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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聯合國新疆人權報告(0)
送交者: 苦難與榮耀 2022年09月03日22:04:3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無所不用其極。

舊版罪名是“種族滅絕”、“強迫勞動”,新版罪名是“可能構成國際罪行,危害人類罪”,新版報告(的聯合國專門報道)隻字不提“種族滅絕”、“強迫勞動”。舊謊玩不轉了,要升級成更抽象、更曖昧、解釋自由度更大的說辭。什麼時候升級到下一個版本?

古有秦檜“莫須有”,今有聯合國人權高專“可能構成國際罪行,特別是危害人類罪”。

8月31日,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發布了長48頁的《關於新疆人權狀況的報告》,報告PDF版地址為:
https://www.ohchr.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countries/2022-08-31/22-08-31-final-assesment.pdf

我很清楚美國主導新疆人權指控別有用心,但我仍需要從紛繁的信息、說辭中探得真相,客觀事實、真相永遠比動機優先、重要。原本我認為,聯合國的權威,是謊言成性、已無操守和羞恥感可言的美國國務院、美國參議兩院所不能比擬的(如2021年3月和2021年12月,美國國務院和眾議院先後聲稱新疆發生了種族滅絕,再如二者製造或拋出了眾多關於新冠的謊言、偽證);原本我認為,聯合國不會罔顧中立、客觀、公正原則,出賣普羅大眾的信賴,淪為美國和西方國家的政治工具。在本文動筆前,我對這份新疆人權報告是懷有期待的,我希望它是客觀、審慎、不誇大、不扭曲,不捏造,是有一說一、有理有據、實事求是的,是合乎邏輯,前後一致、不自相矛盾,不漏洞百出的;是可信、可靠,富有說服力的;我希望它提供、展示了眾多證據,既包括指控方的證據,也包括辯護方的證據,並對證據進行了審慎的甄別;我希望報告的結論是建立在有效、可信證據基礎之上的。這究竟是怎樣的一份報告?有必要對它作一個比較細緻的解讀、研究。在查找、下載新疆人權報告過程中,我看到了介紹該報告的聯合國專題報道。

聯合國人權報告:中國應對新疆發生的“嚴重侵犯人權行為”負責 _ 聯合國新聞
https://news.un.org/zh/story/2022/09/1108692

下面將逐段解讀上述報道,以此作為解讀新疆人權報告的準備和前奏。

1、報道篇首說:
一份等待已久的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關於中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報告得出結論,認為針對維吾爾族和“其他主要以穆斯林為主的社區”存在“嚴重侵犯人權行為”。

我想說以下幾點:
1)、中國存在很多人權侵犯行為,這是無可否認的。

2)、在中國大陸,漢族人所遭受的人權侵犯,所承受的掠奪、壓榨遠比少數民族嚴重,少數民族,包括維吾爾族,他們所受到的人權侵犯只會比漢族輕,不會比漢族重;漢族是最老實本分、最缺乏反抗意識的民族,是侵犯者最不用顧忌,統治者最無須照顧的群體;中國少數民族,特別是維吾爾族、藏族,享有很多漢族所沒有的優惠政策和優惠待遇,他們的生活遠比普通漢人舒適、安逸、自由,很少有維吾爾族、藏族人象無數漢族人那樣疲於奔命、勞碌終生,為權貴打一輩子的工,做一輩子的房奴;當漢族與維吾爾族發生矛盾或衝突時,受到袒護、照顧、遷就的幾乎一定是維吾爾族,讓步、吃虧、重罰、被犧牲的則總是漢族。

3)、習近平極少使用暴力,極少殺戮(對政敵亦如此),習近平沒有血債。相比兩代前任,習近平的民族政策更溫和、柔和、更有人性。中共的民族政策,特別是新疆民族政策,有問題是肯定的,顧此失彼也是不可避免的,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民族政策的問題還會被放大,但我認為,習近平上任後維吾爾人的人權狀況,不是變得更壞,而是變得更好了。

