個人意志與普通社會成員的個人意志大小應當壹樣,他們的個人意志B 即使與社會多數成員的意志之和A相脫離,影響也是極小的(如圖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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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於當權人物掌握權力,可以迫使相當多的個人意志服從權力意志。那些個人意志原本與A 壹致,在權力之強力——警察、法院、扣工資、失業、撤職……——的威脅下,他們認識到堅持自己的意志(可稱為“自由意志”)對自身生存、安全及人的基本性質只能造成更大損害,因此不得不把“自由意志”變成“非自由意志”,成為服從權力意志的數量,從而使當權人物的個人意志B 擴大為權力意志B2,而原來的A 減少為A2,二者的矢量之和(A2+B2 )在方向上就比圖14的(A+B )扭轉了壹個角度(圖15)。這個(A2+B2 )與(A+B )之間的扭轉角,可以說明社會意志的扭曲(如圖16)。

  

  還可以這樣考慮:實際生活中常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符合個人意志目標的決定是不被國家法律或政府決定允許的。個人堅持自己的決定就是違法,會面臨制裁或審判。於是衡量利害,個人不得不放棄自己的決定,服從法律和政府,也就是服從權力意志的決定。個人的目標不但不能實現,反而會被自己必須服從的決定所損害。所謂扭曲,更具體的體現就在這裡。全社會所有個人意志的這種扭曲,經過矢量求和,就成了社會意志的扭曲。

  在二元社會結構中,只有權力意志樹立的“顯性”目標恰好與“隱性”的社會意志目標“碰”上壹致,社會意志才能在服從權力意志決定的同時實現自身的目標,不產生扭曲,得到滿意的判斷。

  然而可悲的是,既然二元結構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的脫離是壹種必然,社會狀態的不好也就是常規狀態,因此人類只可能得到偶然的好,承受必然的不好——這便是我們的基本困境。

  ●大矢量求和

  以上對二元社會結構做的分析,為了方便說明,做了簡化。事實上無論二元的哪壹元都不是鐵板壹塊,都分化為不同的集團、派別或是敵對陣營。以社會壹元為例,有以地域劃分的集團、不同的民族、有文化的差別、職業的不同、社會地位的高低等等;而權力壹元則有民主社會的三權分立、企業權力、傳媒權力、團體權力……專制社會的黨權、軍權、中央政權與地方政權、改革派與保守派等。這些不同的集團或陣營各有不同的目標、決定和判斷,也就是各有不同的意志,可類推地稱為“集團意志”。壹個社會的狀態與發展,直接表現出來的,往往就是這些不同集團相互鬥爭與平衡的結果。

  這當然也應該算做壹種矢量求和,只不過不是我們原來所說的全社會所有個人意志的矢量求和,而是壹種極大的簡化,是少數壹些“大矢量”(集團意志)之間的矢量求和。

  例如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中國社會,國民黨、共產黨、日本人、盟軍、偽政權等都在發揮作用,相互鬥爭、合作、妥協、適應或勾結,它們之間所發生的互動,就是矢量求和的過程,求和結果決定最終的社會狀況。

  這是否會影響前面所說二元結構是“數量型求和結構”的結論呢?

  不會。首先社會的總體框架是保持二元的,所謂的“大矢量求和”有壹部分完全是在權力壹元內進行的,如三權的制衡,權力集團內的派別鬥爭等,求和結果作為權力壹元的“輸出”,照樣按照“數量型求和結構”的原理施加給社會壹元。

  而那些各自作為獨立系統的大矢量——民族、宗教、階級、政黨、陣營等,自身內部也是分為二元的,其形成大矢量本身,就是數量求和的結果。我們曾有過被意識形態灌輸和“洗腦”的經歷,那種過程就是為了消滅每個人的獨立見解與自我意識,迫使人們接受“統壹意志”或盲目的集體衝動——那些手段首先是為了消滅個人意志的矢量性質,使其變為數量,再相加成國家、民族、階級、政黨、群眾運動或山頭幫派等“大矢量”。

  大矢量的指向歸根結底是權力意志的指向,甚至就是最高獨裁者個人意志的矢量指向。

  大矢量之間也往往力圖把對方作為數量“加”進自己的矢量——征服、吞併、招安、收編等;或者就是將其作為數量“減”掉——“不是妳死就是我活”,不同矢量之間的分歧角往往被強行擴大到180 °,非此即彼。形形色色的民族仇殺、階級鬥爭、宗教聖戰、思想迫害、專政、鎮壓、清洗、恐怖……人類歷史在相互殘殺中壹幕又壹幕地上演著統治與奴役、革命與反革命、打倒與消滅和勝者王侯敗者寇的輪迴戲,使今人回首,滿目皆盡血雨腥風。

  只有到了大矢量彼此沒有哪壹個占絕對優勢,誰都不具備完全加掉對方或減掉對方的能力時,它們才不得不作為矢量與對方進行矢量求和:妥協、交易,互為制衡,有時還可能聯盟、“遠交近攻”或“合縱連橫”……很明顯,這種大矢量求和是以數量求和為基礎的,沒有足夠的數量求和,就不能成為大矢量,也不具備參與大矢量求和的實力,只能被其他大矢量加掉或減掉,所以這種機制必將促使“大矢量”們強化自身的“數量型求和結構”,從而也就加強了整個人類社會的“數量型求和結構”。

  古往今來,舊王朝沒落,新王朝掘起,壹些階級勝利,壹些階級失敗,民族敵對或融合,黨派上台與下台……“大矢量”的代表者——君主、領袖、統帥、黨魁們,就是這樣以自身的個人意志為大矢量之方向,以腳下所踩的數量為大矢量之大小,在相互求和中書寫歷史。個人意志在這種大矢量中受到的扭曲和壓抑,常常遠大於所得到的表達。

  ●民主社會的大矢量

  當代民主社會的壓力集團體制是壹個很大進步,雖然尚未(也不可能)達到把所有個人意志都當作獨立矢量進行求和,但是正在把以往少數僵硬的大矢量分解為越來越多規模較小方向各異的矢量,從製鞋工會到軍火業院外集團,從拯救海豹組織到同性戀者俱樂部或禁酒協會……提供給個人意志選擇的表達渠道大大增加。相互之間也不再是消滅的關係,妥協超過了對抗;集團的邊界較過去模糊了許多,從非此即彼變為相互重疊而且時空多變;集團內部以求同存異取代了“大壹統”,強制的“相加”讓位給個人意志的自由選擇。這種有彈性的“壓力團體矢量求和結構”

  所起的作用在逐步加強,當代民主社會的領導決策已越來越多地出於對社會各種力量的平衡兼顧,而非象專制社會,完全由統治者居高臨下,壹意孤行。

  不過這種進步仍然是治標而未治本。“壓力團體矢量求和結構”的優勢——自發、自由、多變、模糊、針對具體目標的性質,先天地決定了它不能成為囊括所有社會成員並代表他們生活主體的結構,且不說大量社會成員必然游離於壓力團體之外,就算壹個人同時參加十個壓力團體,又是否能把他的被現代社會複雜生活造就的複雜個人意志表達完全?何況,壓力團體表達其團體意志的方式——院外活動、利用傳媒、街頭抗議等,並非與團體意志的大小和合理性成正比,而往往取決於團體的活動能量和所掌握的資源,從而可能導致社會決策的偏袒。因此,“壓力團體矢量求和結構”缺乏成為主結構的嚴密性與全面性,難以實現運作的程序化,只能作為壹種軟結構,以壓力手段發揮“影響”作用,既無法也不該被授予“硬性”的決策權力。現實也正是如此。

  另外,不管壓力團體最終達到如何多樣化,比起個人意志,也是壹種簡化了的大矢量,仍然是對個人豐富性的扼殺,最終求和的準確性也照樣會偏離。壓力團體的基本運作取向是取得更大影響力,此取向將導致壓力團體儘量擴大自身之“數量”

  ,並力爭內部的壹致。這種悖反體現了其不能擺脫“數量型求和結構”的本質。個人意志遭數量“淹沒”的問題是無法在這種取向中得到解決的。很難想象壹個普通工會會員在擁有幾十萬成員的大工會裡能發表什麼有效意見,頂多就是在“是”或“否”的兩極表決里,充當壹個最終加在工會領導人的“壓力籌碼”上的渺小數字罷了。

  ◎第四章 權力更新與調整——二元結構社會的滯後既然社會意志在二元結構中無法形成“決定”,顯而易見也就不具備統壹行動的能力,那麼是否社會意志就只能是壹盤散沙,無所作為,被權力任意地支配呢?

  顯露在歷史表層的,確實都是執掌大權的帝王將相。他們翻雲覆雨,置世界於股掌。

  權力決定壹切,似乎是個不言而喻的真理。即使社會意志得到體現,也全靠權力意志去“碰”,“碰”不上就只有遭扭曲。

  針對具體範疇,“碰”是偶然的,然而若在整體範疇,偶然的“碰”能夠不斷發生,就說明有必然的成分。權力意志雖然與社會意志不斷脫離,卻總是又壹次次“碰”回到社會意志之上。如果在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之間,權力意志果真處於絕對的主宰地位,二者就避免不了“剪刀差”式的分離,相距只能越來越遠,這種不斷的“碰”就無法解釋。因此,社會意志與權力意志之間,必然有壹種制約力量存在,能夠不斷把力圖任意為所欲為的權力意志拉回到與社會意志相“碰”。即使那制約力量並不顯露在歷史表層,卻可以因此被視為社會意志“無為的作為”,具有最終的決定之權。

  ◎第壹節 社會意志的“反扭力”

  上壹章說到社會意志的判斷能夠在“數量型求和結構”中自發得到表達。需要進壹步問的是,那表達到底是什麼?

  如果視其為民心,民心無形,不藉助有形事物也壹樣得不到表達。

  雖然社會意志的判斷在理論上壹定存在,但是在“數量型求和結構”中,社會意志不具備自己的“嘴”,無從以語言表達自己。

  固然,某些人物可能充當這種角色,他們可能是當權人物,也可能是無權的思想家或革命家,如果他們的個人意志正好能夠和社會意志“碰”在壹起,就可以成為社會意志之“嘴”。然而若是沒有這樣的人物出現,或專制權力能夠限制住壹切自由傳播、消滅壹切異己之時,社會意志的判斷是否就不能表達呢?

  如果是的話,就說明社會意志的判斷部分也離不開對“人物”的倚賴,社會意志就只能成為地地道道的附庸,也就難以解釋權力意志為什麼會被社會意志制約,不斷與社會意志“碰”在壹起。

  關鍵正是在社會意志的判斷不倚賴人物就可以在“數量型求和結構”中自發表達,這壹點制約了權力意志必然要與社會意志相“碰”,最終才能使無法獨立表達的社會意志之目標和決定兩部分得到體現。

  那麼社會意志判斷的自發表達又是什麼呢?是哪壹種有形事物承載那種表達?

  它又怎樣制約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相“碰”呢?

  人的基本性質受到壓制,或者強迫人與其基本性質背道而馳,是對個人意志的扭曲。

  個人意志受到扭曲,就會同步地產生出壹種與扭曲對抗、力圖消除扭曲的力,那力的方向與扭曲方向相反,大小與扭曲大小成正比,可以將那力稱為“反扭力”。

  每個人憑自身經驗都能直接感受反扭力的存在。只要個人意志受扭曲,人就會自然產生反抗的衝動。那是壹種存在於本能之中的“力”,也是構成人格的基本力量之壹。儘管它有時可能被“超我”壓抑,不表現出來,甚至在極端情況下,不被個體所意識到,但實際上它壹刻不停地尋找突破壓抑的渠道,為其個人的下壹步行動提供能量和趨向。

  如果始終不能獲得平衡或發泄,甚至可能導致盲目的爆發。

  社會意志的反扭力就是社會所有個人意志反扭力的矢量和。

  扭曲具體個人意志的具體方面可能千差萬別,但是反扭力只是壹種力圖消除扭曲的“動力”,不受具體內容區別的影響,彼此具有同質性,區別只在於方向不同,從而對其進行矢量求和可以大大簡化,因此在“數量型求和結構”中藉助日常生活結構就能完成。

  反扭力是“有形”的,可以通過“受力”被客觀地感知。只要是被強迫做的事,誰也不會有積極性,會怠工、不負責任、拆台、刁難、幸災樂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置身於社會統治者或管理者的地位,面對社會意志的整體反扭力,會感受到統治和管理處處受阻,社會處於離心狀態,各行其是,壹片散沙。這種令統治者無可奈何的阻力和離心力,就是社會意志反扭力的明確與具體的表達。

  這種表達不需要通過“嘴”,不需要總結成理性的語言,更無須倚賴“人物”。

  無論在什麼樣的社會條件下,無論是什麼社會結構中,它都可以蘊涵和發自於社會肌體每壹個“細胞”,傳遞於每壹條“神經”和“血管”,並通過無言的力之“接觸”來表達——那就是社會的億萬個人被自身的反扭力所推動,力圖消除個人意志的扭曲,去反抗、思考、不合作、參加革命或要求民主……每個人的作用再微小,也能對他置身的社會局部產生壹點影響。億萬局部的這種微小反扭力,匯合成社會總體的反扭力。

  所以,在“數量型求和結構”中,儘管權力意志必然與社會意志相脫離,但其對社會意志的扭曲越大,反扭力也就隨之增大,總有壹個時候,會大到權力意志無法承受,不得不減小對社會意志的扭曲。二者這種成正比的共生關係,就是約束權力意志終將自覺或被迫地與社會意志“相碰”的關鍵所在。

  ◎第二節 權力的壓力調整

  社會意志怎樣約束權力意志呢?歸納起來,無非是兩種方式:或是在社會意志反扭力的作用下,權力自身進行調整,與社會意志相“碰”;或是與社會意志相脫離的權力被更新,由符合社會意志的新權力取而代之。這兩種方式歸根結底都是被社會意志的反扭力推動的。

  反扭力作用於權力意志的形式也有兩種——壹種是壓力,壹種是強力。壹般來講,權力的調整以壓力為主,而權力的更新則常有強力的成分,尤其對專制權力,強力更是實現權力更新不可缺少的。

  當社會意志的反扭力以“體制外”的方式尋求“動態”釋放,常常會演變成強力,若是在“體制內”積蓄待發,則是“靜態”的壓力。反扭力在達到“反彈”極限以前,始終保持壓力狀態,而壹旦超過極限,就會爆發為強力。由此來看,強力只是在特殊歷史時刻才能成為表達社會意志的行動,而壓力則是以日場☆態,時時刻刻或大或小地存在並起作用。

  壓力根據不同的社會形態、歷史條件、權力集團的態度與能力而變化,表現為人心不滿,參與“合法”活動的積極性下降,權力體係指揮不靈,輿論抗議,自發的對抗與破壞性行為增加……從根本上講,壓力可概括為社會(溝通主體)對權力(溝通結構)實施的溝通所進行的抵制。這種抵製發展下去,最終會導致社會的僵滯和衰敗。

  這無疑是對權力集團統治的威脅,如果不能消除,任壓力增加積累,到達壹定強度,就可能失去控制,最終動搖其統治地位;另壹方面,壓力的來源——社會意志的反扭力使社會活力下降,社會內耗增加,影響社會財富的增殖和社會運行的效率,對權力集團自身的利益與目標也連帶造成損失。因此事實上,鐵了心與社會意志相對抗的當權人物是不多的,壹條道走到黑的倔強也與統治的基本原理不相容。

  歷史上總會不斷出現比較明智的當權者,他們善於辨察來自社會意志的壓力,相應地調整權力意志,使之與社會意志相“碰”或接近,從而減輕對社會意志的扭曲,緩解對統治造成的壓力。有些王朝之所以能維持幾百年而不遭到強力的改朝換代,正是權力集團在社會意志的壓力下不斷進行調和、從而使社會意志的扭曲不斷得到緩和的結果。如果沒有這種的調和,壹味地對抗升級,那不管多麼強有力的當權人物,也不可能維持多久。這壹點將在下節談“權力的強力更新”時詳細討論。

  另外,也有相當壹部分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的相“碰”常常是權力集團內部鬥爭的產物。權力私有化的規律決定了二元社會結構中的權力總是被當作壹塊蛋糕,成為爭奪對象,因此權力集團內部永遠有派別和陣營的鬥爭。權力鬥爭最實用的原則是“凡是敵人反對的我們就要擁護”,而扭曲社會意志是統治集團最經常的行為,這就使得權力集團內部扮演反對派的爭權者常常自覺不自覺地成為社會意志的代言人。他們為了鞏固自身地位,奪取更多權力和戰勝對手,往往打起“為民”的旗號,有意識地利用社會意志的壓力,把人心向背當作實現其個人目的的武器。尤其是權力集團內的新生人物,更是需要以此來彌補自身的弱勢。雖然這些人的內心深處不壹定真正有人民的位置,但他們的所作所為確實在壹定程度上起到了體現社會意志的作用。

  權力集團內部層出不窮的“改革派”、“保守派”、“溫和派”、“強硬派”,表面看,只好似是當權者個人政見或品格的不同,或者僅僅是出於個人野心的妳爭我奪,與社會意志的制約並無直接關係,但是細究壹下,為什麼他們會打起“為民”

  旗號?為什麼他們認為人心向背可以成為爭權的武器?歸根結底還是社會意志的壓力在起作用。事實上,歷史也壹直表明,迎合了社會意志的當權人物,在權力集團內部的妳上我下中,往往成為最終的勝利者。

  即使沒有統治集團內部妳下我上的“換馬”,僅僅是當權者為了自身的利益——諸如政權穩定、留傳功名、不給政治對手口實、或是權力屬性派生的職責感和功名心等——去揣摩和迎合社會意志,也壹樣等於受了社會意志的制約。

  與用強力更新權力不同,以壓力調整權力能夠避免妳死我活式的社會大動盪,在漸進過程中使社會意志逐步得到體現,這種方式有利於社會穩定,破壞性較小。

  另外,除了壹哄而起的暴亂,強力壹般只能產生於專門的組織,需要具有領袖人物,有目標、綱領、決策核心和指揮系統,操作上的難度很大。而壓力的產生卻極為簡便,不需要專門組織,壓力照樣能產生、凝聚和表達。只要存在著完成其他社會功能——無論是經濟的、生活的或社會交往的——網絡和渠道,壓力就能無孔不入地傳遞,並自動地匯合,最終作用於社會各個方面。此特點使壓力遠比強力安全、方便、收發自如和普遍。因此壓力是社會意志制約權力意志的日常方式,也是社會意志反扭力的基本表現形態,對權力意志發生最為持久的作用。在人類社會的演進中,社會意志對權力意志的影響和作用,主要是以壓力方式、而非以強力方式施加的。

  尤其在今日之民主社會,由於有了自由選舉這壹更換當權人物的手段,以強力更新權力完全沒有了必要。在選舉期以外的時間,壓力幾乎成了社會意志制約權力意志唯壹有效的方式。凡民主社會自下而上的政治活動,歸根結底,其內容與目的都是為了形成對權力的壓力,從而影響權力意志,使之在權力實施中對壓力做出讓步。

  民主社會的實踐可以看到,只要給壓力以必要的釋放渠道,使之不形成危險的積累,人類社會就可以避免強力的暴虐。而往昔,人類卻是在壹個周而復始的循環圈內,不斷遭受周期爆發的強力災難的。

  ◎第三節 權力的強力更新

  民主制最大的進步在於建立了社會選擇和更換當權人物的機制,雖然選擇被限制在特定集團的範圍內,但因此產生的制約,迫使權力意志總是要自覺地與社會意志“相碰”,從而使社會意志以壓力方式對權力進行調整成為有保證的。而在專制制度下,權力屬於當權人物個人私有,權力的自我調整完全依賴於當權者的明智和自覺,社會壹元沒有對權力壹元進行溝通的渠道。如果當權者是昏聵的,或被佞臣所包圍,別說準確地感受壓力,甚至可能完全不知道壓力的存在;或者當權者壹意孤行,把鎮壓當作解決壹切的辦法,而不對社會意志的反扭力讓步,在這種情況下,反扭力就會從壓力逐步演化成強力,以更新權力的方式使社會意志體現。

  前面談過權力的實質在於溝通。當權者使用權力,無非是實現溝通——組織、統壹決策、指揮、協調……,或對溝通進行有意識的阻塞——如控制信息、愚民政策、分而治之、壟斷資源……等。以權力的能量,加上強化權力的制度以及世代權力文化創造的權術技巧,有時可以在相當長的時間裡維持對社會意志的扭曲,使社會意志無能為力。但是,溝通的基∈紫仍謨諶耍低ǖ慕峁褂敕椒ń圓諶耍Φ墓低ㄈ綣隕緇嵊興鷙Γ磁ち突崬偈股緇嵋庵救パ罷也⒎⒄谷刂浦獾墓低ǎ曰竦媚芄惶逑腫隕淼摹澳勘輟焙汀熬齠ā保詈笞氯Φ男卸�

  我們具體看壹下這種權力之外的溝通可以怎樣形成和發展。

  ●思想者社會意志被扭曲所產生的反扭力,體現為社會不滿和要求變革。但變革需要有明確的整體目標和決定。考慮這種宏觀問題,任何時代的大多數社會成員都是既沒能力,也沒興趣的,即使思考,壹般也得不到有意義的結果。後面將會談到,面對大規模社會,壹般社會成員的個人意志永遠達不到“理性”水平。因此,社會變革的目標,包括理論、綱領、具體方案,只能出自壹些特殊人物。那些人有能力在理性上把握宏觀世界,他們的思考正好與整體的社會意志吻合或接近,從而就可以通過他們使社會意志的目標從隱性變為顯性,在權力意志之外為社會意志指明消除扭曲的途徑。

  這種人物往往處身社會的敏感地帶,深刻地感受到社會意志被扭曲所造成的社會緊張與危機,了解大眾疾苦和要求,歸根結底是在社會意志反扭力的推動下,單槍匹馬地向權力意志發起挑戰,以筆和思想去勾畫新世界。

  ●思想的傳播在專制統治下,思想者的思想成果只有通過權力結構外的溝通才有可能走向社會。而怎麼才能形成權力結構之外的溝通呢?

  壹種途徑是所謂的不脛而走,即通過人與人的直接接觸,口口相傳或文稿的自發傳抄。

  那種途徑壹般只能進行與大眾的理解能力相適應的低水平溝通,如簡單明了的口號、小道消息、謠言、“總理遺書”、“天安門詩抄”等,大部分情況下只能起到挑動事端和煽動情緒的作用,對於思想體系、社會綱領的整體傳播是不足以的。

  另壹種途徑是建立新的溝通結構,即組織起來,自覺、明確、有系統地對新的社會目標與思想進行傳播。在專制社會,那種組織經常只能是地下的,或是披上其他色彩的外衣,如宗教組織、道會門、讀書社、共產主義小組等,通過布道、地下出版物、秘密串聯、傳單、“飛行集會”等諸種形式,有組織有系統地與社會意志進行溝通。

  現代傳播技術提供的短波收音機、衛星電視、國際電話網,尤其是Internet,使得新思想的傳播變得難以阻擋,電腦、複印機、傳真機壹類工具的發展和普及,也為思想傳播提供了新手段。可想而知,形成此類傳播的主要前提是反扭力。是什麼使人們對“異端邪說”產生興趣?經驗表明只有在公眾普遍不滿之時,才會有這樣做的熱情與動力。

  有組織的傳播與溝通也如此,為何會有人不畏鎮壓去建立體制外組織,從事地下傳播活動?為何又能被公眾接受,成為可以燎原的“星星之火”?也同樣要靠反扭力,才能產生這種作用和效果。

  思想者並非都有幸成為推動歷史的人物,只有那些為社會意志所接受了的人才有此殊榮。不管他們的思想是深奧哲學還是世俗要求,或是腳踏實地的改革方案以至“分田均地”的口號,正是他們以自己的思想為社會意志樹立了目標。沒有他們提供的目標,社會意志積聚的反扭力就只能停留在壓力階段,而不能發展成為“改天換地”的自主行動,這就是人物在歷史上的作用。

  ●社會意志的選擇那麼,這種人物的作用與社會意志的作用哪個更具決定性呢?

