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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政府絕對無權阻止國民回國?
送交者: 洪哲勝 2002年05月07日14:15:3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12條全文是這樣寫的:

一、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享有遷徙自由和選擇  住所的自由。

二、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

三、上述權利,除法律所規定並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  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須且與本公約所承認的其他  權利不牴觸的限制外,應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四、任何人進入其本國的權利,不得任意加以剝奪。

〖分析〗

一、在一國內部自由遷徙和選擇住所的自由並非只有國民才擁有,任  何“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都擁有這個自由。

二、每一個人都有自由離開自國或他國。

三、上述的遷徙自由、選擇住所的自由、以及離開國境的自由,政府  在一定範圍內可以根據“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  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須且與本公約所承認的其他權  利不牴觸的限制”立法加以限制。

四、人民進入其本國的權利,政府不得任意加以剝奪。與上述三種自  由不同地,這個權利是無條件的,即使“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  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須且與本公約  所承認的其他權利不牴觸的限制”政府也不得立法加以限制,沒  有立法而加以限制更加不可以!

〖結論〗

人民回國的權利是不收任何限制的。拒絕國民回國,長官個人的意見無效、行政命令無效,即使堂堂皇皇地在法律上面給予規定也無效!為什麼?首先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已經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其次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常識: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的公僕,哪有僕人不准主人回家的道理?

(2002年5月7日於美國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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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駁-駁 於 Tue May 7 00:36:33 2002:

回答:

洪哲勝◆當民運的闖關如蛾撲火時……──在楊建利支援會上的發言 由 洪哲勝 於 Mon May 6 23:41:4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這個人權公約的第12條第4款明文規定:“任何人進入其本國的權利,不得任意加以剝奪。”公約說“不得任意”,但沒說“不可以”。如果你連這都分不清,還混什麼。

中國政府是有意(不是任意)剝奪你們這些????雜種的。如果是任意或隨意剝奪一個人的回國權利,那麼為什麼幾乎99。9%的中國海外僑民(中國籍,但定居海外)可以自由進入中國?

任何政府當然有權利剝奪一個人的公民權,如果這個政府覺得此人有危害。在判一個人死刑是,總是要加上“剝奪公民權終身……”。中國政府只是剝奪你們這些????雜種的公民權,沒槍斃你們已算開恩了。

少拿什麼國際公約來虎人,有種你也用假護照回去走一趟。量你這X東西沒這種,沒這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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