4)、習近平在打擊政法、公安系統的黑惡勢力,在改善、革除惡政,改善中國人權狀況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中國的人權狀況有巨大的提高和改善,這樣的評判是符合事實的。對比鮮明的是,江澤民、曾慶紅主政及幕後操縱中國政局時期,特別是江、曾政法口的親信、代理人羅干、周永康主持政法、公安系統時期(1998~2007,2007~2012),是中國人權問題最嚴重、最惡劣的時期,這一時期,是活摘、按需殺人,酷刑、刑訊逼供,截訪、黑監獄,強拆、血拆,計生、強制墮胎,對FLG的大規模抓捕、關押、摧殘、殺戮。。。等等人權暴行最肆虐橫行的時期,而上述種種暴行,在習近平的第二個任期或者消失,或者鮮有發生。

5)、在中國人權問題最嚴重、最惡劣的時候,美國政客們做了什麼呢?一言不發、置若罔聞、無動於衷,據我初步調查,2016年之前(1998~2015),美國歷任總統、副總統、國務卿、議長、議員,從未有人出面就上述中國重大人權問題發聲,從未有人在公開場合表達憤慨、譴責,美國從未針對上述人權暴行發表官方聲明,提交議案,實施制裁。那時候,美國權貴政客集團與江澤民、曾慶紅集團勾結正歡,江曾集團的資源控制,在本國的掠奪、壓榨、化公為私,權貴官僚的貪腐,是美國對華掠奪、吸血的天作之合。對自己秘密盟友的人權暴行,美國政客們當然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一言不發,無動於衷。

6)、中國人權問題最嚴重,中國人民苦難最深重、處境最悲慘的時期,美國政客們對暴行姑息、縱容、不動聲色;在中國人權狀況有了巨大改善之後,他們開始對中國人權問題萬分熱衷、大作文章、喧囂不休了,這是什么正義?頻頻炒作或挑起事端,誇大、扭曲事實,顛倒黑白,指鹿為馬、無中生有,捏造、羅織罪名,無休止地誣衊、詆毀、挑釁、攻擊、制裁、封鎖。。。美國的目的是倒習,美國要藉助新疆問題、台灣問題、人權問題、新冠溯源和抗疫措施問題干預中共二十大領導人選舉,阻止習近平連任,將其拉下馬,以美國的秘密盟友,習近平的頭號政敵曾慶紅取而代之,顛覆習近平為首的中國現政府,重建一個服務於美國的中國政府。或者說,美國是要利用人權等問題打倒對改善中國人權狀況作出了巨大貢獻的習近平,扶植犯有嚴重反人類罪行的血債幫大頭子,中國貪腐、邪惡勢力的大頭子曾慶紅奪取中國最高權力。假如習近平被打倒,在中國落入曾慶紅及其代理人之手後,維吾爾人的人權狀況會得到改善嗎?中國的人權狀況會得到改善嗎?十多億普通中國國民能擺脫中美權貴的魔掌嗎?還有機會再逃脫中美權貴的魔掌嗎?

2、報道說: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米歇爾·巴切萊特繼今年5 月訪問中國後於周三發布的報告稱,“關於酷刑或虐待模式的指稱,包括強迫醫療和惡劣的拘留條件,以及對於個別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事件的指稱,是可信的。”

這段文字給我的感覺是很古怪、拗口,它兩次使用了“指稱”一詞,這個詞在中文中很少作為名詞使用。我猜測,文中的“指稱”意指“指控”或“說法”。為什麼用“指稱”而不用“指控”?因為“指控”強烈要求舉證,用偏僻的讓人不明所以的“指稱”一詞,可以弱化讀者的舉證聯想,從而弱化舉證問題;為什麼用“指稱”而不用“說法”?因為說法可能是流言、謠言、謊言、捏造或猜測,不能以說法指控他人;如果要把說法升級為指控,以之指控他人,就需要舉證。報告是在以“指稱”迴避“指控”,進而迴避或弱化舉證責任。報道中沒有提及“酷刑或虐待”的證據,也沒有提及“強迫醫療和惡劣的拘留條件”的證據,事實上,報道通篇都未提及“證據”二字。雖然還未閱讀報告全文,但我懷疑報告有可能沒有或非常缺乏拿得出手的證據。

“強迫醫療”、“惡劣的拘留條件”這兩種措辭非常含糊、曖昧。“強迫醫療”是否指“強制墮胎”或“強迫絕育”?為什麼不說得明確些?為什麼是“惡劣的拘留條件”而不是“非法的拘留行為”?“惡劣的拘留條件”是客觀條件問題,它是人權侵犯行為或人權過錯嗎?使用“惡劣的拘留條件”而非“非法的拘留行為”,是不是因為只有前者的證據而無後者的證據?這是不是偷換概念,混水摸魚、魚目混珠?