  既然社會意志的目標由思想者樹立,為什麼說思想者只是體現了社會意志,而不是塑造了社會意志呢?道理在於,思想者可以有成百上千,每個人都能提出自己的理論,然而哪個理論能最終成為社會意志的目標和行動綱領,卻完全取決於社會意志自身的選擇。

  在二元結構中,社會意志雖不能自發樹立目標,但其可以自發形成的判斷卻是壹道綿密的過濾體,任何思想,無論多麼嚴密高深,也無論披著多少光暈,如果通不過這道簡單的“判斷”過濾,對社會意志也就起不了作用。之所以有人成為影響甚至改變人類歷史的思想家,有人僅僅是書齋里自娛的學究,區別就在其思想是否被社會意志所接受,成為社會意志的組成部分,從而匯入歷史發展的進程。

  ●新的權力結構思想家提出的社會目標需要通過傳播接受社會意志的檢驗;社會意志也需要在思想的傳播中逐步理性化,從感性判斷上升到對目標明確的追求。

  如果說思想的傳播在具有了各種科技手段的今天已經無須依賴組織,然而若將思想變成變革社會的實際行動,卻壹定離不開組織化。尤其是對權力進行強力更新,壹定要在舊有權力的溝通結構之外,建立起新的溝通結構。

  可知,壹旦出現新的溝通結構,那結構肯定就具有權力的性質,新結構初始可能是同志式的,隨著組織規模的擴大,就分離為二元結構,權力結構的特徵也將越來越明顯。

  歷史上那些地下組織、起義軍、革命黨都是這樣的權力結構。有些時期甚至出現山頭林立的局面。然而社會意志以大浪淘沙的方式進行選擇,只有真正代表社會意志的新權力結構,才能受到社會意志擁戴,也才能在與專制權力的對抗中生存並發展壯大。社會意志以提供最多的追隨者來發揮它的決定性作用。誰的追隨者越來越多,誰的溝通就越來越廣泛,也就是其作為壹個新的權力結構,規模的增長擴大使其權力越來越大。直到最後,作為新的權力結構,取代舊的權力結構,登上整個社會的權力寶座。

  ●強力更新無疑,專制權力會千方百計地阻止新的權力結構取代自身。它壟斷著鎮壓能力和資源,占儘先天優勢。新的結構在開始階段很少是它的對手。壹般來講,公眾希望安定,懼怕自身安全受到威脅,往往迴避與“不合法”有關的壹切,而寧願以壓力方式表達自己的不滿。如果權力意志能夠明智地及時調整,通過減少對社會意志的扭曲減輕壓力,或至少不讓壓力繼續增長,就能夠維持其政權。

  然而專制社會的重要缺陷就在於不能及時調節權力意志對社會意志的扭曲。壹方面專制決定了權力難以真正明智,另壹方面當利益關係已經固化,權力意志不願意退讓時,就會與社會意志對抗到底。這時,社會意志的扭曲就會不斷增加,公眾不滿越來越強,原來僅以被動形式表達壓力,就可能變成以主動方式進行反抗,正所謂“逼上梁山”。

  人們將廣泛地投入或支持造反陣營,最終以暴亂、起義、戰爭等強力形式擁戴新的權力結構改朝換代,實現社會權力的更新。

  說到底,壹切強力都是通過組織起來的人實現並獲得的,只要代表社會意志的人們組織起來,他們也就具有了強力。雖然開始弱小,不斷失敗,但他們既然代表社會意志,就是有生命力的,將不斷發展壯大,最終贏得萬眾歸心;而脫離社會意志的舊權力則會處處受到社會意志的牴觸,日趨沒落,其強力組織也會眾叛親離。

  最終雙方的力量對比發生變化,新的權力結構也就壹定能夠戰勝舊的權力結構。

  強力更新政權並非壹定流血,有時甚至可能比宮廷政變還少有血腥氣。壹般來講,宮廷政變大都屬於統治集團內部的調整權力,權力結構並沒有變化,只是更換了掌權人。

  事實上,許多宮廷政變都是對社會意志不斷增長的壓力壹種明智的舉動。而強力更新政權則是權力結構的更換,由壹個與舊權力結構相敵對、分屬兩個陣營的新權力結構取而代之。那時即使沒有真使用強力,也必須有強力的巨大身影在後,才可能實現那種取而代之。

  曾經有這樣的情況,舊權力結構並未受到強力攻擊,甚至連強力威懾也沒有,面對赤手空拳的和平民眾,它卻自行土崩瓦解。如伊朗革命、菲律賓革命,以及東歐和蘇聯的革命。這同樣應該算做權力的強力更新,只不過舊權力受到的威懾不是人民陣營的強力,而是自身之強力組織的背叛。當軍隊不再聽從指揮、士兵掉轉槍口之時,獨裁者就只好投降或逃亡。尤其在民主意識普及和傳媒發達的今天,專制政權滅亡於革命戰爭的可能性,已經遠遠不及滅亡於自身的失控。

  ●新權力與社會意志在權力更新的過程中,社會意志逐步認可代表自身的精神領袖和組織領袖,並在領袖提供的“決定”指導下,把社會意志轉變為有效的社會行動。這種領袖此時已經具有了當權人物的性質,只不過還不是社會權力的擔當者。

  而把這種領袖推舉到社會最高當權者的位置,是社會意志在此階段所能得到的唯壹直接成果。直到領袖全面掌握政權,再通過他的意志,將社會意志的“目標”付諸實現,消除社會意志受到的扭曲。

  當然,實際情況不會這樣簡單和純粹。在二元結構——也是“數量型求和結構”

  ——中,並不存在徹底代表社會意志的權力意志,他們往往是階級、集團(即大矢量)的代表者;無論是他們對社會意志的體現還是社會意志對他們的推舉,往往都隔著很多間接層次,很少有直接完成的。但是至少,新權力與舊權力相比是更接近社會意志的,也是願意並且能夠使社會意志在壹定程度上得到體現的。

  ●社會意志的“自發”體現——牆倒眾人推有沒有這種可能,只要不給能夠充當精神領袖與組織領袖的人物出現和被社會意志選擇的機會,社會意志就無法形成目標和決定,就不能組織起來,也就不可能產生新的權力結構去取代舊權力結構?

  許多專制統治者正是這樣想的,也是這樣做的。專制主義的恐怖政治正是以此為核心發展到登峰造極。不錯,恐怖政治能對社會意志進行長久扭曲,沒有異端,沒有反抗,人人襟若寒蟬。然而那雖然會使社會意志被扭曲的時間加長,卻不能保持永恆。二元結構中的社會意志壹方如果失去了推舉自身代表人物的可能,不能以理性方式、理性目標和理性決定進行行動,無處發泄的反扭力積累到壹定程度,往往就有可能在突然之間,被突發事件、自然災害壹類的偶然因素,甚至可能是迷信徵兆(彗星、日食)或死人(周恩來、胡耀邦)引發成社會動亂。簡單易懂的口號會成為在最短時間內溝通社會意志之目標的旗幟,同時以“牆倒眾人推”的方式實現社會意志決定部分的溝通。此類目標和決定所導致的社會行動幾乎只能停留在鬧事水平,盲目而無理性,但由於其積怨深,爆發猛,能夠形成壹呼百應、百呼萬應的局面,使社會對權力體系的對抗及不服從連鎖擴大,往往在權力體系措手不及之間就已陷入癱瘓以至崩潰。

  壹般來講,這種破壞性的爆發能推翻舊權力體系和當權人物,卻很少具備建設性。社會意志的反扭力盲目釋放,只是衝破了壓制,使社會陷入震盪,卻不能使社會意志得到體現。這個過程常常是痛苦的,煽動者或挑頭者往往走馬燈般地輪換,無法代表社會意志,也難以勝任當權人物,直到最終新強人粉墨登場,收拾殘局。

  當然,這是極端狀況。舉此極端之例,只是為說明,無論在什麼樣的條件下,社會意志最終都能推翻扭曲自身的權力。

  ◎第四節 二元結構的必然滯後

  史學家和文學家往往把筆墨集中於當權者的豐功偉業和戲劇般起落的記載。確實,二元社會結構在形象上可以比喻成壹台浪漫的英雄劇,台上光色絢爛,布景華美,千姿百態的人物輪番上場,燈光都聚焦在他們身上,社會只是托舉英雄的舞台,被他們踩在腳下。然而,英雄的盛衰昌亡歸根結底是由另壹元——踩他們腳下的百姓所決定。社會意志通過對權力意志的壓力調整或強力更新,描出自己對歷史軌跡的選擇。聚光燈下的英雄們只能在那道無形軌跡的範圍之內,去演出風雲變幻的戲劇。縱觀人類史詩,英雄們沉沉浮浮,看似歷史潮流被他們左右,其實他們不過是在社會意志的大河上漂浮。沒有河的托載,從何有他們的風流?

  但是,這種結構畢竟是斷裂的,二元之間儘管存在上述的最終制約關係,卻是必須依賴反扭力,社會意志的壹元才能穿透與權力意志之間的斷裂,以壓力或強力方式對權力意志進行調整或更新。這種方式存在著必然的滯後。

  首先,反扭力的形成是以惡果顯現為前提的,惡果既已顯現,就是已經造成了損害。

  這是“產生壓力的滯後”。尤其在大規模社會,當絕大多數社會成員都感受到損害時,惡果的總體規模壹定已經相當大。

  其次,二元結構社會中壓力的反饋既不及時,也不充分。而當權者也很少壹感受壓力就能立刻改變錯誤決策,而是直到壓力增大到相當程度才不得不認真對待。

  這是“壓力作用的滯後”。無疑,這種滯後將使惡果繼續加大。

  第三,惡果不會隨錯誤決策的改變立刻消失,會延續壹定時間,在延續期內,甚至有可能繼續加重。這是“惡果消除的滯後”。

  而以強力方式更新權力,對文明和財富造成的破壞就更大,甚至還要付出大量生命的代價。壓力調整儘管破壞性不那麼大,但即便只是消極怠工,也會影響社會運轉效率,最終將不利於每個社會成員自己。即使社會給壓力的表達提供了合法管道,雖然可以避免使壓力積累為強力,但壓力的對抗性也會增加。類似民主社會的罷工示威等活動,大大增加社會運轉的內耗。

  更糟的還在於,由於二元結構中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的脫離不可避免,因此無論是壓力調整還是強力更新,都不能壹勞永逸,而是需要壹次接壹次地進行,周而復始。也就是說,滯後要不斷發生,惡果會反覆出現,社會也將壹次次地遭受損害。

  如果把社會比喻成壹輛車,社會意志就應該是社會之車最正確的行駛路線。在二元社會中,社會之車在大方向上雖不能脫離這條路線,然而不偏不倚地行駛在正確路線上的時間卻非常少。車的行駛狀態總是來回搖擺,不斷車毀人亡。即使用壓力或強力改變了方向,更換了司機,又會接著面臨下壹輪的“車禍”。

  應該提出這個問題了:難道只有強力和壓力的方式才能使社會意志得到表達嗎?

  為什麼社會意志的體現必須不斷克服巨大的阻力呢?難道只有不斷使壹代人甚至幾代人做出犧牲、受盡痛苦才能使社會前進,才能使社會之車回到正確路線上嗎?

  能不能找到壹種使社會意志無阻力表達的方式,從而使社會意志時刻都能得到充分的體現呢?

  專題討論4     社會系統的框圖分析

  把前面幾章的分析綜合起來,可以用以下框圖(圖17)示意:


QQ圖片20211207194336.png


  

  圖中u 代表輸入,接受輸入的框(箭頭所指)被輸出框所決定,二者是因果關係;y 代表反饋,是返回到輸入端的影響,即通常所說的“反作用”。反饋是系統進行自我調節的依據。圖中“人的基本性質”框是系統動力源,“社會發展”框是輸入末端,即系統目標。

  人類社會要素有兩個,壹是組成社會的人,二是人與人之間的溝通。我把這兩個要素對“社會發展”的促進與決定作用分別以u1和u5表示。

  人都具備“人的基本性質”,都為滿足個人意志而努力。每壹個努力都直接作用於“社會發展”,全部社會成員的努力匯集在壹起,就成為u1——“社會發展”

  的基本輸入。

  由於u1來自每個社會成員獨立自發的活動,我將這種輸入比擬為“自下而上的輸入”。

  “社會發展”的另壹個輸入——u5,相應地可以比擬為“自上而下”的輸入。

  此輸入來源於社會的另壹基本要素——溝通。具體而言,也就是任何社會都必不可少的宏觀控制和統壹行動,如社會目標與決策、組織、管理、法律實施、行政、保障體系等。在圖中,u5來源於“權力意志”,因為權力是溝通的結構,產生於溝通的輸入只能由“權力意志”施加給“社會發展”。

  但是,圖中如下這壹部分(圖18):


QQ圖片20211207194348.png


  

  雖分為四框,從溝通角度看,卻可以視為壹體。“社會意志”既為個人意志的矢量之和,顯然是壹種溝通。“壓力”和“強力”本身就是溝通的結果,又在“社會意志”與“權力意志”之間搭起溝通之橋。“權力意志”歸根結底受到“社會意志”的制約。事實上圖18可以看作就是目前的社會結構,典型地反映出二元社會的形態——“權力意志”

  與“社會意志”相分離,後者只有通過前者才能對“社會發展”發生影響,而“社會意志”對“權力意志”的制約(u4)又只有通過“壓力”或“強力”才能實現。也可以說,因為“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分離,且二者之間存在溝通障礙,必須藉助“壓力”和“強力”才能打破障礙。

  圖18中那根帶“?”的連線表示壹個問題:即是否存在著能使“社會意志”與“權力意志”進行直接溝通,因此可以使“社會意志”無阻力地獲得表達的方式?

  源自“權力意志”自上而下的輸入u5如果對“社會發展”不利,形成惡果,就會與自下而上的輸入u1發生矛盾,通過y1反饋給“人的基本性質”,被社會成員個人意志的判斷所感知,“人的基本性質”因此不能滿足,推動社會發展的動力也會下降,社會發展就受到阻礙。

  另外,“權力意志”對社會成員有面對面的直接影響,如各層權力機構和當權人物的指揮決策。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獎勵懲罰等,這種關係在圖17中以“權力意志”

  對“人的基本性質(個人意志)”的反饋y3表示。“權力意志”扭曲“個人意志”

  通過兩條渠道,壹條是間接的(u5-y1 ),另壹條直接的即是y3. 由於“社會意志”

  是“個人意志”的矢量之和,所以任何社會成員個人意志都會通過u2進入“社會意志”,對“社會意志”發生影響。當壹個社會多數成員的個人意志受到扭曲,就形成“社會意志”總體的扭曲。這時“社會意志”會積聚起相應的反扭力,轉化成“壓力”或“強力”,以u4輸入,力圖迫使“權力意志”進行自我調整,或對其進行更新,從而使“權力意志”對“社會發展”的輸入(u5)與u1的衝突得到解決或緩和。

  從圖17還可以看出,“權力意志”除了接受來自“社會意志”的輸入u4,另有壹個輸入來自“人的基本性質”(u3)。即當權人物也追求自身個人意志的滿足。

  在二元結構社會,如果他們的個人意志與社會意志正好壹致,u4即使不起作用,社會發展也會處於良好狀態,並通過反饋y1和y3使社會意志感到滿足。但是在大部分情況下,“人的基本性質”往往促使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相脫離,尤其“人的基本性質”對“權力意志”的輸入u3沒有障礙,暢通無阻,而“社會意志”對“權力意志”的輸入u4有“強力”或“壓力”對輸入產生的阻滯作用,所以在日場☆態下,權力意志會更多地被u3決定,有障礙的u4較難起到約束作用。“權力意志”的輸出u5,當然也就容易與“社會意志”脫離。

  y2是“權力意志”從“社會發展”接受的反饋,如果反饋迅速準確,應該能使權力意志認識到u5與u1的矛盾,並以此作為對u5進行自我調節的依據,使其與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相協調。但此反饋可能在兩種情況下起不到促使權力意志進行自我調節的作用,壹是權力意志自身利益與社會利益相對立,服從社會利益就會損害自身利益;二是如果反饋渠道不通暢或是反饋信息虛假,兩種情況都可能導致無調節甚至反調節。

  如果“社會意志”真能實現對“權力意志”無阻力的輸入,即圖中那條帶“?”

  的連線,無需壓力和強力就能充分實現二者的直接溝通,使“社會意志”起到對“權力意志”

  約束與決定作用,那時,“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就不再是相分離的二元,而是合成為壹體;實際就等於是由“社會意志”直接行使權力了。那種社會結構如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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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圖19的社會結構已成為壹元結構。結構中的輸入和反饋都直接了當,路線明確,沒有羈絆和阻隔,整個結構舒展,環節簡練,由此該是壹個消耗最少、效率最高、調節自如,並且最有利於目標的結構。

  那條連線怎樣實現,現在還是壹個“?”,它將是逐層遞選制的主要任務。

  ◎第五章 權力的困境——二元結構社會的溝通障礙前面壹直談的都是由於權力與社會分離,社會難以對權力壹元進行溝通。那只是問題的壹面,權力與社會的分離還造成問題的另壹面,即不僅使社會意志難以體現,同樣也阻礙權力意志的體現。

  在壹般人眼裡,權力看上去似乎是萬能的,只要大權在握,就沒有辦不成的事。

  其實那常常只是置身於權力圈外人的想象,權力壹樣有很多苦衷和難處。二元結構的缺陷造成權力對社會實施溝通不可能不遇到障礙,而權力結構內部的溝通同樣障礙重重。

  這壹章就從權力的角度來看二元社會結構的困境。

  ◎第壹節 溝通結構內部的溝通障礙

  在第二章“權力的複雜化”壹節,曾說明性地計算過在壹定社會規模下保證社會充分溝通所需要的“溝通樞紐”數。按照那個計算,對十二億人口的中國,需要的“溝通樞紐”將達壹億之多,我將其比擬為壹個巴西,以說明溝通結構隨社會規模擴大會達到如何龐大的程度。無疑,社會對那個龐大的王國進行溝通是困難的。

  同時也不難想到,那王國之大足以使其自身內部的溝通也陷入困境。自古以來,權力運作壹直問題成堆,有些問題甚至被當成了權力不可分割的屬性。

  其實那些問題並非與權力不可分割,而是社會結構的二元化導致的。下面從幾個壹直困擾權力的問題著手,來證實這個結論。

  ●官僚主義

  所有社會無不對官僚主義深惡痛絕,並將其視為權力對公眾的傲視與怠慢。其實公眾是官僚主義的受害者,權力本身又何嘗不受官僚主義之害?官僚主義除了使權力受公眾敵視,給當權者的形象抹黑,對權力意志的貫徹實施也構成重重障礙。

  它使權力意志走形,反應遲鈍、錯失時機、好事辦成壞事;或是把當權者的決心不露聲色地化為烏有,成為虎頭蛇尾的笑柄,不得不束手無策地屈服於“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怪圈。當權者也同樣痛恨官僚主義。

  雖然社會複雜性與社會規模成正比增加,但就像人體雖然複雜,體內各個局部大都靠自我調節,假如設想人體調節功能全部分離出來,集中於頭腦,由頭腦去“有意識”地管理每壹個細胞,那種管理就壹定複雜到極點。相應地,為了擔負那種重負,頭腦也就必須增加許多功能和組織,把頭腦擴展到極為龐大,以至僅為了管理頭腦本身,就已十分複雜,那種頭腦的錯亂和呆傻也在所難免。

  此種比喻,就是二元社會的寫照。

  正是為了擔負整個社會的調節與管理,人類社會的“頭腦”就不得不擴展出巨型官僚機器。本質上,官僚主義是壹種以官僚機器為本位的思想方法和行為方式。

  它不把機器的輸出——即機器所要執行的功能和發揮的效用作為目標,而是把機器自身的運轉——程序、教條、因果、環節的銜接、完整與圓滑等作為最高宗旨。它使官僚機器既脫離操縱者(當權者),又脫離所施加的對象(公眾),成為壹個具有極強保守性和排他性的獨立體系。

  以往常把官僚主義當作出自官吏個人方面的懶惰、傲慢、推諉和弄權心理,其實那僅是壹方面,更重要的原因在於二元結構所造成的官僚機器之複雜。以官僚習氣中最典型的教條主義和文牘作風為例,官僚機器之所以講究“規範”,拒絕靈活,即使到了荒謬的地步也不變通,就在於壹旦機體過於複雜,精確性就成為至關重要甚至生死攸關的原則。既然官僚機器已經複雜到局部官吏誰也不可能弄清全貌,每個零件除了執行規範、完成規定動作以外,別的行為都無法預期後果,因此任何主動性都難以避免盲目,成為對未知後果和連鎖反應的壹種不負責任。儘管打破常規的主動性會使人感到更有人情味,或許也能把事情辦得更有效,但是大多數主動性都只能把事情辦得更糟。尤其是各個零件若全都具有主動性,官僚機器就會分崩離析。所以,這種官僚主義是官僚機器保護自身的壹種機制。只有官吏零件化、運行程序化、鼓勵保守、抵製革新,官僚機器才能把複雜性當作可為自身利用的資源,而不會被複雜性毀掉自己。只要官僚機器存在壹天,這種官僚主義就會像生物的求生本能壹樣與官僚機器形影相隨。不管當權者或民眾怎麼開展“反對官僚主義”的運動,也無濟於事。

  二元社會的權力體系離不開壹個龐大到足以對付龐大社會的官僚機器。社會的複雜使官僚機器幾乎總是處於超載狀態,信息淤滯,渠道堵塞。而複雜性超出壹定程度,形成牽壹發動全身的局面,對官僚機器進行通盤改造就變得更不可能,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哪條渠道被堵塞的實在嚴重,或哪個零件實在不靈,只好臨時更換、修補或增添。年長日久,這台機器就會亂線如麻,更為複雜,而且盤根錯節,“斬不斷,理還亂”,將給官僚主義增加更多的手段和更適宜生長的土壤,最終導致官僚機器長成壹個具有自身意識、獨立生命與獨特習性並能自我保護的怪物。

  除此,官僚主義還是官吏們為自身牟利的壹種手段。沒有什麼人比官吏更熟悉官僚機器,在破解複雜性的難題面前,他們占有得天獨厚的優勢。這促使他們更具有加強複雜化的衝動,以便設租和尋租。他們故意把官僚機器造就成壹個迷宮,並且輕易不把迷宮的指路圖出示給外人,別說公眾弄不明白,就連迷宮的主人——當權者,往往也弄不清迷宮內情,離了僕人的引領,就會在那些混亂如麻的路徑中寸步難行。

  ●腐敗

  腐敗與官僚主義壹樣,也是個困擾兩頭的問題。人民對腐敗的憎恨自不必說,當權者也是希望除了自己以外,別人,尤其是下級,都不許腐敗。腐敗固然是在權力土壤上滋生的,但它的本質是對權力核心的背叛,是對權力資源的非法瓜分,有損於權力主體,所以歷來權力主體都要嚴懲腐敗。

  朱元璋曾把貪污官員剝成皮筒塞上草,吊在其任職衙門警示後任,決心不可謂不大,手段不可謂不嚴,然而明朝腐敗照樣登峰造極。世界各國政府都搞廉政,卻從未間斷過醜聞疊爆。有史以來,腐敗壹直是人類社會最大的、而且是最難祛除的弊病之壹。

  腐敗得以滋生繁衍的機理與官僚主義相似,都是來自二元社會結構及其導致的官僚機器複雜性。無權的公眾不能制約權力進行以權謀私不必說,即使在權力之內,離開僕人引領就寸步難行的當權者,又怎麼能盡知權力迷宮的犄角旭旯和密室私房裡在搞什麼鬼呢?

  官僚機器是由有生命的人組成的,每壹個組成者都有追求自身更好的生活的性質。這個性質決定了腐敗是天然傾向,只要有機會,只要利大於弊,就會成為合理的選擇。

  腐敗者的資源就是他們在溝通結構中所占的位置。他們是承上啟下的必要環節,這提供他們瞞上欺下的可能,使他們既可以堵塞“上”和“下”對其自身的溝通,又可以堵塞“上”和“下”彼此間的溝通,從而可利用複雜性的隱身衣,把腐敗行為被發現和受懲治的概率降到最低。這時腐敗之“利”就會遠大於其“弊”,腐敗的生命力就是無窮的,任何想消滅腐敗的努力最終都落為徒勞。

  腐敗不僅是享用自己把持的權力資源,更廣泛的腐敗還在腐敗者之間的交易。

  他們同屬官僚機器,便於溝通,熟知不同資源的“價格比”和交易方法,規則默契,隱蔽安全。這種交易帶來腐敗的增值,因而會大大增加腐敗之“利”,因而促進腐敗的網絡化蔓延,最終導致官僚機器的整體腐敗。

  腐敗的網絡化會進壹步降低搞腐敗的風險,使腐敗的“弊”減到最小甚至為零。

  交易型腐敗能沿著“買”、“賣”的線索把參與交易的腐敗者連在壹起,使其共進共退,壹損俱損,從而形成“壹人有難,八方支援”的局面。權力核心發動的反腐敗運動往往會在這種庇護網絡面前陷入膠著。如果真地堅持深入下去,就可能環環相扣地導致多米諾效應——卷進越來越多的官員,牽扯到越來越高的層次,甚至波及整個權力體系。那是權力核心承受不起的,所以不免虎頭蛇尾、不了了之。本來就有複雜性為隱身衣的腐敗者,再加上這種集團庇護,就有了雙重安全,如何不變本加厲呢?

