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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獨問題的一些想法
送交者: 過路網友abc 2003年03月03日15:30:4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關於和台獨的辯論,就我的想法來看,要理清這兩條:

1)是在辯論好不好還是可不可。

前者可以從安全,民族,文化,經濟等多種考慮來綜合說明,相當於是做一個case analysis,基本上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很難說服對方。後者就方便的多,主要依據的是現行的國際法。辯論時要避免出現這樣的情況,當我們在說“《開羅宣言》已經申明了台灣主權歸還中國。”對方卻說“台灣被外來政權統治了四百年,我們要如何如何”。這就是把第一和第二種情況混起來,只會被對方混水摸魚。

2)是基於什麼立場上。

如果對方基於的立場是台獨對台灣有好處,那麼我們繼續說“台灣統一後中國可以進入太平洋。”顯然沒有什麼意思,因為立場不一致。只有在對方的立場是“統一對大陸有什麼好處啊”,我們才可以提出這樣的論據。

下面,我願意就第一個問題的可不可方面多談一些自己的想法。就是,台灣在法理上可不可以獨立?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可以看台獨可以援引哪些理論。一般而言,台獨引用的是“民族自決”和“公民自決”兩項理論。在1952年聯大決議時提出。之後在《關於對殖民地及人民給以獨立之宣言》,《國際人權公約》等條約中又加以說明。

一。

首先,台獨是不是適合“民族自決”?答案是否,可以引用民族自決的主體在《關於對殖民地及人民給以獨立之宣言》中規定的很清楚,“一切民族均有自決權”。所以,“民族自決”,必須是一個民族才可以。而且《宣言》還規定“凡以局部破壞或全部破壞國家統一或領土完整為目的之企圖,均與聯合國憲章之宗旨及原則不相容”。綜上所述,1)台灣人的主體是中國人,不構成獨立民族;2)台灣人並未置於異族之統治之下,不是殖民地或託管領土;3)台灣並不屬於兩國(比如中,日)爭議的領土。所以,台灣沒有權利援引“民族自決”宣布獨立。反而是在日治時期,台灣如果宣布獨立並堅持下來,那麼如今是可以有法理獨立的依據的,可惜當時台灣並沒有這樣的英雄。

這就是為什麼東帝汶可以獨立而台灣不可以的原因。

二。

其次,台獨是不是適合“公民自決”?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需要有幾方面的論述。

二。一

第一,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台灣的主權屬於誰根據國際法,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台灣的主權屬於中國。這是因為:1)《馬關條約》是有效條約,因為它雖然是不平等條約,是一國強加於另一國的,但是根據《國際法》往溯不究的原則,《馬關條約》是一個符合國際法的條約。則台灣的主權自那時起轉移到日本手上。2)日本在1945年投降時,宣稱完全接受《波茨坦公告》,而《波茨坦公告》有效繼承《開羅宣言》,《開羅宣言》宣稱台澎必須歸還給中國。因此,根據日本《投降書》,台灣主權在1945已經轉移給中國。3)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成立,占據了中國的主體。按照國際法,一個國家舊政府因革命而被推翻,新政府繼承舊政府一切權力。這裡要搞清楚的是,台灣的主權屬於中國,中國是個法律人;政府只是中國的代表。雖然政權發生了轉移,但是主權並沒有因此而變化。這些都是在國際法中可查的。

二。二

第二,公民自決的適用範圍是什麼綜上所述,台灣主權屬於中國,是全中國主權不可分的一部分。《國際人權公約》規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因此,公民自決是一個國家內部事務,適用於政治地位,經濟,文化,社會等領域。人民通過這種權利來決定採取何種經濟政治制度,內外政策的決斷等等。但是《國際人權公約》所有53條中,並沒有授予公民分裂國家主權的領土的權利,相反,這種行為在《國際法原則宣言》中得到了有效的限制。某一主權國家的部分人民無權單方面決定該地區脫離此主權國家。最好的案例是魁北克獨立運動,這將在下面講到。

二。三

綜合1,2兩點,台灣地區的公民沒有權利將台灣主權分裂於中國之外。台獨分子為了迷惑大家,拋出了下面幾個論調:1)《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無效論。此乃謬論,對德的《波茨坦協定》地位從來無人質疑,怎麼對日的《公告》就會無效呢?如果《波茨坦公告》無效,日本的《投降書》宣稱接受一切《公告》條款,是不是說日本的《投降書》也無效,日本至今沒有投降呢。2)《舊金山和約》論。這是台獨通常引用的一個文件來證明台灣地位未定。理由是,在《和約》中,日本只放棄了台灣,沒有說歸還中國,因此台灣主權未定。這也是謬論。主權轉移只需要戰敗國宣布放棄,戰勝國宣布合併該領土就可以完成了,並不需要以和約形式規定。中華民國政府在對日受降日明確聲明“從即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國政府的主權之下”。3)中華民國未亡論。這更是謬論。看起來,台灣有人民,有領土,有政府,但是他就是缺少了主權,有統轄權不代表有主權,不然梁山好漢占領了梁山泊,有土地,有人民,有政府,也可以成立梁山國了。還有一個例子,歷史上計算清朝都是從1640年算起,從來沒有把南明小朝廷的延續算在內的。今天的台灣的特殊地位,是由於國際政治的現實造成的。4)主權在民論。首先要說明的是,人民不是主權的主體,國家才是。所以如果台灣不是國家,而是中國的一部分,則台灣的主權是不可分的。5)魁北克,波多黎各能,台灣為什麼不能。魁省確實公投過兩次,表決是否獨立,但是這都是在加拿大政府允許之下。1998年,加拿大政府看到了危險,立法規定魁北克無權單方面獨立,這正好狠狠的打了台獨分子一個耳光。波多黎各的公投則是在美國沒有反對的情況下進行的。

三。

因此,就我的理解來看,台灣的獨立是完全沒有國際法依據的,事實上,台獨的崛起和國際政治現實有很大的關係。我覺得中國只要咬緊牙關,堅持提高自身實力到某一個階段,台獨就將完全沒有市場。

附錄:美國相關法律美國最高法院1885年裁決,任何一州沒有權利單方面宣布退出聯邦——至今美國政府和學界都絕對不承認各州有“獨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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