對維吾爾人的“個別性暴力”有可能存在,但需要舉證;“個別性暴力”用於指控個人犯罪,指控政府犯罪應使用“系統性暴力”;從此措辭可知,可能存在“個別性暴力”,但未發現“系統性暴力”的跡象。

什麼叫“基於性別的暴力事件”?這是故意讓人看不懂麼?為什麼不直接用“性侵犯”一詞?有沒有性侵犯的可信證據?為什麼要使用曖昧、模糊的詞彙,而不使用簡明、確切的詞彙?確切的描述要求對應確切的舉證,描述含糊不清,便於打擦邊球,便於隨意解釋、更改語意,便於繞開、迴避確切的舉證問題。

酷刑就是酷刑,虐待就是虐待,什麼叫“酷刑或虐待模式”?難道還有類似酷刑,類似虐待嗎?這種措辭給我的感覺是非常牽強附會,非常心虛。

就報道兼報告中的以下描述:
“關於酷刑或虐待模式的指稱,包括強迫醫療和惡劣的拘留條件,以及對於個別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事件的指稱,是可信的。”
我給出一個對照描述:
報告研究了涉及酷刑或虐待的指控,涉及強迫墮胎、非法拘留的指控,以及涉及性暴力、性侵犯的指控,針對這些指控,報告展示了眾多相關證據,在慎重分析、甄別各個證據之後,報告判定上述各項指控都是充分可信的。”

請問諸位,兩種描述哪種明確、紮實、坦誠,可信度高,哪種描述含糊、空泛、虛假,可信度低?你對報道的描述信服、滿意嗎?

3、報道說:
人權高專辦在報告結尾措辭強硬的評估中表示,在“更普遍地限制和剝奪個人和集體享有的基本權利的情況下,對維吾爾族和其他人進行任意拘留的程度可能構成國際罪行,特別是危害人類罪。”

剝奪了維吾爾族哪些“個人和集體享有的基本權利”?你好歹也列出一項二項,但報道上下文沒有提及任何一項維吾爾族被剝奪的基本權利。

前面說,“惡劣的拘留條件的指稱是可信的”,到這裡,“惡劣的拘留條件”變成“任意拘留的程度”了。這首先有偷換概念,偷換指控的嫌疑;此外,惡劣的拘留條件”和“任意的拘留”哪個更嚴重,哪個更需要強調“是可信的”?前面說“惡劣的拘留條件是可信的”,卻不說“任意拘留是可信的”,這不就是說,“任意拘留是不可信的”嗎?!

什麼叫“可能構成國際罪行,特別是危害人類罪。”?到底有沒有充分的證據足以證明構成國際罪行,特別是危害人類罪?如果有,就拿出證據,明確下結論,如果沒有,就老老實實承認:“沒有充分的,確鑿、可靠的證據,不能,或不足以證明構成國際罪行,或構成危害人類罪。”沒有充分證據,硬要給人扣上半頂滔天大罪的帽子,這是什麼居心?這是無罪推定,還是有罪推定?

給出一個對照表述:“不能證明,或不足以證明中國政府在新疆的政策、措施構成國際罪行或危害人類罪”,報告使用的“可能構成國際罪行,特別是危害人類罪。”這一表述與對照描述在涵義上是相同的,但二者的弦外之音和影響大相徑庭。遵循無罪推定的原則應使用後一種描述,但報告卻偏偏使用了有罪推定的描述,這就是中文常說的莫須有,這是美國需要的描述,聯合國新疆人權報告客觀上配合了美國政府的對華誣毀、抹黑攻擊。