  迄今為止,人類社會權力肌體的每個細胞似乎都與腐敗病毒有著難以遏止的天然親和力,所謂“權力腐蝕人,絕對的權力絕對地腐蝕人”正是由此而生的感慨。

  從另壹個角度看,腐敗實際又是權力自身最大的敵人。歷史上壹輪輪王朝看似滅亡於戰火或時運,實則先亡於腐敗,而後亡於外力。腐敗是權力的剋星,是推動權力轉移的輪盤,因此壹直是歷代統治者的心腹大患。

  ●權力傾軋

  不論歷史還是現實,權力體系的內部傾軋與鬥爭幾乎是永遠存在的,以至讀史往往有讀權術史或陰謀史的感覺。專制權力的殘忍歹毒自不必說,即便是民主社會,從候選人之間赤裸裸的人身攻擊、互揭隱私,從議會黨派鬥爭使用的手段,從專業集團的勒索到利益集團的院外活動,也足以看到與道德的背離和羞恥心之淪喪。難怪在多數人心中,政治成了骯髒的同義詞,政治家也往往等同於卑鄙者。

  政治傾軋並非全是政客的個人愛好。政客雖有善權謀的品質,但那大半是“物競天擇”的結果,是權力“叢林”的法則決定的,拒絕同流合污的人只可能被淘汰出局。權力傾軋的動力在於爭奪權力,這首先取決於權力是能夠被爭奪和被占有的。

  正因為權力與社會分離,才使其成為能夠被據為私有的實體。

  從資源的觀點看,越稀缺的資源越會引起爭奪。如果資源取之不盡,反而會促使人們聯合,以獲得更大的開發能力。權力資源是有限的,幾乎可視為常量,對於同壹社會,除了疊床架屋地亂設機構、因人設職,沒有其他可供“開發”的餘地,而且總處於“滿座”狀態。可想而知,獲得這種資源的基本途徑只能是“搶”,不從別人手中奪取,就無法增加自己手中的份額。這壹點註定了權力傾軋之現象在二元社會結構中是不可消除的。

  除了上述原因,還有壹些派生因素進壹步加劇權力傾軋。如統治者玩弄分而治之的政治手腕,有意識地製造矛盾、挑撥爭鬥,造成相互牽制的局面,以保證自身權力不被動搖。民主社會的制衡原則以結構上的分權制約取代人為製造的派系制約,三權分立、多黨競爭、勞資對立、輿論戰和競選等手段也同樣存在政治傾軋、內耗、繁瑣、低效,以及道德缺乏等問題。

  權力傾軋並非權力的屬性,而是權力“異化”的屬性。權力以與社會相分離首先異化了自己,同時在這個異化之上又產生新的異化。第壹個異化損害社會,第二個異化則損害權力本身,它使權力的功能受到極大削弱,把權力資源大量地浪費在有害無益的內鬥上,縱使對整日沉溺於傾軋之中的權力人,也是不堪重負的夢魘。

  ●專業壟斷與勒索

  權力與社會的分離形成了“壹個頭腦管理所有細胞”,為了承擔這樣的重負,“頭腦”不僅極其龐大,且必須有精密的專業分工,以對付社會的複雜性,也才能把個人掌握知識和處理信息的有限性,組合成為足以對付龐大社會的溝通結構。隨著社會發展和規模擴大,分工越來越精細,分化出越來越多的專業。而成為其中任何壹個專業的專家,都可能需要耗費畢生精力。這時的當權者意見不得不依賴各專業的專家才能實施權力。專業也就成了專家的資源,專家以其專業資源與當權者交換、要求分享權力資源就會順理成章。

  專家們可以利用專業去誘導甚至迫使當權者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權力。如果當權者不從,他們或許以停止提供專業資源進行公開勒索,也可能以消極怠工或專業誤導進行暗中破壞。只要他們的專業是權力必須依賴的,權力最終就不得不與他們妥協。

  專家治國在當今已成潮流。傳統政客在政壇雖然仍占主導地位,但隨專業時代的突飛猛進和民主政治的普及,專業人士越來越認識到自己的力量,也越來越敢於同政客抗爭,進而越來越精明地為自己爭取更大權力。當今世界政治中技術官僚的興起,就是專業官僚力圖取代政治官僚的較量結果。這壹潮流方興未艾,對未來社會意義深遠。

  前面談過知識也是壹種權力。那種權力天生便具私有性質。知識在個人頭腦中,別人無法拿走,比土地、金錢、官位的私有都更加牢靠,以此牟利也顯得冠冕堂皇。

  在二元結構的社會,人的基本性質必然會將知識私有進壹步推向專業壟斷,不但成為與政客討價還價的資本,也會促進專業繼續分化以增加資源,並可能形成更僵化的學閥體制,以確保少數人的壟斷地位。

  專業勒索壹旦泛濫,政治權力的統治能力將大大下降,它既沒有能力控制專業,又離不開專業去控制社會,只好被專業牽著鼻子走。而專業之所以被稱為專業,就在於它不是全局,它對全局的插手肯定會有偏頗,且不同專業有不同的偏頗。

  另外,除了專業壟斷與勒索,還有另壹個性質相似的問題:越是高層的權力職位,信息負荷越大,必須依靠顧問、智囊、助手、秘書、“辦公室”等工作班子。

  這種班子不但可以用誘導性的情報和有限的方案選擇對當權者起到相當影響,有時甚至能把當權者本人都壟斷起來。

  ●作繭自縛的法律

  法律是壹種廣泛意義上的溝通。在規模小、溝通程度低的社會,法是可以用公理或傳統等形式存在的,不壹定必須成文,也不壹定都需要或依賴司法程序。而二元社會結構是以整體的權力對付整體的社會," 壹個頭腦管理所有細胞" 的方式壹定導致形成越來越多的成文法律和越來越複雜的司法。

  今天面臨這樣壹種局面:法律浩如瀚海,別說弄懂,讀壹遍也是令人生畏的工程。為了追求嚴密,法律語言左右迴旋,玩弄邏輯,已成為不亞於天體物理的高深學問。這種局面致使人們失去判斷事物與決定行動的能力和勇氣,寧願讓律師代替自己的頭腦。即便是政府決策,也往往取決於法律專家的意見。今日社會在相當程度上被以法律為職業的人操縱。

  法律需要穩定,輕易不做改動,否則會失去權威性,增加貫徹成本,也不利普及和遵守,所以法律壹俟形成,保守性就成為其主要性質之壹。然而無論初始多麼完美的法律,遲早會落後於社會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講,壹個有成千上萬個法律的社會,就如同捆著成千上萬條保守的繩索,難以具有自覺革新的動力和隨機調整的可能,社會趨向僵化在所難免。

  法律還需要是教條的,明確單壹,排斥靈活,否則就失去作為" 標準" 的地位。

  然而社會複雜至此,統壹的" 標準" 不可能適應所有情況。教條不變的法律因此常顯得生搬硬套、不通情理,甚至荒唐可笑,不但不能起到仲裁作用,反而造成更多爭執,小事變大,並把爭執推向僵局。

  保守和教條的法律鼓勵人們玩弄法律,鑽法律空子,以訴訟牟利或報復。在當今典型的" 法治" 社會裡,善於玩弄法律(或有錢僱傭法律專家)的人既能利用法律巧取豪奪,又能利用法律逃脫罪責。身為" 法盲" 的小人物,則可能動輒懵懵懂懂地撞進法網,既而再被法律懲罰造就成真正的罪犯,終生與社會為敵。

  面對社會發展,不適的法律體系只能不斷增加新的法律法規,使本已負重不堪的法律體系更加冗雜、繁複和臃腫。舊的漏洞被堵塞,新產生的漏洞也許更多,自相矛盾、多方扯皮、不知所措的現象更為嚴重。法律越多,違法和訴訟也就越多,對抗與緊張隨之加劇。照現在的趨勢發展下去,不能不令人擔心,會不會有壹天,法律將泛濫到把整個社會都淹沒窒息的地步。

  ◎第二節 “不可救藥”的公眾

  對前述社會意志的概念,肯定會有人提出疑問,置其於天然正確的地位,是不是把人的理性估計過高?又是否把人的本性考慮得太善?現實難道不是充滿了相反的例證?有多少時刻,公眾能夠是正確的、理性的、高瞻遠矚或胸有全局的呢?公眾的狹隘、偏激、盲目、貪圖小利和易受操縱難道不從來都是有目共睹的嗎?

  這壹節就要展現公眾這種“不可救藥”。然而這“不可救藥”雖出自公眾,在我看來,卻完全不能被歸於社會意志。社會意志是所有個人意志的矢量之和,記住,關鍵在矢量二字,而公眾的“不可救藥”,則全部出自數量之和——這是根本區別所在。正是因為在二元結構中,所謂的“公眾”是在數量求和中形成的,才決定了公眾的“不可救藥”。

  ●偏見與局限

  前面談過社會意志形成對權力意志的壓力,迫使其進行自我調整,順應社會發展,那只是談了壓力的積極壹面。壓力還有另外壹面,也是自下而上產生,也作用於權力意志,但卻不是社會意志的壓力,而是公眾的偏見與局限的壓力。那種壓力對權力意志的作用是負面的,權力意志在那種壓力下進行的調整將不利於社會發展,與社會意志的長遠目標也相違背。

  兩種不同的壓力,只能這樣區別——前者是社會成員個人意志的矢量之和,而後者是數量之和。

  改革時代的當權者可能對這種消極壓力體會最深,公眾的愚昧、短見和躁動迫使大量迫在眉睫的改革措施難以出台或中途夭折。最可悲的是那些改革措施正是為了公眾的利益,也許還是為了把他們從即將到來的危機中拯救出來,他們卻不但不領情,還要吃改革者的“人血饅頭”。改革者們常常眼睜睜地錯失良機,改革被公眾壓力逼入越來越被動的死角。而下決心豁出去的改革者,最終大都難逃厄運,只能在歷史上留下壹個事後盛名。

  即使是專制當權者,也不能不受到這種來自芸芸眾生的制約。儘管他的政治權力可能不受挑戰,但公眾壓力卻可以不通過政治渠道,以搶購、擠兌、囤積,或是謠言、怠工、盲流等形式自發形成,在牽壹發而動全身的現代社會,足以造成危機。

  至於民主社會,問題就更加突出。民主政體的公眾有選舉權,對當權者的制約是直接的和致命的,當權者只能把思想和行動的基礎置於選票而非社會發展上。他們的權力經常是迎合公眾而非領導公眾,明知公眾是錯的也得屈從,還要表演得心甘情願。

  當迎合公眾的惡果顯露時,公眾卻不會負責,而立刻遷怒於當權者,把當初對當權者施加的壓力忘得乾乾淨淨。同時,也不要以為公眾能學得聰明起來,他們不會檢討自己,也不會就此減少偏見與局限。既然二元結構把權力賦予與他們相分離的那壹元,就沒有理由要他們負責任。無權者從來是不負責的,因此類似的過程只能往復循環。

  所謂偏見在於見的位置偏,所謂局限在於所處的局部地位之所限,這對於置身大規模社會的個人意志,其實應該是再正常不過的狀態,無可非議。問題在於這所有的偏見和局限被納入壹個什麼樣的求和結構,導致的結果將完全不同。

  局部是相對而言的,偏見和局限因此也是相對而言。壹個公司相對國家是局部,讓公司老闆考慮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免不了偏見和局限,然而對公司內部事物,就不會有人能比他更好地把握。同理,壹群老農是文盲,讓他們對國家外交政策發表意見,肯定全是胡說八道,但是對本村家族鄰里該怎麼相處,學問再大的人也不會比他們更有發言權。

  二元社會的問題就在於,它不允許局部的人在其熟悉的局部做主,又避免不了他們對其不熟悉的全局施加壓力。既然社會被分為有權和無權兩大部分,就決定了二者之間只能把對方作為整體進行互動:權力壹元對社會進行整體管理,無權壹元的反饋也是針對並作用於權力整體的。這壹點很好理解,假如只有壹條渠道——選舉最高當權者——提供給公眾與權力進行溝通,那麼每壹個公民會如何使用這條管道呢?自己公司的問題或本村鄰里關係由於層次太低,不是壹個量級,已無法成為依據,他只好從國民經濟發展戰略或外交關係那種層次考慮問題,做出判斷。無疑,他的偏見和局限就會在這時顯現出來。

  投票的非此即彼本來就會使人的偏見局限在表達上趨向極端,更糟的還有,選舉計票又以數量求和的方式將所有投票者的局限偏見累加起來,成為整體的局限和偏見。這壹點可以藉助提取公因式的道理來說明:

  ax + bx + cx + dx ……= x  (a + b + c + d……)ax、bx、cx、dx分別代表不同公民針對全局問題的看法。對每個人來講,其看法都由兩個部分組成,我用兩個組合在壹起的字母來表示。其中的a 、b 、c 、d與每人所處的局部直接相關,是他們各自熟悉的問題,而x 則是他們對全局的判斷。

  壹般來講,a 、b 、c 、d 的合理成分會較大,而x 具有更多的偏見和局限。對它們進行數量求和,最後的結果也有兩部分——x 和括號部分。括號內的a 、b 、c 、d由於各自針對不同局部,是不同性質的量,無法作為數量相加(此種量只能進行矢量求和),將在眾說紛紜中“淹沒”;而x 卻因為是共有因子,適於數量求和,能在累加中越來越得到突出和加強,最終成為結果的主導部分。

  在我看來,存在偏見和局限不足為奇,也不可怕,全局總是由局部組成,各角度的偏見綜合在壹起就成全局。關鍵是以什麼方式對局限進行求和。以矢量求和,相當於所有的局限橫向拼接,最終合成完整的全局而消除局限;而以數量求和,如同把所有局限在縱向疊加,摞成壹個局限的“深井”,最終只能愈加局限。這種局限之和雖然體現為公眾整體的局限,卻不是社會意志的局限,而是不合理的“數量型求和結構”強加給公眾的。

  ●物質主義

  目前席捲全球的物質主義與消費狂熱大潮,表現出人類正在以自身偏執毀滅自身。人類的自私與短視似乎集中地體現在這壹點上。每個人都只顧貪圖眼前享受,不考慮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更不顧及子孫後代。地球正在被世人不可救藥的貪婪與“不見棺材不落淚”的愚蠢難以挽回地毀壞。

  對此,同樣需要從求和結構的角度才能解釋。

  所謂局限,從來都是相對而言。對於自身的日常生活,絕大多數個人都是認識全面並且善於計劃的;知道儲蓄,想到養老,量入為出,留給兒孫財產,不要揮霍浪費;也懂得喝乾淨水,房間裡空氣要新鮮,門庭種花,房後種樹,時常打掃衛生……這些計劃安排構成了每個個人意志的具體內容,也體現了個人意志的預見性。

  如果對所有人的這種局部的計劃安排進行矢量求和,所構成的社會意志,也壹定會是有節制、有計劃和善待地球、考慮子孫的,決非像現在這樣物慾橫流和狂熱消費。

  問題就在於人類社會是“數量型求和結構”,沒有將個人意志在局部之內的明智和預見求和在壹起的能力,而不得不進行極度簡化,把不同個人意志置於相同問題面前,才能轉化成可疊加的數量。無疑,在那種求和結果中,最終被突出出來的只有個人意志中彼此相同的部分。個人意志千差萬別,彼此完全相同的部分說到底只有壹個,就是追求更好的生活——那是人的基本性質,人人具備、人人相同。在壹個完全圍繞經濟運轉的社會環境裡,以“物”為核心的文化和哲學只能使絕大多數人把“更好的生活”看作是更多的物質滿足與消費享受。考慮地球資源和生態危機對大多數人過於遙遠,掙錢發財、買房置地、享樂生活卻近在眼前,立杆見影。

  在“數量型求和結構”中,這種局限通過數量求和越加越大,最終體現為整個人類的物質主義浪潮。

  第三章曾講到:社會意志在二元社會結構中能夠自發形成並自我體現的部分只有“判斷”部分。判斷主要是針對現實已經發生的狀況。儘管社會意志的判斷是正確的,但卻不具備預見性。物質主義對人類和地球的危害雖已顯露,總體上還處於“未來時”。“判斷”在目前感覺的主要還是物質主義的好處,而對未來的預見——物質主義終將毀滅人類,則應由社會意志的“目標”和“決定”部分去把握。

  當物質主義造成的危害在現實中開始大於好處時,社會意志的判斷肯定可以精確地找出那個轉折點。每個人都可以從吸進的污濁空氣,漫天風沙,缺水,瘟疫中得到比較——獲取財富和破壞生態對於生活素質的相關平衡點在哪裡產生了轉折。

  問題在於即使人們願意在那個轉折點上立刻停止對地球的掠奪,卻也為時太晚。被破壞的生態將有壹個相當長的“滯後期”,在“慣性”推動下繼續惡化。

  ●“吃肉罵娘”現象

  不管是為了保持自身穩定,還是為了履行權力職責,多數社會(無論專制或民主)的當權者都要把相當精力放在消除社會的不滿上。但他們常常發現不滿不但難以消除,而且有時給公眾的好處越多,不滿反而也越多,即所謂的“吃肉罵娘”。

  這個問題同樣應當從“數量型求和結構”尋找根源。在“數量型求和結構”中,每個社會成員的不滿都會作為數量相加在壹起,體現為公眾的不滿。“公眾的不滿”

  與“社會意志的不滿”是兩個不同的事物,區別就在前者是數量求和的結果,而後者是矢量求和的結果。現實生活中幾乎人人都有不滿,以矢量方式求和,可能由於大部分個人的不滿方向不同相互削減,矢量之和——即社會意志的不滿並不大。反之,如果對同壹個社會的所有不滿進行數量求和,不考慮不滿的方向而把所有不滿的絕對值疊加在壹起,結果就會使不滿的程度高出許多倍。

  傳統社會雖然控制不住個人意志的不滿通過日常網絡進行矢量求和,但至少沒

  有其進行數量求和的可能。現代社會的許多進步卻正好在於提供了數量求和的可能,如公決、選舉、民意調查、大眾傳播等。“吃肉罵娘”就出自這樣壹種結果,數量求和的機制不但使不滿能夠公開表達,而且得以匯集疊加,產生變形和誇大,反過來又助長新的不滿。

  這種互動不斷升級,尤其在社會轉型的過渡期,更容易導致重大衝突。

  明白這個特性,就可以比較清醒地判斷社會狀況。人人不滿不等於社會意志的總體不滿,“怨聲載道”也不壹定就是“革命時機”成熟。廣泛的個人意志扭曲不僅是社會腐朽的徵兆,也可能在社會進步時發生。新生集團的出現,價值觀的轉變,期望值的升高以及政治放寬等,這些社會進步的成果反而容易導致個人意志的扭曲與不滿的釋放。從矢量的觀點看,那些扭曲中間有相當部分是矢量之和為零的,求和為社會意志的扭曲度,可能並不大。然而其數量之和卻大大超出矢量之和。兩和之間的差距造成假象,容易使人錯誤地估計形勢。

  不建立矢量求和的結構,只從“民主”與“人權”的理念出發,孤立地使社會成員的不滿(個人意志的扭曲)各自充分表達並進行疊加,結果同樣會偏離對社會意志的正確把握,甚至扭曲社會意志。個人是表達個人不滿的天然實體,只要不加壓制,其表達壹定會儘可能充分,甚至比實際不滿有過之無不及。而個人的不滿相互抵消或削減、使矢量之和小於數量之和的那種關係與結果,卻沒有天然實體予以承擔表達。迄今為止,人類社會還尚未對這種結構性缺陷有意識地進行彌補,反而數量之和掩蓋矢量之和的趨勢不斷加強,是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

  另外,矢量觀點還能解決另壹個困惑:前面講過個人意志追求滿足卻又永遠得不到最終滿足,並由此產生永恆的張力,推動社會發展。這種悖反先天地決定了個人意志不受扭曲(即完全滿意)只可能是暫時狀態,因此任何社會都不可能全面消除個人意志的扭曲,不滿將永遠存在。那麼若不把握個人意志扭曲的矢量和可以為零這樣壹個特性,就無法解釋為何存在著繁榮、進步、穩定的社會形態與發展階段,也難有信心建立相對完善的社會制度。而且也不能明白,消除社會意志的扭曲,從力圖消除全部個人意志的扭曲——使社會不滿的絕對值為零——著手,註定只能是徒勞無功,然而設法讓社會不滿的矢量之和成為零,卻是壹條現實之路。

  ●政治冷漠症

  每個人在社會中無時不受到政治的影響,照理應該給予政治極大的關注才對。

  事實卻相反,當今世界各種類型的社會,除了少數有雄心或有野心的人以外,絕大多數社會成員都對政治不感興趣,社會風氣也視政治與己無關。高度“民主”的西方社會甚至有相當比例的選民連幾年壹次的選舉投票都不參加。

  社會成員與政治的疏離,不但導致受專制壓迫的人民無從擁有抗爭意志,也使民主社會的理想受到挫折。如果人民普遍對政治冷漠,即使是民主社會,又如何做到使“民”作“主”呢?

  人民與權力的疏遠和對政治參與的惰性在各種社會都是大同小異。對權力來講,固然少了麻煩,可以免受挑戰,但從更廣的視野來看,多數社會成員的這種消極,極大地增加權力的支配代價。形象地比喻,社會就象壹輛自身發動機不運轉、且車輪在制動的車,全憑權力從外面推才能前進,最終權力壹定會落得筋疲力盡,失去進取之心,權力與社會的共同沒落也在所難免。

  導致公眾政治冷漠症的原因可能很多,但歸根結底,仍然在於權力與社會相分離的二元結構,以及數量型求和的機制。置身於這種結構,每個社會成員只能面對整體的政治和權力。作為自我,每個人都是壹個完整的“壹”;作為二元社會相對於權力的普通社會成員,每個人僅僅是百萬分之壹、千萬分之壹、甚至億分之壹。

  二者承擔在同壹個人身上,互相參照,人在心理上是很容易對後者產生厭惡的。為此,有人寧願拋棄它,也不願讓它襯托自身的渺小。即使願意有所行動的人,若想影響和改變權力,也必須做到讓“億分之壹”們聯合起來,擴大到五分之壹、三分之壹或更多才能產生效果。然而做到那壹點,又涉及建立溝通結構的問題,如何獲得相應資源就成為致命因素。人們本來就對億分之壹的作用感到懷疑,如果“億分之壹”之間的溝通又不能實現,對政治冷漠就是再正常不過的現象。

  民主社會以公決投票或選舉投票提供了“億分之壹”之間進行聯合的結構。對二元社會的大規模民主,投票是成本最低的手段,也是唯壹能使千百萬人同時發言的手段。但投票又是典型的數量型求和,它把指向無窮豐富的個人意志矢量強制為僅對“是”和“否”的表態,是對人的思想能力的壹種粗暴簡化。作為“億分之壹”,對自己壹票本來就毫無信心的選民,就會更感覺沒有意義。

  當代民主是政治參與的“大鍋飯”,在經濟分配的“大鍋飯”到處遭擯棄之時,民主的“大鍋飯”卻被越炒越香。其實,二者的弊病頗為相似——都是扼殺參與者的創意與活力,使他們成為同結果無關的局外人,最終陷入越來越嚴重的怠惰與麻木。

  ◎第六章 個人意志的矢量求和

  概括起來,前面描述了人類社會兩個基本特點:壹是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相脫離的二元結構;二是對個人意志進行數量求和。這兩個特點是共生的,只要是二元結構就只能進行數量求和,而改變二元結構,則只有把數量求和變為矢量求和。兩種求和壹字之差,本質不同,方法也截然不同。

  對個人意志進行數量求和,正如前述,規則明確,操作易行,人類社會之所以都如此,可操作無疑是決定因素之壹。然而對個人意志進行矢量求和,即便理論上成立,又是否有可以操作並實現的方法呢?有沒有這個方法,成了人類社會能否改變二元結構的關鍵所在。

  這壹章先討論如何在最基本的單元對個人意志進行矢量求和;下壹章再討論是否能建立包容整個社會的“矢量型求和結構”。

  ◎第壹節 對個人意志進行矢量求和的四個條件意志作為矢量,不像力或線段那般簡單。每個人的意志都是壹個大千世界,是成千上萬個矢量的複合,而其中每個矢量都是難以界定和描述的,對其求和將因此變得極為模糊複雜,似乎完全不可能。

  其實,只要符合四個條件,個人意志的矢量求和壹樣是簡單易行的。此種求和在日常生活中大量並且隨時發生,只不過不被人們明確意識,都在不知不覺中完成。

  對社會整體而言,個人意志的矢量求和之所以不可操作,原因就在於目前還沒有壹種社會結構符合下面所談的四個條件。

  這四個條件分別是:壹、求和自下而上進行;二、在經驗範圍內求和;三、求和不能依賴語言;四、需要壹個“和載體”。四個條件缺壹不可。

  ●條件壹自下而上求和

  社會的組織結構(或溝通結構、權力結構)呈金字塔狀,所謂的下是金字塔的底邊,上是金字塔的塔頂。矢量求和是從個體矢量求出分和,再從分和求出更高壹級的分和,最後求出總和的過程。這樣的過程必然是自下而上的。如果方向相反——自上而下地進行求和,只可能是數量求和,即以塔尖(帝王、政治局、革命導師……)的意志統壹全社會的意志,使社會成員的個人意志變成服從領袖的數量。

  這個條件十分清楚,因此不必贅述。當代民主社會雖然也有公決和選舉壹類自下而上的求和,但並未形成矢量求和,只能得到壹正壹負兩種數量,原因在於另外幾項條件沒有滿足。

  ●條件二經驗範圍內求和

  這個條件是關鍵。它要求參與矢量求和的個人意志,必須處於同壹經驗範圍,而出於間接理性或其他經驗範圍的個人意志都排除在外;很清楚,符合這壹條件的矢量求和必須以直接溝通而不是間接溝通進行。

  直接溝通和間接溝通的概念,前面都做過討論。所謂的經驗範圍,理論上界定容易混亂,經驗層次上理解卻很簡單。對於個人意志,共同的經驗範圍只有兩種:

  壹種是共同生活的範圍;另壹種是從事同壹個“項目”的範圍。

  設想壹小伙人因為海難流落到壹座無人小島,為了生存,他們壹同勞動,壹同居住,朝夕相處,生死與共,那就是壹個典型的共同生活的範圍。在那個範圍里,所有有關集體的事都巨細無遺地展現在每個人面前,人們以經驗的方式——看、聽、說——即可以把握壹切,也就是那個集體所有成員的個人意志在任何方面都處於共同的經驗範圍,都適於進行矢量求和。史前部落和傳統農村在很多方面就類似這種小島,雖然封閉性沒有那麼強,成員數量也可能多壹些,但大體上可被視為共同生活的範圍。即使在今日中國城市,也還有壹些“單位”保持自成壹體的格局,其成員上班干在壹起,下班住在壹起,孩子玩在壹起,連買東西都常伙在壹起搞“福利”

  。這種“都市村莊”壹定程度上也可以划進共同生活的範圍。

  隨著現代化,人的活動範圍趨於多元,朝夕相處的共同生活範圍逐漸減少。人們常常是在工作場所見面,下班後各不來往;同住壹層樓的鄰居對面而不相識;住在大洋彼岸的某人因為通過Internet和衛星通訊的聯繫,倒可能是同事或朋友;人們參加不同的興趣組織、利益團體;即使是同壹家庭的成員也各有各的圈子。這時的經驗範圍則更多地成為“項目”範圍。

  幾人在同壹個車間班組工作壹輩子,我認為他們屬於同壹“項目”範圍;另外幾人臨時湊在壹起做壹筆生意,生意做完就散夥,我亦認為他們屬於同壹“項目”

  範圍;哪怕是幾個政客暗地裡策劃壹個陰謀,也同樣屬於同壹“項目”範圍。世間任何組織結構之單元,廣義上都可以視為“項目”,包括上面所說的共同生活體。

  “項目”的參與者們可能在其他方面互相不了解,但至少對“項目”,他們具有共同的經驗範圍,彼此以經驗接觸,在經驗中推動“項目”的進行,他們的個人意志因此可以在有關那個“項目”的方面進行矢量求和。

  從溝通的角度理解經驗範圍,可以這樣定義:凡是能夠充分直接溝通的範圍就是經驗範圍。

  經驗就意味直接溝通,即所謂親身體會。這種直接溝通要求必須是充分的。如果不是充分的直接溝通,就避免不了溝通樞紐的介入,也就有了自上而下的作用,即已經不符合條件壹,為導向數量求和開了口。因此,這種對充分性的要求必然形成對參與求和之人數的限制。

  正如前面證明過的,實現充分的直接溝通,參與溝通的人數是有極限的。極限是多少?

