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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的“公平法制”(质疑和合公平论)
送交者: 张三一言 2004年01月30日09:23:10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和合写了《公平就是充分的利益交换》一文。

和合的所有文章唯一目的是为专制制度护短。这篇文章的主旨是:

国王贵族权力与人通过一种利益交换叫做公平;民主权力与人通过一种利益交换叫做不公平。

这是一篇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文章。

其最显著的自相矛盾处是:“公平法制”内容包括他一贯主张的专制权力者可以禁制言论自由、封锁讯息;除了法定执政党外禁止其它党派活动;反对和否定选举;精英有执政特权;没有大学文凭的人没有当统统候选人权利;…等等。

现在摘录其中一些作出评论。

【质疑1】

和合说,法律与人们的意志、利益无关;法律是科学,它是由人们找寻和发现出来的。张三质疑:我认为法律是把人们在现实中利益分配的平衡点用文字规定下来,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结果。它当然内里有科学的根据,人们也可以和应当把它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但是,法律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益分配,而不是为了找寻科学真理。法律是社会意识的表现,它是社会主流意识的体现。

和合如果认为法律是人们从事研究而找寻发现出来的科学真理的话,请举出在法律研究机构里由“法律科学家”找寻发现出来的一条法律条文(只要一条就多了)。这条法律条文是没有经过选任、委任或自任的立法者制定或确认而成为有效的法律的。这条法律条文是不涉人们利益的,是不表现人们意志的,是不体现社会主流意识的。只要和合能举出一条这样的法律条文,和合的法律是科学论或许还有一点点事实根据,若一条也举不出,我只能说和合的“法制”理论是空话。

【质疑2】

和合说:「在法律内部,必须体现公平。公平并不是平等。法律内部,是存在着权力的不平等,和权利的不平等的现象的。」又说「法律可以规定特权,但不能把特权具体赋予某一个人;它可以规定社会等级,甚至阐明各等级的划分标准,但它不能划定某人一定属于某一等级;它可以规定君主政府的世袭,但不能指定谁个是国王、谁家一定是皇室。总之,立法权力中不能有任何功能与具体对象发生关系。(引自鲁索《契约论》)」

张三质疑:我不管这话是鲁索、马克思还是上帝说的。我只管你对这话理解对与错。

法律「可以规定特权」、「可以规定君主政府的世袭」等等,是指法律的“功能”;它是不是公平,是人们对这种功能所作出的规定所具有性质的“评价”。

希特拉若用其法律“功能”规定日耳曼人对犹太人有特权,纳粹党对其他党有特权,请问你和合是不是对这种纳粹法律性质的评价也是判定为“公平的法律”?

这是概念混乱。和合把法律的“功能”=对法律性质的“评价”。

【质疑3】

和合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对于司法而言。也就是说,人人是在法律的"外面",面对法律,都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力。每一个人针对法律里面的相应条文,都是平等的。这一平等,是绝对的。」

张三质疑:既然「法律内部,是存在着权力的不平等,和权利的不平等的现象的」,同时又是法律「可以规定特权」、「可以规定君主政府的世袭」那么,理所当然,法律可以规定某类人比另一类人有更高的权力和权利。例如,在逻辑上必然可以规定“张姓人士具有在法律面前高于和姓人士的特权”的法律条文。请问,在这样的“公平法律”面前,和姓人士怎么样可以与张姓人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平等的公平是存在的。例如用同一比赛规则、同一起点线起跑,出现有冠亚季军的不平等结果。这种不平等,大家都觉得它公平,都能接受,这叫不平等的公平。公平意指处事持平公正,现在和合的法律“处事”却是区别性地对待各类人;或给某类人多权力、权利、特权,对某类人则相反。这样的法律既不持平也不公正。这怎么能叫公平?