“可能構成危害人類罪(即反人類罪)”這一莫須有罪名,以及“種族滅絕”、“強迫勞動”及其它眾多捏造、羅織、栽贓的罪名(如“稱帝”、“二次文革”、“開倒車”、“打壓民企”、“好牌打爛”、“武統”、“引發疫情”、“清零”。。。),都是為習近平定製的,美國需要利用這些罪名來介入中共內鬥,干預中共二十大領導人選舉,使習近平成為眾矢之的,使其不能連任,幫助美國深層政府的秘密盟友曾慶紅取而代之(曾慶紅將隱身幕後,由其代理人出任明面的最高領導人),重建服務於美國的中國政府。假如美國-曾慶紅得逞,十幾億中國人將長久處於中美權貴、中外權貴的掠奪、吸榨、奴役之下。

4、報道說:
聯合國人權高專辦表示,周三的報告“基於對人權高專辦目前可獲得的文件材料的嚴格審查,並根據標準人權方法評估了文件材料的可信度。

我不知道文件材料的可信度要由“標準人權方法”來評估(我不知道什麼是“標準人權方法”),我只知道通過常識、邏輯、細節、比照、對證等方法來識別文件材料的真偽、可信度,聯合國人權高專辦是不是不使用這些方法來判斷文件材料的真偽、可信度?如何使用“標準人權方法”評估文件材料的可信度?

文件材料可能是真實可信的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也可能是杜撰、捏造,或以捕風捉影、移花接木等方式偽造的偽物證(如用監獄內的照片冒充教育、培訓中心)或偽人證。

既然評估了文件材料的可信度,為什麼不明確指出:評估的結果是什麼?有多少,有哪些文件材料是可信的,哪些是不可信的,是否嚴格排除了不可信的文件材料?報告最終採納的文件材料是否都是可信的有效證據?

迴避舉證,避談證據,使用含糊、曖昧、不明所以的詞彙,前後措辭、用語不一致,這樣的報告,可信度高得了嗎?

5、報道說:
“特別關注了中國政府自己的法律、政策、數據和聲明。人權高專辦還要求提供信息,並在整個過程中與中國進行了對話和技術交流。”

在對話、交流之後,是否將中國的反饋記錄在了報告之中,是否將中國提供的文件材料包含在了報告之中?報告是否評估了中國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可度信?報告只匯集了一面之辭,還是同時呈現了控辯雙方的聲音、觀點?報告是否比照過控辯雙方衝突的描述或觀點,並加以識真辨偽?從報道上下文判斷,報告並未採信中國的說明、解釋或辯護,那麼,報告是如何辨偽、駁斥中方說明、解釋或辯護的?

6、報道說:
這份在巴切萊特四年任期的最後一天發布的報告稱,這些侵權行為發生在中國政府聲稱其針對維吾爾少數民族的恐怖分子的反極端主義戰略的背景下,該戰略涉及使用所謂的職業教育和培訓中心,或再教育營。

問題不在於中共開辦職業教育、培訓中心,而在於中共是以何種方式推行職業教育、培訓中心,重要的是中共使用的是引導、勸導,避免暴力的方式還是使用了強迫、強制、暴力的方式,如果使用的是一種混合的方式,那麼問題的嚴重性取決於強迫、強制、暴力的使用程度,激起反抗的程度,以及鎮壓的情況。只提中共開辦了職業教育、培訓中心(或再教育營),卻隻字未提中共使用強迫、強制、暴力,是否意味着中共在推行職業教育、培訓中心過程中沒有使用強迫、強制、暴力的跡象?

以引導、勸導的方式開辦職業教育、培訓中心,提升當地人民的文化素質,豐富他們的職業技能,同時起到“預防性反恐”、“去極端化”的作用,如果這種規避暴力的柔和舉措是侵犯人權的,是反人類罪行,那麼,美國以打擊激進恐怖主義之名對阿富汗發動戰爭,導致數十萬平民死亡又是什麼罪行?哪一種行為更侵犯人權,哪一種作法更反人類?

我不否認,中共開辦職業教育、培訓中心有洗腦的目的。我對中共的洗腦、愚民行為深惡痛絕。中共對本國洗腦、愚民,美國則對全世界洗腦、欺騙,美國的洗腦、監控、黑客攻擊、輿論操縱、輿論控制比中共隱蔽得多、高級得多、無恥得多。應該對誰更深惡痛絕呢?