  可能要根據“項目”的不同和技術條件的不同具體而論。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人類的組織結構——無論是家庭還是權力科層都自然而然地圍繞著這樣壹個極限(即便沒有人規定)確定自己的規模。如果壹個直接溝通的單元人數超過極限,就會有“派”、“伙”

  壹類的無形單元在那個單元里出現。(人們往往把拉幫結夥的現象歸結於人類窩裡鬥的劣根性,其實在壹個超出直接溝通極限的範圍里,人們有“親”有“疏”

  ——即有的人之間溝通充分,有的人之間溝通不充分——是自然的,而那就是幫派產生的最初基礎。)

  確定了可以對個人意志進行矢量求和的範圍,再來看為何這樣的範圍之內個人意志可以進行矢量求和?如何進行矢量求和?以及最終得到的矢量之和到底是什麼?

  這需要通過以下幾個相關聯的邏輯來解答:1 、任何人的生活意義都是實現人的基本性質——即追求其個人意志的滿足;2 、判斷壹個生活共同體或壹個“項目”

  優劣對錯、成功與否的標準,應該在於其能否使參與其中的所有成員之個人意志之滿足達到最大平均值;3 、每個成員在集體中發生作用的動力都是追求其自身意志滿足,推動整個集體的動力是這種個人動力的綜合結果;4 、經驗範圍內的溝通是充分的直接溝通,不存在超經驗的“大目標”和“大決定”,每個人憑經驗可以產生自己在經驗範圍中的目標與決定,將那種目標與決定體現出來也不需要藉助間接溝通的樞紐(當權人物)和溝通程序(權力),只需根據每人的個人意志就可自行付諸行動,因此個人意志就成為完整和真實的矢量,也就有了進行矢量求和的可能;5 、經驗範圍可以使個人意志的局限性降到最低,這是經驗範圍最有價值的特點之壹。

  既然是經驗範圍,能夠實現充分直接溝通,在這個範圍之內,每個成員對全局都能壹覽無餘,充分了解所有情況,熟知這個範圍的狀態與發展,明白自己與他人的關係以及個人在全局所處的位置。無疑,這樣的個人意志矢量是準確的。而超出經驗範圍之外,個人意志把握全局只能藉助理性,大多數個人意志不具備這樣的理性,不得不通過間接溝通(傳播媒介、上級指示、他人宣傳……)去獲取間接的理性(消息、邏輯、宗教、主義……),就難免不受到扭曲或操縱,變成超經驗全局之中的壹個局限。當然,並非說只要在經驗範圍內,不同的個人意志都會完全正確,相互沒有分歧,但那種分歧更多地是出於立場不同(每個個人意志都以追求自身的滿足為主),而不是因為局限性導致;6 、人的基本性質決定了人是自私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立場,那種分歧會產生矛盾和競爭,然而同樣是人的基本性質,又決定人為了追求自身更好生活,在知道競爭為自己帶來的壞處將大於好處時,就會避免競爭,求得妥協。對人類集體,僅有合作或僅有競爭都是不行的。僅有競爭會導致集體解體,而僅有合作會使集體失去內在活力。如果人不為己,全都“大公無私”,人類社會就將不存在可以把握的規律,並將失去存在的意義。人性自私,這種“惡”

  既是人類弊病之根,也是希望所在。問題不在於消滅自私,而在於如何使同時產生於這種自私的“競爭”與“合作”之間形成合理的張力,才會達到最佳的狀態。而這壹對相輔相成的“競爭-合作”,就是個人意志進行矢量求和的過程,得到的矢量之和即為通過“競爭-合作”所達成的妥協;7 、只有在經驗範圍內,“競爭-合作”才可能形成最合理的張力,達成恰到好處的妥協。因為經驗範圍可以實現充分的直接溝通,每個成員的個人意志都能充分了解全局和其他成員的個人意志,知道在“競爭-合作”的曲線上,自己能得到最大好處的那個點在哪,到哪壹步就該退讓,他人可能作出什麼反應及其容忍極限,知道感情投資的長遠價值,以及妥協到什麼程度最為合適,妥協方案是什麼,包括具體步驟,怎樣落實等等——這就是前面所定義的個人意志矢量。所有成員這種充分知己知彼的個人意志求和在壹起,所得到的妥協結果,必能使這個經驗範圍的整體處於最佳狀態,而其中所有成員得到好處的平均值,也壹定是最大的。這種求和是壹個動態過程,不達到精確的平衡點,“討價還價”就不會終止,因而最終結果——所求出的“矢量之和”,將達到幾乎像數學那樣精確的程度。

  需要說明壹下,以上所談邏輯皆未考慮外部因素影響。事實上,儘管現實生活中存在符合上述定義的經驗範圍,卻決非就能實現所描述的矢量求和。其原因正在於外部影響,如社會結構、制度、自上而下的力量——它們對社會的決定意義遠比經驗範圍內的矢量求和為大。我之所以將外在影響排除,抽象出純粹的、孤島式的經驗範圍,目的正是藉助單純的理想化模式,把個人意志矢量求和的原理突出出來。

  只要承認在沒有外部因素影響的情況下,以上邏輯能成立,下面的論證就可以繼續進行。

  專題討論5     個人意志矢量求和的舉例說明

  ●開墾壹塊荒地,甲乙二人只有協力才能搬開荒地上的山石,開出灌溉水渠,秋天收穫糧食。依照本性(人的基本性質),兩個人都想少幹活,多分收穫。正因為如此,又使二人誰也不會容忍對方實現其本性。那麼二人只有兩種選擇,壹是分道揚鑣,誰也不幹活(因為壹個人幹不了),最終都餓死;另壹種選擇就是二者尋求壹種公平合作。

  所謂公平,不壹定是兩人必須干壹樣的活,分壹樣的糧。甲也許更想多娛樂,少受累,乙可能更喜歡積累財富,那麼二人間的公平就應該是按勞分配。

  在壹個超經驗範圍的大規模社會,所謂公平只能是紙面文章,不會真正實現。

  公平是不能被自上而下規定的,必須出自當事者之間(經驗範圍)動態而微妙的相互平衡,因為公平與否只有對當事者而言才有意義,而且只有隨著情況變化而變化,才能保持真正的公平。對壹個不受外來影響或強制的經驗範圍,公平的體現就在於當事者的共同認可。

  只要當事者彼此都接受,那就是公平。

  如果甲乙的按勞分配比例不當,乙覺得自己吃虧,乙就不會接受。甲確實占了便宜,心裡不會不明白。他雖然想堅持占住這個便宜,但是乙的不接受可能導致合作破裂,不但將使便宜占不上,還會面臨更嚴重的威脅。二者相比,明智的選擇只能是放棄便宜。

  如果乙這時得寸進尺,想反過來成為占便宜者,那也會面對同樣的問題。兩個人的“討價還價”是建立在對彼此情況充分了解和雙方能夠實現充分溝通之上的,這種狀況下彼此互動的結果,只能是“討價還價”的雙方距離遞次減小,趨向壹種被雙方認可的共識。

  彼此最後都接受的“價格”在哪,哪就壹定是公平所在之處。

  這種“討價還價”的過程就是個人意志進行矢量求和的過程,“討價還價”的最終結果就是求得的矢量之和。

  ●只要共同體的人數不超過直接溝通極限,彼此都能實現充分的直接溝通,個人意志進行矢量求和的原理是壹樣的。只不過“討價還價”變成了多人之間的行為,從壹對壹變成了排列組合的關係,複雜性大大增加。

  然而並不會真地陷進排列組合關係,因為經驗範圍將決定其成員的共識性必然很強。

  七個人種同壹塊地,面對同樣的自然規律,可以肯定不會有人要在冬天栽水稻,或是在剛施完肥的田裡再施壹遍肥。他們每個人都了解全局,熟悉工作,知道什麼對共同體有利或有弊,動態地把握各方面進展,再加上出於共同的利益,在大多數事上都會有壹致的看法。

  也許他們會在壹些具體問題上有分歧,例如出於不同預見,或出於不同口味,七人中四人提出種玉米,三人提出種小麥。讓我們設身處地地想壹下,在壹個朝夕相見、互相依靠、又沒有外來干涉的共同體裡,人們會怎樣處理這種分歧。協商無疑是唯壹可選擇的方法。兩方各自陳述理由,如果能說服對方當然最好,如果兩方都堅持自己的意見,也不會以壹方壓倒另壹方來解決。因為在壹個充分直接溝通的經驗範圍里,不存在任何結構與程序上的強迫性——即不存在能夠迫使人不得不服從的權力。那麼最有可能的解決辦法是雙方各讓壹步,種壹部分玉米,也種壹部分小麥。讓步讓到多少合適,雙方繼續討價還價,最終結果可能根據雙方人數而定,玉米七分之四,小麥七分之三——即是在這個問題上雙方都接受的矢量之和。

  ●如果要決定的事是不能兼顧的,必須非此即彼,譬如七人中四人主張遷移,三人主張留居原地,兩方皆堅持自己的意見。雙方這時可以進行判斷,是任可分裂,還是委屈求全,利弊孰大孰輕。也許對多數來講,判斷遷移的利將大於分裂的弊,那就會不惜分裂,拉出壹個新的共同體。這種決定滿足組成多數的四人之個人意志,因此對他們而言是合理的,也是正確的。

  組成少數的三人雖然也想堅持留居原地的意見,但他們人數少,分裂後勢單力薄,生產和發展的能力都會降低,他們判斷分裂的弊大於留下的利,就可能轉而同意多數的意見,壹同遷移。這對他們來講雖然有某種程度的違心,但並非受強迫,是他們自己的選擇,因而也是實現了他們的個人意志。

  只要壹個共同體的成員相互依賴,彼此不可分離,那麼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就會自然發生作用。因為少數依賴多數的地方總要多壹些,少數與多數破裂或對立,吃虧更大的是少數。這不同於“數量型求和結構”被簡化和強迫性的少數服從多數,而是矢量求和的壹種體現。

  ●還有壹個重要的區別是,在經驗範圍內,少數是不可忽視的。經驗範圍可以實現充分的直接溝通,也就是每個人都可以向其他人充分地表達自己,與其他所有成員密切來往,有情感關係或情面關係。那麼即使他是少數,也不能被簡化成壹個可以忽略的符號,而仍是壹個活生生的人。其他人即使認為他錯了,也不可能全然不給他面子,這是生活之道的常識。

  何況三人順從了四人,使多數既達到了遷移目的,又沒受分裂之弊,等於在討價還價中占了最大的便宜。如果不主動對少數做壹些懷柔的讓步,少數在討價還價中吃虧太大,就難免有對抗情緒,不利於共同遷移後的繼續合作。多數為了自身利益,就會作出適當讓步進行安撫。例如三人若是因為身體不適不願搬家,四人會主動幫助他們,或把唯壹的馬車讓給他們用。這種讓步是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前提下,多數對少數的壹種補償,將使矢量求和的結果進壹步準確和公平。而多數對少數讓步到什麼程度合適,又是另壹輪個人意志之間自覺與不自覺的“討價還價”,最終也壹樣會趨於雙方都接受的恰當“價格”。

  當然,多數讓步並非只取決於多數的自覺和明智,從根上,是因為有壹個強制性因素在保證:即在經驗範圍內,沒有來自看不見摸不著的結構和程序的制約,壹切都在眼前,因而每個成員都不會陷入身不由己、聽任擺布的境地,而可以根據個人意志自行其是。

  正是這個看來似乎是離心的因素,決定了多數無法控制少數,只能在互利的前提下(妥協與讓步)爭取少數的合作。

  ●把問題再延伸壹下:在經驗範圍內,是否可能出現制度性的欺壓或強迫呢?

  總體上講應該是不會的。制度性壓迫只能出自間接溝通,依賴於超出經驗範圍之外的結構與程序。不藉助外來力量,經驗範圍內除了源於肌肉的暴力,壓迫無所憑藉。

  而肌肉的暴力只可能在短時間發生作用,形不成制度。首先從生物角度而言,人的肌肉力量屬於同壹量級,人與人之間沒有絕對的優劣之分;其次即使甲比乙力量大壹倍,隨時可以制服乙,能強迫乙做自己的奴隸,但他的安全也將隨時受到威脅,稍壹鬆懈——如打個盹——就可能被爭取解放的乙砸破腦袋,這種代價(或為保證自身安全要隨時保持警惕)比起他從乙的奴隸勞動中得到的好處顯然過於高昂,不如平等合作的好處更大。

  壹對壹的欺壓不可能長久,那麼以多欺少是否可能呢?如七人中的六人聯合起來使用暴力,共同強迫壹個人?只針對壹件事,當然是可以的。但當遇到另外的分歧時,六個人里可能又會有某人成為少數,也壹樣強迫他嗎?事實上,隨著新情況不斷發生,七人中的任何人都有可能在某時成為少數。這就決定了人們都不會願意欺壓少數——也就是不欺壓自己,而是在矢量求和中對少數作出恰當的讓步。

  ●每個人都不會遭到忽視,又不等同於所有人只能是完全相同的。人與人在經驗、體能、專業知識、智力水平和性格方面,壹定會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別。七個開荒者中可能甲的專業知識和實際經驗最豐富,而丙自以為是,不服甲,甲會因為是壹對壹而被丙抵消嗎?不會。因為還有其他人。哪怕其他人對甲和丙爭論的內容並不懂,無法直接判斷,他們中的多數也會通過以往經驗知道二人誰更可能是正確壹方,聽誰的話將會對集體及自身更有利。多數的這種矢量取向加入進集體的矢量求和,就會使求和結果偏移到甲的壹方。

  ●條件三不依賴語言對個人意志的矢量求和

  簡單概括,就是經驗範圍之成員彼此間的協商,矢量之和即協商得出的妥協。

  這已經很實在,絲毫不玄奧。我們的腦海里可以生動地浮現出同壹經驗範圍內的幾個人七嘴八舌地爭論,得出壹個大家最終都同意的妥協方案,再簽字畫押、照章執行的圖景。然而在事實上,除了針對壹些簡單問題,這種方式也不能保證準確地實現個人意志矢量求和。

  所謂協商與妥協是以語言為媒介和載體的,但問題恰恰在於語言並不能準確地表達個人意志,因此就不能正確地協商——即不能正確地求和。人在生活中常有“說不清”的感慨,就是無法用語言表達內心感覺。對人而言,直覺有時更重要。直覺之所以叫直覺,就在於難以用語言表達,或是壹變成語言就走樣。何況多數人對語言的掌握遠達不到完美程度。我們的日常語言——且不說抽象語言——中有多少是邏輯清晰、思路完整、表達準確的呢?人們或是木訥、不善言辭;或是詞不達意、不知所云;或是鑽牛角尖、以偏概全;或是東拉西扯、偏離主題、正話反說、言不由衷……所謂有“口才”的人本身就不多,那些“口才”里卻又被假話、大話和空話占了壹大半。其結果就是,如果閉上眼睛,只聽話語(即沒有語境),人們對相當多的話可能根本聽不懂,或是完全理解不對。

  以這樣的語言進行協商,效率和正確性都不可能不受影響。尤其在平等和缺少裁決的協商環境中,馬拉松式議而不決的過程往往能達到讓人厭惡甚至絕望的程度。

  即使最後能得到妥協,出於對語言的理解不同(暫不說玩弄語言遊戲鑽空子),也照樣可能糾纏不清。再加上事物是動態發展,語言達成的妥協卻必須相對固定,導致總是落後於發展,繼續引起糾紛。

  另外,生活中活的事物大都非常微妙,有極為複雜和多樣的性質,以語言去把握那種複雜性,即使不是做不到,也會因為所需要的語言太多而無法承受,因此必須對語言進行大量省略與簡化。如寫報告的原則就是簡練,把事情寫得巨細無遺、面面俱到,不僅寫的人受不了,看的人也會排斥。人類雖然在語言學上下了很大功夫,力求使省略和簡化對語言表達無礙,然而現實生活既是千萬事物的集合體,這種省略和簡化也就會集合起來,使語言對生活的偏離隨著涵蓋面擴展和抽象程度的提高越來越大。因此,靠批閱報告行使權力的統治者不可能不脫離實際;沉溺於文字思辨的哲學家不可能不鑽牛角尖;文學作品總是與生活有距離……人類以語言為載體的文化與現實生活之間難以解決的脫節,語言的簡化性應該是重要原因之壹。

  因此僅以語言溝通,是無法準確實現個人意志之矢量求和的。

  個人意志的矢量求和只能在“全息溝通”的條件下完成。所謂的“全息溝通”,是把溝通過程置於有前因後果的完整環境之中,把溝通者置於細緻入微的共同經驗範圍之內,溝通除了利用語言,更主要的是在互相了解的基礎上形成的默契。

  “默契”即是不用語言溝通也能心領神會,這個詞往往用於形容最佳合作狀態。

  其實不僅僅在合作方面,競爭者之間也可以有默契。當甲能夠切實地揣摸出乙的退讓底線,對乙的壓力適可而止,而乙也在虛張聲勢的反擊後恰倒好處地收斂,雙方無言地形成心照不宣的妥協,那壹樣是高水平的默契。現實生活中無論是合作的默契還是競爭的默契都隨處可見,其結果往往比掛在嘴上的協商更有效,更可行,對各方也更有好處——這正是衡量是否是“矢量之和”的標準。

  形成默契,就是所有成員在無言中求出他們個人意志的矢量之和,並且自覺接受。

  生活中語言所不能完成的協商,經常都有意或不得已地交給“無言”。所謂的“拖壹拖”、“走著瞧”、“不了了之”、“自然而然”等似乎是不進行解決問題

  的辦法,常常在最終都能獲得比嚴密協商出來的方案更好的解決。這雖不能算是“心有靈犀壹點通”的默契,但可以看作是時間和過程造就的默契。

  無言的默契是即時和動態的,而語言的協商和妥協總是落後於“即時”,且壹旦妥協方案是“動態”的就失去可信性。因而以語言進行個人意志矢量求和即使對壹個點是可以的,也不能讓矢量求和成為壹個連續的過程,而生活本身是連續的,沒有連續性的矢量求和便沒有實際意義。

  語言無疑不可少,但語言不能脫離語境。初學外語時常有單詞和語法明白卻不明白意思的現象,原因就在於缺乏語境。可想而知,最充分的語境是經驗範圍。經驗範圍內的語言不是孤立抽象的概念,是有“歷史”的,並且是“象形”的。每個詞、每句話都活著,蘊涵著可意會不可言傳的背景、心機、差異、暗示、態度……——可將其稱為語言的“場”。相比之下,個人意志的矢量特徵更多地存在於這種“場”之中,而不是語言所能表達的。如果沒有這種“場”存在,個人意志的矢量求和就失去了基礎,語言也將是不可理喻和遠離生活的。

  ●條件四需要壹個“和載體”

  如果只有壹對壹的關係,相互默契容易實現,不存在操作上的問題,自然而然地互動就可以達到。然而在多人組成的共同體之中,形成默契卻會困難得多。例如在前面提到的七人集體中,如果乙的個人意志與丙的個人意志有分歧,甲與乙形成默契,就不能與丙形成默契,反之亦然。在七人中,這種不能互為默契的組合可能會有好多對。然而七人作為壹個集體,卻必須有統壹的默契,才能形成集體的統壹行動。

  理論上,這種統壹默契是可以通過反覆整合得到的。每個人經過與其他六人不斷地溝通、揣測、試探和較量,反覆互動,逐壹對比、綜合、修正,最後每人自己認識到能把大家統壹在壹起的默契在哪裡,然後再自覺地將自己置於統壹默契的合適位置中。當七個人全能作到這壹點時,整合完成,集體就有了統壹行動的可能。

  可想而知如此整合需要耗神與費時的程度,再考慮還需要隨情況發展隨時調整默契,儘管默契比語言協商快得多,以這種方式進行,仍然需要太多的時間。即使在經驗範圍內,整合成本也過於高昂,不可能為實際操作所負擔。

  為了降低成本,需要把這種排列組合的整合關係簡化,辦法就是建立壹個公共的作用點,參與整合的成員不必彼此通過排列組合相互發生作用,而是直接對那個公共點發生作用,將原本壹對多的關係簡化成壹對壹的關係。所有成員對公共點同時發生自己的作用,進行分別整合,最後在那個點上實現整合的綜合結果,即為所有成員個人意志的矢量之和。

  那個公共點因此可以稱作“和載體”。

  以語言達成的協議或妥協方案是壹種形式的“和載體”。壹個集體面對某壹件事時,即使只是某個成員提出了壹句話的建議,“和載體”就產生了。集體每個成員就不必再分別交叉互動,只需各自直接對這個建議進行判斷、衡量,表示反對或贊成,提出意見、批評、修正和補充……就可以通過這個建議引起的反應了解別人的態度,也可以通過對這個建議的協商與他人進行討價還價。這種“和載體”從“草案”趨於“定稿”的過程,就是綜合每個成員的作用、使之互為妥協的過程。最終形成的妥協結果,就是在這個問題上所有成員個人意志的矢量之和。

  但是正如“條件三”所說,以語言產物作為“和載體”有極大缺陷,同時這種“和載體”也解決不了整合成本高的問題。在壹個共同體中,假如事無巨細都要先提出方案,經過討論修改,達成共識,再照章執行,恐怕只能陷入無休止的爭論和咬文嚼字。

  因此“公共點”不能是語言形成的方案,不能是通過協商,它必須自身就具有默契能力,才可能彌補語言的缺陷。那麼這世上能夠進行默契的事物有什麼呢?唯壹只有壹個——那就是人。

  既然在經驗範圍之內人人皆有默契能力,就可以從中選出壹個人,由他充當“和載體”。

  他能以默契去“心領神會”地把握眾人的整合,在許多事情上以其主動決策取代相互整合過程,卻又能完整地體現出整合的結果。只有這樣,才能使個人意志進行矢量求和的操作成本降到可負擔的程度,也才能避免協商導致的時間延誤。

  以人為“和載體”,簡明的邏輯是這樣的:壹、既然是在壹個可充分直接溝通的範圍內,“和載體”無疑就是可以準確、靈敏地判斷與掌握每個成員的個人意志的;二、“和載體”充分考慮每個人的個人意志,然後選擇溝通的目標和決策,相當於在其頭腦中以默契方式對不同個人意志進行了整合;三、由於經驗範圍無局限,“和載體”的默契壹般不會與準確的矢量之和偏離太遠;四、假使“和載體”偏離矢量之和,將使集體成員或部分成員的個人意志不能滿足,他們就會與“和載體”

  發生互動,直到達成“公平”,“討價還價”才會停止;五、經驗範圍無局限和可以充分溝通的特點,使每個集體成員對“和載體”偏離矢量之和能夠及早發現和修正,從而使其不會造成實際惡果;六、由於“和載體”有默契能力,往往不需要集體成員的反覆互動就能“心領神會”地修正其偏離,耗費成本低,時間也短;七、只有少量大目標和大決策需要集體成員與“和載體”之間進行充分地互動整合,而日常事物皆由“和載體”做主,儘量減少不必要的整合;八、即使不進行互動整合,由於能時刻進行充分的直接溝通,“和載體”事實上也等於時刻面臨著眾人的互動,因為只要他出現任何偏離,互動就會隨時發生;九、“和載體”以其主動性及時或有預見地把握髮展,自覺調整有關目標決策,適應新的形勢,可以使矢量求和成為壹個連續過程。這種“和載體”免除了每壹步都需要全體成員進行整合的成本,只有在“和載體”落後於發展時,其他成員才有參與調整的必要。

  上述邏輯的核心在於既要儘可能少地使整合真正發生,同時又能保證整合時刻可以發揮主導作用,制約“和載體”。這兩方面缺少任何壹面,個人意志的矢量求和都不能完成。而實現兩方面完美的結合,則取決於有沒有這樣的方法——既能盡少發生真正整合,卻又能對“和載體”時刻形成整合作用。

  那方法是什麼?就成了關鍵。

  ◎第二節 經驗範圍內選舉——“和載體”的產生剛才只說了需要“和載體”做什麼,卻沒說“和載體”如何產生。其實解決了“和載體”如何產生,上述被認為是關鍵的方法也就包含在其中了。

  以壹句話概括,就是——“和載體”產生於經驗範圍內的選舉。

  選舉的概念無人不曉,然而當今世界所有選舉,從沒有以“經驗範圍”進行過限定。

  大部分選舉全都遠超出那個範圍。沒有人提出這個問題,經驗範圍選舉和超經驗範圍選舉有什麼不同?區別僅僅只是規模大小嗎?這兩個範圍的區別,造成兩種選舉有本質的不同,當代選舉的各種問題和弊病,以及可以從中玩弄的把戲,歸根結底都產生於超經驗範圍。關於這個結論,後面的章節將會陸續探討。

  所謂經驗範圍,就是所有成員都能實現充分直接溝通的範圍。在那個範圍里進行選舉,不需要大規模(超經驗範圍)選舉的手段,如定期投票等。經驗範圍或是共同生活或是從事共同“項目”,所有人都彼此了解,選誰不選誰,湊在壹起互相表個態就清楚,是太容易不過的事,何需選票、候選人、競選、選民登記、投票程序和選票統計那壹套複雜程序?既然既不勞民又不傷財,就無需限制選舉周期,只要集體成員認為必要,隨時可以進行新的選舉。

  選舉手段的變化有根本性的影響。以大規模選舉的選票為例,每個具體的選票允許表達的只能是“是”,或者是“否”,個人意志的矢量特性隨那種手段而喪失。

  經驗範圍選舉不用選票,依靠直接溝通。直接溝通傳達的信息量是不受限制的。當壹個人表達其選舉的態度時——即使僅僅是“贊成”或“反對”某壹個人,實際上已經傳達了他完整的個人意志——他為什麼“贊成”,或為什麼“反對”,他的判斷、要求、目標、希望,以及他指望當選者為他所做的壹切……都在其中。他既可以用語言的交流與協商傳達,也可以用非語言的“場”和默契傳達。只要是在經驗範圍內,他的個人意志總是能以準確的矢量形態呈現,而且也壹定能準確地傳遞給所有其他成員——當然也包括他要選舉的人。從而,這種選舉相對於超經驗範圍的Yes/No選舉,可以被名副其實地稱為“全息選舉”。

  在那樣壹個經驗範圍的集體裡,最終的當選者將成為承受所有成員之個人意志矢量作用的公共點。只要他能當選,就是已經經受並且將繼續經受所有成員對他的全息溝通,不管是贊成他的,反對他的,或部分贊成部分反對他的,他都能或被清楚地告之、或被含蓄地暗示、或通過默契得到感應:理由究竟何在,他們對自己的要求是什麼,自己怎樣做能保住贊成而減少反對。

  如果說經驗範圍的當選者能準確把握每個成員的個人意志矢量,那麼他是否能對那些矢量求出準確的矢量和呢?

