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谈“以言治罪” |
送交者: 张三一言 2003年03月01日16:39:45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议员认为自己说错话而道歉是内容正确与否的问题,不是有没有这样的言论权利问题,更不是合法违法问题。 在美国骂黑人不是犯法,是说话内容不正确,所以说骂黑人犯法之说是不符合事实的;三K党合法存在和活动就是证明,这一方面丁林(林达)具体详尽的解释。 例如你在朋友婚礼面前谈死人塌屋的事,会遭到朋友赶出场,但这是你说话内容不正确、说话场合不适当,不是你没有说这样的话的权利。 再说,一间公司、一个社团作出某些规定,违者炒鱿开除。这是个人和公司社团间的合约,与以言治罪并不是一回事。比如说两厢情悦下,任何人都有与异性做爱的权利,但当你有了婚姻契约时,你就不能这样做了。 「还是实话实说,我觉得你只是在那些左派的言论基础上给人以“杀人恶魔式”的“战争狂”的称号,和共产党在刘狄只是在网上的言论而联想到她的阴谋颠覆嫌疑而逮捕之是没有两样的。」这里最大的问题是把“以言治罪”和“反对别人的意见”两个概念混淆了。 以言治罪必不可少的条件,一是有一个有权者,二是有一个无权者,三是有权者对无权者做了禁绝其发表意见的权利的行动,四是无权者别无选择的权利。现在别人把要杀死自己二千万同胞来统一台湾的人视作是杀人狂之类,并不符合上述条件,所以与言论自由无关。很明白的事实是说别人杀人狂的人一点也没有侵犯到被指为杀人狂的人的任何一点言论权利。这时说杀人狂者和被说杀人狂者都存在完全相等的权利。 共产党「共产党在刘狄只是在网上的言论而联想到她的阴谋颠覆嫌疑而逮捕……」,则是符合了上述四个必要条件,所以是以言治罪。 大不了你只能说持这种说别人是杀人狂的思想的我,一朝权力在手就会剥夺不同意见者的言论自由权利。但有这种可能并不是已经存在的事实,所以不能把可能当事实办。 「我指的是这样的一种事,说白了就是在“君子动口”而没“动手”的情况下给人立罪。而“君子”在动口时有没有恶意伤害他人又构成“诬陷”和“伤害他人名誉”罪成不成立。也许你不认同我的观点,但我对你发表以言入罪的质询就是我觉得你的最后那一段是有“恶意”的,而且是有“伤害性”的」 你总不能把你认为别人有恶意,或是并末形成事实的“伤害性”就等同以言治罪。如果认为有恶意就等同是以言治罪,那么如果我认为你指我以言治罪就是恶意地要我不要作反对战争的言论,那么这一来,你就成了对我以言治罪了。又比如我认为你反对我反对杀台湾同胞,你就是主张杀台湾同胞,其“伤害性”就更严重了。可见这样的思路和理论是很难成立的。 我们这一次讨论的是以言治罪的问题,由这个问题引发的其它问题我不想讨论。我认为对以言治罪的问题我的意见已经说完了,再说也是旧话重提,所以不想再讨论下去。 又:你多次提到我错误理解你文章的原意等问题,在此向你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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