7、報道說:
人權高專辦表示,近年來中國政府在新疆的政策“導致呈現出對廣泛人權的嚴厲和不當限制的連鎖模式”。

什麼是“對廣泛人權的嚴厲和不當限制的連鎖模式”?開始我看不懂,反覆揣摩後我猜測,應該是指“對人權實施了廣泛的、嚴厲的不正當限制”,並且限制措施之間是相互連鎖,環環相扣的。我很納悶,為什麼再一次使用這麼拗口難懂的描述?是想讓人看得懂,還是想讓人看不懂?不能說得簡單明了些嗎,比如:“近年來,中國政府的新疆政策導致了對人權的廣泛而嚴厲的環環相扣的不當限制”。

還有,報告既然稱中國政府在新疆實施了“廣泛的、嚴厲的、不正當的人權限制”?那麼,報告或報道隨手(在上下文中)舉出二、三個例子很難嗎?

8、報道說:
人權高專辦指出,即使職業教育和培訓中心系統如中國所說,“已經範圍縮小或結束”,“支撐它的法律和政策仍然存在”,從而導致監禁使用的增加。

中國所說的“已經縮小範圍或結束職業教育和培訓中心”是否可信?我認為是可信的,因為美國和西方拿這個事大作文章,中共已不勝其擾。

如果中共已實施了“縮小範圍或結束職業教育和培訓中心”的舉措,那麼,參加職業教育和培訓中心的維吾爾人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人權高專辦所謂的“被監禁的維吾爾人”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所謂“監禁使用”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

在“縮小範圍或結束職業教育和培訓中心”的同時,中共會不會下發新政策、新文件、新指示,來替代、廢除舊政策、舊文件、舊指示,太可能了。即使法律、政策完全沒有任何變化,即使如人權高專辦所說,“支撐它的法律和政策仍然存在”,參加職業教育和培訓中心的維吾爾人就會增加嗎?所謂的“被監禁的維吾爾人”就會增加嗎?所謂“監禁使用”就會增加嗎?

習近平為避免麻煩而指示新疆官員縮小或結束職業教育和培訓中心,但人權高專辦說“支撐它的法律和政策仍然存在”,因此,習近平的指示敗於人權高專辦的超人邏輯,職業教育和培訓中心學員人數不降反升,“監禁使用”不降反升,是這樣嗎?

如果中國所說“已經範圍縮小或結束”是謊言、假話,為什麼不明確指出中國在撒謊?為什麼不舉出“監禁使用增加”的事實依據證明中國在撒謊?“支撐它的法律和政策仍然存在”,是“監禁使用增加”的充分條件嗎?“監禁使用增加”是“相關法律和政策仍然存在”的必然結果嗎?

說話得講點常識,講點邏輯,這麼強詞奪理、信口雌黃地羅織罪名,吃相太難看了。

9、報道說:
人權高專辦表示,自 2017 年以來的任意拘留制度和相關的虐待模式“是在對維吾爾族和其他少數民族進行更廣泛歧視的背景下出現的”。

按上段所述,如果拘留或監禁是基於“支撐它的法律和政策”的,那麼就是有規則的,有規則,就不能想怎麼做就怎麼做的,有規則的拘留制度,就不是”任意拘留制度“,因此,”任意拘留制度“一說與上一段的相關描述自相矛盾。

“法律和政策”可能有缺陷有漏洞,可能在實施時有很大自由度,可能有某些執法者不按“法律和政策”辦事,“法外”拘留維吾爾人,這些情況可能是存在的,存在這些情況的拘留制度是有重大缺陷的拘留制度,但不能稱為“任意拘留制度”,因為執法人員仍然要受法律和政策的約束,仍然要走一定的程序,仍然要辦理或依據一定的文書、手續,他們並不能隨心所欲,並不能想怎麼做就怎麼做。“任意拘留制度”是對事實的誇大、扭曲和篡改,暗示新疆存在廣泛的、普遍的不受約束、隨心所欲的拘留和監禁行為,這一用詞很險惡。

到底存不存在“任意拘留制度”?或者說新疆是否存在廣泛的、普遍的不受約束、隨心所欲的拘留和監禁行為?這樣的重大指控不能信口雌黃,它需要大量的舉證。我不知道新疆人權報告中做了多少舉證工作;如果人權報告作了大量的舉證,為什麼報道中隻字不提“舉證”,隻字不提“證據”呢?