  前面說過經驗範圍的成員都有把握全局的能力。個人意志的矢量和是作為壹個集體而言的最主要的全局。當選者是全體成員以多數贊成推選的,說明他有更多的智慧和能力,他對全局的把握應該更為全面準確。因此他應該能夠僅通過在心裡綜合平衡,就對所有個人意志的矢量求出準確的矢量之和。

  但僅此還不夠,這只能說明當選者有認識矢量和的能力,還不能說明他壹定會充當“和載體”去體現矢量和。因為經驗範圍內每個成員照理都有把握全局能力,卻都首先都是為自己討價還價。這說明是否能成為“和載體”,還要取決其立場是從個人出發還是從全局出發。

  既然人的基本性質是追求個人意志滿足,“和載體”首先也是壹個個人,那麼如何保證他不是從個人立場考慮問題,而是真正充當“和載體”去體現矢量之和呢?

  換句話說就是:怎麼保證被放到了全局位置的當選者不會利用權力為其個人牟利呢?

  當然,我們必須假設當選者是願意當選的,這是前提。如果當選者願意並且努力爭取當選,當選就是他的個人意志的滿足。而為了當選——即為了滿足他自己的個人意志,他只能通過爭取選舉者的贊成,即滿足他們的個人意志來實現。

  壹個集體內,成員的個人意志是各不相同的,當選者滿足誰的個人意志呢?作為矢量,個人意志只有方向不同,沒有大小不同,體現為選舉就是壹人壹票,份額相等。因此當選者要想當選,取決的是集體平均滿意值達到的程度,而不是個別人的贊同。雖然對不同的選舉者而言,不可能做到讓他們人人都百分之百的滿意。但是滿意的人越多,每人滿意的比例越大,就會使集體的平均滿意值提高。體現為具體的選舉,就是當選者將獲得最多的人贊成。

  如果在這個經驗範圍內,爭取當選是始終存在競爭的,誰能當選取決於誰爭取到集體最大的滿意值,那麼這種競爭就會成為“無形之手”,注入壹種驅動力,使爭取當選的人開展比賽,不斷向爭取最大滿意值趨近。而什麼是最大滿意值呢?很清楚,就是集體所有成員個人意志之矢量和的實現。

  我們可以將那種矢量和稱為“集體意志”。

  所以,當選者的個人意志壹旦以當選為滿足,就會產生壹個變化,在面對集體事物之時,他的個人意志就不存在了,而是把頭腦中承載個人意志的“地盤”讓出來,去承載集體意志,他也就會心甘情願地成為承載全體選舉者個人意志矢量之和的“和載體”。

  這就是經驗範圍內選舉的奇妙結果——當選者從個人立場出發,卻必然要把立場定位於全局,他以滿足個人意志的“分矢量”為目標,卻只能成為代表集體意志的“合矢量”。

  上節提出的實現個人意志矢量求和必須依賴的方法——參與求和的個人意志既能夠盡少地真正發生整合,又能使整合始終發揮作用並產生整合的實際效果——就同時包含在這裡。經驗範圍內的選舉本身是壹次真正進行了的整合。那種整合目標明確、操作方便,實現起來沒有困難,整合的結果是選舉出壹個當選者——“和載體”。那個整合壹旦完成之後,其他整合就可以以自動的方式實現了。

  所謂自動實現,並非是在現實中真地發生了整合,而是在具有主動性和默契能力的當選者頭腦中“模擬”完成的。經驗範圍使得當選者能夠極為逼真地進行模擬。

  面對每壹個需要為集體活動樹立的目標和作出的決定,他都清楚地知道每個集體成員所持的立場、會有什麼反應,能夠惟妙惟肖地想象出每壹步討價還價會怎樣進行、用什麼手段、如何互動發展,而每個人的底線在哪,能獲得相互妥協的平衡點又在哪。他只要在他的頭腦里運轉壹番,就能近乎精確地得出整合結果,與真正發生的整合在實際結果上基本壹致。

  不難想象,因為那種整合是在頭腦中模擬進行的,既免卻了實際的溝通成本,效率也比真正整合高得多。因此,以當選者作為“和載體”,使其以模擬整合代替真實整合,是解決個人意志實現矢量求和的操作障礙之最佳出路。

  當選者算計自己怎樣才能當選,實際就是在頭腦中模擬選舉者之間的整合,以及他作為公共點所承載的整合結果能否使選舉者全體或至少是大多數達到滿意。他只有謙恭地、無我地追隨那種整合,才有可能當選。也許他頭腦模擬的整合結果會與事實有差距,但只要這種差距稍微顯露,就會立刻被集體成員感覺,以全息溝通同步地向他反饋不滿。

  當選的願望將使他立刻無條件地迅速對差距予以修正,把反饋因素加進他頭腦中進行新壹輪模擬過程,由此而向精確的矢量之和不斷趨近。

  經驗範圍選舉帶來的除了“全息選舉”,還有“隨時選舉”。因為經驗範圍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溝通成本,只要有人提議進行選舉,集體成員彼此壹表態就可以完成,無需經費,也不費時間,從而隨時都可以進行。這種“隨時選舉”和“全息選舉”結合在壹起,將產生壹個非常重要而且奇妙的效果——當選者在執行其當選後的職責時,每做任何壹個決定(即履行“和載體”的職能),都等於面臨壹次新的選舉。那新的選舉並不實際發生,但因為有發生的可能,就會在當選者頭腦里模擬地進行。他為了避免可能使他受到罷免的“隨時選舉”真地發生,就只能時時事事緊密追隨集體意志,儘快地修正任何對集體意志的微小偏離,以使自己始終保持為最精確的“和載體”。

  事實上,由於可以隨時選舉,反而會使“隨時選舉”很少真地進行。“隨時選舉”的可能性促使當選者自我調整,如果他因此做到事事符合集體意志,使全體選舉者得到最大滿意,舉行新選舉還有什麼必要呢?

  因此,在能夠進行“全息選舉”和“隨時選舉”的經驗範圍內,集體成員之間真正需要發生的整合壹般只有選舉“和載體”的整合。且那種整合也不需要真正發生很多,除此以外,所有其他整合都可以由“和載體”自覺而準確地完成。

  ◎第七章 逐層遞選制

  到上壹章為止,可以進行個人意志矢量求和的僅限於經驗範圍內的人數(以n代表),但社會規模要大於n 千百倍,是否也能實現矢量求和呢?

  事實上論證到這壹步,繼續擴展已經相當簡單。只要把同樣的方法在不同的層次上重複,求和的規模就可以無限擴大,也就會同時形成我們在前面反覆談到過的“矢量求和的結構”。說明這壹點,只要舉n 個人以上的壹個層次為例就可以。其餘的層次無論多高,原理都是壹樣的。

  ◎第壹節 n 個班組長

  假如n 個人組成壹個生產班組。班組的上壹級單位是車間。車間共有n 個班組。

  可想而知,這n 個班組都可以按照上壹章所說的方式,各自選出自己的“和載體”

  (班組長),實現每個班組的個人意志矢量求和。當範圍擴大到車間,個人意志的矢量求和應該怎樣實現?

  首先,擴大到車間範圍,由所有成員直接整合——不管是用默契還是用語言,不管是協商方案還是選舉“和載體”,都不會得到準確的矢量之和,因為車間的人數是n (每個班組的人數)乘n (班組數),超過了實現充分直接溝通的極限人數,即超出了經驗範圍。

  以選舉為例。假設車間有八十人,從常識可以想象,多數人的關係只限於點頭之交,相互了解不深,也不會有充分交流。矢量求和所要求的“全息選舉”和“隨時選舉”就都是沒有可能實現的。如果僅以數量求和選出壹個當選者,肯定不會是“和載體”。當選者面對無法與之實現充分溝通的“選民”,既做不到在頭腦里模擬八十個個人意志的整合,又不受隨時選舉的“威懾”,並且還有了利用間接溝通和語言遊戲欺騙選舉者的可能。傳統選舉的弊病就都會重現。

  但是由n 個班組選出n 個班組長都是名副其實的“和載體”,是各自代表其班組集體意志的“合矢量”,通過他們,是否能求出全車間的個人意志矢量之和呢?

  從矢量求和的原理看是毫無問題的。眾多矢量分成組,先求各組的矢量和——也可叫矢量分和,再對分和進行矢量求和,所得到的結果與直接對眾多矢量進行矢量求和的結果應當完全壹致。

  不過,我們面對的是實際問題,不是原理,因此還應具體看n 個班組長之間是否能滿足對個人意志進行矢量求和的四個條件、以及能否保證他們始終代表各自班組的集體意志。

  四個條件:壹是求和要自下而上進行;二是在經驗範圍內求和;三是不倚賴語言;四是需要壹個“和載體”。第壹個條件是壹目瞭然的。n 個班組長本身就是由“下”選舉的,他們再作為分和進行下壹步矢量求和,當然是自下而上。

  重點談壹談條件二——n 個班組長是否屬於同壹經驗範圍?

  車間、班組都是生產單位,人們上班來下班走,不在壹起生活,只算壹個“項目”。

  在項目中,所謂經驗只針對項目而言,並不要求人們在所有方面都做到直接溝通,都有親身經歷和體驗。只要在有關項目的方面能實現充分直接溝通,項目就能完成。對項目而言,這種經驗範圍已經足夠了,其他方面的經驗與項目無關,有和沒有都對這個經驗範圍無關緊要。

  車間的每個班組有自己的組織結構、任務職能和管理範圍,都可以算作壹個單獨項目。

  同屬壹個班組的成員,屬於共同的經驗範圍。車間是更大壹級的項目,n 個班組都是包含在這個大項目之內的子項目。相對於車間,雖然每個車間成員都在這個大項目之內,但是因為超過實現充分直接溝通所允許的人數極限,因此無法構成共同的經驗範圍。

  然而n 個班組長卻沒有超過極限,他們之間是可以實現充分直接溝通的。而且,把運行與管理車間作為壹個項目,由全體班組長——所有子項目的代表者來承擔,是勝任的,也是合理的。

  用前面談過的溝通概念來解釋,每個成員在自己班組內部進行的是直接溝通,與其他班組成員之間由於直接溝通的限度所限,只能通過溝通樞紐和溝通結構進行間接溝通。

  這裡的班組長們就是溝通樞紐,n 個班組長之間組成的溝通結構就是車間。所以班組之上的“車間項目”,應該說是由n 個班組長直接組成的,其他成員只在間接意義上是“車間項目”的組成者。

  從實際情況考慮,車間的作用是達成班組之間的協調,以實現共同目標。為了完成這個項目,各個班組長必須保持聯繫,相互交流,進行協商,制定決策方案等。

  不同班組的普通成員可能彼此不相熟,甚至從來不需打交道。然而班組長的職能決定了他們必須經常來往,至少在有關車間這個“項目”的方方面面,他們相互壹定是熟悉的。他們之間的溝通是面對面的“全息溝通”,親眼所見,親耳所聽,親身體驗。他們的交流和協商不僅靠語言,更多的是默契和直覺。他們之間無疑屬於壹個共同的經驗範圍。這除了符合條件二,也同樣符合條件三。

  再看條件四。n 個班組長之間的矢量求和也同樣需要“和載體”,道理與上壹章論述相同。“和載體”的產生方法也壹樣——可以在n 個班組長的經驗範圍內選舉產生,即壹般所稱的車間主任。如此,上壹章所談的“和載體”的全部性質都將壹絲不差地複製。

  車間主任為了其個人實現當選的個人意志,在有關車間的項目上,就得使自身個人意志讓位,使自己完全成為n 個班組長的意志之矢量和。

  現在的問題成為:從班組上升到車間,每個班組長的意志是否仍然是其班組所有個人意志的矢量之和?這將決定第二級“和載體”(車間主任)所承載的矢量和到底是全車間所有成員個人意志的矢量和,還是僅僅是n 個班組長的個人意志的矢量和。

  上壹章論證,在每個班組的經驗範圍內,也就是對班組內部事物,身為“和載體”的班組長肯定代表集體意志。但是進入車間範圍,班組內其他成員的經驗受到阻隔,只有班組長處於充分的經驗範圍,那麼班組長會不會利用這壹點,在車間事物中脫離班組的集體意志,背道而馳地謀求其個人意志的滿足呢?

  以下幾點理由可以杜絕這種可能:壹、既然班組內部的選舉是經驗範圍選舉,班組成員對所選的人就應充分了解。這種了解不僅包括當選者的能力,也包括他的為人。他究竟是可信賴的人,還是壹個愛搞鬼的人,是表里如壹的人,還是陽奉陰違的人?是不是大夥壹眼看不到,他就會搞以權謀私的勾當?如果多數人判定他是這樣,那就不用知道他具體搞了什麼鬼或將搞什麼鬼,為什麼還要給他機會?乾脆就不選他。在經驗範圍內,眾人這種直覺判斷的矢量之和,壹般講會相當準確。這就首先從當選者的人格品質上提供了保證。

  二、雖說車間範圍對普通班組成員而言存在經驗阻隔,卻不是完全隔斷。他不能盡知車間所有事物,熟悉所有人,但車間畢竟就在身邊,壹部分經驗可以很容易地延伸過去。

  車間所有成員都不會不知道車間的大事,對其他班組的大致情況也會有壹定了解,還能通過各種正式非正式的渠道,得知其他班組長或車間幹部的大概情況……這種經驗的延伸是壹種必然狀態。任何“母子”形式的結構,“子結構”都有向“母結構”延伸經驗的能力。延伸的多少與母子結構各自的規模成反比,規模愈小,延伸愈多。但是這種延伸壹般難以進入再下壹個層次以上——如“祖母”以上的結構。即使對母結構也只能延伸壹部分,不能全部覆蓋。可以把這種子結構對母結構的經驗延伸稱作“經驗範圍的重疊”。圖形表示如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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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驗範圍的重疊

  “子結構”壓住“母結構”的部分,就是經驗範圍的重疊部分。因為母結構是由若幹個子結構組成的,每壹個子結構都與它的母結構有經驗重疊,所以都壓住母結構壹塊。這是壹個非常重要和有用的性質,後面會從更大的範圍談它的價值。對於正在談的班組與車間來說,其意義在於,班組長在車間範圍的所作所為,至少在比較重要的事上,並不能完全脫離其班組成員的經驗把握。如果某班組長在車間為其個人謀私,僅以班組與車間之間的經驗隔離,不足以成為遮擋和保護他的黑幕,肯定會被班組成員延伸進車間的經驗所發現,進而他就會被班組成員隨時都能舉行的選舉所罷免。這種經驗範圍的重疊是使當選者受到有效約束的基本保證,使之如同處身於班組範圍內壹樣,為了實現其當選的個人意志,而在車間範圍內始終充當班組的“和載體”。這樣,車間範圍的矢量求和,看似只是n 個班組長在參與求和,實際他們是代表每個班組的矢量分和,等於車間所有成員都在參與到車間的矢量總和中。

  三、即使不考慮子結構對母結構的經驗延伸,作為同壹系統,子結構與母結構之間也存在因果關聯。這決定了即使班組長能利用經驗阻隔去掩蓋他的謀私,在車間壹級的矢量求和中以個人意志取代班組集體意志,但那種取代壹定會有害於班組利益。當損害通過母子結構之間的因果關聯返回到班組的經驗範圍時,班組成員就會因此發現那個班組長的背叛,從而將其罷免。

  四、還得提壹下競爭者的因素。如果當選是有競爭的,其他競爭者把眼光儘可能地延伸進上壹層結構,時刻審視當選者的所作所為——所謂“挑毛病”。這種關係肯定也會加強從母結構到子結構的反饋渠道,帶動子結構的經驗延伸程度增加。

  此因素無疑會成為當選者隨時都不能不考慮的壹種鞭策。

  所以,在班組(子結構)到車間(母結構)這壹層的矢量求和中,子結構的"和載體" (班組長)壹定是代表其子結構的集體意志參與求和,而不是以自己個人意志參與求和的。也可以說,其個人意志僅僅是其所屬的集體意志的載體,與集體意志完全相等。那麼,由子結構的" 和載體" 所選出的母結構之" 和載體" (車間主任),所承載的的就是所有子結構的集體意志(分和)的矢量之和(總和),也就等於母結構內所有個人意志的矢量之和。

  ◎第二節 矢量求和的結構

  借用第壹章討論“溝通”時曾用過的概念,我把任何壹個由選舉者和當選者組成的經驗範圍稱作壹個“層塊”。例如把甲班組的全體成員和他們選出的班組長甲稱作“層塊甲”,乙班組的全體成員和班組長乙稱作“層塊乙”。“層塊甲”與“層塊乙”是屬於同壹“層”的兩個不同的“塊”。而車間的全體班組長(包括班組長甲和班組長乙)與他們選出的車間主任組成又壹個“層塊”,是比“層塊甲”、“層塊乙”高壹“層”的“塊”,其中的每個班組長具有雙重身份——他們既是下壹層的當選者,又是上壹層的選舉者,是兩層之間的重疊部。

  矢量求和的結構就以這種“層塊”為單元,逐層組合而成的。其中任何壹個層塊,都和我們剛剛描述過的n 個班組長的例子原理相同,只需把班組長換成車間主任、經理、縣長或市長……如此可以不斷延伸,壹直到n 個大區首腦選舉國家元首的最高層塊,上述的證明方法都同樣有效。

  但僅說原理相同還不足以讓人信服,低層次和高層次的層塊畢竟不完全壹樣。

  比如隨著層次增高,同壹層塊的選舉者之間空間距離會增加,其下含的母子結構總層數也會增加,那麼高層塊的選舉者之間是否能保證還是在同壹經驗範圍,隔了多層的基層社會成員之意志是否還能影響到高層,就不能不讓人心存疑問。

  讓我們以社會的最高層塊為例來討論。如果可以證明最高層塊都不存在問題,中間層次的層塊也就不會再有問題。

  假設那個最高層塊就是由東北、華北、西北、西南、華東、華中、華南七個大區的首腦選舉國家元首的層塊。七個大區首腦——也就是層塊內的七個選舉人——居住和工作的地點(每個大區機構所在的中心城市)至少相隔幾百公里。比起面對面壹起工作的車間班組,這種空間距離決定他們彼此見面的機會少得多。

  不過見面多否並非是關鍵的因素。隨著社會發展和工作方式的變化,未來社會甚至連基層工作單位的成員都可能遠隔千里,很少見面。經驗範圍是針對“項目”

  而言的,只要是從事同壹項目,人數又不超過直接溝通的限度,那麼不管他們採用什麼方式溝通,見面也好,只在電腦互聯網上交流也好,都壹樣屬於有關項目的共同經驗範圍。同樣,也不要求溝通壹定頻繁。有的項目可能僅需要壹個月開壹次會,如管理公寓的鄰里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攤保安費或打掃樓道壹類的協商。完成這種協商所需的經驗就那麼點,壹個月開壹次會就足夠充分,再多的溝通對此項目也不必要。因此,只要滿足完成項目所需的溝通頻度,就構成完整的經驗。

  七個首腦雖然相距遙遠,但他們的地位決定他們擁有充分的溝通手段。他們通過多向可視電話面對面地開會,與同坐壹室有什麼區別呢?他們選舉或罷免國家元首——最高層塊的“和載體”——同樣隨時可以舉行,甚至比召集同住壹個村的選舉者還方便,因為電流跨越上千公里的距離肯定快於人腿從村東走到村西。

  無疑七首腦之間不會象村里人那樣張家長李家短地什麼都清楚,他們可能除了共商國事以外沒有其他接觸,不了解對方是否忠於妻子,或釣魚水平是高是低,然而他們從事的項目就是國事,其他方面對治國項目而言並不必要。壹旦忠於妻子的問題真成了有關國家之事,以每個首腦能調動的資源——如情報體系和調查經費,想查清這類事情應該沒有困難。

  當然,到大區首腦這壹層,溝通已不會僅限於直覺或默契。隨著層次上升,在溝通求和之中,抽象成分和語言的作用將加強,直覺和默契在相當程度上讓位於形而上的思考與協商。可以想見,大區首腦工作中所接觸的大部分已不是具體事實,而是經過分析、歸納和總結的信息。他們之間的交流與求和也將更多地以方案、談判和協議的形式進行。

  隨著層次提高,層塊成員的理性程度、抽象能力和對語言的把握不斷增強,職能部門、調研機構、幕僚班子逐層擴大,可支配的資源也越來越多,因此處理非直接經驗的宏觀事物之能力也會不斷提高。

  不過經驗仍然是根本的。不管到達多高層次,涉及到本層塊的矢量求和,都只能是直接溝通的,即經驗的,這是此種層塊結構之基本屬性。選舉“和載體”也好,“全息溝通”也好,“和載體”在頭腦里模擬矢量求和也好,前面論述的矢量求和之全部必要條件與步驟,對最高層塊都完全壹樣。

  壹般來講,“經驗範圍的重疊”只對壹層之隔的子母結構存在。那麼最基層普通社會成員的個人意志,是否還能被相隔如此多層的大區首腦之間的矢量求和所體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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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層經驗範圍的重疊

  假設有兩個不同的層塊結構分屬左右兩側,左側的塊是層塊結構中的最低層塊,也就是普通百姓的層塊,右側的塊是最高層塊,即大區首腦的層塊。最低層塊與最高層塊之間雖然沒有直接的經驗範圍重疊,然而卻存在著“壹層壓壹層”的關係。如果右側的層塊(最高層塊)有動作,壹定會傳遞到最左側的層塊(最低層塊)。這就是經驗延伸所起的作用。除了最低層塊,其他層塊的選舉者都是下級層塊的當選者,因此就都受到下級層塊之經驗延伸的制約,那麼只要最低層塊之經驗向上延伸壹層,就會通過壹層壓壹層的關係壹直延伸到最高層塊。

  類似現象在傳統社會結構也壹樣存在,只不過方向是相反的。專制統治者以其孤家寡人,只需欽命其手下最高壹層近臣大員,就可以通過自上而下逐層任免的階梯,將其意志貫徹到社會最底層,甚至還有“上面咳嗽壹聲,下面雷鳴壹片”的放大效應。

  自上而下任免關系所形成的制約只能是以少制多,因此經驗隔斷的現象要嚴重得多。

  這就是何以傳統社會的官僚體系總能做到“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原因,腐敗也因此難以根除。逐層選舉“和載體”也相當於壹種任免關係,但是把任免方向調轉了180 度——從自上而下變成自下而上,結果就成了以多制少,加上經驗範圍的逐層選舉之經驗延伸的特點,因而制約效果肯定比傳統社會的逐層向下制約更有效。也就是說,應該比皇帝意志貫徹到基層更為有效地,普通社會成員的意志也壹定能夠逐層傳遞,進入到最高層塊的求和當中去。

  這種結構相當於把全體社會成員先分成適於個人意志矢量求和的小組,分別求出矢量分和,再將矢量分和分成又壹輪小組繼續求和,然後再壹輪……如此下去,直到從最後壹組矢量分和求出矢量總和。求和結果與直接對全體社會成員的個人意志進行矢量求和,結果應當完全壹致。所以,大區首腦組成的社會最高層塊所求出的矢量之和,就是“社會意志”。

  至此為止,繞了壹個大大的圈子,就為了找到並證明這樣壹個能夠體現社會意志的“矢量型求和結構”。前面曾言“社會意志即是正確本身”,有了“矢量型求和結構”,社會意志可以自我體現,不再依賴權力意志,從而就不會再遭到權力意志的扭曲。按照這樣的邏輯,人類社會的發展將從此始終保持在“正確”之路上,以往人類社會的主要弊病,也就應該由此解決。

  ◎第三節 逐層遞選制

  那麼,如何才能把上述“矢量型求和結構”引入實際的社會系統,使之成為壹種具體的社會制度,以實現相應的社會運轉?

