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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中法治與法制是對立的
送交者: 張三一言 2002年05月22日16:00:2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美國的獨立宣言是這樣說的:「然而,當始終追求同一目標的一系列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的行為表明政府企圖把人民至於專制暴政之下時,人民就有權也有義務去推翻這樣的政府,並為其未來 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

「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 讓與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 人們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利,則是經被統治者同意授予的。 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對這些目標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

這裡雖然不是專門指法的問題,但根據人民就有權也有義務去推翻、更換或廢除暴政政府的理義,人們當然可以合乎邏輯地得出人民有權去反抗統治者為暴政目的而制定的惡法。這不但是權利而且是義務。也就是說,法本身是否合法要以它是不是符合比法高的一個原則:正義。符合的就是法治,不符合的就不是法治。

我們再看美國憲法:「我們合眾國人民,為了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確保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禦,增進公共福利,並保證我們自身和子孫後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還有「(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訴冤請願的權利。」

這就更明顯指出政府是為正義而建立的,政府豈容立不正義的惡法?

不得立法的第一修正案更是正義管法的有力證明。任何侵犯自由和個人基本權利的立法都不是法治之舉。正義是法治的靈活、理想、指導原則。沒有正義就沒有法治可言。

再看一些經典的治治理論。

亞里士多德說:“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這裡「良好的法律」理應理解為合符正義原則的法律,是排除剝奪自由與人權的法律。

我們再看哈耶克是怎麼說的:「人們時常把政府的一切行動只須具有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誤作為法治。當然,法治也完全以形式合法性為前提,但僅此並不能含括法治的全部意義:如果一項法律賦予政府以按其意志行事的無限權力,那麼在這個意義上講,政府的所有行動在形式上就都是合法的,但是這一定不是法治原則下的合法。因此,法治的含義也不止於憲政,因為它還要求所有的法律符合一定的原則……從法治乃是對一切立法的限制這個事實出發,其邏輯結果便是法治本身是一種絕不同與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那種意義上的法。……法治因此不是一種關注法律是什麼的規則,而是一種關注法律應當是什麼的規則,亦即一種“元法律原則”或一種政治理想。」

「法治,作為對所有政府權力的一種限制,當然也是一種規則,但是,正如我們將要看到的那樣,它也是一個元法律的規則,它不是一個法律,而是一個好法律應當具有的特性的學說。」

哈耶克的話再清楚不過的了。法治有一種“元法律原則”,它是法治的最高原則,是法治的政治理想。這個原則或政治理想就是正義,就是個人自由和人的基本權利。

我看,甚麼是法治知識的ABC大概清楚了。

現在看甚麼是法制。坦白講,我沒有多少有關法制的知識,有人不斷說法制,但只有和合與一個跟和合的說話口氣與理論都像是翻版光盤一樣找不出相異處的筆名叫“真正的歷史”的人簡接給出“法制”的定義。

和合這樣說:「正是因為你根本不理解法制原理,也沒有去思考法制原理,才造成了你的無知,才在這裡成天空叫民主。如果你想反駁我,至少也應該首先把民主的定義,和法制的定義二者都搞清楚再說。」

告訴和合:民主定義我給了,法治定義我給了。我想「正是因為你根本不理解法治原理,也沒有去思考法治原理,才造成了你的無知,才在這裡成天反民主和空叫憲政和法制。如果你想反駁我,至少也應該首先把你的民主、憲政的定義,還有和法制與法治各自的定義和兩者的區別都搞清楚再說。」

因為和合沒有給出他的法制、法治定義,只有一些間接的法制是甚麼的意念;只是空叫法制和指責別人不懂法制,所以我懷疑和合自己腦中到底有沒相關的定義。和合雖則給了他的民主、憲政定義,但我懷疑他的定義是不是在這裡適用。比如說他在《民主政治原理》裡面的民主定義就連在他的《民主政治原理》裡面也不能用。它在這篇文章里給民主的定義是「就是民選和權力制衡」。但緊跟着,和合又把沒有選舉和制衡的蘇聯稱為民主。

和合與真正的歷史給出的有關法制的間接意念摘錄如下:

真正的歷史解釋:「很多民運,還有法輪功,都錯誤地把有法律,當成有法制。特別地,如果一個國家有社會治安的法律,他們就認為這個國家有了法制。他們忘記了,在文革的時候,公檢法被砸爛的時候,當中國的法制完全不存在的時候,依然存在有社會治安的法律。可以說,民運和法輪功根本就不懂得什麼是法制。」

和合的意念:「有法律和有公平法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文革的時候,公檢法被砸爛,但是,照樣有法律。你能說那是有法制嗎?」

這是一塌糊塗的糊話。先說把有法律當作有法制是錯誤的,這當然是隱指法制包含法律、法治高於法律,或至少說法制和治律是沒有關係的兩回事。但接着說沒有法制也有法律。公檢法都砸爛了,法律也不執行了怎麼還會「依然存在有社會治安的法律」?