“對維吾爾族和其他少數民族進行更廣泛歧視的背景。。。”無中生有,顛倒黑白。中國根本不存在對少數民族的歧視,更不存在對維吾爾人的歧視,中國不存在任何歧視“維吾爾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法律和政策”,中國不存在任何歧視維吾爾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風氣和行為,中國最逆來順受,最沒血性的民族是漢族,中國的漢族不會也不敢招惹維吾爾族,如果漢族和維吾爾族發生糾紛、矛盾、衝突,那麼被官方袒護的一定是維吾爾族,被犧牲、打落牙齒往下咽的一定是漢族。

顛倒黑白、構陷誣衊到了這種程度了。我承認,聯合國嘴巴超大,美國話語權天下第一。

10、報道說:
違反國際法,“這包括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廣泛、任意和歧視性限制,違反了國際法律和標準”,包括對宗教自由以及隱私權和行動權的限制。

本段中“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廣泛、任意和歧視性限制”,及“對行動權的限制”應基於上段中捏造的“任意拘留制度”和“更廣泛歧視”,它們同樣是捏造和謊言;“對宗教自由以及隱私權的限制”在報道上下文中沒有對應內容,本文不多作展開,我承認這兩類限制在中國各地都存在。

11、報道說:
此外,該報告稱,中國政府在該地區的政策“超越了國界”,分隔家庭,“切斷”聯繫,對更廣泛的公開談論國內狀況的維吾爾僑民產生了“恐嚇和威脅模式”。

政策“超越了國界”這頂大帽子在呼應美國政府對中國政府所謂“境外執法”的指控,相關事件其實是美國政府與曾慶紅海外特務系統炮製的雙簧。

如果境外維吾爾人與國內親屬的家庭分隔、聯繫切斷是中共造成的,是中共的系統性行為,那麼,境外維吾爾人應對中共明確控訴並舉證,但我從未注意到此類控訴案例。在炮製謊言、製造偽證的不擇手段和無恥程度上,美國及其盟友是中共望塵莫及的。

什麼叫“恐嚇和威脅模式”?為什麼不直接了當地說“中共對公開談論國內狀況的維吾爾僑民實施了恐嚇和威脅”,並加以舉證?瞎扯什麼產生了抽象的模式,卻避談實施了具體行為,不過是迴避舉證罷了。

習近平在中國境外的勢力有多強大?比曾慶紅的勢力還強大?比美國的勢力還強大?海外人士有幾人為習近平說話?有幾人不為美國和曾慶紅張牙舞爪、狂吠不倦?中共海外特務的總頭子是習近平,還是曾慶紅?。有能力恐嚇、威脅海外華人、海外維吾爾僑民的,是習近平,還是曾慶紅和美國?

美國政府不是聲稱中共對維吾爾族實施了種族滅絕嗎?都種族滅絕了,還有什麼家庭可言?還有什麼分隔家庭,“切斷”聯繫可言?把人家的境內親人都滅了,中共還拿什麼恐嚇、要脅境外維吾爾僑民?如果親人都被滅了,境外維吾爾僑民還顧得上在乎,還需要害怕中共的恐嚇、威脅嗎?

12、報道說:
人權高專辦表示,中國政府“負有首要責任確保所有法律和政策符合國際人權法,並迅速調查任何侵犯人權的指控,確保追究肇事者的責任,並向受害者提供補救。”

中國的法律和政策應儘可能符合國際人權法(如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1993年的《維也納宣言與行動綱領》),但這需要一個演進和逐步實現的過程,可能一蹴而就嗎?

中國有責任調查侵犯人權的指控,前提是,指控是有證據或其它依據的;對惡意炮製的層出不窮的謊言、偽證、誣告,中國如何調查?明知存在大量謊言、偽證、誣告,不澄清事實,不譴責構陷者,反而要求中國政府調查謊言、偽證、誣告,真NM的道貌岸然!中國是不是需要調查“種族滅絕”、“強迫勞動”?如果美國政府“種族滅絕”、“強迫勞動”的指控是可信的,聯合國人權報告或報道為何刻意迴避,隻字不提?