  對此,理想狀態當然應該是以矢量求和的方式尋求結果。然而正象雞和蛋孰先孰後壹樣,“矢量型求和結構”目前只是紙上談兵,因此至少需要先拿出壹個“矢量型求和結構”的“模型”。只要能培育出再小的萌芽,不管多麼不完善,都會隨著實施-反饋的自動調節循環,日益趨向完善。對此我十分確信。

  下面以條文形式表述的“逐層遞選制”,並非要搞成壹部真的“大法”,而只是從模擬角度設想壹些基本規則。不過既然是以條文形式,就需要儘量完整圓通。若閱讀下列條文時感到晦澀難忍,盡可壹掠而過,因為其中的重要原則,後面都會逐壹解說,能理解那些原則也就可以了。

  逐層遞選制

  (壹)選舉

  第壹條1 、社會公權組織各級領導人均以n (注)為基數逐層遞選,以三分之二之多數當選,任期不限,可隨時由選舉其的選舉人以選舉更換;2 、選舉人不得選舉自己。

  第二條社會各眾權組織可自願採用或不採用逐層遞選制。

  第三條1 、採用逐層遞選制的眾權組織可自願納入公權組織相應的遞選層塊參加公權組織遞選;2 、眾權組織納入公權組織遞選的層次和層塊取決於其組織的成員人數及其所在區域,由法律具體規定;3 、納入公權組織遞選的眾權組織只能同時具有壹個公權選舉身份,如其下屬組織獨立參加公權組織遞選,在訣定該眾權組織參加公權組織遞選的層塊時,從其成員總數中減掉該下屬組織的成員數;第四條1、公民個人可以具有多重逐層遞選身份;2 、每個公民至少具有壹個納入公權組織遞選的身份;(注):n是壹個範圍,由法律確定和調節。確定n的基本原則為:在此範圍內所有人皆可實現充分的直接溝通。

  (二)權力

  第五條逐層遞選的各層塊及其領導的下屬全體成員構成自治體,擁有上級層塊未明確禁止的壹切權力和不與上級法律相違反的完全自治。

  第六條各層塊的選舉人和當選人共同構成其層塊及其下屬全體成員的立法機構,以三分之二之多數通過法律或法律性決定,以二分之壹之多數撤銷法律或法律性決定。

  第七條公權組織的立法對屬地所有組織和個人(包括未納入公權組織逐層遞選的眾權組織和私權組織)有效。下級層塊與各類組織通過的法律或法律性決定如與上級法律或法律性決定相違反,上級層塊有權予以撤銷,必要時予以制裁。

  第八條各層塊的當選人為其層塊及其下屬全體成員的最高行政首腦和法人代表。

  第九條協助行政首腦履行公務的權力委讓人、公務人員和職能機構組成人員由本層塊行政首腦或其委託人任命。

  第十條各層塊的選舉人得以二分之壹之多數撤銷本層塊行政首腦的行政決定。

  第十壹條司法權屬於按法律設置的各級司法官。司法官由逐層遞選的相應層塊之選舉人與當選人以三分之二之多數選舉產生,不得由層塊的選舉人或當選人兼任。司法官任期不限,可隨時以選舉更換。

  第十二條1、由法律規定設置的各級檢察官負責眾權組織納入公權組織逐層遞選的運作,保證所有公民皆可參與公權組織的逐層遞選,監督下級執行上法律的狀況,並代表公權組織起訴;2 、各級檢察官由逐層遞選的相應層塊之舉人與當選人以三分之二之多數選舉,任期不限,可隨時以選舉更換。

  第十三條公權組織經逐層遞選產生的最高層塊當選人為主權代表,擁有處外交關係和指揮武裝力量之全權。

  (三)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則優先壹切法律,凡與本規則相違反的法律、法規、命令、決定及行為壹律無效或違法。

  第十五條本規則的自由裁量權屬於公權組織逐層遞選所產生的最高層塊。

  第十六條各級法律的解釋權屬於制定其的層塊所選舉的司法官。

  (四)過渡

  第十七條壹切公權組織及眾權組織得以按原組織結構自發進行逐層遞選,所產生的各層當選人自動取代原同層當權者,在更高層塊形成前實行內部自治,並與原社會系統進行必要的協調與配合。

  第十八條壹切公民得以按逐層遞選制原則自發成立組織,在更高層塊形成前實行內部自治,並與原社會系統進行必要的協調與配合。

  第十九條壹切遞選組織得以按區域或系統自動組合,繼續逐層遞選更高的層塊,直至產生全社會最高層塊。

  第二十條最高層塊根據本規則制定憲法及有關法律,行使權力,健全社會整體的逐層遞選結構。

  第二十壹條本規則自最高層塊產生之時自動全面生效。

  (完)

  下面對上述條文壹些比較重要的概念和原則加以解釋,但不進行嚴格定義和周密論證。逐層遞選的基本機制之壹就是可以自我完善。理論永遠無法涵蓋現實的無窮複雜性,而壹旦逐層遞選能夠真正運行,壹切都會迎刃而解。

  ●社會組織的分類

  所謂“公權組織”,就是擁有並行使公共權力,從事公共行政,履行為社會服務的公共職能。這種角色以往通常由國家權力組織(政府、立法與司法機構)充當,但是由於權力與社會分離的二元狀態,以往國家權力往往偏向於某些社會集團(主要是上層集團),體現出權力私有的性質,其“公共”性令人懷疑。   逐層遞選制規定“社會公權組織的各級領導人均須以n 為基數逐層遞選產生” (第壹條),同時規定“每個公民至少應當有壹個納入公權組織遞選的身份”(第四條),決定了逐層遞選制的公權組織與以往國家權力組織不同,不是壹個由當權者和官吏組成的與社會相分離的少數人組織,而是壹個將所有社會成員都包括在內的全民組織。

  逐層遞選制亦不同於當代民主制的全民選舉。民主制的全民選舉是壹種行為,不是壹種組織,是由選舉行為推舉出權力組織,儘管選舉與權力有因果關係,但民眾仍然是與權力組織分離的。而逐層遞選制的公權組織本身就是壹個全民組織,這就意味著權力與社會成為壹體,權力不僅在名義上,而且在實際中也實現了全民所有。

  逐層遞選制中n 的設定對實現權力全民所有的意義非常重大。正如前面所講, n保證選舉都在經驗範圍內進行,由此使選舉發生質變,不再是選出壹個代理人,把權力交由代理人行使,而是使當選者成為“和載體”——是選舉者的工具。這時的選舉者才能成為權力的真正控制者和行使者,成為主動壹方,而不再需要把權力交出去。

  如何以n 為基數確定公權組織逐層遞選的層序?為了說明問題,暫以當前中國社會的組織結構和形式為例。

  中國農村有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鄉鎮,有些地方還有數個鄉組成的區,往上是縣……只需補充若干層序,這樣的結構是可以被逐層遞選制借用的(至少在開始階段)。

  例如目前鄉級權力壹般管理幾十個村。由幾十個村長選舉鄉長,可能超出所限定的n.那麼就需要根據地域或經濟聯繫的疏密,把幾十個村劃分為若干組(假定稱為“聯村”),每個聯村下轄的村不再超過n ,那些村長選出聯村村長,選舉鄉長的聯村村長人數也就不會超過n (當然也不能小於n )。按照同樣方式,將目前結構中不合適的層次都進行相應調節。

  與生活、工作、居住都容納在同壹組織的農村相比,城市情況複雜得多。居民工作和居住大都分在不同地點,生活也都各自獨立,交往不多。建立和確定他們所屬的公權組織,應該以那方面為準呢?

  逐層遞選制的法定公權組織要求包括每壹個社會成員,按工作組織建立公權組織會遺漏很多不工作或從事自由職業的社會成員。而按居住地建立公權組織,可以包括除流動人口(後面將談如何解決)以外的所有居民。當前中國城市的政府組織也是按居住地劃分和延伸的,壹般在市政府下設區政府,再設街道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甚至還有居民小組。逐層遞選制可以借用這種形式。例如n 個家庭各自推舉自己的代表,選出本樓層的負責人,n 個樓層負責人再選舉居民小組負責人,小組負責人選舉居民委員會主任,主任再選舉街道組織負責人。這種街道組織是壹種典型的社區組織,面對的是居民最直接的經驗和需要:環境衛生、公共服務、商業網點、社會治安、兒童教育……除了進行本社區的自治管理,作為向上延伸的公權組織,會把本社區所有居民的個人意志帶到區、市以至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決策與發展目標中去。

  僅以居住地進行逐層遞選是有缺陷的。居住僅是人生活的壹部分,人更重要的生活還有工作。作為壹個社會成員,其經驗中最有價值的、最需要被延伸進社會意志的部分也往往產生於工作。為了彌補這方面的缺陷,根據規則第四條“公民以個人身份具有的逐層遞選身份不限”,可以同時進行按工作組織劃分的逐層遞選,使有工作的社會成員既可以在居住地進行逐層遞選,也可以在自己的工作組織進行逐層遞選,表達他在不同方面的個人意志。

  然而除了“國有”企事業單位,其餘類型的工作組織都不能被當作公權組織,也就不能要求其實行逐層遞選制。尤其是“私權組織”——即所有權屬於私人的企業,其工作人員的性質是受僱傭者,如果進行逐層遞選,就相當剝奪了所有者的權力,那是不合理的,也與現實世界的情況脫節。所以規則中不考慮在私權組織中實行逐層遞選制。即使對處於公權組織和私權組織之間的“眾權組”,也是根據自願原則由其自己決定是否實行逐層遞選制。然而不管私權組織和眾權組織是否加入公權組織的逐層遞選,它們都要接受和服從其所在地的公權組織制定的法律(第七條)。

  所謂“眾權組織”,在我看應是未來社會的主體。公權組織的主要職能是為了管理協調整體社會,眾權組織則是為生活、生產、信仰、事業等具體功能和具體目標而合作的自治共同體。其所有權屬於共同體的所有成員,如家庭、家族、合作社、職工持股的集體企業、政黨、團體、教會、學術組織……。

  眾權組織採取什麼樣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方式,應當由每個組織的成員自己決定。這不僅是出於尊重所有權,也是眾權組織之眾多形式和不同性質的特點所必須的。壹對夫妻帶兩個孩子的家庭,實行選舉顯然可笑;對壹個人口眾多的家族來講,確立權威的最好方式可能莫過於按年齡和輩分;教會的權威來自另壹個世界,不可能變成由“群羊”挑選“牧羊人”;壹條船多為新船員,他們寧願把自己交給實行專制管理的船長;而另壹條船的水手大多有豐富經驗,他們相信自己的眼力能看準誰最適合當船長;如果船很大,直接選舉容易造成混亂,逐層遞選就可能是更好的選擇……規則的第三條規定“採用逐層遞選制的眾權組織可自願納入公權組織相應的遞選層塊參加公權組織遞選”。假設壹個屬於職工集體所有的食品廠在本廠實行了逐層遞選制,最高層塊由廠長和n 個車間主任組成。如果他們覺得沒有必要和公權組織發生選舉方面的聯繫,他們盡可以埋頭本廠事務;然而可能對企業更有利的是能夠納入到公權組織遞選中去,以對上層決策發生相應的影響和約束,從而為企業爭取更大利益。那個廠如果有五百名職工,人數上與居民委員會在壹個層次,那麼食品廠納入公權組織逐層遞選的層塊,就應當是食品廠所在的社區——廠長和各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們壹道,選舉社區負責人。

  食品廠廠長成為社區層塊的選舉人和立法人,整個社區的集體意志中就會加上食品廠的矢量,從而使食品廠和社區的關係更為密切。食品廠會照顧社區利益,在環保、就業、交納公益金等方面給予配合;社區也會在規劃、服務、安全等方面為食品廠著想;作為社區“和載體”的社區負責人進入更上壹級層塊充當選舉人和立法人的時候,還會把食品廠的分矢量隨著社區意志的矢量和壹塊帶上去,為食品廠爭取更多的利益。

  如果這個食品廠需要與社區發生的關係不多,而與城市食品行業系統的關係更為密切,它也可以在行業系統加入逐層遞選。例如n 家食品廠通過逐層遞選組成壹個聯合會,n 個食品廠的廠長選舉聯合會的負責人。聯合會負責協調各廠之間的合作,如統壹進料,聯合銷售,分配利益,防止不正當競爭等。n 個食品廠的職工加在壹起,總數可能多達五千人,當聯合會也決定將自己納入公權組織的逐層遞選時,它的層次將是與社區平行的。

  聯合會的負責人將與社區負責人們壹道選舉區長,從而可以在更高的層次為食品行業的職工爭取利益。

  對於食品廠,可能既納入社區公權組織遞選,同時也納入行業系統遞選是最有利的。

  壹個眾權組織甚至可能願意同時納入多個逐層遞選的序列,使其集體意志通過不同渠道充分且立體地表達。但規則第四條之3 規定:“納入公權組織遞選的眾權組織只能同時具有壹個公權選舉身份,如其下屬組織獨立參加公權組織遞選,在訣定該眾權組織參加公權組織遞選的層塊時,從其成員總數中減掉該下屬組織的成員數”。也就是說,這個食品廠若獨自參加了所在社區的公權組織遞選,它仍然可以參加食品行業聯合會的眾權組織遞選以及其他眾權組織的遞選(如出口集團、輕工業協會或營養推廣組織等),但是在聯合會(或其他眾權組織)也納入公權組織遞選時,要從其擁有的總人數中減掉這個食品廠的職工數,以剩下的人數決定其參加公權組織遞選的層塊。設立這種限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壹些眾權組織(尤其是大規模組織)通過重複納入公權組織遞選,不相稱地擴大影響力,以攫取不正當的利益。

  當然,這壹規定增加了逐層遞選的複雜性。細究細節,統計人數、確定層塊、認定當選人、調整變化等壹系列技術層面的問題,都由此產生難題。關於這方面問題,壹是人類已經進入網絡化信息社會,很多難題因此都有了得以解決的技術基礎。這壹點此書暫且不論;二是只要開始逐層遞選,其自動完善的機制就會發揮作用,現在的難題那時都會迎刃而解。這壹點後面還會涉及。

  可以相信,如果逐層遞選製成為確立社會公權組織的基本制度,多數眾權組織會自願在內部實行逐層遞選制,並將自身納入公權組織遞選。且不說逐層遞選制本身的優點,僅為使自身在公權組織成為參與社會意志求和的壹個矢量,以影響矢量之和的結果更有利自身,也會吸引眾權組織自願實行逐層遞選制。這種實行逐層遞選制的眾權組織主要是工作組織,由此可以彌補僅以居住地進行逐層遞選的缺陷。

  ●n的確定

  逐層遞選制依據的基數n 至為關鍵。逐層遞選制超越其他選舉制的核心——所有選舉都在經驗範圍內進行,就是由於有了這個n 才能實現。如果沒有n的限制,僅有逐層遞選的形式是脫不出老壹套選舉窠臼的。當今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之選舉形式上也是逐層遞選,就是因為選舉基數遠超過n ,結果就使它成為最虛假的選舉(另外“人大”成員被切斷日常溝通而不能獲得經驗,也是選舉虛假的根源)。

  那麼n 應該怎樣確定?規則的解釋是:“n 是壹個範圍,由法律確定和調節。確定n 的基本原則為:在此範圍內所有人皆可實現充分的直接溝通。”   首先n 是壹個範圍,而非壹個常數。從數學角度,任何社會的人口都不可能正好是壹個常數的乘冪;現實中,因為逐層遞選制的選舉結構必須與社會本身組織結構合為壹體,不是單純的選舉組織,還必須是日常生活組織和工作組織,後壹種組織不可能按照常數進行結構。如負責運行壹輛聯合收割機的小組可能需要三人,而壹個炊事班可能必須有九人,當然不能為了常數從炊事班減掉三人塞進收割小組。所以n 只能定為壹個範圍:

  x ≤n ≤y

  下限x 和上限y 皆為常數。n 可以是y 與x 之間的任何壹個整數(包括y 與x )。確定n 的問題這時就成了如何確定x 與y.根據前面討論,已知保證所有人實現充分直接溝通,上限y 不能大於實現充分溝通的人數極限。這個極限是多少,科學應該可以確定。憑生活常識,人們也不難作出大概判斷。比如說,經驗顯示達到十來個人時,彼此就難以清楚表達和產生共識,因此可以把y 定為9.對此不同意也沒關係,定為7 或10,甚至20都只是量的區別,只要同意有極限,而且都不認為那極限是100或1000就夠了。具體數字可以通過實踐檢驗和修正。

  為何還要確定壹個下限?壹是因為既是選舉,就不能是壹個人;二是既然規定了“選舉人不得選舉自己”(第壹條2 ),二個人就會陷入互選對方的僵局;三是既然規定“以三分之二之多數”才能當選和通過立法(第壹條1 、第六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2 ),就不能少於三個人。壹般來講,現實中的日常生活組織和工作組織,少於三個人的組織單元是不多的,所以把下限x 定在3 比較合適。這樣得到的n 即是:

  3 ≤n ≤9

  這裡確定的n 僅是為舉例,是為說明確定n 要考慮的壹些因素。到底n 是不是這個範圍,並不重要。初始進行逐層遞選時甚至可以不考慮n ,只需按原來的社會溝通結構和日常組織進行。壹旦逐層遞選制社會真確立起來並開始運轉,恰當的n 就會被“和載體”

  精確地找到,通過法律貫徹,並根據情況變化進行調整。

  ●公民的逐層遞選身份

  規則第四條1 規定“公民個人可以具有多重逐層遞選身份”,是指公民可以同時在多個實行逐層遞選制的組織內充當選舉人和當選人。例如某公民是食品廠的普通工人,參加選舉班組長;又是居民小組的熱心活動者,被鄰里選為小組長;還是綠黨黨員;同時又被選舉為全國業餘衝浪愛好者組織的負責人。如果食品廠、居民小組、綠黨和衝浪組織都實行了逐層遞選制,並且都納入了公權組織的逐層遞選序列,那麼這位公民就同時具有四個公權組織逐層遞選的身份,可以通過四條渠道將自己的意志注入公權組織的矢量求和,這種現象是否合理呢?是否會不恰當地擴大那些逐層遞選身份比較多的公民個人影響呢?

  這正是逐層遞選制的壹個重要優點。用壹條帶箭頭的線段代表個人意志矢量只是壹種比喻,生活中不曾存在那樣單壹的矢量。人的意志總是要針對具體問題具體地產生,在不同方面有不同的意志。即使可以用統壹的矢量代表,那矢量也是各種不同的矢量的複合體。多重身份的逐層遞選正好符合這種性質,它所提供的多條管道,能夠使個人意志從不同側面得到立體表達。而壹個人不管表達了多少個側面(具有多少個逐層遞選身份),也僅僅是他的個人意志的分解、細化,並不會因此就使他的個人意志得到擴大。

  個人和組織不壹樣。組織是個人的集合體,壹納入公權組織的逐層遞選就有較高層次,如果它有多重身份,就相當於能夠多次進入較高層次參與矢量求和,其發生的影響力就等於把組織人數擴大相同倍數。所以規則只允許組織具有壹個納入公權組織選舉的身份。

  而個人僅僅是個“1 ”,並且壹旦成為當選者,自己的個人意志還得讓位,只能充當“和載體”,連“1 ”都不是。那麼無論個人有多少個逐層遞選的身份,也無非等於“1 ”的自乘,乘得再多也仍然是“1 ”。然而這個“1 ”本身,卻能因為身份的多樣化呈現出立體存在,從而得到更完整和更準確的表達。   現代社會的生活越來越分化為相互分離的領域,以往那種能把壹個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局限於同壹範圍的“部落”日趨沒落。這時仍然把選舉限制為單壹身份,顯然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當今西方的選舉是選舉者在縱的方向選舉不同層次的官員和代表:鎮、市、州、聯邦……越選離自己越遠。逐層遞選制則主要發展公民橫向的多重身份選舉。這種選舉可能沒有縱向選舉那樣轟轟烈烈和冠冕堂皇,卻可能對個人意志的體現有更多實際意義和效果。社會意志的最終體現,也遠超過縱向選舉的效果。

  第四條2 規定的“每個公民至少具有壹個納入公權組織遞選的身份”,對有橫向多重選舉身份的大多數公民可能都沒有意義。這壹條的目的是防止特殊情況,如在私人企業工作的流動人員,企業不實行逐層遞選,又因他們沒有固定住所而無法納入按居住地建立的公權組織。這種情況會造成有些人失去表達個人意志的渠道,他們的利益也難以得到照顧,甚至可能成為游離於社會之外的“賤民”。具體通過什麼方法和程序保證這類人都能得到納入公權組織逐層遞選的身份,通過工會?還是通過屬地居民組織?是可以有多種選擇的。

  ●權力壹體化

  從規則中可以看出,逐層遞選制不採用分權原則。分權的意義在於制衡。當社會為二元結構時,社會難以對權力進行溝通,不能制約權力。為了防止權力腐敗,只有在權力本身結構上想辦法,才出現分權。那種結構並非天然合理,只是壹種不得已。就像讓壹個人腦、心、手各自獨立、各行其是、對抗和扯皮,即使能將配合與制衡設計得再精巧,也是荒謬的。

  逐層遞選制使權力與社會溶為壹體,消除了二元結構,權力的功能只為了溝通,而不再限制溝通。它被全體社會成員共同掌握,對它的制約存在於每壹個社會細胞,時刻都在發生作用。這時分權制衡就沒有意義,權力重新壹體化,不會導致腐敗,只能變得更為合理、簡單、高效和靈活。

  在逐層遞選制中,除去最低層塊的選舉者和最高層塊的當選者,其他人不管處在哪壹層,全都同時屬於兩個層塊:壹個層塊是選舉他的下壹層塊,他是當選者;壹個層塊是他參與選舉的上壹層塊,他是選舉者。圖23表示逐層遞選制規則賦予任壹具有這種重疊身份者(圖中○)的權力:

  ·選舉: 當選者的權力

  圖中向上箭頭所指的“選舉”自然意為○選舉上壹層塊當選者(也就是任命高層塊當權者)的權力,這是逐層遞選制的核心,是他的所有權力中的基本權力。

  ·立法:

  “立法”在這裡是個廣義概念,既可以指國家大法的確立,也可以指壹個工廠制定的制度或幾個村莊之間達成的鄉約,只要是在壹個範圍內確立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和時效的規則,都符合這裡的“立法”概念,因此逐層遞選制的任壹層塊都具有立法功能。不同層塊之間的區別在於,高層塊的立法可能較多以精確成文的方式形成,以求普適性和司法裁定,低層塊覆蓋的人少,直接溝通程度較高,就不用那麼嚴格和正式,甚至可能僅僅是口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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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立法”立的是原則,壹旦實行即產生全面持久影響,需要慎重充分的溝通和協商以保證其正確。又由於其只涉及“大政方針”,不似日常行政那樣瑣碎,因此不存在難以負擔整合成本的問題,可以用全體成員共同立法的形式,發揮集體智慧和實現集體控制。為此,逐層遞選制規定每個層塊的所有成員(n 個選舉人加壹個當選人)共同組成立法機構,實行立法。

  把當選人加進層塊立法行列,有利於與上壹層塊立法的銜接。當選人只有積極參加下壹層塊的立法,才能在作為上壹層塊的立法者時,將下壹層塊的立法意圖充分表達,並避免上下層塊的立法出現衝突。同時,比起選舉人,當選人的地位決定其視點更高,更立足全局,有較為中性的立場,他的參與除了能提供壹份智慧,還能在選舉人所代表的局部利益發生衝突時,為避免僵局提供壹個中性籌碼。

  這樣,在圖23中就有上下兩個箭頭分別所指的兩個“立法”。向下的“立法” 是指○作為下壹層塊的當選人,與下壹層塊的所有選舉人壹道,進行下壹層塊的立法。向上的“立法”是指○作為上壹層塊的選舉人,與上壹層塊的其他選舉人和當選人壹道,進行上壹層塊的立法。