這又是一樁栽植案。民主法治論者正好是把法治和法律分得清楚不過了的。他們認為惡法不是法治,公民有權利和有義務反抗它。恰恰相反,和合要法輪功服從惡法,循惡法去爭取權利。只有視惡法也是法、惡法也是法治者才是把法律當作法治的人。和合正好是這種人。

和合的原意是要指出法制是公平的,像文革時那樣,治安不墮不是法制,因為它不公平。

可惜的是把他們的間接意念直接表達出來就是:在沒有公檢法和法律情況下社會治安依然存在的狀況就是法制。或者更準確地說是“法制是專制統治者的意志是立法和人們行為最高指導原則。”

現在談談我是根據甚麼說和合的法制定義是:“法制是專制統治者的意志是立法和人們行為最高指導原則。”

最大的理由是因為和合肯定和擁護現行憲法,維護現行的法制。

因為所謂法制也者,是現在大陸所強調的東西。現在大陸的法制,不論是思想體系、制度架構、傳統習慣、憲法根源……都是由文革時毛澤東思想導出來的。只要你承認現行建制,承認現行憲法,在理論上和在邏輯上你就是承認毛澤東文革時的法制。

請問和合一些個最簡單不過的問題。

你認為憲法規定毛澤東最高地位,毛澤東無法無天是沒有公平的法制,那麼現行憲法規定共產黨的絕對統治地位,黨可以戲法玩天就是有公平的法制了嗎?不要忘了你是維護這種法制的!

你說法制是公平的。那麼大陸的法制中的憲法規定黨有不可挑戰的絕對統治地位是體現了公平的法制還是代表了不公平的法制?不要忘了你是維護這種法制的!

由這樣一個不公平的總法推導出來白法律會公平的嗎?

你要求別人服從不公平的惡法本身公平嗎?

雖則和合曾說過法制是公平的,但是他所談的法制的大前題是遵從現政權的法律,依循現政權的法律去爭取權利。而我們已經知道,現政權的法律是在最大不公平的總法規定黨有統治特權的架構之下制定出來的。是一個不公平的法律體系。所以和合只要承認現建制,在邏輯上就必然是承認法制是以不公平原則作為基礎的。

除非和合聲明,他的法制思想是反對憲法規定共產黨有統治特權,並且不認同現政權的合法性和法律體系的公平性,才可以合乎邏輯地得出和合主張公平的法制。但這一來就與和合的所有理論的預設基點:專制政權是合法的,現政權的法制是公平的精神相牴觸了。

以上是從和合對現實態度作出的結論。下面是從理論角度去看。

很明顯和合們所指的法制和我們所說白法治一樣,是指一種精神、或者說是一種道、意識型態、理想等等東西。如上所述,這種東西以他們所依據的事實得出的準確結論就是毛澤東思想!現在的一黨專政思想。

文革時之治安不墮唯一理由是有毛澤東思想作最高指示,人們有一個可遵循的行事原則。這原則當然是一種意識型態。現在大陸的法律指導原則是:黨的領導是絕對的、黨領導一切。

把上述原則作理論化定義就是:法制就是專制統治者的意志是立法和人們行為最高指導原則。

它正好和法治定義一樣明確。所不同的是各自信奉的最高原則。法治的最高原則是正義,法制的最高原則是統治者的意志。

這是從和合等人有關法制的間接意念推出的定義。是從和合對實踐的認同態度和必然的邏輯推論中得出的結論。

如果和合等反民主人士別提出他們的定義,當以他們的給出為準。問題是你必須具體地給出你的法制定義而不是不斷指責別人不懂法制。

我要強調一點的是,在現實中法治和法制是矛盾對立的。

現實中的法制就是以不公平為出發原點,以不公平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法律思想和法律體系。在歷史上法學家稱之為依法治國、法治國;納粹德國是樣板。它的核心就是:不公平!

真正的歷史與和合確是表達了法制的精髓:法制是維護統治者的工具。即使像文革時法律蕩然無存,但維護專制統治者的精神不死,即法制的精神猶存。所以法制也者,專制統治者的最高權力絕對不可侵犯是也。故曰法制仍統治者意志的體現和統治的工具。如此而已,豈有它哉。

法律是把人們要遵守的規則寫成的條文。以公平作為法律出發點和指導原則來制定法律的理論就是法治,以維護現存統治者權力為目的去制定法律的理論就是法制。法制的邏輯意義是要人尊守惡法,要人維護專制制度,要維護少數人暴政的強暴性權力。和合要法輪功守法根源就在這裡。

所以法治是民主制度(自由民主共和人權憲政等綜合制度)要求的社會秩序指導原則和維護工具。法制就是專制制度要求的維護其統治人民的權力所要求的社會秩序的指導原則和維護工具。

“法制”是與政權同生的產物,不論甚麼政權都有“法制”,“法制”的功能就是維持權力者要求的秩序,是由統治者制定表達統治者意志的條文。法治正好與之相反。法治是民主的共生體。它是民主不可分割的另一面。

法治問題在前面已經闡述過了,這裡就不重複了。我們可以作小結如下:一,在法治下制訂的法律是“良法”,不可以是惡法。惡法在法治中沒有合法性。二,法治比法制高一層,也更為廣泛,法制就是依法治國,法治則要求的是法律應具有正義屬性。政府守法、執法不一定就是法治,而是法治的一種形式,因為任何政府都可以守法、執法。當法律不符專制統治者欲望之時,統治者可以按其意志改法或立法,對尊守滿足一己欲望的法,是沒有甚麼困難的。

三,法治的意義不是看它是怎麼樣制定的,而是看它是在甚麼指導原則下制定的、即法律應當如何制訂。

現在甚麼是法治和甚麼是法制都講完了。它們之間有甚麼區別也闡明了。我要再次指出的是,我沒有說和合的法制理論錯,我只是和合的法制理論是建立在不公平的現實基礎上的。而一個人堅持不公平的觀點並沒有錯。

如果和合認為我曲解了他的觀點,他的法制觀點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的。他大可作出辯解和反批評,並給出自己的答案。當然不予理彩也是他的權利。

[404/2002/0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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