聯合國應該傾聽各方聲音,尊重事實,明辨是非真偽,基於事實、真相主持國際公義;這份新疆人權報告卻提醒我,聯合國正走在罔顧事實真相和公理公正的道路上,在打着正義的幌子為流氓霸權國家羅織它國罪名,正淪為流氓霸權國家顛覆它國政權的幫凶。以人權不完善為藉口,顛覆取得人權巨大進步的政權,扶植人權暴行累累的邪惡權貴集團復辟,將它國趕入深淵以供長久收割、掠奪、壓榨、吸血、奴役,這就是你們的正義。

13、報道說:
報告稱,中國應讓家人知道任何被拘留者的下落,提供確切的位置,並幫助建立“安全的溝通渠道”,讓家人團聚。

人權報告如何判定職業教育、培訓中心形同“拘留所”?職業教育、培訓中心學制多長?是否全脫產?是否寄宿?是否允許學員外出或禁止學員外出?是否將學員與世隔絕?是否允許學員每周末回家?是否允許學員有事請假回家?是否允許家人探望?如果職業教育、培訓中心是寄宿制全脫產的,它們與中國大陸寄宿制的幼兒園、中學、中專、技校、大學有什麼重大區別?人權報告是否研究、回答了上述問題?職業教育、培訓中心等同於(或更甚於)“拘留所”這一結論,是充分調查,廣泛舉證之後做出的,還是未經充分調查,廣泛舉證,輕率、隨意做出的?

 我注意到有中國新聞說職業教育、培訓中心的學員每個周末可以回家;如果這一說法是真實的,那麼就不存在家人不知道學員(或所謂的被拘留者)下落的問題。請問,報告有否明確舉證中國新聞在說謊,有否舉證學員與家人之間不能聯繫或見面?這種斷絕聯繫的情況持續期限有多長?直到現在仍如此嗎?

職業教育、培訓中心出於什麼動機長期限制學員的人身自由?長期隔絕學員與家人的聯繫?這對於中共有什麼意義或好處?人權報告是否考慮了這些問題並作出了解釋、說明?

14、報道說:
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在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包括,政府應採取“迅速措施”,釋放所有被任意關押在新疆的個人,無論是在再教育營,還是在任何其他拘留中心。

該段名為建議,實際上是在繼續羅織罪名。前面已經指出,“任意關押”是一個虛構、捏造的指控。不使用中性、明確、有現實可能性的“無罪關押”或“非法關押”,而使用子虛烏有的“任意關押”,有以下作用:誇大、扭曲事件的性質,加重指控,加大罪名;將個體、局部的非法、犯罪行為上升為集體的、甚至系統性的非法、犯罪行為。

該“建議”的另一流氓、霸道之處是,被構陷的中國政府根本無法履行其建議,因為它將中國的職業教育、培訓中心、通常意義上的依法拘留都稱為“任意關押”,它甚至把監獄中的犯人也納入“任意關押”者範疇,它其實在勒令中國政府不得在新疆開辦職業教育、培訓中心,不得在新疆拘留違法者,不得在新疆監禁罪犯,中國政府的所有上述行為都已被其定義為任意關押。

中國政府是否在新疆對維吾爾人實施了大規模的拘留、拘禁、關押?

一個重大舉措不可能是孤立的,它一定會引發眾多鏈鎖反應。如果中國政府確實對維吾爾人實施了大規模的拘留、拘禁、關押,如果按美國“新線戰略和政策研究所”2021年3月9日發布的分析報告,有超過100萬維吾爾人被中國政府強迫關押。假設平均每個拘留、關押場所有5000名維吾爾人,那麼將需要超過200個拘留營。隨之將產生以下疑問:
為什麼無人提供眾多拘留營的地理分布信息?
美國衛星(包括星鏈衛生)已多達數千顆,已覆蓋全球所有角落,分辨率達到0.3米或更高,能清晰分辨各種建築,能看清坦克上的“Z”字,為什麼卻提供不出任何一個拘留營的衛星照片?
為什麼無人提供“拘留營”的工程施工證據,工程改造證據?無人提供“拘留營”的場所徵用證據?
為什麼無人提供“拘留營”的管理、培訓、安保人員的抽調證據?無人提供後勤物資的徵調、交易、運輸證據?無人提供“拘留營”的資金來源、分擔、調撥證據?無人提供教育、培訓的教材證據,教材的編寫、印刷、出版證據?
被強迫關押的上百萬人都是無業游民嗎?他們原有的工作、營生可以棄之不顧嗎?他們的羊群、牧場、瓜果園誰來打理?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其它生產、生活後果為什麼從未有人提及?他們的老人、孩子由誰照顧、撫養,何以為生?中共是否還要建立數量相當或更多的老人營、兒童營?
。。。上述種種高度關聯的問題,新疆人權報告是否考慮了,如果考慮了,報告給出解釋和說明了嗎?