  高層塊和低層塊之間的立法關係是這樣的:假如低層塊隸屬於高層塊(不管相隔多少層,只要在壹“簇”中),則高層塊的立法緣筒憧橛行В筒憧樗諧稍北匭胱袷亍�

  低層塊的立法只有在不違反高層塊立法的前提下才有效,壹切與上層法律相衝突的立法都不成立,必要時上層可實行制裁。

  ·行政:

  在逐層遞選制中,以立法過程進行層塊成員的意志求和只針對少量“大政方針” ,大量日常決策是由人(當選者)充當“和載體”。這可以用流行概念中的立法與行政的關係進行類比(雖然原理不同)。為了便於理解,這裡將壹般性決策行為以 “行政”比喻。

  圖23中的“行政”由向下箭頭所指,是指由○行使下壹層塊的行政權,也就是履行“和載體”的功能。這方面的分析前面已經做過,不再贅述。

  ·任命:

  圖23的“任命”所體現的是規則第九條——“協助行政首腦履行公務的權力委讓人、公務人員和職能機構組成人員由本層塊行政首腦或其委託人任命。”   隨著層塊上升,屬下的“簇”擴大,行政工作量也就增加,僅靠行政首腦壹人無法完成,需要有助手或“班子”輔助。車間主任可能有壹個辦事員就夠;村長需要壹個會計、壹個出納兼倉庫保管員,還可能需要壹個農機工程師;而到國家元首壹級,沒有幾十個部和成千上萬公務員,就無法進行運轉。

  助手不能選舉,只能任命。實行逐層遞選制的社會要求所有公權組織都進行逐層遞選,唯有這種輔助各級首腦履行公務的組織保持自上而下的任命結構。雖然助手也掌握權力,有時權力可能還很大,例如壹個國家部長的權力會大於許多地方首腦,然而從本質上說,這種權力不屬於助手。不管那助手是車間辦事員,還是地方警察局長,還是國家部長,也不管那種組織的規模有多大(如軍隊可能多達數百萬人),他們掌握的權力只是出自首腦的委讓。他們是首腦的延伸,是被首腦借用的智力和手腳,或者更為清楚地道破——他們只是實現首腦意志的工具。

  工具必須服從,以主人的意志為意志,而不能有自己的意志。保證這壹點的前提只能是不服從即撤換的任命制。如果壹個國家的外交部長是由外交部逐層遞選產生,選上來的無疑將是壹個能為外交部幾千名工作人員謀利益的部長,但是會不會出現這類情況:國家首腦命令斷絕與某國的外交關係,外交部長卻考慮駐外人員的安全而另做安排?外交部長若是服從國家首腦,就可能被選下台。選舉會使工具自身成為主體,工具的職能就會受到排斥。這種排斥將在每壹層都會發生。壹旦與主體需要發生衝突,部長指揮不動司長,司長指揮不動處長,處長指揮不動科長,最終科長指揮不動科員。這時的工具就完全失效,淪為普通的利益群體。其中尤以軍隊和警察組織變成利益群體的後果最為嚴重。對那種組織實行任命制的必要性也就最為突出。

  任命制保證工具組織不淪為利益群體,但並非是工具組織的具體成員就由此失去了個人利益的保證。如果他們的利益受損害,他們可以拒絕充當工具,去選擇當工人、農民、藝術家,甚至投身從政。社會的良好運轉離不開優秀管理人才,為了吸引這樣的人才,明智的社會和集體不會捨不得付出優厚報償。工具組織不進行選舉也不意味著剝奪其成員在其他方面的選舉權。因為他們還是市民,居住在社區,還可以是其他社會組織的成員,從其他渠道,他們有多種參加選舉和被選舉的可能,並通過那些渠道表達自己非工具壹面的個人意志。對此,逐層遞選制第四條——“ 每個公民至少具有壹個納入公權組織遞選的身份”,也作出了保障。

  ·司法

  逐層遞選制並未把司法權直接交給各層塊當選人,而是賦予他與層塊內其他成員共同選舉司法官和檢察官的權力。因為○身跨兩個層塊,所以他既可以作為當選人選舉下壹層塊的司法官和檢察官,也可以作為選舉人選舉上壹層塊的司法官和檢察官。

  在低層塊,所謂的司法、檢察可能僅為日常生活中的“評理”、調節糾紛和監督檢查,工作量不大,也不壹定要專職。鄰居爭吵,由居民小組調節解決,肯定比司法機關有效合理。但居民小組顯然不宜處理刑事案件,他們沒有警察職能,也沒有偵察、量刑和監禁的權力,所以公權組織上升到壹定層次後,便需要設立專職的司法、檢察機構與官員,處理其所有下屬的法律事務。應該從哪壹個層次開始,以及其他壹系列技術問題,都是下壹步才能探討問題。

  逐層遞選制使當代社會分立的權力合為壹體,只要司法官和檢察官是被選舉並且是可以隨時更換的,他們就要服從選舉他們的層塊。從這個意義上講,司法權本質上屬於選舉他們的人(即層塊立法人)的,司法官和檢察官同樣只是工具,是權力的委讓人。但他們與同是工具的外交部長又有不同,部長是行政首腦壹個人的工具,由行政首腦自行任命,而司法官、檢察官則是選舉其的層塊所有成員的工具,他們服從層塊而非服從個人。正因為逐層遞選制規定選舉司法官和檢察官要以三分之二通過,他們只要不在重大問題上與選舉他們的層塊發生衝突,那麼即使是層塊當選人——行政首腦,以其壹票的影響力也無法干涉他們。這壹點保證了在權力壹體化的逐層遞選制中,司法又能保持壹定的獨立性。這是逐層遞選制專門為司法獨立性所做的考慮。司法獨立性不能全有,也不能全無。   毫無獨立,司法難免不隨社會變化和行政需要而成動態,則法不成法;過於獨立,則司法又易陷入教條,反會成社會發展的障礙。在逐層遞選制中,司法獨立的合理界限在“三分之二之多數”的認可,不超過這個界限,司法盡可以獨立行事,不用在乎其他選舉人的態度;而壹旦到了“三分之二之多數”都不能接受的地步,那時的司法就壹定已經與“矢量之和”背離了,其獨立性也就超過了合理界限,理所當然地失去存在理由。這也是壹種自動調節。

  ◎第八章 逐層遞選制社會

  逐層遞選制僅是壹種方法,歸結起來不過1375個字,而人類社會大至此、複雜至此,如此壹個簡單辦法能帶來多大變化呢?

  這是壹種合乎邏輯的心理障礙。人們已經習慣了複雜,涉及到改造社會,更不敢相信簡單。其實今日民主社會與專制社會相當程度上也就是在於選舉方法的不同——壹個有競選,壹個沒競選。那點差別造成了兩個全然不同的社會。而競選作為壹種方法,並不比逐層遞選制複雜,難道不是說明簡單方法也足以引起重大變化嗎?

  逐層遞選與以往壹切選舉(包括競選在內)都有根本不同,因此它將帶來的社會變化壹定更為重大。

  ◎第壹節 壹元社會

  逐層遞選制既是矢量求和的結構,又是權力實施的結構。它以壹體同時合併兩個結構,從而使權力與社會分離的二元社會轉變為壹元社會。

  前面談過權力異化(溝通結構之不容溝通)的根源,在於以往社會全都無法解決權力的複雜化和私有化,形成“複雜—私有—分離”三者之間的互動,而對逐層遞選制來說,這三者恰恰都沒有存身之處,因此就不再可能發生權力異化。

  首先,“和載體”意味著當權者只能以其承載的集體意志或社會意志行使權力,而不是以其個人意志行使權力。這是衡量權力是否私有的根本標準。如果當權者以其個人意志行使權力,即使在其個人意志正好與社會意志相“碰”,使社會意志得到了體現,也不能說權力不屬於他私有。逐層遞選制使當權者行使權力之時,其個人意志完全讓位於集體意志或社會意志。只有在這種狀態下,權力才是真正屬於集體或社會所有。

  其次,逐層遞選制以經驗範圍為基本單元構建整個社會。在經驗範圍,不存在間接溝通的屏障,壹切都是透明的,權力因此找不到複雜性作掩體。即使最高權力擁有者——國家元首,與其行使權力的對象——大區首腦之間,也是直接溝通的關係,屬於同壹層塊(經驗範圍)。雖然國家行政事務大部分由國家元首負責,然而大區首腦與國家元首之間不存在難以逾越的鴻溝,能力、修養、眼光,以及所掌握的資源信息,都不會太過遜色。他們之中甚至會有相當比例是以要當國家元首為目標考慮問題的。把國家行政視為壹個“項目”,凡國家元首清楚的,他們肯定都清楚,當面欺騙不可能騙過他們,即使元首想搞暗鬼,也躲不過他們,因為任何權力活動都只有通過他們這壹層“樞紐”才能在權力網絡上擴散和實現。類似的機制對逐層遞選之所有層塊都同樣有效,所以在逐層遞選制的權力體系中,無論技術或程序上的複雜,還是騙局陰謀的複雜,都沒有存身的可能。

  第三,以逐層遞選構成社會的權力體系,自下而上的選舉不會出現斷裂,壹直選到頂,逐層向下負責的序列也不會斷裂,壹直負責到公眾。這樣的權力體系與整個社會溶為壹體,不再存在有權和無權的區分,社會成為壹元。在這種社會裡,任何成員都擁有並且能行使自己的壹份權力,而權力的源頭,正是在二元社會裡無權的那壹元。這種壹元社會圖示如下(圖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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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元社會

  可以看出,逐層遞選制結構與第壹章談的間接溝通結構是壹樣的。這種吻合反映了逐層遞選制使權力回歸天然。權力本是為人類實現溝通的結構和程序,是社會的工具,卻異化成統治和壓迫人類的力量。逐層遞選制把權力從獨立的“固體物”

  溶解,使之化為“分子”狀態與社會相融為壹體,融入社會每壹個細胞。這時,權力就回歸其產生的基本理由與意義之上——即僅作為壹個間接溝通的結構而存在。

  從此不再有單壹身份的“官”,取而代之的是“和載體”、“溝通樞紐”和“當權者”不可分割的的三位壹體。

  沒有了權力意志與社會意志的分離,社會就不會再有二者的對抗,社會意志將不再受扭曲,也就不需要再用壓力或強力對權力進行調整更新。圖18“社會系統框圖”中的那個“?”現在有了答案——那就是逐層遞選制。如同壹個人的壹切行為都出發於整體需要,無須由四肢對大腦施加壓力,更不會用強力更新自己的腦袋或心臟。那時,社會框圖中的如下四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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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合併為“社會意志”壹框,而圖19所描繪的壹元社會結構也就隨之成為現實。

  理想社會系統圖

  ◎第二節 自治社會

  自治作為壹種理想,被提出已經很久,各種冠著“自治”旗號的權力機構也壹直層出不窮。真正的自治卻至今僅停留在理想。即使是擁有真正自治權的自治地方、民族或組織,對外是有自主性的,就其自身內部來講,也仍然是統治結構。極端地比喻,把聯合國視為世界政府,當今世界各國都可以視為其下的自治體,可以說每個國家的自治都達到了最充分程度,然而卻完全不能說人類社會實現了自治,因為每個國家都在進行統治,甚至是專制暴政的壓迫。

  真正的自治只能是“全細胞”的自治,即從社會的最小單元——每個社會成員個人開始,自下而上,從裡向外,所有層次所有單元無壹遺漏地全面自治。在這種“全細胞自治”的社會裡,每壹個單元的自治,都體現為其自我意志——個人意志、集體意志、社會意志——的體現。

  這種自治理想的實現不取決於是否有願望,而在於是否有相應的社會結構。在討論過逐層遞選制之後已經不難看出:讓所有社會單元的自我意志皆得到充分體現,正好是逐層遞選制社會的基本性質,卻是其他社會所無法做到的。

  逐層遞選制之第五條這樣規定:“逐層遞選的各層塊及其領導的下屬全體成員構成自治體,擁有上級層塊未明確禁止的壹切權力和不與上級法律相違反的完全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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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中每壹個三角形代表逐層遞選制社會的壹個層塊,大三角包含小三角,代表層塊的從屬關係(嵌套)。為簡化只有三層嵌套,上級層塊所包納的下級層塊也只有兩個。

  事實上,逐層遞選制社會的整個結構就是這樣壹個層層嵌套的關係,最終由最高層塊構成壹個大三角,包納了整個社會。

  假設是壹個車間班組,由n 個班組成員組成。2 是壹個車間,由班組1 ……班組1'等n 個班組組成。首先,每個班組都是壹個自治體,自行管理班組的內部事務——怎麼分工、以什麼方法生產、制訂哪些制度、獎金如何分配等,都由全體班組成員和他們選舉的“和載體”——班組長決定。同時,包納這n 個班組的車間也是壹個自治體,其內部事務——班組之間的合作、生產進度的協調、車間制度的建立,利益的分配等,由各班組的“和載體”——班組長以及他們推選出的第二級“和載體”——車間主任進行決定和管理。

  同樣,同屬高壹級層塊的車間2 ……車間2'等n 個車間壹道組成更高壹級的自治體。

  那個自治體包納著下屬車間和班組兩層自治體,所包納的自治體的數量為n個車間乘以n 個班組再加n 個車間。以此類推,這種層層嵌套的自治結構不斷擴大和向上延伸,最終由n 個自治省組成壹個自治大區,n 個自治大區組成國家,將全社會都嵌套在壹起。

  這種社會結構就是所謂的“全細胞自治”,即從社會最小單元開始,自下而上,從裡向外,所有層次所有單元無壹遺漏地全面自治。每個自治單元的自我意志都能在這種結構中時刻得到充分體現。

  有人會提出這樣的疑問:逐層遞選制第五條附加了“上級層塊未明確禁止”和“不與上級法律相違反”兩個限制,這算不算是外來的強迫因素呢?因“違反”而受到“禁止”時,能說自我意志在那時是得到了充分體現嗎?如果不是的話,是不是和所說的自治發生了矛盾呢?

  在逐層遞選制中,“上級層塊”和“上級法律”是在下層的矢量求和中產生的,正是下級層塊之自我意志體現的結果。當下級層塊組成上級層塊時,每個下級層塊的自我意志都作為壹個矢量參與進矢量求和。最終的求和結果當然不會和任何壹個下級層塊的自我意志完全壹致,但卻是所有下級層塊的意志之和,因此也就是它們共同的自我意志。

  這種法律和禁止就不能被認為是外來強迫,而是“自我意志”在更高壹層的體現。如果否定這種管理,那就只有“自”而沒有“治”,人類也就只能是壹盤散沙。

  逐層遞選制的自治是壹種不斷包納的“嵌套”自治,而非以往理解的那種各自為政的平面自治。在嵌套的自治結構里,所謂“自我意志”不是自成壹體的固化狀態,也不會與其他的“自我意志”格格不入,相互對立,而是總在不斷地擴展、升華、與其他的“自我意志”相融和,最終把所有的“自我意志”融匯成整體的社會意志。正是這樣壹種結構,使自治可以不再與無政府主義糾纏壹體地淪為烏托邦或假自治,而是真正地實現把個體與整體、分散與集中、自由與秩序、自我意志與統壹意志渾圓天成地結合在壹起的完美自治。

  無論人類社會怎麼發展,只要存在著整體的社會,就離不開整體的管理。管理方法可以變,管理本身卻不可能消失。人類處理信息的能力和工具不斷向新的水平邁進,但至少到目前為止,並未顯示出人類社會的管理規模因此而變小。反而相反,今日社會的管理規模比計算機和網絡時代以前還要大得多。那壹方面是人口增多造成;另壹方面是因為信息能力的加強造成“信息生信息”,而二元結構以“壹個頭腦管理所有細胞”,使產生於所有社會細胞的信息都集中到管理的壹元承受,權力的規模因此不可能不急劇膨脹,反過來又增加了更多信息。如此輪迴,最終是不可能不發生管理危機的。那種圖景相當程度上已不屬預測,此刻就在我們眼前。

  解決這個危機,唯有徹底改變管理社會的觀念、結構和方式,以自治取代統治,將二元變為壹元,並且用嵌套的溶和取代權力的從屬——這正好就是逐層遞選制社會。

  在這種嵌套自治的結構中,信息分散於所有的自治體,大部分信息在哪產生就在哪進行處理,根本不必外傳。每個自治體只需通過接口(“和載體”)與外界進行輸出輸入,接受指令(做什麼)和溝通結果,具體的運行過程(怎麼做)則完全由自治體內部進行決定和管理。這就使大部分信息“自生自滅”,消化於自治體內部。而自治體與“外部”的聯繫,其實也是在更大壹層嵌套自治體的“內部”。其輸入輸出的信息,也壹樣在那個更大壹層的“內部”得到處理,自生自滅。這個道理可以壹直擴展下去,即使到國家最高層塊,面對的也無非就是n 個自治大區的輸出輸入,絕大部分信息已被層層消化乾淨。因此,在權力與社會溶為壹體的壹元結構社會中,不可能出現管理方面的信息爆炸。

  不管社會規模怎樣增長,都不會使管理能力達到極限,更不會出現管理危機。

  “小是美好的”——這個觀點看到了人類面臨的困境,卻企圖以與社會發展背道而馳的方法來解決,從而始終只能作為壹個精緻的觀點而不能成為實用的方法。

  逐層遞選制既可以讓社會規模無限增長,同時又通過“嵌套”結構使每壹個自治體——無論其多大——都保持在無信息超載的經驗範圍,免卻了大量信息往返傳送和為此設置的機構渠道,從而使所有自治體都變得壹樣小。這是從另壹個角度實現的“小之美好”。人們今天所孜孜談論的“小政府,大社會”,只有在那時才能名副其實地實現。

  至於“權力的困境”壹章所談的權力結構內部的其他幾個問題——官僚主義、腐敗、權力傾軋、專業壟斷與勒索、作繭自縛的法律等,在當權者成為“和載體”、權力溶解於社會、權力的複雜化和私有化被消除、官僚機器消亡等壹壹實現之後,自然也都將不復存在。這種因果關係是壹目瞭然的,所以不必再壹壹論證。

  ◎第三節 大同社會

  人類歷史上有各種形式的對立和鬥爭,以至於有些歷史觀點把那種對立和鬥爭當作歷史主題與人類社會的基本規律。不過,人類肯定不是為了對立和鬥爭結成社會的,那不合乎邏輯。人之間的相互需要大於相互排斥。問題不在於人,而在於社會結構。以往的社會結構,都包含著唆使人彼此發生矛盾衝突的機制,鼓勵和縱容人之間的相互對立。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權力與社會分離並對立的二元社會結構。我們已經說過,那是人類社會貫穿始終的基本矛盾,所有對立鬥爭,都與那個矛盾脫不了干係。因此,逐層遞選制消除了權力與社會的分離,也就消滅了人類社會最大和最根本的對立,與其相關的那些對立也將失去基礎。

  近年又重新戴上了光環私有制曾被很多人視為“萬惡之源”,應該承認,它的確是造成人類緊張關係的根源之壹。曾經有那麼多優秀分子前仆後繼地反對它,不可能全是出於愚蠢和偏執。逐層遞選製作為壹種方法,不會去樹立消滅私有制那樣的目標。而且逐層遞選制把與現實社會順利接軌與平緩過渡作為起步原則,拒絕革命,更不會拿已在今日社會廣泛普及的私有制開刀。相反,逐層遞選制給私有制留出了廣泛空間,把私有企業與家庭等同視為“私權組織”,受到保護。

  然而,只要逐層遞選制實施,就會自動開始壹個抑制私有制惡之壹面的過程。

  那過程不會是暴風驟雨式的,卻是行之有效的。而私有制有價值的壹面,逐層遞選制也會將其保留。

  假設壹個私有企業有壹千名受僱傭者,企業內不實行選舉,他們只能服從老闆。

  但是逐層遞選制的“每個公民至少有壹個納入公權組織遞選的身份”之條款,保證了他們必然有別的渠道選舉自己的“和載體”,在矢量求和過程中層層向上傳遞,起到自己應有的那壹份對社會意志和高層決策的影響。除了每人分別在居住地參加逐層遞選,他們還可以按逐層遞選方式組織工會,納入相應的遞選層塊參加公權組織遞選,從而更集中地表達企業職工在企業這個共同“項目”上的集體意志,針對性地影響上層決策。

  企業老闆當然也有參加公權組織遞選的身份,但離開他的企業,他就僅僅是壹個普通公民,只是最基層選舉層塊中的壹個矢量,而他的雇員卻有壹千個矢量,那麼求和結果會靠向哪壹邊,應該是十分清楚的。

  表面看,逐層遞選制僅是壹個政治制度,與財產所有制沒有關係,壹旦實施,卻不可能不對社會各方面都產生深遠影響。若是全社會多數私營企業的僱傭者都與上述企業壹樣,通過公權組織逐層遞選,匯合起來的矢量分和最終就會影響整個社會的財產關係和經濟制度。

  不過那並不意味著必定又要導致“共產”。如果私營企業有其不可替代的優越性,經營得力、效率高、節約……受僱傭者就是比在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掙錢多的話,受僱傭者就會在逐層遞選的過程中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同時去保護私有制,甚至要求進壹步加強私有制。但是不管怎麼樣,那時的私有制壹定是已經“棄惡揚善”

  了的私有制,是消滅了剝削、貪婪、壓迫和不公的私有制,並且壹定是階級差別縮到了最小的私有制。

  不排除壹種可能:未來的私有制將成為多數人的私有制,即大多數社會成員都持有各種形式與不同數量的股份,在法律上成為企業的所有者之壹。如果在壹個企業里,多數成員都持有本企業的股份,且持股額相差不是很懸殊,那個企業的性質是壹個眾權組織,就可以根據企業成員的自願實行逐層遞選制,並納入到相應的公權組織遞選層塊;還有壹種可能是,大部分股份不是本企業職工持有,或持股額相差很大,多數職工的身份就是受僱傭者,企業性質即為私權組織。在那種情況下,企業管理的權力由所有者按持股額分配,勞動者以組織工會等方式納入公權組織逐層遞選。估計那時互為所有者和受僱傭者的現象可能相當普遍,即甲企業的受僱傭者可能是乙企業的股份持有者(所有者),而乙企業的受僱傭者又可能是甲企業的所有者。這樣相互僱傭的關係儘管還是以私有制為基礎,實際已經有了相當濃厚的大同色彩。

  勞資對立也是當代社會最廣泛的社會對立之壹。逐層遞選制社會肯定不能完全消除勞資對立,但可以相信能將其減到最少。逐層遞選制有促使社會利益趨同的機制。同樣那種機制也會在相當程度上抑制人與人之間的惡性競爭關係。

  對逐層遞選制的趨同機制,有必要考慮另壹個共生問題:壹般社會都不會是完全“同質”的,存在著少數民族、不同宗教、特殊文化、甚至同性戀群體等“異質”

  成分,逐層遞選制會不會危及這種“異質”成分的存在和自由,起到推行大壹統的同化作用呢?