这里还要注意一点。法律做不到公平是一回事,法律不愿公平或推行不公平是另一回事。很明显,和合不是基于无奈而让法律不公平,而是执意要肯定、鼓吹和推行不公平。和合要的是机会、起点、规则不平等的法律,并把这种不平等法律叫做公平。

可以包含不公平的内容,可以规定出不平等的权力和权利,可以规定特权,这样的法律也叫做“公平”的法律!这不是凡人的逻辑可以推导出来的,也不是凡人的头脑可以想象出来的。

【质疑4】

和合说:「法律是公平的」,又说:「公平就是充分的利益交换」。但同时又反对法律是益分配需要的结果和法律体现主流社会意识的说法。

张三质疑:这个「充分的利益交换」本身就是指通过利益交换实现社会利益分配,这个「充分」必然体现主流社会的意志和满足其要求。人们怎么能想象一个主流社会反对的「利益交换」可以是“充分”的状态?很明显,法律体现的「充分的利益交换」,就是指把现存的利益分配现实用法律把它规定下来。这样的法律必然是表现出是人们意愿认同的社会利益分配的记录,即表现社会意识和体现主流社会意志。至于这个「充分的利益交换」是不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那是另一回事了。

和合用「充分的利益交换」这个概念来「否定了民主派的那种"多数人头决定论"。」但事实恰恰相反,和合的「充分的利益交换」论正好有力地证明,“法律是主流社会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设想一下,在一个一百人的社会里,有九十九人实现了体现和合法律公平的「充分的利益交换」,于是立法者根据这一最多数人认同的「充分的利益交换」用法律条文把它规定下来。请和合回答,这样的法律条文是与「民主派的…多数人头决定论」重合还是和甚么科学条文重合?这不正好说明你「充分的利益交换」的公平法律,正好体现了主流社会的意志吗?

和合又说:「从中可以看出,公平并非绝对。因为,同样的交换,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条件下,价码可能是不同的。另外,也取决于行为主体的个人技巧,情绪等等。」请问和合,这些「条件」、「价码」、「技巧」、「情绪」等等是从哪里归纳总结来的?除了从主流社会归纳总结外别人它途。可见和合又给“法律是主流社会意志的体现”增添了证据。你和合说的法律是科学客观真理,与人们的意志无关若成立的话,那么一个科学原理、规律怎么可以让人们用「条件」、「价码」、「技巧」、「情绪」等等多属于意识方面的东西随意加以改变的呢?

【质疑5】

和合说:「公平的利益交换是需要根据前提条件的」,而「当前的政治体制,就是一种前提条件。」「例如,英国的国王,和贵族,就是已经存在的前提条件。你可以通过一种利益交换,来使他们放弃一部分权力,但是,获得另一部分补偿。这就是公平的体现。」

张三质疑:我完全同意和合这段述评;至于这是不是公平,是另一回事。我想指出的是:体现「当前的政治体制」的意识必然是社会主流意识。把「当前的政治体制」作为“公平的利益交换前提条件”就是把社会主流意志作为“法律公平”的前提。人们怎么能理解一个把主流社会意志作前提的法律又是不体现主流社会意志、甚至连与人们意志也无关的东西?

【质疑6】

和合说:「利益交换各方的代表,并不是地方上,多数投票选举出来的议会代表。从上节的例子可以看出,按照民主制度,多数选举出来的人,无论是作为议员,还是总统,都无法全面地代表各方面的利益。用这种局部群体支持的政府来治理国家,必然会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张三质疑:我姑且不与和合争论民主代表能否代表各方利益,且来看看民主制度「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公平」是甚么逻辑和理论。

请注意!和合上面说了这样一段话:「例如,英国的国王,和贵族,就是已经存在的前提条件。你可以通过一种利益交换,来使他们放弃一部分权力,但是,获得另一部分补偿。这就是公平的体现。」

请注意了。不能代表各方、只能代表王室贵族本身的「英国的国王,和贵族」与人们「通过一种利益交换」是「公平的体现」。而虽然不能「全面地代表各方面的利益」,但总算能代表多数一方利益的民主议员或总统作代表与人们「通过一种利益交换」就「必然会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专制国王贵族交换利益就必然公平,民主代表交换益就必然不公平!

专制国王贵族作为「已经存在的前提条件」,「就是公平的体现」,民主制度作为「已经存在的前提条件」,“就是不公平的体现”。

「英国的国王,和贵族」这种只有自己支持援的政府来治理国家,必然会导致利益分配的公平;民主政府「这种局部群体支持的政府来治理国家,必然会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这是甚么逻辑和理论?

上述理论给出的公平标准是:我认同的东西(例如专制)就是公平,我反对的东西(例如民主)就是不公平!

200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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