15、報道說:
報告呼籲中國對其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國家安全和反恐政策進行全面的法律審查,“以確保其完全符合具有約束力的國際人權法”,並廢除任何不符合國際標準的法律。

中國可以努力“確保其儘可能符合具有約束力的國際人權法”,但恐怕無法“確保其完全符合具有約束力的國際人權法”;中國可以“儘可能修改完善不符合國際標準的法律”,但恐怕無法”廢除任何不符合國際標準的法律”。

美國的法律完全符合上述的呼籲嗎?任何國家的法律都難以盡善盡美,法律也不存在一個統一的國際標準,任何行之有效的法律都不能無視其本國的文化、傳統、宗教、風俗;將單方面的所謂法律標準強加於它國,要求它國去做難以做到,甚至無法做到的事,我不認為這是為了解決人權問題,我不認為這有助於改善中國的人權狀況,我不認為這種道貌岸然的呼籲是真誠和善意的,

16、報道說:
它還呼籲政府迅速調查關於在再教育營和其他拘留設施中侵犯人權的指稱,“包括關於酷刑、性暴力、虐待、強迫醫療以及強迫勞動和拘留期間死亡報告的指稱。 ”
一切調查、解決方案,一切調查、解決措施都要基於明確的指控,基於可信的事實。明確的指控在哪裡?確鑿的人證、物證在哪裡?從報道判斷,報告可能根本未對有關指控進行專門的甄別、鑑定,並未從謊言、捏造、偽證中甄別出可信的指控以供中國政府參考。請問,人權報告是如何用所謂的“標準人權方法”排除虛假指控的?中國政府如何調查層出不窮的謊言、流言、捏造、偽證、捕風捉影、無中生有?中國政府如何調查美國政府指控的“種族滅絕”、“強迫勞動”?

17、報道說:

中國的反駁

在與這份尖銳報告一起發布的長篇詳細回應中,中國政府總結說,新疆地區當局的運作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責其政策‘基於歧視'是毫無根據的”。

中國表示,其在該地區的反恐和“去極端化努力”是按照“法治”進行的,絕不是“打壓少數民族”。

在再教育營問題上,北京回應稱,職業教育和培訓中心是“依法設立的去極端化學習設施”,而不是“集中營”。

對上述幾段報道內容,我不作展開了。

中國政府對報告所作的131頁回應PDF地址為:
https://www.ohchr.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countries/2022-08-31/ANNEX_A.pdf


18、報道說:
沒有“大規模侵犯權利”

中國的聲明說:“新疆各族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不存在‘強迫勞動’之類的情況”,並補充說沒有“大規模侵犯權利”。

聲明呼籲國際社會對中國在新疆的反恐運動“認清真相”,“看穿美國和西方反華勢力的拙劣表現和惡意動機,他們企圖利用新疆問題遏制中國”。

相反,中國呼籲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調查“美國和其他一些西方國家在國內外造成的人權災難和犯下的眾多罪行”。

對上述幾段報道內容,我也不多做展開了。事情明擺着,別人就是要不擇手段來搞你,它們不會談你的巨大人權成就和人權進步,他們只想儘可能地誇大、扭曲、捏造,百倍、千倍地加重你的人權罪名。你不可能把一切都做得很好,你不可能不出問題;你確實有很多問題,你確實讓人怒其不爭;你必須拿出直面、坦露問題的勇氣和擔當,如果你想隱瞞、掩蓋較小的問題,那麼,你的問題一定會越來越大,你越掩蓋,它人就越有編造天大謊言的機會和口實。

中國最大的人權問題是不讓國民說話,不尊重國民,把國民當傻子和韭菜。讓國民說話,不讓國民說話,就沒有人為你說話;不尊重國民,把國民當傻子和韭菜,只能被國民背叛和拋棄。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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