  我想不但不會,反而逐層遞選制應該是最有利於保護異質成分的。既然逐層遞選制社會可以實現“全細胞自治”,就是異質成分得以保存、發展和延續的最好保證。分散生活在與自己不同的人群中,同性戀者難以不受到壓抑和歧視,有了自己的自治體,情況就會好得多。他們可以自己“立法”,自下而上逐層選舉自己的“和載體”,用他們的意志去修正社會的意志。只要不妨礙別人,他們可以充分地按照自己的意願生活。舉同性戀為例,是想說明逐層遞選制社會的包容力。那時肯定會產生多種多樣的異質自治體,並在自治的保護下,將自身的異質發展到極致。因此那必將是壹個極為多樣化的社會,特色紛紜,真正實現“百花齊放”。

  少數民族問題比較特殊。他們不僅是特殊人群,還牽扯到地域大小的問題。藏族居住地是250 萬平方公里的西藏高原,人口只有四、五百萬,不如中國內地壹個大城市人口多。按照逐層遞選制的原理,其全部人口加在壹起,也只能在整個中國的遞選結構中納入很低層次,在社會意志的求和中,只占四百萬比十二億的微小分量。這種比例顯然是不能被藏族接受的,也與其所生活的廣大地域不相稱。對這種問題,逐層遞選制也可以解決。例如逐層遞選制的選舉基數n 是壹個範圍,可大可小,公權組織的選舉以地域進行,因此地廣人稀地區的n (接近下限x )自然會比人口稠密地區的n (接近上限y )小,以這種小n 為基數逐層遞選,最終的層次將會大大提高。因此四、五百萬藏人納入中國逐層遞選的層次,很可能會相當於漢族的二千萬人、四千萬人,甚至更多。這個道理同樣適用於所有偏遠地區,與參議院制度有異曲同工之處,使少數民族和落後地區得到高於其人口比例的更多關注。

  逐層遞選制推動的利益趨同是壹個漸進過程,不會以革命方式進行。即使歷史留下的遺產並不合理,逐層遞選制也不會追求壹蹴而就。因為任何突變都會導致失衡,使社會付出過重代價,而那是社會意志所不能接受的。在解決歷史積澱的問題

  時,始終前進,又始終保持在所得大於所失的分寸,只有逐層遞選制能恰到好處地把握。

  逐層遞選制還有壹個優點,就是保證人盡其才。看上去,逐層遞選制不能使每個有才能的人被所有的選舉層塊同時熟悉和選擇,但是它卻提供了壹個“條條道路通羅馬”的結構,給每個社會成員從最基層上升到最高層的直通線路。只要他或她有這個願望,唯壹取決的只是他們有沒有相應的素質。也就是說,如果壹個人的綜合素質總是超過同層塊其他成員,他就能不斷當選,壹直達到其素質與其達到的職位之平衡點。如果那個平衡點是國家元首,他或她就將沿著逐層遞選的途徑最終登上頂峰。

  ◎第四節 理性社會

  當今人類社會有兩種相反的趨勢:壹方面,組織化加強,分工不斷細密,技術化程度越來越高,對專家的依賴越來越大,反映出社會理性程度在不斷提高;另壹方面,隨著民主意識普及和大眾傳媒發展,公眾參與大量增加,公眾所能施加的壓力也越來越強大,因此對公眾局限與偏見的逢迎也在增加,導致社會理性受到削弱。

  正像早有人指出的那樣,民主制有壹個悖論,即管理社會的“精英”要由被管理的“庸眾”推舉和裁定。目前任何民主選舉的範圍都遠大於普通選民的經驗範圍。

  選民對高層領袖所應具備的素質不可能正確了解,也不能真正了解所有競選者,投票依據常常只是形象、談吐或道聽途說上,非常容易被善造公共形象的政客矇騙。

  同時,類似國民經濟發展戰略或外交關係等那樣的“大方案”,所有選民都要參與品頭論足,並且在相當程度上受他們的影響。仔細想壹想,這樣的狀態不但是非理性的,而且已經有些荒謬。

  經驗範圍內選舉,選舉人與被選舉人之間不存在或只存在很小的差距,從而改變了以往那種“精英”對“庸眾”的關係,形成壹層托舉壹層的“更上壹層樓”。

  在經驗範圍之內,選舉人既不會被政客矇騙,也不存在局限偏見,因而其中所有人都是“精英”。

  逐層遞選制的另壹種性質也是特別有價值的,可以稱那種性質為“隔層保護”,或“理性的逐層提煉”。

  壹場群眾運動,直接面對群眾的領袖常常只能追隨群眾,運動結局也往往是被群眾主導。為什麼?可以設想壹下,當壹個領袖面對成千上萬鼓譟的群眾時,他能說出“妳們錯了”嗎?若想保持領袖的位置,儘管領袖心知群眾錯了,也只能儘量去迎合群眾。

  如果有逐層遞選制,領袖與群眾之間相隔了層次,群眾的壓力就被緩衝。逐層遞選的性質決定了選舉每遞升壹個層次,理性程度也就會相應提高壹個層次。領袖從理性出發,只要他的決策正確,即使群眾暫時不理解,他的選舉人也會支持;因為他的選舉人比群眾全面,理性程度高,責任心更強,領袖只能比他們理性程度更高,才能通過他們的選舉,反而領袖去逢迎群眾的過激情緒倒可能使他被罷免。這就是“理性的逐層提煉”。

  當領袖不用直接面對群眾壓力,可以放心大膽地進行理性決策,就是“隔層保護”的機制在起作用。1989年的天安門,如果有這樣壹種機制,情況會不會有壹些變化呢?

  再看當今,生態危機幾乎已是家喻戶曉,為什麼各國領導人仍然堅持那些繼續助長危機的物質主義目標?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缺少“隔層保護”,肯定也是因素之壹。

  不能埋怨普通社會成員缺少“放眼世界”的眼光和對地球負責的自律。人的基本性質使他們追求自身更好的生活,為地球或子孫後代犧牲自己眼前的更好生活不符合人的基本性質,因而是不能指望他們自覺的。全球生態問題從來不是普通社會成員所處的局部能把握和應該把握的,而是需要由社會的總體控制進行解決的。

  問題在於,如果沒有“隔層”,由熱衷物質主義的大眾直接選舉社會領導人,社會的總體控制從何而談呢?當政治家只有對物質主義不遺餘力地推波助瀾,他的選票才能上升,民意指數才能增加時,政治家該怎麼辦?會怎麼辦?這不就是“物競天擇”的規律嗎。

  逐層遞選制提供了“隔層保護”,逢迎公眾的“短視政治”就變得既無必要,也不被允許。選舉每上升壹層,選舉人和當選人的全局意識就會相應增加,眼光更遠,擔負的責任更廣泛。對人類意志,保護住家園肯定是最大的矢量之和,作為“和載體”,他們只能去體現這個“和”,不可能有別的選擇。即使絕大多數普通社會成員暫時還不明白,他們也可以自上而下地採取降低生產規模和消費水平的措施,實行遏止欲望及追逐財富的政策,而不怕“得罪”公眾。

  那種不怕不是出於專制,而是公眾個人意志的矢量之和(由“和載體”承載)優先於公眾個人意志的數量之和。後者儘管有時可以形成巨大的喧囂,但那只是局部的疊加,是局限的“深井”;前者儘管有時看似與公眾相矛盾,卻是把社會平面上不同位置的各個局部,拼接成可靠的全局。“隔層”把每個社會成員“局限”在其所處的局部,任何人擁有的權力僅限於其能夠了解和把握的經驗範圍,超出那個範圍,他就不再具有直接的權力。由此才能杜絕數量求和,真正地實現矢量求和。

  讓十二億中國人直接表決計劃生育政策,十有八九會被九億農民的反對票所否決,而有了逐層遞選的“隔層”,儘管受農民直接約束的村民組長和村長可能還會反對計劃生育,但是到了鄉長、縣長以上的層次,就不會再受農民之短見的約束,反而還會鞭策上級堅持計劃生育政策,因為只有推行計劃生育,才真正有益於社會,同時也有益於農民。

  這種對同壹問題的相反約束,就是源於“理性的逐層提煉”。

  這壹點,讓各層領導人都直接面對選民的民主制是不可想象的。民主制給社會成員在經驗範圍之外的投票權,等於是間接地讓人們就自己不懂的事做決定,因此對物質主義可能造成的災難,它不僅無能為力,而且只能推波助瀾。從這個意義上說,民主制是壹種縱容物慾的制度,它不能不屈服於物慾,反之又為物慾提供進壹步的動力和空間,結果形成無法解脫的惡性循環。

  靠環保人士的呼聲,心靈教育,寄希望於人類少扔壹些垃圾多保護壹些鳥,那是不能阻止生態滑向危機的。只有逐層遞選制提供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才能讓生態主義從哲學原則變成生活方式,從動員口號變成價值體系,使生態獲得實在的保證環節。僅從這壹點,逐層遞選制的超越性就是別種社會制度全都無法比擬的。

  不過,會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既然逐層遞選制的各級當權者都由下級選舉產生,那麼當上級決定會損害下層集體的利益時,雖然為全局利益是必要的,下層集體的領導人卻拒不執行?因為他的集體將支持他並約束他那樣做,上層又不能任免他。如果真會如此,逐層遞選制有再多的合理性,也是行不通的。

  逐層遞選制既然首先是壹個溝通結構,社會任何局部離開溝通結構的支持都無法運轉,更不可能獲得利益,那麼可想而知,溝通結構制裁“反叛”下級的手段可以有很多,法律的、行政的、輿論的、經濟的……直至動用警察和軍隊。各層下級領導人最設身處地,當然也明白這壹點,有意義只能是以談判方式討價還價,為自己集體受到的損害爭取最多的補償,拒不執行上級決定,對抗的結果是以卵擊石,集體受到的損害也只能更大。

  再以西藏為例。西藏基本是單壹的藏族居住地,其他民族只占極小比例(不到7%)。

  假如西藏的逐層遞選最終選舉出達賴喇嘛為其領導人,達賴喇嘛有沒有可能領導西藏脫離中國呢?

  這壹點,只要中國的最高層塊不同意西藏獨立,並且中國在西藏保持駐軍,即使逐層遞選制使西藏成為壹個真正的自治體,西藏也不可能獨立。無論中國對西藏實現經濟制裁或軍事接管,西藏都沒有對抗的能力。即使西藏全民動員,四百萬藏人都上戰場,也敵不過十二億中國人。可以相信,像達賴喇嘛那樣明智的政治家和充滿人道精神的宗教家,是不會讓藏族人民去做那種無謂犧牲的。何況在逐層遞選制的社會,西藏已經能夠得到充分的自治,相當於實現了達賴喇嘛目前的主張,西藏還有什麼壹定獨立的理由呢?

  在逐層遞選制中,即使有時可能使用強力,其分寸也是可以放心的。該使用時不會軟弱,同時又絕不允許被濫用絲毫。那種恰倒好處的調節取決於“矢量求和”

  的動態過程,正是逐層遞選的精髓所在。對此已經講過很多,舉壹反三即是。

  還有壹個具體問題是人們可能提及的:會不會因為逐層遞選制的“隨時選舉”

  之特性,導致壹動皆動?壹個下級層塊重新選舉,換上壹個新的當選人,就可能在上壹級層塊要求進行新的選舉,如果上壹級也因此換了新人,這種要求就會不斷推動新選舉,同時另壹個下級層塊可能又開始新選舉,於是再出現新的連鎖反應。

  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因為逐層遞選制規定任何層塊的選舉都需要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第壹條1 )。個別下級層塊選舉了新人,即使那新的當選人提議重新選舉,他也不構成三分之二之多數,遠不能導致上壹級也換人。除非他能夠獲得三分之二選舉人的支持。如果他能做到這壹點,那肯定不是連鎖反應的結果,而是他在原本已接近三分之二的總量上添加了壹個砝碼,促成了三分之二的實現而已。

  關於細節和技術方面肯定還有許多質疑,但是逐層遞選制只需要確立原則,不必壹壹解決,也不需要事先都做好完美無缺的設計。因為只要逐層遞選的原則能付諸實行,所有那些具體的問題都會在隨後的自我調節過程中自動得到解決。

  逐層遞選制與以往的烏托邦理想不同。烏托邦所描述的是理想社會本身,而逐層遞選制只是達到理想社會的手段。或者說,逐層遞選制不是任何壹個目的地,而是載著人類駛向未來的壹輛車。它駛向的未來到底是什麼?那不是車子需要預先解答的。然而只要有了那車,未來就不言自明,人類社會從此就會平順無阻地行駛下去。

  ◎第九章 有關過渡的幾點

  ·非革命

  以往,任何大規模的、脫胎換骨式的社會變革,壹般都是通過奪權革命而後付諸實行的。逐層遞選制是否也得走同樣之路呢?逐層遞選制將使社會原有當權者喪失權力,因此不會被原有當權者主動接受。這似乎說明不革命是不行的。然而即使革命成功,將開始實施逐層遞選制之時,新的當權者也就要喪失剛剛到手的權力(他不能保證自己當選),那麼新的當權者又是否會心甘情願呢?這本身就埋伏下了壹個極不可靠的因素,使人對革命結果產生疑慮。

  況且,革命是需要激情和獻身的,而在當今這個平庸、冷漠與市民化的時代,社會變革的希望完全無法寄託於人們接受壹個理想並為之去共同奮鬥和改天換地了。

  這個時代,只能讓他們接受壹個與平庸時代同樣平庸的方法。那方法應該壹樣可以導致社會變革,卻與戰鬥、坐牢和秘密活動毫不相干,而更像日常生活的選擇或尺度明確的法規;那方法不讓人犧牲卻讓人得利,只付最小的代價甚至不付代價;那方法將不需要奪權,卻能隨著方法的實現讓人們自然而然地把社會權力抓到手中。

  逐層遞選制就是這樣壹種方法。

  逐層遞選制是壹元結構,壹元結構的實施無需通過二元結構的奪權革命,其壹元性壹個奇妙無比的體現就在於:正是用逐層遞選制本身的方法,去實現其方法的本身。

  ·自下而上的和平過渡

  逐層遞選制的方法用於實現逐層遞選制本身,以壹句話概括,就是要自下而上逐層地實現逐層遞選。這句聽上去有點像繞口令的話,解釋為具體的操作,其實很簡單。

  逐層遞選制這樣規定:“壹切公權組織及眾權組織得以按原組織結構自發進行逐層遞選,所產生的各級當選人自動取代原同級當權者,在更高層塊形成前實行內部自治,並與原社會系統進行必要的協調與配合。”(第十七條)舉例說,不管是由於什麼原因,某工廠某車間的大多數成員終於不能再忍受上級任命的車間主任,以及那車間主任任命的班組長。他們自發決定在車間實行逐層遞選制,按照原來的組織結構,由班組成員選舉新的班組長,再由新的班組長選舉新的車間主任。

  當然,在選舉完成之後,新選出的車間主任對工廠當局而言是“非法”的。工廠當局盡可以不承認他,仍然通過原來的車間主任去指揮車間。但是問題在於,這個車間所有成員已經不承認原來的車間主任,只服從自己通過逐層遞選推舉的車間主任。這時,如果工廠不承認車間的逐層遞選結果,其對這個車間的指揮就發生中斷,整個工廠就可能因失去這個車間的協作而陷入混亂甚至癱瘓。

  工廠當局當然可以求助於“專政機關”,用鎮壓手段迫使這個車間重新服從當局任命的車間主任。但暫且不考慮這種極端手段(後面會談到在特定社會狀態下鎮壓將不再可能),那麼工廠為了維持自身的運轉,就只好承認車間的逐層遞選出的主任,只求這個車間完成與工廠整體的協作配合。

  這時除了這個車間,全廠並未實行逐層遞選制。新當選的車間主任在與工廠當局及其他車間打交道時,就必須接受舊體制,服從舊規則。正如工廠不接受這個車間就會難以為繼壹樣,車間不接受工廠同樣無法生存,二者只有互相容忍才能共存。

  對於工廠其他成員,這個車間顯然是壹個榜樣,假如他們看到逐層遞選制確實帶來好處,又不製造混亂,且已被工廠當局認可(儘管是不情願的),他們為什麼不如法炮製呢?於是壹個接壹個車間就紛紛變成了逐層遞選的車間,開始他們也和第壹個車間壹樣,接受工廠的舊體制,承認工廠領導人並服從其指揮,只求車間內部的逐層遞選和自治。但是壹旦大部分(如三分之二)車間都實行了逐層遞選制,那些經過逐層遞選而產生的車間主任就可以(而且是必然)“自動組合”,選舉工廠的領導人,即“遞選更高的層塊”了。

  這時,所謂“自下而上逐層地實現逐層遞選”的過程就開始了。層次向上進展,車間主任們選舉新的廠長。剛剛針對第壹個車間主任講過的原理在這裡同樣適用:

  工廠範圍的逐層遞選實行之後,經逐層遞選產生的車間主任們就將不再接受原工廠領導人的指揮,而將其和平地架空。車間主任們與由他們選舉的工廠領導人壹道構成新的工廠決策層。工廠就平穩過渡地實現了轉換體制的“另起爐灶”。那時廠內個別沒有實行逐層遞選的車間也會自然地隨了“大溜”。

  轉換了體制的工廠仍然承認原社會系統。如它原來可能屬於街道辦事處管轄,除了實行逐層遞選的內部自治,它壹如既往,照樣報表納稅、服從指令、與原體制的上級單位保持必要的協調配合。

  同時,如規則第十九條所說:“壹切遞選組織得以按區域或系統自動組合,繼續逐層遞選更高的層塊,直至產生全社會最高層塊。”假設工廠所在地又開始出現其他實行逐層遞選制的街區組織和社會團體,工廠就可以與它們謀求新的組合,產生逐層遞選的更高壹級層塊,即工廠新領導人與其他街區組織和社會團體領導人壹起選舉新的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如此逐層遞選不斷組合升級,直至選出全社會最高層塊之時,規則如是規定:“本規則自最高層塊產生之時自動全面生效。”(第二十壹條)這樣,隨著最高層塊的產生,逐層遞選制全面生效,整個社會系統就完成了轉型。

  那時,即使原社會系統沒有自我解體,也被架空。哪怕政治局委員們不肯離開中南海,“中央警衛師”仍然保衛他們,不讓逐層制遞選產生的國家新首腦進入新華門。那沒有關係。哪怕新的國家首腦只在街頭搭幾頂帳篷辦公,也壹樣是管理新社會的中心。

  中南海空有最先進的通訊設備,卻無人回應,等到它們吃光了儲存的食物,政治局委員們也就只好沒趣地自己出來,到社會上去做壹個普通百姓。

  那將是壹場靜悄悄的革命,決無刀光血影。只有奪權式革命才需要兩軍對壘,而只有二元社會才需要奪權。實現逐層遞選制的過程是壹個社會從二元逐步轉化為壹元的過程,轉化過程就已經同步地開始吸納相應的權力,將其吸納進逐層遞選制的結構之內。

  那吸納是自動的,逐步的,等到全面實現逐層遞選制,與社會分離的外在權力就已經全部溶解在社會之中,無聲無息地化為無形。

  那個進程與“非暴力的不合作運動”又有不同。“不合作運動”雖然力圖(並非壹定能夠)避免暴力,卻以大規模不合作造成原社會系統的癱瘓為目標,迫使原社會系統不得已而交出權力。那仍然是二元社會的壹種奪權。且不談“不合作運動”

  在中國的可行性有多大,即使能成功,也會使社會遭受極大損害,使民眾經受嚴重痛苦——那是其成功的前提。逐層遞選制是非暴力的,同時它與原社會系統合作。

  在舊體制內部發展。

  它與舊體制既涇渭分明又妳中有我,體制不同又混如壹體。這是壹條最具繼承性的道路,既能保證社會的平穩,又能保證轉型的徹底。它將以不戰而取勝。

  ·自上而下的調整

  不難想象,由於轉型是自發的和自下而上的,大部分社會單元只能沿襲舊的組織形式轉換為逐層遞選制,無法完全符合逐層遞選制規則。轉型過程中自發成立的各種新組織也將充滿隨意性,不壹定就與逐層遞選的社會結構相適。所以壹旦社會最高層塊經逐層遞選產生,首先要做的就是對新社會進行規範和調整。逐層遞選制第二十條對此規定:“最高層塊根據本規則制定憲法及有關法律,行使權力,健全社會整體的逐層遞選結構。”

  這種調整雖然是壹個長期的、不斷的過程,最初被選入最高層塊的領導人顯然將要扮演最關鍵的角色。

  最高層塊成員的首要任務,是要制定壹系列法律法規。且不說壹個正常社會所不可缺少的民法、刑法、經濟法等,僅逐層遞選制的規則本身,就有多項條文需要有具體法律與之配合——如公權、眾權、私權的界定;逐層遞選的基數n 具體是多少;如何確定眾權組織納入公權組織逐層遞選的層次與層塊;怎樣防止眾權組織重複參加高層塊的逐層遞選;如何保證每個公民至少有壹個納入公權組織遞選的身份;怎樣證明與認定各層塊的當選人;任命“工作班子”的程序;公務員的職權範圍與權益保障;司法官、檢察官的設置及其職權……只有待這些法律全都制定出來,在全社會頒布實行,逐層遞選制的社會結構才算最終確立與完善。

  無需諱言,逐層遞選制實行初期,肯定會有壹個相對混亂、多變、不適應和問題百出的時期。規範沒有形成,對規則理解歧異,新法尚未普及,處理細節缺少依據和範例,人們尚未習慣矢量求和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式,舊的傳統與人際關係還保持慣性。還有壹個問題可能比較突出:至少在壹定時期內,各層塊的當選人很可能換馬頻繁,不易穩定,對工作也會造成影響。

  如此規模之大和徹底的社會轉型,不出現壹些混亂和問題是不可能的,也是不正常的。但既然逐層遞選制的社會有自動趨於最佳狀態的性質(最佳狀態即為社會意志或集體意志之充分體現),也就盡可以放心。從此社會將是壹個持續不斷的良性循環,每循環壹周便向完善狀態靠近壹分,現在理不出頭緒的難題那時都會迎刃而解,最終的社會及其各個局部壹定能被調節到最佳狀態。

  ·可立足精神廢墟

  當前中國社會處於壹個困境:它既難以在原有的專制社會模式下維持,也難以進入西方式的民主社會。其中壹個原因,就在這兩種社會模式都離不開相應的社會精神結構為基礎。而對中國,傳統的精神結構已經解體,民主的精神結構又沒有建立起來。這使得轉型壓力已迫在眉睫的中國社會別無選擇,只能期望找到壹種新的社會模式。那社會模式要具有這樣的前提:它無須社會壹定具備相應的精神結構,反之卻能對精神結構已經解體的社會進行整合。

  逐層遞選制恰好能夠做到這壹點。

  無論壹個社會的精神結構解體到什麼程度,無論怎樣文化衰落、教育低下、道德淪喪,卻有壹個性質是任何人都永遠不失的,那就是“人的基本性質”——這對逐層遞選制足夠了。它不再需要別的精神。

  人的基本性質本身沒有道德性而言,甚至從某些觀點看它是不道德的,是自私,是本性惡。逐層遞選制卻不怕這種“惡”,不擔心人人天生要為自己,反而是如果沒有這種“惡”的本性,逐層遞選制就不知道該去怎麼把握社會了。因為逐層遞選制正是利用每個人都追求自身個人意志滿足的性質,才能建立個人意志矢量求和的結構,從而才能最大程度地去滿足所有社會成員這種人性“惡”,並以此為最高的社會正義和道德。

  作為壹種獨特的社會結構,逐層遞選制不壹定需要文化傳承的道德,卻能夠在自身結構的實施中,建立起壹種“結構性道德”。這種獨特就在逐層遞選制是壹個將所有社會成員都納入經驗範圍的結構。經驗範圍使每個人都能正確認識什麼是自己的“更好”和“滿足”,知道該去怎樣“追求”才能得到,而無需非得具備超經驗的道德與知識。

  即使壹群“惡人”都想使自己得到最大好處,正如前面舉例講過的,依靠暴力和損人利己在經驗範圍都是無法成為制度的,卻可能帶來損害。經驗會使每個人都明白這壹點,真正對自己最為有利的,能夠得到穩定好處的,在經驗範圍內只能是合作互利。那麼在這種認識的基礎上,人人為自己追求“更好”,實現自己的“惡”

  ,經過討價還價得到的最終妥協結果,就是其經驗範圍內所有個人意志的矢量之和。

  那個結果就從“惡”變成了道德。那種由結構形成的道德是硬性的、不會變易,比依賴於主觀的文化性道德更穩定牢靠,卻無需培育文化性道德那樣漫長的過程,而是無論在何時何地,隨著逐層遞選結構的建立,很快就能令人信賴地形成。

  同樣道理,逐層遞選制也不需要超越經驗範圍的“形而上理性”。那種理性是民主體制的前提。以西方社會的條件,都無法造就廣泛的“形而上理性”,對中國的十二億人口、九億農民、三億五千萬文盲而言,“形而上理性”就更是難上加難。

  而在逐層遞選制的經驗範圍中,理性卻是形而下的,不需要進行特殊的教育和修養,每個人在得到經驗的同時就能得到理性。文盲可能不會判斷國家大事,可是對於判斷村裡的情況和制約本村當選人。他們根本不需要去了解國民經濟數字,也無須去研究世界地圖,他們只需湊在壹起,隨時舉起長滿老繭的手就可以了。

  隨著逐層遞選的結構層層向上,整體的社會理性會在這種結構中逐層提煉凝聚。

  同樣,整體的社會道德也會在這種結構中形成。逐層遞選制絕非只停留於起步時的精神廢墟上。它可以在廢墟上生長,卻必將生長出更文明、更有道德和更為理性的新精神結構。

  ·權力真空下的自組織功能

  壹般來講,專制權力不會甘心自行退出歷史舞台,因此它們往往是以崩潰的方式結束統治。由於專制權力在位時不允許社會中間形成政權的替代性力量,因此它們的垮台往往伴隨出現權力真空——沒有任何有組織力量能夠及時形成並擔負起整合社會的功能,那將是社會最不穩定的時期,往往會導致大規模的動亂和社會災難。

  以逐層遞選制整合社會,不需要首先得到社會權力,不需要具備核心力量、領袖人物、組織體系和行政能力。它不是壹種需要從小到大、由弱到強培育和發展的力量,而是壹種方法。這種方法能在任何範圍被任何人實行,因此逐層遞選制最有可能在政治權力崩潰之時,在突然釋放的自由空間中承擔整合社會的職能,在最短時間內填補權力真空,避免社會崩潰。

  更可能的是,專制權力崩潰之前往往出現控制能力下降、專政機器失靈的前兆,從而形成壹定的自由空間。那時,如果接受並實行逐層遞選的社會單元同時出現很多,專制權力就無力對它們進行鎮壓,形成“法不治眾”的局面,又因為那些轉換為逐層遞選制的社會單元並不採取與當局對抗的行為方式,反而自覺地與既存秩序配合,那麼允許它們存在,還能繼續維持社會系統的運轉,不接受它們的存在反會難以為繼,明智的選擇就只有承認(或默認)現實。

  這是壹個相反相成的關係:當局越無力制止,採納逐層遞選制的社會單元就會越多,當局就更加無力制止。在各方麵條件越來越成熟的情況下,這種相反相成的周期將越來越短。社會單元之間的互動結果終將使逐層遞選制擴展到全社會範圍。

  假如逐層遞選制能以這樣的方式順利地取代原政權,出現權力真空的情況就能夠得到避免。

  考慮最壞的情況,即使社會真地發生了崩潰,那就更加需要逐層遞選制。在混亂失序的狀態下,面對成分複雜、互不相識的人群,逐層遞選制幾乎是唯壹可以從無到有很快建立組織與秩序的方式,而且具有在不同組織之間方便地實現溝通、協調及組合的“自組織”能力,從而能夠以溝通方式而非相互殘殺的方式對社會進行整合,重建秩序,最快地阻止災難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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