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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达姆已被“定罪”
送交者: mzxtd 2003年02月01日14:35:18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目前美国和萨达姆过不去,是因为萨达姆十多年来一再粗暴违反联合国的有关决议。而不是还没有弄清楚“伊拉克有没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问题。这个问题根本用不着讨论,它早就解决了。

对于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指控,早在十年前就已经做了“有罪”结论。这个结论既有事实为依据,也有联合国文件为证。萨达姆在入侵伊朗和镇压库尔德人时使用过化学武器,这是举世皆知的事实。1991年联合国通过687号决议,要求伊拉克无条件地接受在国际监督下销毁、拆除所有生物和化学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是基于“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个前提做出的决定。等于认定了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之“罪”。如果伊拉克没有这些东西的话,还有什么必要通过一个决议去监督销毁和拆除它们?

因此,萨达姆的确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且他用这些武器杀害了成千上完的阿拉伯人。这样铁板钉顶钉的事还有什么好“推定的”?不错,萨达姆从来就不承认他用化学武器杀人的事。但国际社会有什么理由相信他的话?有什么理由因为他的抵赖就他来个“无罪推定”?

联合国大会不是法院,不能作判决。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表明了多数成员国的要求,无视或者违反这些决议的行为就是对国际社会的藐视。如果一定要使用“有罪”、“无罪”等字眼的话,可以把联合国决议看作某种定“罪”的标准,只要萨达姆有违反联合国决议的事实,那他就是“有罪”了。

过去十多年里,联合国作出多个关于检查监督和销毁伊拉克境内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决议。这些决议都要求伊拉克当局让联合国武器检查人员“立即、无条件和无限制地”检查伊拉克的任何地点,约谈任何人士。根据联合国这些决议,只要伊拉克没能作到“立即、无条件和无限制地”配合,它就违反了联合国决议,即可认定“有罪”。

公民遭到刑事起诉时享有的一些保护根本不适用于这个案子。比如一个公民在受到审问时有权沉默,可以拒绝回答“凶器藏在那里?”这个问题。而伊拉克当局在联合国武检人员面前没有这种权利。因为联合国决议要求得到伊拉克当局“立即、无条件和无限制地”的配合。配合得不好就是“有罪”。知道真情却故意沉默,就是没有做到“无条件和无限制地”配合,就属于“有罪”。十多年来联合国对伊拉克的武器检查和销毁工作屡屡因为萨达姆政权粗暴阻挠而中断,联合国不得不多次开会作出决议敦促伊拉克尊重和执行联合国的决议。可以说每次决议都表达了联合国对萨达姆政权的不满,如果说联合国决议相当于某种判决的话,则萨达姆政权已经被多次判定“有罪”了。在这种情况下还谈论什么“无罪推定”?

尽管最后这一次武器检查过程中萨达姆表现有所进步,但仍然没能达到联合国的要求。国际社会给萨达姆的时间太长,惯了他一个坏毛病。对这样一个长时间藐视联合国的恶棍,早就该进行惩罚了。而联合国在屡遭挑衅的情况下一再无所作为,只能损害这个国际组织的权威性。现在美国准备绕开联合国而单独行事。此举固然损害美国的形象,但给联合国造成的损害也不轻。现在这个组织越来越象个仅供吵架作秀的舞台,没有多少人愿意把她的决议真正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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