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經意間看見近期《環球華報》“華人華聲”版上題為《“個人利益”高於“國家利益”》的文章,果然有些“莫名驚詫”。倒不是置疑“是什麽昏話”,只是想看看有什麽高論。拜讀之後,覺得雖然立意不錯,但也許是由於認識論和方法論方面的不同,筆者對該文的一些觀點不能認同。限於篇幅,不能一一細論,現僅摘其要,略加分析,以表達看法。 筆者以為,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關係,不應該是從屬的關係,而應該是辯證的關係:即一對矛盾的統一體。它們既對立、又統一。誰高於誰,端看哪個方面成為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拿《個》文提到的例子來說,當敵軍來犯,民族危亡,困難當頭之時,國家中某些地區,某些方面的某些人甚至全體國民的生命財產等個人利益都必須為拯救國家做出某種犧牲,此時的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關係,是國家利益占據主導地位。在這一點上,《個》文說:“即使在這種時候,個人利益的分量還是重於一切”。但如何“重”法,《個》文沒說。筆者不得而知。筆者所知的是,其實在這種情況下,每個人都面臨兩種選擇:或者首先犧牲個人的利益保住國家利益,從而從長遠講保住自己的個人利益;或者置國家利益於不顧,首先保住個人利益。這裡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孰重孰輕,完全取決於個人的利益。而且,對於那些選擇前者而死於戰火的人,不論如何“重”法,已無任何個人利益而言。他們做出這樣重大的犧牲,當然不能排除是為了保衛“同一利益體”中其他人的個人(物質)利益(如“被毀的家園”)以及全體國民生於斯長於斯的國土。但很大程度上也是為了抽象得多的“國家利益”。比如說國家的獨立、民族尊嚴、文化傳統等等。否則,明清之際,幹嘛那麽些漢人為了“髮型”、“服式”的變化而拚死抗爭?既然“個人利益的分量還是重於一切”,敵人打來時,只要趕快投降,乖乖當個順民,財產、家園、生命,一切的個人利益都可以保住。“國家利益”與我何干?若是再當個漢奸(對中國人而言)什麽的,說不定不能飛黃騰達,“個人的利益”就“大大的了”。 《個》文作者可能要抗議了,因為他(她)已經申明,這裡所說的“個人利益”不是“自私自利”,而是人的“基本權利”。如果是這樣,那《個》文作者就犯了概念不清的錯誤,把兩個不同的概念混為一談。人的“基本權利”雖然和一個人的“個人利益”息息相關,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人的“基本權利”可以是抽象的、非物質的,而“個人利益”卻是具體的,可以物質化的。一個人有工作的(基本)權利,不等於他“有工作”。如果他找不到工作,他的權利就無法實現,當然也就談不上什麽個人利益的實現。如果他找到了工作,他的權利就轉化成他的個人利益,但這個利益是由“工作”而不是“權利”直接給予的。這裡,“基本權利”只不過是為一個人可以獲得某種“個人利益”提供可能性的保障,而不是這種“個人利益”的具體體現。另一方面,“基本權利”是帶有普遍性的,“個人利益”卻具有其特殊性。因為每個人的“個人利益”可能都各不相同。而民主制度下,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都應該都是相同的,這也可以體現這兩個概念之間的差別。 由於特別注重人的基本權利,《個》文作者捎帶提到了近來頗具爭議的人權與主權孰高孰低問題。坦白地講,我對這個問題尚無深入研究,不敢妄言。但《個》文以“個人”概念出現的早為依據來證明“人權”高於“主權”,卻令人覺得滑稽,因為無論自然界還是人類社會,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總是後出現者更高級、更進步,而不是相反。否則,按照《個》文的邏輯,越早出現的事物越先進,奴隸社會豈不應該優於封建社會,而封建社會又要優於資本主義社會了嗎?更荒誕的是,若照此類推,猴子比人類出現的早,“猴權”理當高於“人權”,而單細胞鞭毛類生物則真應該被尊奉為人類至高無上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